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你说,既然我反对强制,为什么又说堕胎、乱伦或同性恋不构成一种“宪法权利”,岂不自相矛盾?不错,我一直使用“宪法权利”的概念。是否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在宪法权利以内呢。老实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一切事情”,这句话中的“自由”二字,带着很浓的大陆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痕迹。虽然它一直被当作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一句经典性的表达,其实基本上是同义重复。我一直对此并不完全以为然。当“自由”一词被更换为“权利”时,你会看出差异。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观,是一种根植于传统当中的权利,不是一种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无权对之动用强制力的事)多得不得了。但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世上任何一部宪法中,也只有那么十几项。因为宪法权利是法律对那些在历史上形成、在历史中生长并在历史上得到辩护的,值得人类去珍惜和捍卫的自由的一种法律化和类型化的表达;而不是对任何想象出来的、逻辑推导出来的,在公共生活中并无根深蒂固的传统可言的“做任何事的自由”的,一种彻底的涵盖。国家不能干预同性恋的性行为,是因为人人享有人身权,同时享有财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项宪法权利,筑成了一道防线,使发生在私人产权范围内的任何成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乱伦、群交、同性恋或其他),都不能受到政府强制力的审查。换言之,法律只能看不见这些行为,而不是说我看见了,并且我承认这些行为本身构成一项宪法权利。
举例说,乱伦显然不是一项宪法权利。如果是的话,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就违宪了。同性恋婚姻也是如此,堕胎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在罗伊案中,认为堕胎的自由选择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则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从宪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但这几十年来,当初这一宪法权利的推导过程一直都受到质疑,认为宪法依据不足。包括两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也不同意这个推导。假设一个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论证说,因为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堕胎是非法的,因此堕胎当然就是一项宪法权利。那这个论证实在是一个笑话。这是欧陆启蒙作家们的论证方式,不是一个英美法官的论证方式。当然也不是我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或作为一个基督徒的论证方式。
当李银河女士主张同性恋、以及各种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时,我同意并支持。当她的言论自由受到刁难、羞辱甚至压制时,我更加支持她。这也符合圣经的立场。耶稣在抹大利妓女的故事里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块石头。基督没有否认卖淫是在上帝面前的一种罪,反而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再次肯定了卖淫确实是一种罪。但基督质疑的是我们的审判权。因为我们也是罪人,甚至如我前面说,一样是犯淫乱的人。因此基督徒会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也会坚持认为,同性恋者也好,妓女也好,都应该免于被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头(是真的扔石头,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扔石头。比喻上的“扔石头”是言论自由)。因此,我当然支持“同性恋者的权利”,就是他们被免于拘留、罚款、劳教、判刑或其他制度性歧视的权利。这就是“非罪化”,我的说法是“非治安化”。
也可以借助“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来分析。你可以说,我认同“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的权利,但却不是一种可以合法排除阻碍而积极达成的权利。老实说,我对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也并不完全赞同。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从来不是一种消极自由,而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可以积极达成、可以拿着尚方宝剑排除非法阻碍的权利。以言论自由为例,不是当政府主动立法干预、限制或取消我的言论表达时,我的权利才被激活。而是当这个制度的任何一个层面,影响了我言论表达的机会与效果时,我都可以要求排除此类障碍。我可以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审查。你说这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呢。
但李银河女士受到诟病,也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应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分地夸大了。或者说,她过于暧昧地省略了她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对各种非婚性行为给出道德上的适当评价。“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已构成了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最强势的一种话语。当人们理直气壮地说,“我有权利如此这般”。这句话的社会氛围,甚至已暗含了一种道德上的合法性。换言之,人们不知不觉地开始把“权利”道德化了。“我有权利如此这般”,只是表明你的行为将不受到公共权力的强制,但不表明你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一种正当性,也不表明你的行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为可以免于社会舆论的抨击。
而基督徒,就是在道德上对同性恋及偷情、乱伦、性交易、性聚会、婚前同居乃至一切婚外的性行为,都会进行批评和反对的一个意见人群。尽管我信主之前,一样有过婚前同居。但我承认这放肆的罪,并曾为此而哀哭。你若曾向上帝哀哭悔恨过,你就一定也尝过你的眼泪由咸转甜、那蒙恩赦免的喜乐。
乱伦或同性恋,不是一种宪法权利。不过Pilgrims,最后这一点是我最近思考的问题,抱歉只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达,尚不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三、
Pilgrims,说到某种道德伦理的保守主义,的确是许多宗教和传统文化的共同倾向。《旧约》中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界定,也是犹太—基督-伊斯兰这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领受的旧约启示。如果你能在一个更广泛的保守主义的视野中去观察基督徒的伦理观。我想你可以在更公共的意义上,去理解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保守主义的价值。
圣经中,这个基本的界定就是,“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离开、接纳、联合、成为一体,这就是圣经的婚姻观和对性的结合的立场。就圣经的观念而言,婚姻是上帝设计的,婚姻中的合一(包括性的愉悦)是上帝的祝福和应许。男女成为一体,也是被造物的一个完美次序,而不是人的欲望的顺心所欲。随心所欲的结果一定是苦难而非自由。性的圣洁和美丽,在基督徒看来,唯有在这个关系里才成为圣洁和美丽。
今天,无论你是否基督徒,都面临一个时代的危机,即婚姻的神圣性到底存不存在,爱情与性到底是不是圣洁的?在道德上,唯有当你对此冷冰冰的全然否定,连自己初恋时对人类爱情的一种道德的和审美的憧憬,那起初的爱心里所包含的值得珍惜的高于一切动物的梦想,也冷酷的否定了;你才可能在道德与生命的价值上去完全肯定同性恋,说那是天经地义的。
在我看来,这种肯定,其实是对生命意义的一种羞辱。换言之,当我们仅仅停留在法律和权利的层面上,讨论不要歧视一个同性恋者时,我们的讨论是出于对一个挣扎的灵魂的关切和尊重。而当我们在道德上也夸大这种正当性时,我们恰恰就是在歧视一个灵魂。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灵魂的苦难,和道德上的罪的人,恰恰是把他们和自己看作同样的人,有着同样的灵魂,同样的被一位上帝所创造,所关爱,所拯救。并且相信我们的爱同样不是由生物性所决定的。而那些明明是异性恋者、却又“政治正确”地宣称同性恋是人类正当生活方式的人,其实恰恰没有把同性恋者当作同样的人,恰恰没有给予他们的灵魂以同等的尊重,也不看他们是自己的弟兄姊妹,而把自己优越地撇开了。一旦你承认自己是“正常”的和“正当”的,而又承认有一种人是“天生”的另一种人。人人平等在你那里其实就是一个谎言。换言之,你的所谓宽容在表面上“政治正确”,骨子里其实是一种“性的种族主义”。
有一次,我直接地问一位自称支持同性恋的女学者,如果今天你第一次知道自己的女儿是同性恋,你会不会伤心?会不会难过?我们不要谈理论,就用心去体会我们是否难过?她很诚实,想了想,承认说我会难过。我说,这是孟子说人皆有恻隐之心、是非之心。当你说你支持同性恋的在生命意义上的正当性时,其实你并没有爱他们,没有真关心他们的灵魂,就像爱你的女儿一样。你会自然地为你的女儿难过,但你却被一种意识形态说服了,不去为他们难过。
作为基督徒,我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否认上帝、也否认生命意义的罪性,同时也是一种个体的苦难。因为我相信他们和我是一样的人。一样忧伤、一样有罪、一样不能自拔、不能自我救赎。因为这世上本来就只有一种人,就是上帝所创造的那一种,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他们而死的那一种。
我想对同性恋的朋友说,那些无条件支持你们、声称尊重你们选择的人,并不一定真爱你们,或不知道怎么去爱你们。他们可能真想帮你们,和你们站在一起。但他们可能既不承认这世上有真理,也不承认你们有相同的灵魂。而那些批评你们的人,也不一定不爱你们。他们爱的是你们永恒的灵魂,尽管你们不一定认同。
四、
基于认可同性恋的几个常见思路,提供几个反驳:
1、“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个暧昧的命题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这个神话也并不能为同性恋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气,反而加重了一些人的宿命般的挣扎和内心苦难。换言之,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神话。同性恋有生物学和心理学上的因素,并不等于一个同性恋者就是“天生”的。强奸犯也有生物学上的基础,甚至生理上的某项指标,可能明显比一般人群高。但这并不能构成对强奸犯的一个轻罪辩护。以前的刑法理论有一种臭名昭著的生物学流派,通过识别生物学上的特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更有可能犯罪,高概率的人群被称为“虞犯”。同性恋有生物学上的指标,因此同性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一命题既否定了道德的本质,也与当年“虞犯”理论的逻辑如出一辙。男人偷情的生物学基础就更明显了。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男人的性反应比女人快,更易被引发,没有周期性,性反应和性心理特征更集中于身体,更不易受到干扰。那么这些生物学特征,是否能够直接转换为一个道德性的评价指数。意味着男人偷情是比女人偷情更值得原谅,更天经地义的?因为有生物学的理由,这个理由就可以直接构成道德的理由?
“天生”是一个带着价值判断的概念。但“生物学的指标”,不能为道德的正当性提供当然论证。也许男人真的天生就好色,也许某个强奸犯的性欲真的超出常人,也许有人非要乱伦,才有性高潮。这些都可能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并仅仅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当然你会说强奸犯不同,他伤害了别人,同性恋没有伤害其他人。这一层我会接着谈。但这里的逻辑是关乎“天生”的或生物学指标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我想你应该承认,这一“正当性”不能在一个整全的道德观中获得自洽。除非一个妻子当丈夫偷情时,心甘情愿地承认“他偷情比较道德,我偷情比较不道德”。其实在这一点上,基督徒是最有个人体会的。因为基督徒的信仰就是从悔改自己“天生”的罪开始的。是从承认“我在母腹中就有了罪”开始的。“天生”恰恰不是无罪的辩护,反而是认罪的开始,当然也是挣扎的开始,和得到平安喜乐的开始。所以我想,在异性恋者当中,基督徒其实是最能够理解同性恋者的一个群体。因为每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一个在上帝面前认自己的罪,包括淫乱的罪,并曾经为此痛苦和挣扎过的人。而且如有必要,也是愿意在众人面前为这罪及其悔改作见证的人。
在知识论上,我不相信生物学的指标,可以推导“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一不负责任的道德正当性论证。这是我的认知立场,但我不是专家,所以不打算在这一点上继续延伸。
2、“没有伤害别人的自愿行为”,这也不是一个道德正当性的论证。而只是一个“不被强制”的理由,是一个针对公共权力的、而不是针对道德观念的禁止条件。即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政府的介入,而不是不允许在道德上被批评。今天在这个议题上的最大误区,就是“权利上的正当性”被夸大和误会为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事实上,除非你是彻底的虚无主义者,否则也不可能把“自愿的、没有直接伤害别人的行为都是道德的”这一命题贯彻到底。前文已举过乱伦的例子。按你的逻辑,没有伤害别人就不能说不道德。那你是否认为亲兄妹可以结婚、或母亲和儿子可以自愿相爱呢。你是否认为全世界的婚姻法,都侵犯了有恋母情结的人的天赋人权呢?为什么亲兄妹不能结婚,即使作了绝育手术也不准他们结婚?自由主义者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困难的。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使一个诚实的人不得不在“道德是一种普世价值,道德一定有一个超越性的标准”的命题,与道德虚无主义之间做出抉择。你若支持同性恋却反对乱伦,你在逻辑上就是凌乱的。同性恋当然和乱伦不同,每一种处境都不同。问题是每一种论证,每一个自我道德观的命题,都应在一切处境下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假设一位同性恋朋友看见报纸上说,某地有一对母子乱伦,甚至要求结婚,他的第一反应可能和你我一样,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可他自己却主张同性恋者可以婚姻。那么我看见的,就是一个受苦的灵魂,因没有勇气面对自己内心的苦难,而选择使自己活在一个断裂的世界里,以世界的断裂为代价,来提供虚假的个体意义和安全感。我若看见这一点,却不敢讲出来,我才真的得罪了他们。
3、对我来说,同性恋的不道德出于圣经的启示。基督徒相信婚姻及其道德,是上帝所定义的。但这一定义不但在圣经中,并且也在人心和历史中被显明,因此今天世上的民族和国家,无论是否受到圣经影响,“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都是人类对婚姻和爱情的最主流的界定,也是这个世界亘古以来最具有正当性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想。你说“我不相信圣经”,这并不重要。绝大多数的非基督教国家,一样也活在这一人类婚姻的文化传承之中。而圣经的影响也不只是文本性的影响,而是一个历史性的影响,而且是一个今天仍有20多亿人所坚持的一种伦理观的基础。对一个多元社会来说,不谈信仰,这一经验主义的正当性理由就已经足够了。
而在《圣经》启示中,婚姻是一男一女在上帝面前的盟约,是在圣爱之下的彼此委身,是从此向着一个人的生活死,向着两个人的生活活。性是这种合一与委身的最美丽的表达,是上帝之爱在一男一女中间行走的记号。中国古人则认为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从来没有一种婚姻观,认为婚姻及其正当性是由国家和政府来定义的。可我们今天呢,大多数人在婚礼上,既不是以上帝或上天的名义宣告一个婚姻,也不是以父母之名宣告婚姻。而是——多么可耻啊——宣读结婚证书,以政府的名义宣布一个婚姻的正当性。这一婚姻中的国家主义偶像,与个体层面的生物学的道德论证,相互迎合,正是导致当代同性恋问题泛滥的一个根本困境。婚姻不但被世俗化,生物化,而且也被国有化。
无论我们的道德观是否相同,我想你都会承认一件事,就是婚姻的意义和正当性一定与国家无关。对基督徒来说,婚姻是被上帝定义的,你不认同也没关系,对一个非基督徒来说,婚姻可能是被人类历史文化的传承定义的。但无论如何,婚姻都不是由国家定义的。通过一次投票或修改法律,就可以决定什么叫“婚姻”,就可以赋予一种性行为以道德正当性的冠冕。我想连一个自由主义者也不会同意这一点,这是多么荒唐和霸道的逻辑,干嘛不把《新华字典》也拿到全国人大上投票表决呢?
所以我说,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合法化”,乃是反对一个关于同性恋的乌托邦,和一个国家主义的道德乌托邦。这涉及一个政治哲学的命题,“婚姻”和“国家”,谁先谁后?显然未有国家之前,就有了婚姻。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个自由主义政体的逻辑。国家的婚姻法,就如整个民法,是对先于国家的那些个人自由的承认,而不是创造。国家不能反过来定义什么是“婚姻”。这不是一个可以落入“民意”或“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婚姻就是婚姻,婚姻在一切性行为中立起一道永远的界碑,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你的自由选择是一回事,你要改变这一正当性的信仰根基和历史传承,就是另一回事。假如你相信人是猴子变的,我要说一句也许刻薄、但却是将经验主义逻辑贯彻到底的话,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信仰的角度看,“同性之间的婚姻”只有一个逻辑上的机会,就是等待人类的下一次进化。
不错,这是一个多元社会。而基督徒(至少是福音派基督徒)这一元的立场,是根据圣经伦理观,认为同性恋的泛滥(包括对同性恋在道德上、而不只是在法律上的认同)显示出整个社会在道德上的堕落。中国的福音派基督徒,也许希望向社会表达这样一个肯定的、但尚不被社会了解的看法,即将同性恋视为人类正当的和美好的性关系的一种,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与国家无关的议题,是一个灵魂被罪所捆绑的苦难问题。因此,我认为基督徒第一应当反对的,是国家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任何强制性的治安处理;第二也反对同性恋者向国家争取“合法化”的内容,基督徒应当指出这是一条无益的道路。第三也应反对一些激进的基督徒向国家寻求法律干预的行为。尽管最后一点对中国来说尚没有什么针对性。因为缺乏宗教自由,许多基督徒和同性恋者一样都是偷偷摸摸的。甚至仍有不少基督徒不敢或不愿在同事、亲友面前见证自己的信徒身份。在网络论坛上也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中国,做基督徒其实和做同性恋者一样,都可能承受超出一般意见的谩骂、侮辱和不友好的言论待遇。因此基督徒,更应该体会同性恋群体在社会中的痛苦和困境。
4、 我们讨论的重心,并不是基督徒要求非信徒“都要按基督教信仰提倡的那样生活”。对基督徒来说,首先,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而不只是基督徒的上帝,这是我们的信仰。其次基督徒也相信基于圣经的婚姻道德观,是上帝对人的要求,而不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要求。第三,基督徒自己都很清楚违背上帝对于圣洁婚姻和性关系的诫命,会带来怎么样的痛苦、挣扎和诅咒。因为我们自己经历过这一切,知道这种诅咒和审判将有多么真实。当同性恋者越过了一个针对性的诫命和边界时,在这种诅咒之下,不可能有什么“在人间意义上纯洁的、感人的爱”。在基督徒看来,人间的爱是对上帝之爱的效法、领受和接近,爱一旦越过了界限,有的只是苦毒。一个基督徒也知道他曾经历的赦免的真实性。这是一个基督徒向社会包括向同性恋者表达自己道德立场时的一个生命前提。我们不是向同性恋者传递一个可怕的定罪,而是传递一个真实的盼望。一切眼泪都会被擦去、一切苦毒都会被安慰,而我们无论如何不堪,无论处境如何,都可以重新活在平安喜乐当中的那个盼望。
今天,中国的福音派基督徒正尝试着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清楚明白地在公共领域表达自己的道德观。目的是让其他人群更加了解这个多元社会中的一元。彼此影响、彼此对话。尤其是在社会对此并不清楚的时代。这就是孙海英事件的意义。从李银河等人的反应看,这些颇似“前卫”的中国人,其实并不太了解他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我很奇怪的是,李银河女士不可能不了解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美国,支持同性恋合法化与反对同性恋合法化,是两种如何尖锐并势均力敌的意见人群。但她的反应,却好像孙海英真是从中世纪刚刚走出来似的。那些鼓吹同性恋合法化的人,给了中国人一个错误的认知,就是以为赞成同性恋是这个世界上最流行、最进步、最主流的趋势。谁不赞成谁就落伍,就政治不正确。可他们一点都不谈,在这个世界上所谓最文明、最西方的国家的首都华盛顿,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和孙海英一样反对同性恋。在美国参议院里,至少有70%的参议员和孙海英一样反对同性恋合法化。在这个世界上,至少还有10亿以上的人(而且并非世界上受教育程度、财富程度和智商程度最低的10亿人),所持的基本立场都和孙海英差不多,也和我差不多。而在今天的中国,同样可能有数千万的福音派基督徒,持有类似的看法。其余佛家、儒家的信奉者中也一定有相当人群,可能持类似的道德保守主义立场。可是Pilgrims,为什么连你也以为,一说起反对同性恋,就一定是和中世纪或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呢。这是对当下时代的道德观格局,显然存在着一种无知和误解。原因在于某种看法的普遍性和正当性被高估了,因此保守主义的道德观的表达,才显得这么奇怪。我在这里不是要高调地批评同性恋,而是首先希望你对这个时代的道德观的格局,有一个符合事实的了解。
5、至于有人辩称,乱伦禁忌也是生物性的产物,尽管乱伦的确会带来生物学上的不利后果,但乱伦的禁忌从来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法律上的乱伦禁忌所指向的,自古从来都是一种道德性的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名分”,而不一定是真实的血缘联系。这就是“伦”的意思。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的例子,就是法律上称为的“拟制血亲”。大概有三种,一是姻亲,无论是旧约的《利未记》,还是可兰经,或者古代罗马法,或者欧洲中世纪的法律,都一律禁止娶继母、继女为妻,也禁止娶岳母或儿媳为妻。在《新约》中,保罗曾公开要求教会把那个与继母结婚而不悔改的人,从会众中赶出去。二是收养,无论古希腊还是古罗马法律,都一概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有意思的是,《旧约》中反倒没有这一限制。今天很多国家仍有这个禁忌,但罗马天主教却根据圣经,比较质疑这个婚姻障碍的正当性。第三种是宗教性的拟制,即教父母与教子女,或中国比较世俗化的“干妈干儿子”。这在教会法中也是一直禁止的。全世界的古人都有相同的立法,不是因为他们都傻到以为“拟制血亲”之间结婚,也会生出畸形儿,而是出于他们对道德价值相同的和普遍的关切。
今天,法律上对“拟制血亲”的多数结婚禁忌,已逐渐被取消。这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影响所致。但法律不再施以强制性的禁忌,代表着法律的谦卑,而非代表道德上的正当性。而目前,如果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愿放弃生育能力,各国仍然都不允许他们的性关系被称之为婚姻。你不可能同意同性恋,反而不同意一男一女之间的“真心相爱”?那么一个“真诚”地爱上自己继母的儿子,一个“爱上”岳母的男人,一个“真诚的爱上”自己堂兄的女子,假如社会不允许他们结婚,或舆论充满对他们情感的质疑和批评,难道这不会给他们“造成心灵和肉体的苦难吗”?我想也一定会的。问题到底什么才是出路?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道德上慢慢地允许一切人伦之间的“自愿的性关系”,可以救赎这样的生命苦难吗?你不一定同意一个基督徒的观点,但我想表达的是,这不是真的出路。至于为什么不是,则和我的信仰有关。也和圣经对“爱”的教导有关。不过这已超出文章的论域,就此停住。
结束之前,我想向陷在同性恋中,甚至被某种不负责任的理论暗示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恋”的朋友说,我没有经历你们的挣扎,但我一样经历过性的挣扎和试探。无论是手淫、淫秽图片或心中对异性的邪念。当年一些理论告诉我,手淫有利于心理健康,是正当的,是天生的。我很喜欢这样的理论,因为它讨人的好。但当我在青春期陷在反复挣扎和精神痛苦当中时,我产生了怨恨。我才清楚地知道,原来那些理论及其倡导者根本不在乎我灵魂的苦难。他们恰恰是缺乏爱的、不负责任的理论。我的罪,即使是在“不可淫乱”这一基督徒所相信的上帝的诫命中,也一点不比你们更高尚。但我直到有一天,完全承认了这一点,不但在上帝面前悔恨,今天也在你们面前承认这一点时,我就得到真正的赦免、医治和改变。不错,没有人可以赦免人,也没有人可以定罪人。所以当一个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罪,他们不是在定罪你们,而是在诚实地传讲圣经中上帝的话语。将你领到上帝的话语面前,你自己去面对。你要否定,你也要亲自地去否定。但在一切人之上,赦免和定罪都是如此真实。如果没有一个高于我们情欲的道德律,不管这社会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的苦难都将是一种令人绝望的苦难。两个男人之间的性关系固然令人绝望,一男一女之间也一样如此。你们活在你们的苦难里,我们活在我们的苦难里。除非这世上没有救赎的可能,如果有,能拯救同性恋者的,就是能拯救异性恋者的。希望在你身边,有基督徒可以真正来关心你,帮助你认识那一位神。如果你在成都,我欢迎你随时来参加我所在教会的聚会。尽管我们的聚会有时会被警察干扰,但教会的门永远向愿意进来的人敞开。
你的弟兄,王怡
2007-9-4修订。
之十:反对同性恋婚姻违背“政教分离”吗
Pilgrims,不知你是弟兄还是姊妹,谢谢你对同性恋议题的关注,和对我提出的意见。从你的回复看,我们对圣经教导中的“政教观”和“圣俗观”有些不同的认识。我的委身是改革宗神学,我不是喜欢贴标签,而是当一个基督徒以信求知,清楚自己的信仰立场,甘心委身在正统信仰所传承的一条道路中的时候,第一,我们可能会免去一个试探,就是常把自己摆在不同信仰立场、宗派和神学传统之间,成为一个“与至上者同等”的裁判者,以自己的私意进行取舍。在我看来,凡不承认圣经最高权威的基督徒,和不承认普世教会中有一个纯正信仰传承的基督徒,都难免还是以自己为神。权威要么在圣经中和历史中,要么就在你一个人的理性、悟性和亮光中,没有第三条路。因此我的立场是在圣经和传承之间,高举圣经;而在传承与我自己之间,则高举传承。若不如此,当你说高举圣经时,你高举的往往还是你自己。
第二个好处,是只有当我们清楚彼此的信仰立场时,我们才能对一些议题,真正有在圣道与圣灵之中的交通,就算意见不同,也能相互理解对方的立场,并知道这个立场是从哪里来的。来自二千年教会史所传承的哪一条脉络,而不是仅仅来自我一个人的“亮光”或恰好某个传道人的影响。所以不但一个有形教会要有自己的信仰告白,当我在公共领域无论针对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发言时,我会清楚表明自己的信仰立场。我也会试图去了解对方的信仰立场。
所以当我与你分享这个议题之前,我希望你了解我的信仰立场。第一,我相信圣经的权威性,相信圣经无误,所以我愿意称自己是“福音派基督徒”,且是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第二,我认信初代教会的四大信经,是对基要真理最准确的表述。我接受《威斯敏斯特信条》,是宗教改革回归圣经、对基督信仰最纯正、最完整的概述。我委身于使徒的传承、初代教会的传承,改革宗及清教徒的传承,所以我愿意称自己是改革宗信徒。虽然你也提到改革宗,但protestant应翻译为抗罗宗,或更正教。改革宗是Reform,是对改教立场的最整全而清晰的表达,从加尔文主义而来。第三,我相信圣经的启示是清楚明白的,所以我的释经法,是历史—文法视野下的“以经解经”。我相信教会正统的释经传承,相信圣灵对整个历史和历代圣徒的带领,胜过我个人的亮光。
迄今为止,当我无论在教会内外,意图解释圣经时,我很清楚自己从来没有过“亮光”。我从来都是对一个伟大的信仰传承、对那一次交付使徒的古旧福音的领受。我没有一句经文有勇气“私意解经”。使徒没有讲过,教父没有讲过,奥古斯丁没有讲过,加尔文没有讲过,凯波尔、司布真、钟马田、薛华没有讲过的,我就断不敢讲。因为我是一个平信徒,上帝给我的恩赐和呼召不是“解经”。尤其不是解别人解错了的经。这话听起来也许很不“属灵”,但我再说,当圣灵将上帝的话语放在我生命里,带来那些我未曾盼望过的改变时,圣道的光就照亮我的灵魂。但是当我领受圣经中的信息时,除了基于一般理性的理解和对教会释经传统及教义神学的领受和学习,我从来没有过一丝一毫只属于自己的“亮光”。在我的灵修中,圣灵对我最大的带领,就是谦卑、谦卑、再谦卑;顺服、顺服、再顺服。结果我所信的,就是历代圣徒所信的,就是圣灵在每一个时代的见证人所信的,就是清教徒所信的。历代圣徒蒙召所得的“亮光”加起来,足够我做一辈子小学生。因此我这一生断不敢在教会所传承的信息之上,加一句“王怡到此一游”。在释经上,我既没有领受呼召,就不敢在普世教会面前有“亮光”。我的呼召,是将我所领受的一个纯正的信仰传统,介入社会文化的各种议题,以彰显基督信仰作为一个整全的世界观,并促进中文语境的福音化。因此我所阐释的,都是对我所领受的信息的应用性阐释,我的亮光,都是应用性的,不是释经性的。
为什么我说这些,是因为对那些将圣经看为信仰与生活最高准则的基督徒来说,他们的一切分歧,归根到底都是信仰立场与释经立场的分歧。从圣经启示到对生活中某一个议题的应用,若最后有分歧,一定在源头有差异。推而广之,一切人间的观念与意见冲突,最终都是人-神关系的冲突,即人与人在“神观”上的差异,如“有神”和“无神”这两种神观。
回到你的问题,你说我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否违背了“政教分离”?建议你读《威斯敏斯特信条》关于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章节(23章),并以此查考圣经。我以下只针对你的看法说几点简单意见:
1、你对“政教分离”或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边界的理解,其实更接近于一个非信徒的世界观。我知道这一看法也影响着很多的基督徒,尤其是分离主义倾向的教派。但是,首先,“政教分离”从来不是一个神学概念,也不是圣经概念,而是一个近代政治学的概念。政治学上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并不完全符合圣经。第二,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离”的意思是“政府与教会的分离”,即政府不管理人的灵魂,教会也不针对人的身体行使公共权力;而不是指国家与信仰的分离。认为宗教信仰不能介入和影响社会、文化、政治和国家,这是一种无神论的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它的背后恰恰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思维,即国家与无神论宗教的合一。如欧美国家不能在公立学校教授上帝创造论,或20世纪“非基运动”期间,中国禁止教会办学的“收回教育权”政策。这都恰恰意味着国家仍然把自己当作真理的裁判者,它其实是以无神论为“国教”,以“非宗教”为国教,以此来决定什么理论是正确的,什么理论是错误的。荒谬的是,在“政教分离”的口号下,多数现代国家已逐渐走向政教分离的反面,变成了无神论宗教支配下的“政教合一”国家。这种强大的意识形态,主宰着今天这个世界,甚至影响着很多基督徒对这一议题及相关圣经经文的理解。但这与圣经启示及改革宗传统是相悖逆的。第三,“政教分离”的第二个意思,是政教的互补。即承认国家和教会都应当顺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上帝既是教会的王,也是国家的王。因为地上的一切权柄都是出于神的。国家和教会应该彼此尊重、彼此分离也彼此合作。打个比方,国家和教会是世界的两个副董事长,分管两个部门。他们应该分离,是因为他们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长。这是一种政教互补和承认上帝至高主权的“政教分离”观;而不是反宗教的、要把上帝从政治、文化和公共生活中赶出去的政教分离观。基督徒要接受的政教分离,应是前一种,而绝不是后一种。
第四,你引用了路德的话,但路德的意思是反强制和反暴力,这和我们讨论的议题没有关系。不管基督徒是否反对同性恋婚姻,这种反对都只是言论的反对,用路德的话说,就是唯独相信上帝话语的力量。路德反对一切强制力,但他恰恰强调基督徒的宣讲和写作,要“以你们的口为基督的口”,好叫一切不义非因人手而灭亡,而是因上帝的道而灭亡。任何人群都有权表达它的立场,并试图影响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基督徒也一样。只要这种施加影响的方式没有借助政府的强制力,就与“政教分离”没关系。并且,“政教分离”这一政治学概念,也并非路德宗的观念。恰恰相反,若以世俗的理论看,路德宗的“政教合一”色彩是非常明显的。北欧的几个路德宗国家,长期都以路德宗为国教。在今天的德国,扶持教会依然是国家的义务之一,牧师也领取国家财政的薪水。英国也一直以圣公会为国教,并且在国家元首和教会领袖这两个职分上也是“政教合一”的。但我想没人能否认英国是世上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并是当今世界的宪政、法治和自由主义的源头,包括宗教自由。我提及这些事实,是希望你能以福音反思学术,而不是顺服于世俗学术的概念去诠释福音。到加尔文之后,新教才形成了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一种完整的理解。但这种理解也从未在神学上被称之为“政教分离”。我说过,这是近代政治学的概念。基督徒当然也认同这一概念,但却不是以无神论的那种理解方式、不经过圣经的光照而去全盘接受;结果变成对这个世界的放弃。
2、如果你查考圣经,并领受宗教改革以来的信仰传承,我想你会接受,在这个天父的世界中,从来没有什么只是“该撒(凯撒)的物”,而不是“上帝的物”。该撒和上帝不是一种二元主义的关系。我们对政府的顺服,只能是在承认上帝的至高主权、一切权柄都出于神的系统神学的框架下去接受,而不是在一种二元论的框架下去接受。当耶稣称钱币是该撒的物时,因为钱币上印着该撒的像。国家发行的钱币,在一定的意义上属于国家。并体现国家从上帝而来的治理权柄。只是在这一受托的权柄之下,我们有纳税和其他顺服的义务。
3、圣经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婚姻是“该撒的物”。相反,《创世记》清楚告诉我们,婚姻是上帝亲自设立的。这一设立发生在亚当堕落之前,直到挪亚之后,同样约束并祝福所有亚当的后裔,而不只是给亚伯拉罕的后裔。尽管远古的启示因着罪而模糊不清,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依然是地上万族最普遍的对婚姻的认识。因为神把这样的认识与记忆放在了人的灵魂里。最近三百年的哲学与学术史,受到各种无神论、进化论和多元主义世界观的支配性影响。尤其中国人对远古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主义及其学术支撑系统的影响。如恩格斯在摩尔根的人类学研究之上,对于婚姻、家庭和国家起源的很多错误观念。韦斯特马克的巨著《人类婚姻史》,则有力反驳了摩尔根,否定了所谓人类先有过乱交或群婚阶段的知识神话。在学术上强有力地论证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古老性和永恒性。人类从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的家庭,构成最基本的、先于国家的社会单元。所以我说,婚姻的定义,不在国家的立法权之内。这不但符合圣经的启示,也是自由宪政的政治学理论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因此在法国大革命之前,也就是国家走上彻底反宗教的偶像崇拜道路之前,在欧洲,婚姻从来是由教会来宣告和见证的。在中国走上近代革命之前,婚姻也从来不是由国家来见证的。国家篡夺了定义和宣告婚姻的权柄,这只是最近二、三百年国家不断悖离上帝的结果,而不是圣经对于“该撒的物”和“上帝的物”的区分。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反对国家继续在这条悖离的、自以为神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4、反对“同性恋婚姻”并没有限制同性恋者的任何权利,所谓“合法化”就是还没有合法。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同性恋者有性交的权利,我们不赞同,但我们不能寻求强制矫正。但是,同性恋者从来就没有过“结婚”的权利。换言之,同性恋者要求的,是他们从未有过的一样东西。不但圣经中没有,在世上从亚当夏娃以来的世俗历史中也从来没有过。今天,同性恋者的权利只是是呼吁和表达的权利,这个权利当然不能剥夺,也没有人要剥夺。基督徒反对的,不是他们争取合法化的表达自由,而是那个“合法化”的内容和结果。我们反对的,是这个国家陷入一个自始祖以来,尽管人类不断堕落,但也从来没有堕落至此的一个地步,那就是通过政治国家的权柄,向天使和世人宣布,将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的性关系称之为“婚姻”。这个口子一破,你就没有理由不能宣布二男一女、三男两女、乱伦、人兽的各种性交都可以被称为“婚姻”。现在一些国家开始这样做了,我不知中国是否也会走上这样的道路。结果在上帝手中,审判也在上帝手上。“人群中预定得永生的人”,也必有蒙恩悔改的一天。但忠实地传讲神的话语,却是我们在这个世上的本分。若有一个字没有传,若有一个人没有对他讲。在基督的台前我们就交不了帐。在这个弯曲悖谬时代的许多公共议题上,“我反对”,就是福音派基督徒一个理所应当的立场。当然不只是反对,当然更需要爱心,当然更要谦卑柔和。但是,说“我反对”,就是一个简单清楚的本分。因为神甚至令人惊奇地,把他的话语托付给了他的教会。教会不说,就是背主。
在基督里问安。愿每一个基督徒,能以我们的口为基督的口。愿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引领这个国家。
你的弟兄王怡
2007-9-5
之十一:信仰与审美
一、
Pilgrims,谢谢你问到摇滚与信仰的话题,换言之基督教与审美有什么相干?我以前也喜欢摇滚,不过不偏爱重金属,特别喜欢早期民谣风格转换时代的,列侬和迪伦,现在也常听他们的音乐。摇滚是撒旦的音乐吗,或基督徒是否可以听摇滚。第一,我不会泛邪灵化地去理解一种音乐形式(新纪元音乐除外,因为它可能直接寻求、指向和依赖属灵的力量),罪人的一切艺术自然充满罪人的性情。其中忧伤绝望的,身陷囹圄而一咏三叹或呼天抢地的;其中仰天长啸或回首无语的,上下求索或求而不得的;都可能打动我们,叫我们看见自己某一部分的生命光景。叫人四顾茫然,或者升起寻求仰望的渴望,也可能熄灭黯淡的心中盼望。还记得高三的一个中午,我第一次听黑豹乐队的《无地自容》,躺在床上哭得一塌糊涂。然后抹把泪,匆匆上学。我想你一定有过类似的体验。最近看到一位诗人弟兄也困惑于信仰与诗歌的话题,也问到我为什么不再写诗了。人类的诗歌史有两个极致,一个是哀歌,几乎最好的诗人写得最好的诗,都是哀歌。里尔克和海子是两个典范,那是一个寻找天上家园的罪人能够写到最好的诗。另一个是赞美诗,在我看来,圣经中的《诗篇》和《雅歌》是神人合作的永不可逾越的人类诗歌的极点。而弥尔顿的《失乐园》和《复乐园》则是圣经以后人间诗歌所能达到的最高的次点。
第二,所以我想这不是应不应该听的问题,那样也许会陷在律法主义的罗网中。保罗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真正要问的是,你觉得美吗?当你的生命被圣灵更新之后,你从一个自我中心的世界,来到了一个天父的世界;从一个亚当沉沦的国度,迁到了基督恩典的国度。以前觉得美的,你仍然觉得一样美吗,以前觉得不怎么美的,开始经历美了吗?
一切审美体验都是生命体验。基督信仰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观,因着我们的生命被更新,我们的审美观也一定会被更新,有些和以前一样,有些不同,有些可能被彻底倾覆。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奇妙的历程。这两年来,我最爱的音乐不可能不是古典圣乐。我逐渐体验到巴赫的音乐,仍然是人类迄今为止的艺术高峰。我在这样的音乐中获得的喜悦、盼望与审美体验,本质上也是属灵的体验。信仰改变我们的,也许首先是从心灵到外在行为的一些变化,随后是人生观的更新,就如《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一问所说的,“一生荣耀神,并以他为乐”。然后是整个价值观与世界观的更新,活在一个“万有都本于他、依靠他、归于他”的宇宙世界。我个人以为审美观的更新,可能比人生观还更难、也更靠后一点。生命仿佛刹了车,但内在观念及审美体验,总要再往前冲一段。这也不是一个律法主义的排列或马斯洛式的层次论,而是一个经历神的恩典的,真实而鲜活的生命过程。如果你像当年的英王乔治二世那样,在听到亨德尔《弥赛亚》中的《哈里路亚》时,不能不叫这位人间君王从他的座位上起来,站着听完了这首大合唱。你一旦经历过,回头再听摇滚,就发现以往那些审美体验就如凹凸不平的山丘,好,但不够好;美,但不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