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现代文学 > 《香港黑社会》作者:丘海雄/平萍【完结】 > 《香港黑社会》作者:平萍.txt

  第一节早期香港警方与黑社会的关系

作者:丘海雄/平萍 当前章节:15385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15:36

一、一边告密一边作恶的“线人”

警察利用“线人”破案是颇普遍的,在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惯用此法,而在香港,尤以30年代时期为盛。警方所破获罪案,90%以上全仗“线人”,“线人”100%是黑社会人物。这与当时的警力有关系。警察部门各级人员能力较低,对侦探的专业知识甚少,因而要靠黑社会中人提供“内部情报”破案。曾有某区一位华探长,30年代初期依仗跟黑社会人物“称兄道弟”的关系,破获了几宗大案,从而红得发紫,被誉为“佛地神差”(该探长家居湾仔大佛口之故)。

战后以迄今,警察各部门人员水平日益提高,各层人员,均须经过警察学校的训练。侦缉人员轮流进入侦缉人员训练班受训,有些还由政府派往“苏格兰场”深造。科学设备也赶上时代水准,侦缉人员亦逐渐具备科学头脑。但线人在破案过程中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读者也许会问,线人协助警方破案,从任何方面来看都是好的,他们是否应受到市民的尊敬?这些线人能否洗心革面,成为知今是而昨非的回头浪子?抑或一面邀功受赏,一面作奸犯科,继续其非法活动?且看下面一则新闻。

缉私处在美孚新村破获一宗庞大制毒案:疑犯原是缉私处的可靠线人,曾在破获毒品案件中立下“汗马功劳”,案发之日,这名线人先行提供警方一项假情报,扰乱缉私人员耳目,然后在其寓所开炉炼毒。警方扑空后到其寓所找寻结果又被拘捕!

话又说回来,如果线人不再作奸犯科,不再和黑社会接触的话,则对警方又能提供什么情报呢?那就等于“问道于盲”了。

既然不再作奸犯科,不再跟黑社会发生关系就没有资格再作“线人”,警方明知此人是个职业罪犯,但为了破案,不得不“姑息养奸”。这是一个既非常可笑但却又非常现实的矛盾。

为了辖区太平,为了达到破案目的,某一时期一些华探长上任之初,都不惜纾尊降贵,与区内的黑社会头头大打交道,说些“拜托”、“劳烦”之类的客套话。这一来,大阿哥们在区内包娼庇赌,华探长自然不能不予以优容。这类情形虽则并非发生于今时今日,但黑社会组织长期以来,成为社会上七十二行以外的另一“行业”,也是这种情势之下所形成的。

既然线人不可或缺,那么它的来源是怎样的呢?

(一)犯下罪案较轻,警方人员不予起诉或网开一面(仅诉告同案部分疑犯),但以供给线报为交换条件;(二)犯案后探员与案中疑犯建立“协议”,前者替后者“加包头”(即加存若干现款在疑犯财物包头之内,使其出狱时得以使用)或照顾家属(按月送若干生活费给疑犯家属),又或将案中犯罪情节以人为方法减至最低程度,以交换疑犯出狱时,为其专用线人;(三)黑社会人物进行非法活动时,与警探有贪污性的授受交情,而循对方要求,供给线报;(四)经常作案的黑人物,为警探所知,从而威胁作其线人,以网开一面作为交换条件;(五)当警探承办某案,确悉某黑人物洞知内幕,以开门见山的态度,许以金钱,要求“帮手”;(六)曾被警探利用为“收租佬”,为饭碗计,逼得兼作“线人”;(七)主动与警探接触,接受经常性的资助,遇有情报,即行传递。此类人物以“瘾君子”为多。

那么线人的费用如何支付呢?这项费用在警察部门每年所列的预算中,不是没有,而是少得可怜,远远赶不上实际开支。那么是否由办案的警探自掏腰包呢?自然不会。在香港“廉记”成立之前,每个环头的侦缉部门,都设有一个或多个“私人俱乐部”。这些俱乐部有许多生财办法,如聚赌抽头等,以补贴法定的线人费用之不足。这类做法,真有些“饮鸩止渴”的味道。而至“廉记”成立之后,这类俱乐部已大为减少。线人费用不敷之数,又如何办呢?香港社会是最现实的,俗话说“有钱穿州过省,无钱寸步难行。”警黑交易自也不能例外。酬庸减低或被要求“义务报效”时,警方所得的情报往往也是“流”的。而警察部门的升迁考核的三大要素:功劳、年资、能力之中,功劳往往属于第一。为了高升,他们不得不挖空心思,作“无米之炊”。

从报章刊载上经常可以看到,某区豪华赌档被警方破获,拘捕聚赌者若干人及检获赌款若干元等。这类新闻是极为普遍的。但明眼人往往能从聚赌人数和检获赌款的比例上,找到一些“不合逻辑”的现象。例如拘获聚赌人数30多人,赌具有“廿一点”、“番摊”、“牌九”等,但赌款仅有6000余元。难道平均每人只带百多二百元便敢向“豪华赌档”进军了吗?同时,开赌者不必具备本钱吗?个中玄妙,很难令人认为合乎常情。

此外,还有使人震惊的,便是官方人员竟有毒品出售。在油麻地菓栏贩毒疑案中,案中控方某证人竟然供出,在毒品来源最缺乏时,竟能从缉私人员手中买到白粉。毒贩能在官方人员手中购入毒品,确实骇人听闻。

黑人物对警方也并非唯命是从,有时候也敢在“太岁头上动土”,警方花了钱,不但得不到“坚”(即货真价实)的情报,还给对方愚弄一番。下面是一宗典型事例:50年代发生绑票黄应球的“三狼案”。案发之后,警方虽翻遍所有黑社会及积犯资料以及研究外来(新、马、菲、泰、日等)歹徒集团的来龙去脉,但仍苦无所获。当时的三大总探长(当时港、九龙及新界每区均有一名“总华探长”)为此伤透脑筋,曾向三山五岳人物许下40万元的“暗花”,希望财可通神,得以早日破案。

所谓“暗花”,系指“暗盘花红”。我们经常看到警方悬红4万元,征求某些重大案件或命案的资料提供者。这是“明盘花红”。如案情严重,便会通知所有线人,除“明花”之外,还有若干“暗花”,以增加提供线索者的“兴趣”。“明花”自然在警务处的预算之内拨给;至于“暗花”的来源怎样?由什么人物掏腰包?恕还未能找到确实资料。

回述正文,据闻当时的“暗花”达港币40万元之多,为“明花”的6倍。当时币值稳定,黄金每两只不过200多元。可见“黄案”“暗花”不可谓不巨了。这个数字,自然引起“专业线人”及三山五岳人物的兴趣。于是今天某甲说是已有眉目,明天某乙说已找到若干线索,纷纷乘机向承办该案的警方人员伸手要钱。由于该案轰动中外,警务处各级人员受到重重压力,承办的专案工作人员更是可想而知。在茫无头绪的时候,也只好有求必应。因而浑水摸鱼从中得益的人为数不少。其中有个黄义侠,是解放前的“大天二”,自告奋勇,说是有十分把握,可替警方找寻线索。警方人员亦知此人神通广大,关系甚多,对他寄予深厚期望。但其后日复一日,只见伸手要钱,不见实际效果。一怒之下,将黄某拘留于漆咸营,引用“递解条例”,将其递解出境。但黄某拿到手的“活动费”,据说已超过10万元之巨了。

其后,“三狼”勒索不遂,将黄应球撕票,又将黄父掳去,过后获得巨额赎金,警方对此仍然一筹莫展,如非“三狼”因金钱问题发生内哄,则极可能成为悬案。此案未破之前,谁都认为系黑社会组织甚至国际绑票集团所为,破案后才知道作案者不过是“业余高手”,不但从未有过案底,连黑社会的边也沾不上。难怪当时的助理警务处长某洋大人,也不禁拍案惊奇,自认大跌眼镜了。

而那个因骗警方线人而被递解出境的黄某,确不枉为“神通广大”人物,到达澳门不久,就捞到“风生水起”,成了“巨富”;厕身于“马交名流”之列了!

警方与黑社会本来应是猫与老鼠关系,但由于警方对黑社会知情不详,需从“内部突破”,从而在两个对头中间又生出线人阶层,黑社会因出了线人要受一定损失,而警方为保持这种局面又不得不容忍线人边做线人边做歹事,线人得到利益还会提供假情报。线人的存在构成了警方与黑社会的恩怨矛盾,也成为警察缉黑的特殊之处。警方与黑社会之间,除了线人以外还有另一种微妙的关系——“收租佬”。

二、狐假虎威用意恶毒的“收租佬”

要说收租佬这个行当,还是先从黑人物的“理想”讲起。总结起来有三种:(一)希望从非法的途径中取得一笔资本,进而改营工商业。倘能如愿以偿,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及基本势力“事半功倍”,“大展鸿图”。

(二)希望恢复“廉记”未成立之前那种“百花齐放”的局面,黄、赌、毒事业如日中天,自己能在各种罪恶事业中占一重要席位;(三)希望能交结一个“有良心”、“有义气”的“老板”(指警方有权有势的人物),自己则鞠躬尽瘁,为他策划找钱门路,成为他唯一的代表,也就是说成为一名“成功”的“收租佬”。

具有上述野心的多数是见过世面,捱过风霜的中年黑人物。老的一辈,有的早已金盆洗手作起富家翁;有的身历战前、战时、战后三大阶段的风风雨雨,人生哲学已臻“化”境,只求安度余年,再不提当年之勇了。至于青年一代,暴戾之气颇重,初生牛犊不畏虎,视监狱为第二家庭,不断地打打杀杀,偷偷抢抢。犯罪—坐牢—出狱三部曲,周而复始地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上述的“抱负”了。

我们仔细看一看这黑人物的三大志愿。第一种想法,总算还有点放下屠刀,改邪归正的意念;第二种想法,希望“廉记”撤销,回复罪恶行业遍地开花的思想,当然是妙想天开。第三种想法,希望成为一个成功的走狗(或虎伥),替主子积敛不义之财,自己则乞余其后,凭此途径以至发迹,着实可恶。

怎么见得呢?因为贪污分子是吃人的“老虎”,而此类收租佬则是引路的“虎伥”,没有虎伥,老虎并不见得凶到哪里去!收租佬是地道的中间剥削人,既助长贪污风气,又加重受害者负担。他们狐假虎威,仗着主子的威风,欺压弱小,为非作歹。

收租佬中分为若干等级。收租佬的最高境界是,代替主子策划找钱门路,手下有一班马仔供其驱策,干事不必自己出头露面,试想收租佬的风光尚且如此,那些贪官污吏的宦囊如何,就更不必说了。

“廉记”成立后,这些牛鬼蛇神,入狱的入狱,逃亡的逃亡,幸运的跑去台北做了寓公,不幸的只好和贪官们共尝铁窗风味。

贪官污吏没有了收租佬,能否顺利地进行贪污活动呢?答案是“否”。

原因是:(一)“廉记”成立之前,贪污问题虽然几乎公开存在,但警务处下面毕竟还有一个“反贪污部”,这个部门的政绩如何,且撇开不谈。但职位有优劣之分,地区有肥瘦之别。即使官官相护,但你吃的是参鲍翅肚,别人吃的是残羹剩饭,看在眼里,妒在心头,自难免有煮豆燃萁的事发生。直接接受,那是最危险不过的事,虽说“半公开”,惟法律上尚无容许贪污之条。而假手于收租佬便安全得多了。此其一。

(二)受授之际,接纳者自是多多益善,但奉献者则分角必争。万一发生冲突,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捞家”的出身是烂鬼,说不定把心一横,来个两败俱伤,也非奇事。有收租佬作为缓冲人物,万事都可商量,此其二。(三)贪污分子对罪恶场所的情况,自不能百分之百掌握,但收租佬则不然,他们出身于罪恶圈子,区内的黄、赌、毒以至老千架步,巨细无遗。即使你今天东、明天西,也逃不过他们的侦骑耳目。如果要做到“涓滴归公”,“疏而不漏”的地步,非倚仗收租佬不可,此其三。

(四)万一东窗事发时,收租佬又可变成替死鬼,如此这般,收租佬便成为不可缺的重要人物了。此其四。

除上述的四项原因之外,还有,缺少收租佬,贪污分子往往会得不偿失。下面举一个实例。

1962年至1965年,澳门至香港的“屈蛇(偷渡)”事业,当时“反偷渡组”(俗称“打蛇部”)的华探长是邓生(已被通缉),其后由上海人探长黄××接替。在此期间之内,每一名偷渡来港的“蛇客”,贪官照例收取100元。蛇船由澳门开出,此间即行付款。当时替邓大探长收片的是一名绰号“矮仔吴”的“和勇义”人物。这名收租佬的胃口颇大,除在大探长对每名蛇客100元中收取30元的酬劳之外,还向屈蛇集因素取每名20元的“佣金”,这种杀鸡取蛋的作风,很快就闹出不愉快的结果。邓大探长一怒之下,就炒了他的鱿鱼,同时,指定一个银行户口号码,由屈蛇集团直接将片费存入,于是,问题来了!

矮仔吴被炒,自然心有不甘,于是教唆屈蛇集团的主持人,停付片费,或者以多报少。大探长发觉存数日少,便对奉献者发出警告。奉献者获悉大探长已失掉“盲公竹”(即盲人的拐杖),就矢口否认有挞片之事。而矮仔吴竟不知从何渠道查悉那个银行户口的号码,以之作为威胁声明要爆其内幕。尽管那个户口并非大探长直接署名的,但也不能不投鼠忌器。最后在另一名收租佬斡旋之下,矮仔吴又“官复原职”。因此可见,贪污分子与收租佬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不可分离的产物。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叙述中看到警方中的败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捞取不义之财而产生的中间人物——收租佬之间狼狈为奸的关系。其实,收租佬的存在也使警、黑双方的矛盾更为加深。收租佬除“收租”之外,自然不会毫无其他活动。例如沙皮×长期在油麻地区开设二至三处赌档,还有在西营盘半公开地贩卖白粉的,在湾仔区经营黄色架步四处之多的;还有在九龙城砦开设鸦片烟窟及十三张。。等等,收租佬们都是长期半公开地活动。由于后面有人撑腰,这些罪恶架步也就成了“铁宝”了。

为了本身利益,贪污分子不能不让收租佬们进行罪恶活动。这就构成了一种由于利益关系部分贪污分子与黑社会相勾结的状态。这是“廉记”成立前警黑双方关系的一个方面。

三、冚档、买案、洗底,有如做戏

警方中的贪污分子包庇黄、赌、毒等不法场所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有时为了掩饰上级及市民的耳目,也会不时来一出“假冚档”或“捉放曹”的活剧。某些高级探目或探长,还炮制过“买案”的把戏。

在“百花齐放”的黄金岁月里,罪恶场所充斥市内,使人有五步一楼、十步一阁之感。但市民们不时也会从报章上看到某处破获白粉窟,某处破获黄色架步,某处破获赌档等消息。表面看来,警方对反罪恶活动,并非不尽全力,只不过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无法根绝而已。但有谁知道,这些反罪恶行动,在当时警黑挂钩之下,有多少次是真的,又有多少次是假的呢?原来举凡鸦片烟档、白粉棚仔、红丸档、地下赌场、酒帘、音乐厅、浴池、女子美容院以及大小妓寨娼寮等等,都雇用有“替死鬼”。经营上述架步的“捞家”,100%都是黑社会人物,雇用的“替死鬼”,自然也是同道中人。

“替死鬼”的工作,顾名思义,是替雇主去死。所谓死,自然不是上断头台的那种死,只是上庭受审,代替雇主受罚或坐牢而已。本来,经营罪恶场所的人,也非泛泛之辈,身娇肉贵,不想抛头露面出庭受审或亲尝铁窗风味,用钱雇个人代担风险,是他们理性选择。问题是出在警方拘人之后,只要你肯招供,把一切责任背在身上,便不理张三李四钱七王八。有些鞋袜穿破、衣服不全、面有菜色的人,在法庭上竟承认是音乐厅的东主。有些连住的地方都没有的流浪汉,在法庭上竟成为赌档的主持人。这类情形,一般市民是懵然不知的。在法庭上,只要有那么一个人,站在犯人栏内受审。主控宣读罪名,被告点头认罪,庭上判罚(或判刑)如仪,此案便告结束。翌日,报章或电台就会报道警方昨日破获某案,被告几人受审,认罪后又如何判处等等。于是,市民知道警方又添政绩,社会又除一害。但其幕后隐藏多少交易,包含了什么样的人生血泪,又有多少孽钱流进了贪官污吏的私囊之中?这些是非一般市民所能得知的。

每个经常奉献片费的罪恶场所,都会获得保证。在“冚档”之前会得到通知,由通知以至冚档的那段时间,不会过于仓促,好让捞家们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以配合这出活剧的上演。而时间一到,好戏出台,警察冲上架步,替死鬼则麻木地恭候一旁,接着便是搜查盘问,煞有介事地作状一番,然后把替死鬼锁上手铐,连同证物,带离现场。可能替死鬼还在带署途中,被冚的架步又已重张旗鼓,客似云来了!

也许人们会提出疑问:上面所说的情形,如属真实,那还成个什么世界?但在“廉记”成立以前,类似情形的确普遍存在。这是由于警司与探长权力集中,如两者狼狈为奸,互相勾结起来,在辖区之内是可以做到为所欲为的。还有的冚假档别开主面,和上述的性质截然不同,下面就是一例。

1972年7月,“同新和”的黑人物靓坤,经营一处颇具规模的白粉零售档。靓坤是探长刘昌华(曾因贪污被判入狱)的收租佬,两者之间,关系颇为密切。可能某一洋上司对刘颇有意见,召见时声明接获可靠线报,一名叫靓坤的黑社会人物,在某处经营毒品零售。洋上司强调此一情报的真确性,并命令冚档任务,由刘大探长带队执行。

这可是一个天大难题。本来,探长与收租佬之间遇有风险时,前者牺牲后者,“丢车保帅”亦不为奇。但刘大探长却与靓坤合作多年,彼此间有些“感情”了,尤其是靓坤如有差池,要培养另一名收租佬,并非易事,同时也会引起靓坤的反感,今后不再替他卖命。

就算这样,还有一计:找个替死鬼来担当风险,岂不最好?可洋上司给刘探长的资料之中,赫然具有靓坤的相片。这一来,想“李代桃僵”也不成了!

结果,大探长“果断英明”,把一切详情面告靓坤之后,决定要靓坤暂时吃吃皇家饭,但保证时间不会太长,此外还许下其他优厚条件,务令对方谅解自己目前的处境,不得已非行这步险着不可。

而靓坤也有江湖义气,主子提出的要求,毫无难色地一口应承下来,跟着,刘大探长便执行洋上司的任务,带队冚自己收租佬的档去了。

靓坤早已“严阵以待”,由于洋上司的情报显示,那是一处颇具规模的白粉零售站,存放的毒品当然不能太少,因恐不像零售店,但也不能过多,为防判案时刑期过重。四、五十包则恰到好处,大探长率队掩至时,靓坤还作反抗状,结果身受轻伤,戴着手铐送往玛丽医院敷药。

这一幕戏可真精彩,一向对刘大探长有成见的洋上司,也认为满意,从而减少了对他的敌视态度。

更精采的还在后头。此案在裁判署审讯时,靓坤的罪名仅仅是藏有海洛英47包,“可供吸食用途”。按照惯常案例,超过毒品110包以上的,主控有权控以“贩卖”的罪名。如今,“可供贩卖用途”变成“可供吸食用途”,对主审的裁判司量刑起了很大作用。“贩卖毒品”刑期,一般在18个月至3年之间,而藏有“可供吸食毒品,的罪名,倘无案底,甚至可判签保。结果,靓坤仍被判刑3个月,因为他的案底太恶劣了!

从这个故事可见警、黑互利互惠的一面,说明了当时的一名华探长,其神通是如何广大,不但能跟顶头上司“扭六壬”、“斗三煞”,且能影响主控,从而达到维护心腹马仔安全的目的。靓坤出狱后,对主子更加卖力。后来刘昌华被判入狱,刑满出册时,十多名大汉,几辆私家车,在郊外迎接于“小榄监狱”(一般贪官均在“小榄精神病羁留所)”的门外,靓坤也在其中。难得他并无“跟红项白”,主子虽然失势,仍然“从一而终。”

谈了冚假档的各种花招,下面再谈谈买案的绝活。所谓买案,照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用钱买破案”较为贴切。

以金钱支付线人,获得破案线索,也可以称为买案吗?其实圈内人所称的“买案”,并不是这意思,而是指这件案从酝酿以至进行,由进行以至破案,完全由一个人布置操纵,由始至终,控制全局,才是名副其实的买案。以法治、民主著称的香港,能发生这种“离谱”的事吗?且从头道起。

警察部门原来的制度是这样的:每区只有一名华探长,而港、九、新界三区又各设一位总华探长一名。要当上一个分局的华探长,单凭资历、才干及功绩并不够,最重要的仍然是向洋大人奉献金钱,才能达到目的。

“廉记”成立之前如果一名高级探目(即改制前的侦缉沙展)企求高升一级,一升便是华探长,这一级,真是难似登天,但如果有钱奉献,可又另当别论了。奉献数日,自非以百万计不可。因此,除了倾囊相倾外,不足之数,只得向亲友或捞家们筹措,这点,上文亦已提及。

等到水到渠成,“荣任”华探长之后,对曾拔刀相助的捞家们,自然允许其有若干特权,以作酬劳之意,这是对内的;对上级呢?升为华探长后,不能没有一点表现,否则知名度不高,更高层的洋上司对你也不会满意。要有表现,自然是破获几宗大案,干得有声有色才行。但大案是可遇不可求的,一旦辖区内竟然“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又从何得而表现呢?于是使有了买案之举。

买案的活剧,导演自然是新紥或已成名的华探长。演员自然是黑社会中人,而且认为相当可靠的才会被聘为“主角”。

读者可能已经明白买案为何物了,说穿了不过是由某华探长聘请的主角,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一宗看来颇为严重的劫案。至于破案过程,又可分为“现场破案”及“事后破案”两种,前者是“主角”正在下手时,华探长突然从天而降,一声吆喝,匪徒抛械投降;后者则是“主角”抢劫成功,经过事主报案,报章公开,上级责令破案之后,华探长再率领侦骑,与匪徒斗法。结果定是“邪不压正”,匪徒束手就擒,人赃并获,华探长以“凯旋”姿势,押解人犯回署。

以两种破案方式而言,还是后者优于前者,因为“现场破案法”的人、时、地都过于巧合,只能偶一为之,还是“事后破案”,经过一番“勾心斗角”,再来个“虎穴擒凶”,显出“英雄本色”,这才比较符合逻辑。

但事后破案虽然较合逻辑,但也有它的坏处。那就是主角行劫得手之后,万一见利忘义,忘却了演员的身份,“假戏真做”,躲了起来,希望真正能够享用赃款,那样,作为导演的华探长便“一子错,满盘皆落”了。当然,胆敢违反导演的演员并不多见,但总不能抹煞其可能性。因此,上演“事后破案”时,主角方面一定要绝对靠得住,而且导演也要缜密跟踪,务使主角行劫之后的行踪在其掌握之中,才能放心上演。

尽管事前如何“彩排”如何配合,但演戏到底是演戏,有时难免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以下便是一个发生于60年代初期的精彩例子。

被选定的主角是十四K大阿哥“马×士”的两名门生。上演地点是上海街的一家金铺。剧情是这样的:中午一时,正当店员用膳之际,两名歹徒(也是主角)一个持手枪,一个持牛肉刀,(这类道具向由导演提供)冲进金铺内,喝令正在用膳的店员全体俯伏,然后击碎饰柜,将珠宝及金饰倒入旅行袋中,夺门向南逃走。

与此同时,华探长率领干员,伺机于主角逃走时必经的一个街口,主角“抵”达时,伏者蜂拥而前,来个人赃并获。

上演之前,导演曾经带领主角,实地现场查勘,并作出指示,从夺门而出以至抵达埋伏圈的时间为30秒。因为有这30秒的时间,店员们既可按动警钟,又可尾随匪徒大呼打劫。如此演来,才算有声有色。

被聘为主角的两名十四K人物,乃案底累累,胆正命平之辈,在香港也无任何亲属,实在是理想人选。诸事就绪,好戏正式登场。

两名匪徒遵循导演的嘱咐,进行时一切颇为顺利。但偏偏当天上午电话公司修理地线,在现场一铺之隔的行人路上,掘了一个大洞,那是导演与主角作实地查勘时所没有的。当匪徒携带赃物,夺门向南飞奔时,并未留意到这个地洞,就“咚”的一声,四脚朝天,摔入洞内。另一名并无赃物在身的匪徒,也不管三七二十一,不顾同伴死活,依照事前规定,向南继续飞逃。当逃至街口预伏的包围圈时,华探长率众赶前,一声令下,手到擒来,但另一名匪徒则久久没有抵达。华探长一时进退两难,十分狼狈。是把这名匪徒带回现场吗?又恐另一名挟赃物匪徒跟踪而至。就地守株待兔吗?又实在不是味道。于是把逮住的匪徒推向梯口,低声喝问原因。这名被逮的大概是个副手,一轮短途冲刺,早已喘不成声,此时突遭查问,也迷迷糊糊说不出其所以然。原来挟赃的那名同伙失足堕坑之事,他也全不知情。这一来,身为导演的华探长不由大为光火。

不过华探长到底是位精明人物,觉得老呆在原地,也不是办法。于是押着那名匪徒,奔向现场。原来不幸堕坑的那名匪徒,竟跌伤左脚,无法挣扎爬出坑外,金铺店员们列在坑边采取包围形势,且已按动警钟,而冲锋车,呜呜的讯号,也已由远及近地传来了。

幸而探长捷足先登,较冲锋车早到一步,并未被军装同僚夺去头功。整出戏的上演,虽有挫折,还算成功。事后华探长一头冷汗,对着电话公司掘下的那个“害人坑”,咒骂不已!

买案又有全买案与半买案之分。上文报道的精采一幕,自然是全买案。

而半买案则是发生某一严重罪案,在侦查进行时,仅拘获一些无关重要的角色,于是进行说服,许以重利,着令将罪行包揽于一己身上,故而称为半买案。囚禁于赤柱监狱的终身监禁杀人犯梁××,可能就是半买案的牺牲者。梁某被捕后,有人劝他认罪。劝他的人指出倘若认罪,充其量坐牢一年半载而已,入狱后可照顾其母生活,出狱后又给他一份好工作。在拘留期内,梁××曾几次被带至湾仔某酒店,使其获得较好待遇,还有人亲自送款上门给他的母亲。如此这般之下,梁××给说服了以为真的监禁一年半载,就可获释放。不料一经认罪,初级侦讯表面证供成立,在最高法院判决时,不是坐牢而是被判环首死刑。那时,呼天抢地,大叫冤枉,也没有谁去理会他了。其后,上文提及的探长刘昌华与其他警务人员,因此案而被控“妨碍司法公正”。这时,梁××已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于是由其家属上书港督,希望平反冤狱。虽然未获成功,但这件半买案的若干内幕,已因此而公开于广大市民之前。

上面谈了买案的内幕之后,再谈谈洗底的问题。

何谓洗底?黑社会人物被警方拘捕,控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时,不论法庭作出任何判决,圈内人都称之为“洗底”。

被控“身为黑社会会负”的罪名,又何以称为洗底呢?原来香港有法例,同一罪名不能在法庭上提控两次。某人被控以“黑社会会员”时,不论庭上的判决是判刑也好,缓刑也好,监视行为也好,警诫也好,甚至无罪释放都好,今后此人终其一生,便不虞以同样罪名再行被警方拘控了。故而谓之“洗底”,也就是洗掉黑社会的“底”之称也。

洗底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宁,以及被控的黑人物本身,有何利处呢?看一下实际情况。

警探在巡视桌球室、波子机楼、新区球场以及市区的街头巷尾的时候,若发现飞型打扮或表露暴戾之色的青、少年时,往往会将之拘返警署,逐一盘问,看他们有没有酝酿罪恶行动,及是否是黑社会圈中人。在盘问时,认定某一青少年可能是黑社会成员时,便进一步查询。承认的当然控诸法庭,不承认也会劝他们洗底。据云经过洗底之后,以后再不愁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而被提控了。

“身为黑社会会员”这项罪名非常抽象,因为黑人物也和普通市民一样,并无特别标志,更没有“证章”、“证书”之类的呈堂证物,如果被告在庭上坚决否认,而控方又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时,则法庭往往不予接纳而销案放人。因此,被控“身为黑社会会员”时,大部分须由被告自行认罪,然后法庭才会接纳。

我们且不去推测警探劝认黑社会会员的目的何在,客观看来,洗底之举,似乎充其量确定了此人系黑社会会员,而被告方面也有了这样的一次案底而已,除此外对社会秩序并无多大的帮助。因为从人的心理上看,持有洗底之后,便洗心革面,从此不再参加黑社会活动的心理的人,恐怕少于持有由于洗底之后,从此不愁以同样罪名被拘控因而更加放胆活动的心理的人。

法庭对于身为黑社会会员的被告,如无其他并发罪,一般判处并不严厉。故而部分黑人物会听从劝告,自认身为黑社会会员,进行洗底。有一名入过“沙咀劳役中心”的青年甚至对洗底发表这样的高见,“洗底有什么可怕?洗了之后,‘格屎’不会把我踢出单位,大哥也不会不认我这个门生。相反的,我可以在公共场所公开表示我是黑社会人物,增加我的威风。因为他们(指警方)从今以后再也不能拿这条罪名控告我了!”这样的高见,使人不由有啼笑皆非之感。

四、慎防黑底渗入警察队伍

警方为扩增自身力量,要在社会上进行招募工作。招募学警、组织“少年警讯”及开设“少年警察学校”,对象的挑选比较严格,除学历、体格之外,对报名投考者是否黑社会人物特别注意,甚至如其家属成员中有黑社会人物者,也不予录取。

但问题也来了,怎样识别投考者是否黑人物呢?在没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也是难以区分识别的。

就说战后以至60年代中期,侦缉部门的警探,未曾参与警察工作之前,具有黑社会会员身份的不乏其人。因而警探也被部分市民讥称为“烂仔”。乍听之下,警探队伍之中,竟有黑人物存在,那还了得?其实以常人之心推想一下就并不足为怪了。因为当时警察待遇不高,市民也普遍存有“好仔不当差”的心理。鼓励子弟投考警察的父兄,百里无一。为解决招募上的困难,警方也只好把招募水准降到最低点。几乎可以说是“逢考必录”(当时的投考狱警连短期训练也没有,今天报名,明天当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警队中渗进黑社会人物,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时候,若干黑人物被捕,警探录取口供之际,当他们供出属于某一黑社会单位时,警探往往也会在有意无意之间,表示自己从前也是此道中人,对被拘者也尽量表露善意。这种方法,也许可称作录取口供的“技巧”,或可争取到被拘者的信任感也说不定,但却是要不得也不应该的。尽管那位警探从前确曾是黑社会人物,但此时此地,立场迥异,敌我分明,用这种方法软化对方,求取工作上的便利,并不高明。

警方近年来的招募工作,越益填密,要求的标准也是宁缺勿滥。若干投考者的条件稍有不符,也难以获得批准。但在防黑渗入方面,仍是略嫌不足。有些原是风月场中讨生活同时隶属黑社会组织的女子,无心向学苦于无业的浪荡少年等等原为黑社会中人的青年男女也投考、投身于警方门下。倘若这些人真的洗心革面、弃暗投明自然值得庆幸。万一这类人物只是兴之所至,或为高薪所吸引而献身警界,时日长了,会不会故态复萌,或当起“老差骨”后,拿他们昔日在黑社会组织所学的“本领”用来贪污枉法呢?因为昔日还是见不得光的黑社会人物,作奸犯科也只能暗地里进行,现如今,却是握有权力的警员,要干坏事如虎添翼,防不胜防。1978年发生的一宗两名当值警探,以冚赌为名,打劫为实的案件便是突出的例子。据说这两名警探,未加入警队以前,早便是黑社会人物了!

五、时宽时紧的反黑作风香港政府的施政手法,历来是以政府本身或英国的利益为依归,真正顾及市民大众的则较少。反黑工作是否如此呢?视其时宽时紧的手法,便不难找出结论。

早期华探长上任之初,卑躬屈膝跟该区的“大阿哥”们打交道,以求辖区内太平无事。和以后对黑人物呼之则来,挥之则去,恶之欲其死爱之欲其生的主、奴关系,都是不足为法的。

每当社会秩序较平稳时,对黑社会组织就视若无睹,认为“不足以构成威胁”,或容许其半公开活动。在津例上也没有独立惩罚的条例。及至1956年10月大暴动,市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警察部门也手忙脚乱甚至借重英军开入市区也难以控制局面,这才领会到黑社会组织并非某些大人们所认为的“癣疥之疾”,而是足以造成重大灾害的洪水猛兽甚至足以动摇其统治权力。这才痛定思痛,急忙成立反黑专门部门,制订非法集会条例,又将黑人物大量拘捕,使当时的漆咸营为之“爆棚”。稍后,又将这些黑帮大小头目,引用紧急条例大量递解出境,社会秩序也才日渐稳定。其后十余年内,由于警方各级人员普遍贪污,黄、赌、毒三害泛滥全港,黑人物有了噉饭栖身之所,市面上公开的打、抢、劫、杀略为减少,洋大人们又以为“太平盛世”了。反黑专家中还有人放出了黑社会组织已完全瘫痪,再不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论调。可见其放松警惕的心态。

这种看不到像1956年那种严重灾害,就以为天下太平,认为黑社会只有个别而无集体大行动的心理,对制订稳定的政策进行长期反黑是有不利影响的。实则青、少年成为黑社会成员的数字不断上升,而黑社会的堂口,除早已存在者外,新的组合也以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姿态陆续出现。黑社会的势力,对社会一直是严重的威胁。

70年代中期以后,黑社会成员中75%是30岁以下的青、少年。仍然存有或多或少的“帮规道义”、“义气良心”的老一辈,有的已金盘洗手,不干了;有的是老成凋谢,魂归极乐,剩下来的也有心灰意冷,停止活动了。人数占压倒性比例的“新紫”人物,都是些凶横暴戾、目中无人、不知天高地厚之辈。这类典型恶少,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以前劫匪还严守“劫财不劫色、取物不伤身”的诫条,但现时的洋场恶少,劫财之外还要劫色,奉献较少者,动辄伤人,以至强逼吞下人粪狗屎等等。这类事情,早已算不得新闻了。

曾有一位比较接近市民、也敢于发言的民选议员,论及黑社会组织问题时指出:“政府官员和一些高等华人,是无法体会到黑社会存在的威胁的。他们深居简出,席丰履厚,出则保镖护从,入则侯门似海,黑社会人物自然不会撒野到他们头上。但一般市民就不同了!他们无法跟社会脱节,在营谋生计中,也无法避免和黑人物接触。遇上麻烦之后跑去报案,真正得到解决的又能有几人?从某些新入伙的安置区或屋村,一切装修粉饰工程,全部都由黑社会人物垄断这点看来,便不难想象黑社会猖狂的程度了!”

这位议员所言,可谓真知的见。小巴停车站、不交“保护费”的车辆,便会被人毁坏,街边小贩不交“保护费”,生财工具便被“天火”焚烧;连公立医院每天轮筹挂号的位置,也成为黑社会人物的生财之道。。这些市民们不愿碰到但又不能不经常碰到的苦恼,岂是高高在上的大人们所“有幸”得知的?

在70年代的香港法律中,专门对付黑社会人物的条文计有:“身为黑社会会员(或职员)”、“身藏黑社会文字或诗词”,以及“举行黑社会仪式”等。此外,“递解外籍人士出境”条例,虽然并非专门为黑人物而设,但这条法令却是最让黑人物畏惧的“紧箍咒”。因为黑人物所恃仗的,是熟悉的环境、同党的声势还有作为后台的堂口。万一被逐离境,则人地两生,毫无依恃,不但消失了为非作歹的条件,连谋生的办法都成问题了。

再说递解地,一般只有国内、台湾和澳门三处。先说国内,解放后黑帮组织已基本消灭净尽,人民靠正当的劳动来生活,社会风气是健康、严肃的。这一切都使“惯做乞儿懒做官”的黑人物们望而生畏;台湾方面,除跟那边的“特”字号有关者外,等闲不易入境,剩下的只有澳门一地了。

有一个时期,澳门当局对被递解出境的黑人物也拒不接纳。原因是澳门是一个消费城市,失业的人很多,而警察力量又很薄弱。自然不会欢迎这种有破坏而无建设的人物涌入。故而在50年代初期,尤其是1953年和1954年,被递解出境的黑人物,几乎有一种“天地虽大而无容身之所”之感。当时的警察总部成立了一个“递解人犯工作组”,俗称“解犯部”,人犯起解之前,该组警官循例询问愿意解往何处,然后根据被解者的志愿起解。愿往台湾者,必须取得被解者“入台证”,方可成行;愿意前往澳门或国内的,翌日便发给费用(每一被解出境人犯,大约可获一百多元),执行解运工作。往澳门的由解犯部探员押下当时的“佛山”轮,因该轮没有专囚人犯的小单间。船抵澳门码头后,探员目击该犯离船登陆,就算功德圆满,原船返港;倘若澳门方面拒收,则仍然押返香港,无限期羁留,以待下次递解。解返国内的,自然只有经罗湖进入国境的一条路。解犯的探员不敢跟过华界,只有在英界那边的桥头,引颈张望,直至认为被解者确已进入华界,才算“功成身退”。倘若华界那边不予接纳,被解者很快便被退回。还有些被解者,过桥后承认系被解身份,亦坦率表示不想回国,边防人员也会依从其志愿,着令返回英界。在英界这边恭候的警探,也就将其加上手铐,押回香港,等待下一次起解。

被打回头的递解犯比例很高,而警方认为“应予递解”的人数也日益增加,两个因素加起来成为香港政府的一个累赘包袱。这些人连“鸡肋”也不如,“鸡肋”虽食之无味,但弃之还觉可惜。这群弃之也不可惜的候解犯,连弃的地方也没有,于是港府又有“大D”及“甄审递解人犯委员会”之设。“大D”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彼打回头的候解者,愈来愈多时,便在赤柱监狱里,划出部分因仓,以容纳这些人物。他们不必操作(因为不是服刑犯),但却又释放无期。在香港政府的眼里,这些人既然弃之无地,只能当垃圾把它们暂存监仓中,然后再想办法送离香港。这部分囚仓被称为“大D”。目前仍国居香港的黑社会“前辈”人物,没有几个未尝过“大D”滋味的。但“大D”的人数越来越多,香港政府认为这些人既已决定递解出境,虽找不到收容他们的国家和地区,但把这些人扫出香港辖区之外,也就一了百了。现时成为累赘,糟蹋囚粮,也是没办法中的办法。于是在50年代初期,出现了只有口实而不见经传的“鲨鱼点心”之事。

在这里,仅根据章盛《香港黑社会活动真相》一书中那些亲身被解作“鲨鱼点心”而“大难不死”的人提供的素村,基本整理出这件事的由来去脉。面对愈积愈多的候解者,总像“垃圾”一样堆满囚仓而释放无期,没有更好的处理“善法”也是不行的。如果将这些人控于法庭,按律科刑,那这些人又没有什么十恶不赦之罪。而当时的律例,仍没有专门惩治黑社会组织人物之条,在法庭上很难处以较重的刑罚。即使判个三年五载的,也恐这些人出狱后仍然为非作歹,后息无穷。递解又苦无去处,于是把心一横,将这些人用船运出公海,弃诸荒岛,一了百了!

解人前往荒岛的措施,是由警务处制订,还是经港督或辅政司的批准就无从知晓了。据曾彼解往荒岛两次而大难不死的“大×才”(和胜和人物)透露,解往的地点,是佛堂门附近的荒岛。

执行递解“鲨鱼点心”工作的,不是警方的解犯部,而是些监时受雇于这个部门的渔船或货船。这些船只所得到的酬金可能是将应该付给被解者那笔一百多元的旅费,移作酬金。最初没有几条船只的船主肯干这项工作。因为生活在水上的居民,大都比较迷信,认为这些人一经递解,也就九死一生,无端端背上这一大笔血债,今后便很难获得天后娘娘的庇佑。但众多水上居民之中,总有些不信天后娘娘的,为了钱,什么都敢于。解犯部终于找到三几艘受雇的渔船及货船。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