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路》的情况要先从萧乾说起。萧乾在晚年回忆起1948年自己的人生选择时曾这样说:“足足三十年(1949至1979),我一直背着《新路》的黑锅,也仅止在1956年解下过几个月。”①从萧乾的回忆中,可以知道对于《新路》周刊,他过去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
萧乾回忆说:“朋友姚念庆告诉我,北平几家大学的教授们计划出一份刊物,内定由清华大学教授吴景超主编,钱端升主持政治栏,刘大中主持经济栏。那里正在物色一个编国际问题及文艺的。他认为我最合适不过了。我思忖,不妨走上一年半载再回沪。于是,就同意了。刊物后来定名《新路》。但是没等到刊物问世,我由于受到复旦同学及杨刚的劝告,就坚决辞了。事实是:一、刊物封面上写明系吴景超主编。二、我最后并没去北平,仍留在上海《大公报》,也依然兼着复旦教职。这是当时有目共睹的。”
萧乾是1979年说这番话的,他在回忆中的第一条显然是记错了,《新路》封面上并没有标明是“吴景超主编”。对于萧乾的这番辩解,巴金在1979年写给萧乾的一封信中说:“还有关于《新路》的那段话不大好。说到自己,如能检查,就诚恳地讲几句,如想不通,或不服,就避开不提,最好不要替自己辩护。要辩最好等时机到来,一下子讲清楚,吞吞吐吐比不辩更坏。”①
1948年1月底,萧赴北京参加社会经济学会。会上决定筹办《新路》杂志,由吴景超主编,钱端升负责政治栏,刘大中负责经济栏,萧乾负责国际政治及文艺两栏。②
1948年3月1日,中国社会经济研究会在北平正式成立,在3月2日的会员大会上通过了著名的“三十二条主张”,并决定主办《新路》周刊。
《新路》的创刊号1948年5月份出版。创刊号在第二页刊载了《发刊辞》,在封底以附录形式,全文刊载了《中国社会经济研究会的初步主张》,即“三十二条”主张。
创刊号在文艺栏中刊载了萧乾的《柏林那趟》,楼邦彦在“专论”专栏中发表了《当前中国的行宪问题》。他们两位同时是《观察》的特约撰稿人。
《新路》周刊完整地出了第一卷,共24期,时间是1948年10月23日。第2卷出至第6期,即停刊,时间为1948年12月18日。
《新路》在第2卷第1期上曾发表过一篇:《本刊对于“严重警告”的答复》,是针对国民党令其停刊的决定而发的;③
本刊对于“严重警告”的答复
本月二日,本刊接到北平市政府社会局崇三(37)字第二、三四五号通知,原文如下:
“奉市政府交下内政部三十七年叁字第一五五一六号代电内开:查新路周刊九月四日出版之第一卷第十七期所载:“新金圆卷发行总额的规定”,“总统有命政院有令地方遂执法以绳”,“北平大捕学生记”,“小休局面中的华北情势”,“天堂噩梦”各文,言论反动,诋毁政府,同情匪军,袒护匪牒,破坏币制,煽惑人心,实属违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两项之规定,应予严重警告。又该刊原登记系在北平出版,近复在上海同时出版发行,核与出版法施行细则第五条之规定不合。除分电上海市政府,通知其停止刊行外,相应电请查照转知警告并见复等由,节饬办等因,奉此,合予严重警告,特此通知。”
在北平市社会局转给我们的通知里面,转来内政部对于本刊的严重警告,并责备我们在上海同时出版发行。关于这两点,我们愿意在这儿公开答复。
在内政部所指摘的五篇文章中,有两篇是短评,三篇是通讯,前者是批评时事的文章,后者是报道事实的文章。关于批评时事,本刊素来抱着一个见解,就是在宪政之下,政府是公仆,人民是主人,公仆所做的事,是否对于主人有利,只有主人知道得最为清楚,因此主人对于公仆的行为,有尽量批评的权利,公仆对于主人的意见,有虚怀接受的义务。这是宪政的国家中,政府与人民所公认的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我们的政府,过去在一党专政之下,养成了一种傲慢的心理,把自己放在人民之上,忘记了政府是服务人民而设,以致一切的行为,多与人民的利益脱了节。过去在专政之下,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现在总算持起宪政的招牌了,但是政府中的公务人员,还没有把他们那种傲慢的心理扭转过来,还不知道虚怀地向人民领教,还想以威力来压迫人民言论的自由,这实在是可以惋惜的。我们愿意忠告政府,批评时事,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政府只有接受人民的批评,才可避免更深的腐化。在现在这种局面之下,不知反省,不求自新,只知压迫逆耳的正义,长此下去,这样的一个政府的前途,是谁都可以预料得到的。
关于报道事实的文章,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把客观的事实,告知全国关心国事的读者。事实发生在全国的各地,各地也有人在那儿观察。这种观察,因为个人的耳目难周,所以本刊对于各期所载的通讯,决不把他与实验室的报告同样看待。试验室的报告比较更为客观,因为在实验室中所观察到的事实,要经过好几次的审核之后,才发表出来的。我们对于通讯中所说的事实,无法做审核的工作。因此,凡是读者发现通讯中所说的事实,有与实际情形不符之处,只要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把他公开,以供读者的参考与判断。譬如我们曾登过一篇通讯,是报道开滦煤矿情形的,负责办理开滦的人,指出其中有几点与事实不符,我们便把这封来书登出,表示我们对于事实的报道方面,完全采取求真的态度,不歪曲事实,也不隐蔽事实。政府方面,假如觉得我们的通讯中,有与事实不符之处,只要来函更正,我们是愿意登出的。同时,更正的事实,是否即是事实,我们也不加判断,那种工作,应该是由读者自己担当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