这些“鲨鱼点心”在什么地方登上受雇的船只,也是人言人殊。有说是在水警基地,也有说在北角皇家仓码头。解犯部逐一验明正身之后,便将被解者逐个押上货船,又由船上的人逐个推到舱底,查核过人数无误,便封上舱口,立即启航。
由于为提防“鲨鱼点心”的反抗,每艘船载荷的人数都不多,大约是十个八个以至十来个不等。事实上要反抗也不是件易事。航行中给密封在舱底之内,根本就动弹不得,抵达荒岛后,仅把舱口打开一半,孔武有力的水手们,手持篙竿,从旁戒备,逐个提上来,又逐个推下海里。要反抗,机会也是很微的。那么,为什么到了荒岛,不把他们直接驱上岛上而要逐个推到海里去呢?
原来这些荒岛周围,礁石遍布,自然也没有码头设备,故而船只难于靠岸。潮水涨时还可以停泊近些,潮水退时,便得在离岸十丈八丈之处抛锚,即使有可能找到停泊处,水手们也不敢这样做。怕的是这群亡命之徒群起反抗。那时可是“死命搏生命”,纵使船上有更多的水手,也未必能拚得过这班人。
当被解者逐一给推下大海时,咒骂呼喝者有之,呼天抢地者有之,嘶叫着“死为厉儿,誓报此仇”者也有之。
船既不能直接泊岸,会游泳的人当然可以游到岸边。不黯泳术的又如何呢?据身历其境的人说,尽管平时穷凶极恶、毫无良心道义的人,在那种生死关头,大抵都能发挥风雨同途的人性。懂游泳的会扶持不懂游泳的,慢慢游向岛上,但也得看一批人之中,有多少懂游泳的。如果一批人之中有半数人会泳术,自然可以在相互扶持之下,延登彼岸;倘若不足半数能游泳,那可真有人成为名副其实的“鲨鱼点心”了。海滩上的职业拯溺员也无法一个人同时拯救两名遇溺者,何况这些在“大D”囚禁多时,精神体力皆衰的囚徒呢?
有幸抵达荒岛的人,也是衣履尽湿,即使带有火柴、火机之类,也无法生火,夏、秋两季犹可,若是隆冬时节,泡了一身海水,站在寒凤冷雨之中,目睹点心船扬帆离去,即使是铁打的金刚也受不了这种煎熬和刺激,所以一经登岸就昏迷过去的,大有人在。
不过基于“人道主义”,被解者都会获得一些干粮如面包饼干等食物,以便苟延残喘。但这些干粮在被推下大海时,多数都已遗失;纵能携带上岸的,也都变成“湿粮”了。何况这些有限的食物,又能维持多久呢?至此,每个被解者也只有不折不扣地束手待毙了。
那么这些人的结果是怎样的?
据身历其境的人提供的资料,有些遇上经过的渔民,在苦苦央求之下,将他们载回僻静的海湾,纵其上岸,也有的人体力恢复后,鼓其余勇,游到佛堂门登陆,然后翻山越岭,跑回九龙岛。这是很侥幸的了。其余的人,不是在荒岛上饥寒交迫,恹恹死去,就是在大海里做了“鲨鱼点心”。
而那些敢于载运被解者返回市区的渔民,也是担着天大的风险的。一经发觉,就会披控以“协助出境者潜国”的罪名。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获得了点报酬,因为这些被救者早已身无分文,这完全是出于人道观念而为之。“鲨鱼点心”之举停止后,“大D”的待解犯还是越来越多,于是又有“递解出境人犯甄审委员会”(下称“解审会”)之设。
“解审会”成员系绅士名流之辈,由港府委派组成。任务是对“大D”
的待解犯,进行周而复始的“甄审”,认为情节较重的便解上法庭受审;认为有其他地区可供递解的,也协助他们办理入境手续(一般是台湾、澳洲、荷兰),认为情节较轻微的,在“大D”关押一个时期之后,予以有条件释放(如监视行为等)。至于那些无路可行又情节严重的,也只好搁置起来,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香港政府的反黑政策,总的说来是“时宽时紧”的。认为足以威胁政府安全时,便不择手段地大力镇压,连“鲨鱼点心”之策也施行。当认为黑社会力量“不足以构成威胁”时,又会大唱高调,说黑社会组织已濒临“瘫痪”了!而那些劝人“洗底”和监狱署对青少年黑人物诸多优待的做法,对彻底消灭黑社会人物也没有太大裨益。
80年代迄今的香港反黑状况
进入80年代后,香港反对黑社会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各方力量齐反黑的局面。基本上是港府制订法律草案,社会及公众予以直谏,由法律部门确立法令,警方照法实施执行的格局。随着人们对黑社会了解的增多,新闻媒介配合政府、警方的宣传,市民的反黑觉悟有所提高,反黑也从单反黑人物的行为而至反其夫联的各个环节,反黑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也从对个别黑人物转化为有组织的集团。在这一节中我们用与上一章中后半部分类似的方式给读者介绍80年代中后期以来香港政府、法律、警察、社会及公众等各方反黑的情况。
一、港府订法市民坦言曾仲荣在《百姓》半月刊(1986年5月1日)119期上著文阐述港府1986年4月订立法例对付黑社会的立意及内容,题为“步步紧逼、处处设防、港府订法严惩三合会”,其中引述了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立法局议员何锦辉的话:“香港黑社会问题已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我们要严厉对付。”
扑灭罪行委员会辖下的匪党问题研究小组于1984年4月成立,花了两年的时间,完成了一份以修改法律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书。
政府发现三合会很大程度上与某些犯罪活动尤其是近年显著增加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例如以诈骗或恐吓手段搜取公共房村装修工程承办权、专线小巴路线、市场及屠房的控制权等。
政府订下连串应付三合会问题的措施,但由于其中部分建议可能损害人身自由,因此政府将建议书作为咨询文件,向市民征集意见。
咨询文件详细描述了三合会问题的严重情况,除黄、赌、毒外、三合会尚有放高利贷、勒索保护费、商业犯罪、控制部分小贩、鱼市场及屠房。此外、公屋装修、节日庆典及在学校亦发现三合会的活动,就三合会的活动范围来说,它可算无处不在。
咨询文件提议对付三合会的法律改革建议,大致可分为四类:即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加强警方的侦察权力、堵截三合会的收入来源。
为了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咨询文件提出保护证人的方法,包括采用单向观察镜辨认犯人、在送达办方的证词上删去证人的地址及维持某一数目的警员专责照料可能受恐吓的证人。文件并提议可广泛地采用同犯作证,鼓励被捕的罪犯供出以前的犯罪活动,及作为证人指控其同党。
在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咨询文件提出三项建议。一为警察监管条例,对象是刚尝试犯罪的青年罪犯,被判受监管者,至少两年内不得进入马会、投注站、赌博场所、色情场所、按摩院、游戏机中心、桌球室、装馆及拥有传呼机。另一建议为任何人士如作出任何行为包括言语,致使人认为该人士属三合会员,即属违法。此外,并鼓励三合会会员脱离三合会。
参考外国打击黑社会分子的方法,灭罪委员会提议采用美国大陪审团和特别工作小组的模式,加强对三合会分子的调查权力。委员会建议,政府可设立一个法定组织,类似美国大陪审团制,由司法官员秘密地录取经宣誓而提出的证据,录取证据时,可无须仿效法庭的形式,该司法官员并有权强逼证人作供。此外,并建议由检察官与调查人员组成特别小组,共同策划如何发掘证据。
咨询文件还提议截断三合会在黄、赌、毒三方面的收入。文件建议修订法律,制定一套封闭令制度,对付色情场所,开设更多合法赌博途径,加重对非法赌博的刑罚;充公毒贩在贩毒中所得的利润及物业。
这份咨询文件最受争议的是个人人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受影响人士可分为两类,一是证明或被怀疑三合会的人士,另一类是普通市民。
新修订的法例中,被怀疑三合会的人士,部分法律权力受到剥夺,他们必须参予认人程序,而且更有可能遭秘密传召录取口供及被逼作供。此外,某人如涉嫌暗示自己为三合会员,或有意与三合会交往,或支持该会活动的罪行,则该人士须自行证明他本人绝无意作这种暗示。此举与现行法例不同,现行法例是控方需有足够的证据指出疑犯确实犯有被控罪行,而非疑犯自辩自己如何无罪。
原则上香港市民是平等而没有阶级分别的。由于恐其危害社会,罪犯与精神病患者须受到隔离,但当他们回到社会时,他们应与一般市民享受社会的一切权利,无须再承担任何额外的精神或心理压力,社会对他们应与其他人士一视同仁地看待。但新法例却可能造成社会阶层的分化,某部分人士得不到正常人的看待。尤其是监管计划所针对的可能是已改过自新的出狱年轻罪犯,假使法例他们背着罪犯的影子,则可能增强他们仇视这个社会的心理。
身为青协总干事及立法局议员的谭王葛鸣认为,从消极方面理解,监管法例是限制青年罪犯的自由,但从积极方面看,亦是保障了他们避免再受黑社会影响。重要的是法官判刑时,将监管刑期算作惩罚的一部分,清楚地告诉受刑人士,便可消除他们心理上的不公平感觉。其实,现时的情况是假如不能遏止黑社会活动,市民的自由更会受到侵犯,在公共屋村,市民不敢随意让子女出外玩耍,怕子女受到三合会人物恐吓或伤害,他们的自由才无形中受到三合会人士损害。
现时建议的监管法例中,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色情、赌博场所,这点较易理解。但一些被目为正当娱乐场所的桌球室、游戏机中心、武馆,则因三合会分子时常群集,亦被列入禁止进入的范围,这对这些场所的声誉有影响,显示监管法例有漏洞。假如将来三合会分子又常出入某些场所,如保龄球场、戏院、球场,那么是否需要将监管范围无限量扩大呢?
何锦辉表示,考虑监管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原则问题,第二是执行问题。原则上市民是否同意三合会罪犯应受特殊的监管,同意了才谈执行上的问题。执行上,无论如何详尽罗列各种可能性,将来都会变成不合时宜,监管范围也需因应实际情况,常常作出修改的。
此外,假如警方严格执行监管法例时,亦可能造成市民的不便。何锦辉解释,警方在搜查上述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的场所时,难免会仔细查阅每一个人的身份,造成不可避免的干扰。这是市民考虑在扑灭三合会罪行时,是否愿意付出的代价之一。
除此,建议中的某些法例要大大增加警方权力,这涉及威胁个人人权问题。例如警方或司法官员可采秘密传召或强逼作供,市民的人身自由及缄默权不受保障。还有市民需自辩没有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部分市民及法律界人士时常投诉,警方滥用游荡罪的条例。新法例如获通过,假如警方滥权,市民随时被捕的忧虑更大,而且市民须找出证据证明自己与三合会无关,或没有作出任何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
警察是否滥用权力,取决监察警方运作的政府和机构。何锦辉表示,在香港现时制度下,定罪的权力在法院而不在警方,只要法院能对警方提交的证供,作出适当的审查,便可防止警察滥权。何锦辉认为,根据以往法院的良好记录,假如将来法官、司法制度及律师仍按现时情况受训及执行工作,他有理由相信法院有足够能力防止曾方滥权。
何锦辉表示,由于现时黑社会罪案是极有组织及猖獗的,若要调查他们的罪行,现时采用的查案方法是不足的,因此才建议引用美国更有效的调查方法。何锦辉强调,警方增加的只是侦察罪案的权力,而非判罪权。
何锦辉再三强调,市民应了解现时黑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市民愿意付出多少代价,这正是政府发出这份讨论文件的目的。
虽然咨询文件巨细无遗地陈述了黑社会的现状及建议修改法例所带来的利弊,但却没有回答一个这几年争论不休的问题,除了无日无之的黑社会犯罪案勾起市民的警党外,立法局议员与政府之间的争论——政府是否低估了黑社会活动及错误地解散反黑组,亦引起市民的注意。
70年代末期及80年代初期,有迹象显示政府深信黑帮势力已经瓦解,曾出任反黑组主管的总警司彭万福,1981年初公开说,传说的帮会已不存在。1977年夏鼎基爵士领导的灭罪委员会,曾呈交报告指出,大多数帮会已被瓦解,不会再现以前的威胁。随着这份报告书,警方于1982年底解散成立多年的“三合会调查科”,俗称“反黑组”。
但事实上,1983年底保安司谢法新承认黑社会分子活跃。1984年底,夏鼎基更承认警方低估了黑社会势力。但警方却一直强调没有减少对付三合会的人手,当时解散反黑组,只是组织上的转变,将反黑组人手分散各区处理黑社会问题,港、九、新界三个警察总区各自成立反黑队伍,并抽调人手,重新训练,灌输有关黑社会资料及对付有关罪案的方法。
何锦辉解释,扑灭罪行委员会就警方组织问题、反黑组是否需要重新成立等问题进行研讨,但基于不适宜详列各项警方资源的调配情况,避免三合会人员知悉警方部署。但何锦辉强调,他们与警方商谈后,发觉警方十分重视三合会问题,并有足够人手应付未来新法例所增加的工作。
谭王葛鸣相信这次政府是诚意十足的,咨询的手法亦很好,详列每一建议的利弊,好让市民自己作抉择。
或者诚如布政司钟逸杰所说,法律必须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市民必须愿意举报罪行及作证,法律才可收效。市民对政府有信心,基于政府是否愿意与市民接触,给予正确的资料让市民讨论。这次罗列各项建议及利弊,让市民一起参与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吸引市民参与政府决策,与政府一起面对问题的最佳方法。
这份全称为《讨论文件——有关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实施方法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的文件,是1986年4月16日由布政司钟逸杰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由于该文件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为修改法律并确定其最后结果的依据,故一颁布就在社会公众中间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界顿时热闹起来,上文可说是政府意见的传声筒,下面我们看看公众舆论的反映是怎样的。
以时间顺序的先后来看。1986年4月28日,新青年社会服务处发表题为《协助黑帮分子改过自新》文章,称建议书是“一项积极的建议”,“相信市民对政府灭罪的决心都会深表欢迎”,并认为“此建议书只针对一般的黑社会分子,所执行的条例对市民带来的不便可说极为轻微,但带来的后果却对治安有良好的影响”。在指出该文件的四个大意后,作者提出要讨论最后两点建议(第三点:杜绝三合会经济来源,例如封闭其经营之非法场所及严禁一切贩毒活动,第四点:提供“特赦”机会,让有意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脱离三合会)。
文章认为杜绝三合会的经济来源是可以瓦解黑社会势力,但对以经营非法勾当为生的三合会员,此后何去何从便是一大问题。“讨论文件中指出,本港现时至少有50个三合会组织进行规模的赌博、色情及贩毒活动。一旦这些不法组织瓦解,他们赖以为生的职业被禁止时,他们的去向便值得我们优虑,而他们的人数相信也会十分庞大。”
“这些三合会员要在社会上找一份职业是十分因难的,况且他们在以往贩毒及色情场所的收入十分可观,揾钱容易,他们又怎么会习惯以辛勤工作来换取微薄的薪酬。当他们失去组织依靠时,三合会员便会各自渗入每一角落,另行发展,直接个别向市民进行恐吓、打劫,社会治安便会霎时间呈现紧张气氛。”
文章认为建议书中的监管条例即三合会分子要定期到警暑报到,限制出入一般娱乐场所,再犯则罚款5万,监禁两年的规定“不足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不再犯罪。因为当会员不能进入色情场所时,他们为生汁仍会挺而走险,监禁、罚款并不足以阻吓他们。而且监管他们亦需大量人手,存在很多技术困难,因此如何令三合会会员改过自新便是另一问题。
“衣、食、住、行是人生的基本需求,一个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他即时要面对的是可容身的地方,及一份职业以换取生计。三合会上层分子,或可以金盘洗手,而中下层分子以往生活奢侈,挥霍成性,没有积蓄,单是监管并不足以防止他们重蹈覆辙,因此在初期,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他们会起极大的帮助。在重新投入社会的过渡期,他们极需要社会的援助”。
“此建议书的积极性值得我们赞扬,长远来说对社会治安一定有良好影响,但当务之急,是提供三合会员一些改过自新的有效方法”。”
“我们提议加强辅导工作,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而职业介绍及工作辅导对他们更是实际的帮助。有些机构也协助释囚找寻职业,改过自新,但有黑社会底而未犯刑事的部分黑社会员,他们的出路便是另一个问题。他们极需一个职业溶合辅导的机构来协助他们改过自新。”
文章说,新青年社会服务处一向的工作是透过工作来辅导行为略有偏差的少年。透过工作、奖励计划、生活津贴等来帮助他们度过“过渡期”,以及纠正他们错误的行为及观念。“我们是一个提倡工作与输导的新社会服务形式,或可帮助有需求的一群。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很乐意提供意见给有兴趣参与此计划之机构及有关部门参考,亦愿意协助有三合会会员身份的少年改过自新,贡献社会。”另一篇意见书是由善导会(THEH·K·DISCHA-RGEDPRISONERS′AIDSOCIETY)提出的,题为《对付三合会问题的意见》。内容为:“本会基本上对讨论文件所揭示的精神表示支持。盖固香港之犯罪问题特别三合会问题的确非常严重,因此本会赞同政府及有关当局应从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击三合会活动,以维法纪。但可惜整份文件只着重研究设立法例限制及严惩三合会分子,而未有触及刑罚当中康复教化之基本功能,以致削弱刑罚之最终目的。尽管如此,有关当局提出一份详尽之报告书,自有其价值之一面。此在于表明政府对三合会在本港之非法活动,一如市民一样,感到深恶痛绝而决心加以铲除。”
评“讨论文件”之各项建议:(甲)警方监守行为:本会对于提议重新推行警察监管条例感到十分关注。从本会在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辅导部分警方监守行为个案之经验,发觉此项制度虽可有效地阻吓过犯,但同时亦能损毁被监守行为者之日常生活。根据本会受助者过往经验,警务人员在执行此法例时,所持之态度及手法,是否恰当,往往会影响此计划之成败。很多时候,“被监守行为者”的身份在执法人员探访时被泄露,以致他们受到家人及朋友歧视,甚至因而被雇主猜忌而最终遭解雇。故此,要此项监管制度获得成功,执法人员必须谨慎及适当地执行法例,兔使被监守行为者之个人尊严受损害,更而影响其正常就业及起居生活。
虽然现时警队在处事及执法方面,比诸60年代显得老练及通达,但也难保警察监管令之重施会否如以往一样被不适当地执行,因而妨碍被监守行为者之康复。我们提议当局应施行一项经改良之警察监管行为计划,我们称此为“康复监管计划”,在此计划下,受监管者按时到警局报到,惟不必接受警务人员之探访,盖此种探访工作由社会工作者执行。以确保其所报之住址及工作地点乃属正确。而社会工作者,则需定期向警方提交有关被监守行为者之行为表现报告,以供警方参考。
为确保施行监管令之建议是出于公平,本会建议“康复监管令”须由一群彼严格挑选的专业人员,例如社会工作者、感化宫等合力作出建议。而监管令要由法官明令宣判。使过犯明白此乃整体刑罚之一部分,免使他们有一种受双重惩罚的感觉。
(乙)对三合会分子的行为施加限制:讨论文件认为消除青少年对三合会可能产生之盲目崇拜及错觉,建议政府应对三合会过犯施加若干行为限制,使其在被判后最少两年内不得进入某等场所,本会对此限制能否产生效能表示怀疑,并相信当此限制实行时必带来颇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本会觉得限制中涉及之电子游戏机中心、桌球室及赛马会场外投注站等,其本身作业可视为合法,故其不应被理解为三合会问题之根源。至于其他限制,如禁止携带传呼机,本会对此建议更表怀疑,因现代科技日新月异,黑社会分子在遇有需要时大可转而使用无线电话。此外,如个别过犯因工作时需要携带传呼机,则此项限制无疑是剥夺他们某等工作机会,此对辅导他们日后过一正常生活有重大障碍。
(丙)设立“脱离三合会声明”制度:对于建议使那些觉悟前非之三合会员可以申请一种“脱离三合会声明”,本会非常赞成及支持,此举可帮助他们在法例上洗脱三合会成员之污点,以使他们重建新生。本会更认为对申请者之任何资料应作最严格的保密处理,而且有关当局不可以此制度作为向申请者获取更多三合会资料。因为,这会使有心作此声明人士碍于“出卖友伴”之忌讳而裹足不前。此外,为增加三合会分子对此声明制度有信心,政府应委任一独立委员会持行此制度,以表客观。
(丁)大陪审团制度:照美国各州对付有组织及严重罪行集团之经验来看,大陪审团对于协助侦查此等集团之非法活动确起着重大作用。不过在此制度下,疑犯会丧失个人在司法制度之下的若干权利,诸如需接受秘密调查,及不能随便引用避免自陷于罪之权利等。因此,本会认为政府应在考虑设立大陪审团制度之法例时,多征询有关专业人士意见才作定论。
(戊)使更多赌博合法化:“讨论文件”提议使更多赌博合法化,作为打击三合会控制非法赌博之方法。本会对此意见表示反对。尽管我们明隙三合会主要经济来源来自经营非法赌博活动,但我们觉得让更多赌博活动合法化终非正确解决问题方法。盖此会影响社会风气及民生,从而带来更多难以预计的社会问题及由此产生其他罪恶。
建议:严惩三合会首领及主脑:目前三合会活动之猖獗,很多人归咎于刑罚之过轻,以致形成不能对三合会分子产生阻吓作用。其实以现时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如被接三合会分子罪名成立,如属初犯可被判罚款2000元,并入狱3年;又如属第二次或多次犯该罪向被判罚,则可被判罚款5000元,并入狱7年”。细观此刑罚不可谓不重,但何以对三合会分子未能产生阻吓作用,此或许由于颇多三合会分子被定罪后,其刑罚多为罚款而很少被判以监禁,故造成他们对刑罚之轻视。但若从法官的角度看,由于大部分被控之三合会分子是街头匪帮及初阶段会显而非幕后策划首脑,所以多数不愿太过严惩那些恣意自称三合会分子之无知青少年。因此本会认为当局必须加紧现有检控及刑罚尺度,特别是对于三合会首领必须施以严厉惩罚。
不同策略惩处三合会分子:由于三合会分子之定义颇为广泛,而且三合会分子之活跃程度非常参差,形成同为三合会分子,其参与犯罪活动之深浅、差异可能很大。因此本会认为政府不应使用同一策略及惩罚方法来对付不同活跃程度之三合会分子,而应以其活跃程度分类,继而采用不同策略以对付。我们明白将三合会分子分类是一件困难的工作。本会建议可以以三合会分子在其三合会内之职位、他们过往的犯事记录、犯事心态、家庭背景等作为分类的依据。
分配责任:本会觉得我们不能单靠增加警方权力来扑灭三合会活动,其他政府部门均应合力参与对付消灭此社会问题。本会建议为确保警方权力不被滥用,政府应设立独立监察组织以监督当局所赋予警方人员的权力及运用。
从以上的两篇对“建议书”的“建议”来看,香港社团组织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气度,着实为黑社会人物中愿改过自新的人着想,考虑他们的就业、与正常人一样地生活、维护做人基本尊严等等,总之是为改过自新者“回头是岸”创造健康正常的心理氛围与社会环境,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消极因素的作用。而且善导会更进一步提出用不同策略惩处犯罪程度不同的三合会分子,向客观、合理又迈进了一步。
这份讨论文件由政府向世界派发18000份。19个区议会及19个扑灭罪行委员会都曾对这份文件举行详细的讨论。其他不少团体也研究了该文件,当局还进行了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部分人士及团体以书面提出意见。最后,立法局在1986年7月9日举行该文件的休会辩论。1986年10月10日《大公报》发表了港府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声明的全文,在此摘录一部分。
“当局已详细研究社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市民明显地大力支持政府强硬对付三合会分子与有组织的罪行。下面第4段说明政府打算如何实施讨论文件的建议。不少人曾提出很有用的意见,当局在发展详细建议时,是会把这些意见考虑在内的。
所采取的行动,政府会立刻着手把大部分有关给予证人较佳保护的建议,付诸实施。其他受到市民大力支持的建议,也会尽快实施。有些建议是较具争论性,而市民对这些建议也提出不少意见。当局会对这些建议再加仔细研究,然后才考虑应否施行。另有一些建议是不获市民支持的,或是市民认为目前是无必要去实施的。下面是政府现时所会采取的行动: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会立即付诸实施且毋须修改法例便可实施的建议:(a)如认为证人有可能受恐吓,则在送达办方的证人供词中划去证人的地址:(b)在可能情况下,分派警方人员照顾可能受恐吓的证人;(c)发出通告提醒所有检控人员注意,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现行规定,法庭有权把旁听席内的可疑人物驱逐出法庭,以保护证人,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将尽快实施的建议:(d)在适当的案件中采用单向观察镜,供证人认人之用;(e)提高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社团条例中所订定的罚款项。这些罚款主要与三合会会员和活动的罪恶有关,(f)推行使三合会会员放弃三合会会籍的计划;(g)抽调特别警务人员、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案小组,以方便调查受到三合会支持的有组织罪案;(h)对非法赌搏实施更严厉的惩罚;(i)对与色情有关的罪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当局正进一步扩大封闭令计划,以使之更具效力。这个计划旨在以更有效方法来对付以住宅大厦内单位作卖淫用所造成的妨扰,(j)对毒贩实施更严厉的惩罚。除其他由法庭所判处的刑罚外,这项建议还提供另一项强制式处罚办法,那就是任何违反某些指定毒品罪行的人士,一经被判入狱,便算作欠负政府债项;各界曾提出不同意见而政府将再加以详细发展的建议:(k)警察监管:市民对这项建议的意见分成两派,一派极力支持,另一派则认为这项建议或建议中若干部分不能接受。当局现再小心研究,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1)对触犯社团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而被定罪的三合会罪犯的活动加以限制:虽然很多人支持这项计划,但亦有人表示对这项计划有所保留。有人认为这些限制不公平及不可行,亦有人对这项建议的强制性质并不赞成。当局会再小心考虑,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m)设立调查审裁处以调查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这个组织可接纳秘密提出的证据,并可指定调查方法,以便收集足够证据去提控被指名的人。政府认为市民希望能够把这些建议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大陪审团的办法,但须列明工作范围,并只限用于对付有组织和三合会罪案;(n)制定法例以管制控方证人协议:以政府观点而言,这法例对曾参与所检控罪案的政府证人所提出的证供,可作更佳保障。市民对这事所提出的意见不多,但大致上均表示赞同。
制定类似美国有组织罪案及非法团体法规的法例:这是专为对付严重有组织罪案而拟定的复杂法例。违反这法例而被定罪的人会受很重刑罚,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性。各方面一般赞成把这法规详细研究;似乎毋须实施的建议(略)。
并不接纳的建议:(t)把更多形式的赌博合法化,这项建议不获支持。
打击三合会的进一步措施:为向青年灌输有关常识和正确的态度,使他们对反社会行为,包括匪帮式的行为,有所认识以及实行抗拒和扑灭,当局备有很多书籍和小册子,供学校使用。但关于三合会的具体资料,时尚忖阙如。
警方亦前往学校向学生及教师讲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包括三合会问题,而学校社工亦在这方面加以协助。
市民认为应加强向儿童解释三合会的罪行。政府将特别为扑灭三合会对青少年的影响而发展这方面的教材。这项工作必须扫除错误的三合会英雄形象和神秘感。三合会事实上是好险凶残的匪帮,可以误人一生。这种教材将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发行。
市民希望当局能加强揭露三合会的罪恶。政府将扩大宣传工作,以协助扑灭三合会的活动。市民认为建议中并无真正提及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措施。其实该文件的重点并非使罪犯改过自新,不过,政府在使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已作出不少工夫,但这些工作仍有可以改善之处,而政府亦可把各项此种计划的目标加以再度检讨。
对于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政府最近采用或研究采用的其他措施尚有:罪犯改过自新条例草案已通过并成为法律:假释计划、获释前受雇计划和局部缓刑计划这三个计划,当局正在研究之中。
当局亦有意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对罪犯的改过自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怎样才是协助重复犯罪的人重归社会的最佳办法,作深入的研究。”
在上一节中曾指出香港政府对付黑社会的政策亦与其他政策一样是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从上份讨论文件的咨询过程及结果来看,这种倾向应是有很大转变了。市民意见,社团舆论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形成官警民合力反黑的局面。下面是另一项法律草案及咨询反馈意见的情况。
1991年8月9日,港府公布打击有组织罪行条例咨询草案。该草案对有组织犯罪团体作出界定,并将集团成员犯案的刑罚提高一倍,将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洗黑钱的行为列为罪行,以便对专业投资顾问发挥阻吓作用。这项草案的目的是阻吓及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并能让当局更快捷地起诉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士。当局认为因为现有法例并不容许控方提供证据证明某人犯罪与其身为犯罪集团有关,也艰难检控犯罪集团的幕后人物。现有法庭程序也不容许在同一次审讯中检控一系列有关连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因而制定新法例打击有组织罪案是必要的。
该草案的内容要点如下:界定“有组织犯罪团体”为三合会,或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进行非法活动作为其唯一目的或部分目的而串通一起,并连续地进行通常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赌博、”卖淫、制造及贩运毒品、恐吓及勒索、走私、行劫、发放高利贷、印制伪钞、偷运人蛇(未经授权入境者)、贿赌公职人员等。
建议的三项主要新罪行包括:身为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而触犯以上任何一种罪行,在知道另一人是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的情况下而与该人串谋进行上述罪行,及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进行上述罪行。
这些新的罪行刑罚是现有最高刑期的一倍。例如在现有法例下,触犯偷窃罪的人士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一个有组织犯罪的团体犯同样罪行最高判罚则是监禁20年。
为进一步阻止罪行,条例草案建议任何重复犯上述严重罪行三次或以上的人士将可视为触犯另一项新罪行,这项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万元及终身监禁。这是条例中最重要的一项建议。
有关洗黑钱方面的罪行,触犯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
法庭有权充公犯人从犯罪中获取之利益。法庭可假定该利益包括任何被告在被定罪时持有之财产,或在诉讼开始前半年内转移与被告之财产。
为协助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条例草案授权法庭饬令侍有某些资料的人,容许查案人员审阅和拿走这些资料,法庭并可发出搜查令搜查有关楼字和取去证物。凡妨碍或阻止有关人员执行法庭颁令的人,最高惩罚为罚款25万元及判监两年。
根据该条例,若控方认为有证据,便可假定被告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人士,而且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
这种用推断作为起诉基础的条例违背了英国法律的精神,在香港来说是崭新的。
这个白色草案——严厉打击有组织罪案法例出台也引起各界人士议论纷纷。
立法局议员涂谨申以“揭破白色草案的假象”为题发表见解。“要研究白色草案能否有效打击有组织罪行,先要了解草案的基本概念”。白色草案没有界定“有组织罪行”这个名词。草案是针对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触犯所列举的罪行。
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所指是三合会成员。而白色草案建议列为有组织罪行的主要罪行甚为广泛,触犯这些罪行的人未必与黑社会背景有关,更未必是有组织的。
而另一类罪行是用以界定犯罪集团活动的方法,是较严重的罪行。由两个或以上的人组织起来,目标在重点地犯某些罪行,则被定义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奇怪的是,身为这样的犯罪集团成员本身却不是罪行。
因此,在现时草案的建议上,受罚者可能是一些曾经为三合会员的人,但却犯了与三合会无关的罪行。本人发觉这样可能并未能对症下药,因为控罪并没有针对真正的犯罪首脑,其实政府早在1986年的修改法律以对付三合会的建议书(即上文所指)中,已承认警方往往不能够拘捕三合会的真正首脑,拘控的多为他们的手下,因为真正的首脑通常不牵涉入三合会的日常运作中。于是实际上警方能清楚证实为三合会成员的,多数只是三合会的外围执行成员,并没有真正对付犯罪集团,而充分的财产亦会极为有限。
草案的做法,乃重罚“散仔”,所以可以想象情况会演变为,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散仔”,虽然这会令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数字上升,但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未必有真正进展及成果,结果因而可能只是一个假象。所以,我认为在有限的警力资源下,政府更应该着力改善警力调配问题,深入调查真正的有组织严重罪行,拘捕有关首脑人物,加以重判。因为单是打击“散仔”,只会令有组织犯罪集团扩大招揽没有犯罪案底的年轻人加入。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应该是矛头直指首脑。
这位议员的见解可谓精辟深刻,一针见血。笔者无意暗示这就意味着香港府订此草案只能有利于破案数字的“上升”而无实绩。只想说明,法律的制定,是不可避免有倾向性的,关键是倾向性对抓住事物本质是否有效。除了要打击“散仔”,更应“擒贼先擒王”,以主脑人物为终极目标。另外,加重刑罚,罚款数额,是否立刻奏效且有长期效果呢?再看看这种来自黑社会中人的观点。
陈慎芝,曾是黑社会“大佬”,后戒毒并信奉基督教,改过自新后一直担任帮助毒犯戒毒、黑社会人士改过的工作。1987年曾获选“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白色草案”确实震惊了整个黑社会。
自白色草案推出后,不少黑社会人员都主动找我,表达他们的忧虑,以及讨论解决方法。他们之中大部分只是透过传谋或朋友相传而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而按他们的理解,草案最严重的信息就是:警方要加强扑灭黑社会。毫无疑问,他们认为白色草案是有效打击黑社会的工具——事实上,香港警方绝对有实力扑灭所有黑社会,因警方早已掌握所有黑社会的资料。但由于警队有个别害群之马存在,与黑社会串通,加上警方又坚持要有市民举报才采取行动,致使黑社会问题一直未有根绝。
白色草案令黑社会最忧心的是刑罚重——他们大多相当担心1997年。以往不怕坐监,几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了,但现在时间无多,监禁几年之后,可能已经失去“揾钱”的机会。
其中,又以‘睇场’及‘放数’的人最担心白色草案,前者实际收保护费,后者即是放高利货。‘睇场’数字愈多、“放数”金额越大,对白色草案的担心亦愈大。事实上,性命愈贵重(即有江湖地位),并已赚得一定身家的人特别关注及担心今次事件,‘散仔’烂命一条又怕什么?
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白色草案令黑社会人心惶惶,但他们并没有想过“收手”。他们目前正积极找寻一些“解决方法”,例如疏通警方,在有任何拘捕行动前先行通知他们;‘睇场’与‘店铺’、酒楼老板‘夹定’,把‘睇场’报称为自己的生意合伙人,把付出的保护费名正言顺化;‘放数’则减少有自纸黑字的证据,一切全凭记忆。
从这些例子看来,白色草案的作用可说是消极的。事实上,以严峻刑法解决问题已是消极的做法。要消除黑社会,一方面要从教育入手,另一方面亦要为改过自新的黑社会人士提供出路。后者目前可说是一片空白。毕竟,他们不是有学识的人,本身又爱面子,改过后并不容易找到适合的工作。现在的情况是,黑社会对白色草案心怀恐惧,但情况又不足以令他们‘收手’。所以,白色草案能否对黑社会造成重大打击,便得视乎究竟有多少市民愿意挺身而出。我个人认为,举报的市民不会大多。但由于这一重关系,估计黑社会的办事方法可能因而趋向“有分寸”,避免与市民产生太大矛盾,令对方在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举报”。
上文代表了一种观点,用严厉法律解决问题是一种消极的做法,消除黑社会的根本办法在于教育并为有意改过者提供就业出路。这也是有识者之见,点明反黑防黑的目的不只是为消灭黑社会犯罪行为,而且是为让所有人过正常、安定自食其力的美好生活。
回到前一位立法局议员主张法律应直指黑社会幕后首脑的论点,在1989年3月就有报道称由律政署着手草拟法例,专门对付那些在幕后操纵非法集团的主脑人物,有关法例“可望在两三年后施行”。
“按目前法例,那些非法集团的幕后主脑,假使他们不在犯罪现场,而警方又不能掌握他们直接参加的证据的话,警方便无从起诉。”
修改法例后,只要有证据显示他们与案有关连又或者在事件中有所得益,使可进行起诉。这与1991年8月公布的咨询案中所赋予警方的权力是一脉相承的,可以知道香港当局早已意识到扩大警权捉拿龙头的必要性了,只不过制订出的法例还不能做到“一矢中的”,这位议员提出的见解固然极对,但究竟怎样才能深入调查真正的集团首脑而拘捕之?只能说法律已经前进了一步,而且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二、市民协力打击有成效
反击黑社会离不开市民的大力协作。为吸引市民举报黑社会活动,警务处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总参事刘玉权建议,全港市民集资成立基金。刘玉权对打击黑社会活动的构想是,对黑社会活动最熟悉的人无疑是黑社会分子本身,因此,建议由他们来指控黑社会头领相信是打击黑社会最有效的办法,但他们若“挺身而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酬劳,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由市民合力捐献的基金会,尝试用金钱吸引那些已经改邪归正的前黑社会分子与警方合作,指控“黑色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