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尾声
被告席上依然演员本色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北京正义路一号人头济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这里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主犯共十六名,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
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蚊。内中
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死,出庭受审的是十名主犯,人称
“十恶不赦”。
下午三时整,庭长江华宣布开庭。
三时十五分,江华宣布“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已经四年多没有公开露面的江青,在两名女法警的押送下,走出法庭的候审室,
站到了被告席上。
江青是梳洗打扮了一番出庭的。她的目光是傲慢的。据云,在出庭前,她为自
己订了三条“决心”:
“一、永远保持英雄形象,保持革命者应有的志气;”
“二、绝不向修正主义者低头;”
“三、坚持真理,不认罪、不怕死。”
据副庭长伍修全回忆:在开庭之前,“我们还到关押江青等人的秦城监狱,在
不被他们知道的情况下,一一观察了这些即将受审的主犯。记得我那次看到江青时,
她正坐在床铺上,用手不住地摩平自己裤子上的褶纹,看来她一方面是感到很无聊,
一方面还是有点穷讲究,坐牢也不忘打扮。她每次出庭前都要梳梳头,衣服尽量穿
得整齐些,时刻不失她的‘戏子’本色。”(伍修权,《往事沧桑》,上海文艺出
版社一九八六年版。)
据云,江青在关押期间,每日闻鸡起舞,锻炼身体,为的是上法庭“捍卫无产
阶级文化大革命”。她说:“造反有理,坐牢;革命无罪,受刑;杀头坐牢,无尚
光荣。”
开庭之前,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江青曾会见律师。她提出,“委托史良
作我的律师”。
律师答复她:“史良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她不可能出庭为你辩护。”
江青说:“我提出多少次了,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候感情一激动
会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有人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
以同顾问商量。”
律师答:“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委托他辩护的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
有关,都会作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了‘顾问’的作用。”
江青也就向律师问起问题来。她很快就发现,律师是站在“那边”的立场上,
解答她的问题。
她恼怒了:“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
这样,江青拒聘了律师。
公审之前,江青被押往正义路法庭候审室。那候审室共十间,供十名主犯各居
一间。屋里有一桌、一椅、一床和一个厕所。她提出要在床头挂一幅毛泽东像,遭
到拒绝。不过,她要求在桌上放一套《毛泽东选集》,倒是被接受。
江青依然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总是穿一件黑色棉袄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
棉袄的领子上打了一块补丁。比起其他九名主犯来,她坐在被告席上,表情要“丰
富”得多:时而冷笑,时而蔑视,时而怒气冲冲,时而装聋作哑,依然演员本色。
她跟张春桥全然不同。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耷拉着脑袋,如一段木头。
她则喊喊喳喳,要辩解,要“反击”。
在受审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江青总共出庭十次:
第一次,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法庭宣读起诉书;
第二次,十一月二十六日,庭审“长沙告状”。
第三次,十二月三日,庭审“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非法逮捕
无辜;诬陷王光美”。
第四次,十二月五日,庭审“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搞刑讯逼供,制
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特务’、‘反革命’”。
第五次,十二月九日,庭审“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
第六次,十二月十二日,庭审“伙同康生诬陷迫害中共八届中央委员;诬陷迫
害邓小平;诬陷陆定一”。
第七次,十二月二十三日,庭审“诬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第八次,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辩论。
第九次,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庭辩论。
第十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听取法庭宣判。
“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在最高法庭对江青进行犯罪事实调查时,江青最常用的答复词是:“不记得了。”
有时,进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记得了。”
查一下庭审记录,江青回答“不记得”,几乎占她答话的十之七八。
偶然,她也答复:“是事实。”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进行辩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规定,知道她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
礡”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
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
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
“史诗”来!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于是,江青拿起了一叠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那标题,似乎还算
“谦虚”,只是“一点看法”而已。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
“项庄舞剑,意有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
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穷凶极恶,
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妖言惑众。弥
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
——暗中。栽赃嫁祸他人,推责盗誉——缺公。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施耍臭名,罗
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笑修正主义螳臂之辈,推动世界的动力乃是
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
开演讲:
“逮捕审判,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丑化亿万人民
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
“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
“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
大历史事件!”
江青说起了自己当年跟毛泽东转战陕北,质问法庭:
“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
哪里去了?!”
江青念《我的一点看法》,历时近二个小时。
江青念毕,把原文交给了值庭法警。
审判长反复问江青:“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答:“已经累了,到此为止。”
于是,审判长宣布把江青带出法庭,休庭。此时已是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二十四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
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
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
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江青发怒,说审判长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她谩骂法庭,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
她大声说道:“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
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
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
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宣判时的闹剧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爆满。对十名主
犯公开宣告判决,在这里进行。
这天,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显然,出于对最后判决的关注,她
一夜没有睡好。
开庭之后,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达一万六千多字,江华读完
“集团罪”部分,然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十名主犯“个人罪”部分,再由江华接
下去,直至全部读毕。
在“个人罪”这一部分,江青名列第一位。关于江青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
责任,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
革命集团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
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
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
务”、“反革命”的伪证。一九六七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
捕关押杨一辰、杨承柞、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作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
他“突击审讯”,使杨承柞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
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
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
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
禁,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
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
重伤致死。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
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一九六六年十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蚊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五人
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一九七六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三
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
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
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
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
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江青戴着耳机,侧着脑袋,很仔细地听着伍修权宣读的关于她的“个人罪”的
部分。
最后,由庭长江华宣布判决,他以极其严肃的口气念道: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
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顿时,全场寂静无声。江青伸长了脖子,屏息敛气,侧过了耳朵——她预料,
排在第一名的,一定是她。
果真,伍修权提高了声调,放慢了速度,每一个字都念得清清楚楚: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
江青一听,顿时歇斯底里大发作,乱喊乱叫。
此时,万众欢呼,人心大快。
随着伍修权的命令:“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两名身穿蓝色制服、腰佩手枪
的法警,拖着耍赖的江青,拉出了法庭。
到了外边,法警一松手,江青干脆倒在地上打滚,大哭、大吵、大闹,口中还
不断念念有词:“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
这时一位法警对她猛喝一声:“江青,你听清楚了没有——判处你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
就像吃了“止哭剂”似的,江青一听,不哭、不吵、不闹了,马上乖乖地从地
上爬起来。
原来她太沉不住气了,刚才她在法庭上只听见“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就闹了
起来,没听见后面的一句话——“缓期二年执行”。
江青,在历史舞台上演出了精彩的一幕闹剧——她太沉不住气了!
关于江青的判决,伍修权曾说过特别法庭反复研究的情况:
“这次判决,在国内是大快人心,国际上的反应基本上也是风平浪静,各方都
认为我们判得还是合理的,没有发生什么异议。在宣判以前,国际上的反应是比较
强烈的,当时我们已经看出苗头,如果立即杀了江青,反映可能很坏,有的国际组
织呼吁要援救江青,有的外国人到我国驻外使馆去请愿保护江青,并且国际上曾经
有过这么一条,即对妇女一般不采取死刑。虽然我们是独立审判,不应受外国的影
响,但这些情况在判刑时也不能不予考虑。根据判决后的国际舆论来看,我们做得
是正确的。原来估计国内可能会有人不满,现在看来也都被大家理解和接受了。”
在判决后的第二天——一月二十七日,特别法庭派出司法警察,向江青送达了
判决书。
在判决后一星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正义路一号,
逐一会见十名主犯。江青见到彭真时,骂他是“邓小平的走卒”,她要“见华国锋
问个明白”,并要求“见邓小平一面”。彭真见她毫无认罪的表示,谈话也就不了
了之。
唐纳的后来
走笔行文至此,顺便交代一下本书前文提及的、与江青关系颇为密切的几个人
物后来的命运。
幸亏唐纳在“文革”岁月,身居海外,“旗手”鞭长莫及,他才免遭毒手。
虽然由于他跟蓝苹有过那么一段关系,他的名字是人们熟知的,但是他与蓝苹
离异之后的经历,他怎样来到海外,他的后来情况如何,却是鲜为人们所知。
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回到了上海。
前《文汇报》总编辑徐铸成,在一九八一年出版的《报海旧闻》中,这样提及
唐纳:
“……正好这时(指一九四五年——引者注),英国大使寇尔从重庆来到上海。
原在《大公报》编过副刊的马季良(唐纳)兄,那时在英国新闻处工作,我们找他
商量,他对我们的打算,极表赞成。于是,我们写好了一份‘请帖’请他代为递交
寇尔。”
此后唐纳竟受徐铸成之邀,在上
江青著作目录
附录一:
江青著作目录
一、《宝宝的爸爸》(张淑贞),《新社会》半月刊七卷三期,一九三四年八
月一日。
二、《王秘书的病》(张淑贞),《新社会》七卷四期,一九三四年八月十六
日。
三、《催命符》(张淑贞),《新社会》七卷六期,一九三四年九月十五日。
四、《拜金丈夫》(张淑贞),《新社会》七卷八期,一九三四年十月十六日。
五、《还我和珊》(淑贞),《新社会》七卷十期,一九三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六、《读书杂记》(云鹤),《中学生》五十五期,一九三五年五月。
七、《为自由而战牺牲》(蓝苹),《电通》半月画报六期,一九三五年八月
一日。
八、《我与娜拉》(蓝苹),《中国艺坛画报》,一九三五年九月十三日。
九、《垃圾堆上》(蓝苹),《大晚报》,一九三五年十月十九日。
十、《我的职业经验》(淑贞),《青年界》九卷一期,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
十一、《随笔之类》(蓝苹),《大晚报》,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
十二、《农村演剧生活》(蓝苹),共十六篇,连载于《时事新报》一九三六
年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六日。
十三、《儿呀,快长快大吧》(蓝苹,抄录任钧的诗),《大公报》,一九三
六年十月十日。
十四、《悼鲁迅先生》(蓝苹),《大公报》,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再睁一下眼睛吧,鲁迅!》(蓝苹),《绸缨》月刊三卷三期,一九
三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六、《家庭里的事》(蓝苹),《大沪晚报》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十七、《三八妇女节——要求于中国的剧作者》(蓝苹),《时事新报》,一
九三七年三月八日。
十八、《关心于白薇者的提议》(蓝苹),《妇女生活》四卷六期,一九三七
年四月一日。
十九、《从〈娜拉〉到〈大雷雨〉》(蓝苹),《新学论》一卷五期,一九三
七年四月五日。
二十、《〈大雷雨〉中的卡嘉邻娜》(蓝苹),《妇女生活》四卷七期,一九
三七年四月十七日。
二十一、《我们的生活》(蓝苹),《光明》二卷十二期,一九三七年五月二
十五日。
二十二、《一封公开信》(蓝苹),《联华画报》九卷四期,一九三七年六月
五日。
二十三、《收获的季节》(江青),《东南日报》一九四六年九月七日。
二十四、《新时代的彩车——赠日本松山芭蕾舞团》(李进)《新华日报》一
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十五、《向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黑线开火》(高炬),《解放军报》一九六六
年五月八日。
二十六、《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上的讲话》(江青),
《红旗》一九六六年十五期。
二十七、《谈京剧革命——一九六四年七月在京剧现代戏观摩演出人员的座谈
会上的讲话》(江青),《红旗》一九六七年六期。
二十八、《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和庆祝大会上的讲话》(江青),《红旗》
一九六七年六期。
二十九、《江青讲话选编》,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八年八月出版。包括——
《在文艺界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人民立新功——在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二日)。
《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和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四月二十日)。
《在安徽来京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
《在接见河南、湖北来京参加学习班的军队于部、地方干部和红卫兵会议上的
讲话》(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在北京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九、十日)。
《在北京工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三十、《林彪(整版照片)》(峻岭),《人民画报》一九七一年七至八期及
《解放军画报》一九七一年七至八期合刊。
三十一、《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峻岭摄影》,《人民日报》,一九七一年
八月九日(又载《人民画报》一九七一年七至八期合刊及《解放军画报》一九七一
年七至八期合刊)。
(备注)
一、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大沪晚报》刊出署名“蓝苹”的《期待》一文。
但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八日《大公报》刊出《蓝苹启事》,如下:“十月二十九日本
埠大沪晚报副刊载有署名‘蓝苹’之《期待》一文,并非拙作,未敢掠美,特此声
明。”
二、一九三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大公报》《业余剧人们的三言两语》一文,刊
载蓝苹之语:“我希望我做一个黛沙而不是卡嘉邻娜。”
三、一九三六年七月四日上海《大公报》发表乔琳《唐蓝珍闻》一文。文提及
蓝苹“时常有稿子在报上发表”,“她到济南去的前后几天,还有好几篇稿子在
《时事新报》——《青光》(副刊)上发表。《南行车中》、《农村演剧杂写》是
其中的两篇”。经查核,《农村演剧杂写》即《农村演剧生活》,署名蓝苹。阅其
文章,确系蓝苹所作。《南行车中》则署名“蓝喷”。在《时事新报》上以“蓝喷”
署名而发表的散文、小说甚多,难以确定是否系蓝苹所作,故未列入以上日录。
蓝喷发表于《时事新报》上的文章有:
《松江之鲈》 一九三六年二月十九日
《小酒店》 一九三六年三月十六日
《登记》 一九三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香市小景》 一九三六年四月一日
《余山行》 一九三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渤海之夜》 一九三六年四月三十日
《探监》 一九三六年五月六日
《施医局》 一九三六年五月十四日
《小轮船上》 一九三六年五月十六日
《渔汛》 一九三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枫泾布》 一九三六年六月十五日
《南行车中》 一九三六年六月十八日
《公墓之夕》 一九三六年八月二日
《我做了肉票了》 (上、下) 一九三六年八月十八、十九日
《在轮埠上》 一九三六年九月五日
《旧照》 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一日
《生路》 (短篇小说连载六天) 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二至十七日
《新谷》 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粉笔字》 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残余的人类》 一九三六年十月二日
《小猪的市场》 一九三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秋夜》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三日
《六婆婆上全节堂》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七日
《某晨记事》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忧郁的调子》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雨天的旅行》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余山之行》 一九三七年二月十七日
《房东的故事》 一九三七年三月二十日
四、以上目录,收入江青公开发表的文章。在“文革”中,各地造反派、红卫
兵组织曾印行各种版本《江青文选》,收入的江青文章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关于
“革命样板戏”的一次讲话;二是在“文革”中在各种群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综合各种版本《江青文选》,篇目如下:
《在“电影指导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年九月八日。
《在“一般故事片题材规划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对几个话剧的批评意见》,一九六三年——一九六四年。
《对京剧(沙家洪)的指示》,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五年。
《谈京剧革命》,一九六四年七月。
《对〈红灯记〉〈革命自有后来人〉演出人员的讲话》,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三
日。
《同美术学院教员的谈话》,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参观美术展览时的谈话》,一九六四年冬。
《对沪剧(红灯记)的修改指示》,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音乐工作的一次谈话》,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查〈烈火中永生〉样片时的指示》,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对电影〈海鹰〉的指示》,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九六五年五月五日。
《对京剧〈奇袭白虎团〉的指示》,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
《对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指示》,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
《对〈南海长城〉的创作和拍摄问题的指示》,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
《对京剧改编工作的指示》,一九六五年一月。
《对改编京剧〈红岩〉的指示》,一九六五年一月。
《对于音乐工作的指示》,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
《给钱浩梁同志的信》,一九六五年三月。
《关于〈奇袭白虎团〉给张春桥同志的一封信》,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青同志就京剧革命问题给云南省京剧团的指示》,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
《对京剧〈海港〉的指示》,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一日。
《对京剧〈智取威虎山〉演出人员的谈话》,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
《对京剧〈平原游击队〉的指示》,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
《对交响音乐〈沙家洪〉的指示》,一九六五年。
《关于部分影片的批判意见》,一九六五年。
《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一九六六年二月
二日——二月二十日。
《江青同志给林彪同志的信》,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电影的问题》,一九六六年五月。
《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在北京大学对部分同学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在北京广播学院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在北京师范大学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在北京展览馆海淀区中学革命学生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在北京大学师生员工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八月四日。
《对“红旗战斗小组”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八月六日。
《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八月十六日。
《在首都红卫兵司令部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向资反路线猛烈开火誓师大会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月六日。
《在北京市中学批判资反路线誓师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在全国在京革命誓师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一司、二司造反联络站、三司等代表的座谈会纪要》,一
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人民大会堂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接见来京上访职工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在接见徒步串连来京红卫兵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接见赴广州专揪王任重革命造反团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一月四日。
《在新华社革命群众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一月七日。
《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北航红旗代表谈话纪要》,一九六七年一月十日。
《接见北京工人革命造反派时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九日。
《接见全国革命造反派出版毛主席著作委员会筹委会座谈会纪要》一九六七年
一月。
《接见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群众代表的谈话》,一九六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新闻片的谈话》,一九六七年二月四日。
《接见青海八·一八联络站纪要》,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在总后机关于部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日。
《在四川汇报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同芭蕾舞剧〈白毛女〉演出人员的谈话》,一九六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毛主席和江青同志“五一”节在中南海晚会上的谈话》,一九六七年五月一
日。
《江青同志等接见三军创作人员的谈话》,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对〈红灯记〉的指示》,一九六七年八月二日。
《对中国京剧院〈智取威虎山〉演出人员的谈话》,一九六七年八月七日。
《对工农兵芭蕾舞剧团演出〈白毛女〉的指示》,一九六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在北京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九——十二日。
《在接见天津市革命委员会委员和天津市革命群众代表时的讲话》,一九六八
年二月二十一日。
《接见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张永生、杜英信同志讲话纪要》,一九六八年五月十
九日。
《对交响音乐伴奏京剧样板戏〈红灯记〉的指示》,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九日。
有关蓝苹的报道目录
附录二:
有关蓝苹的报道目录
一、李云鹤演出《玉堂春》广告(王泊生昆剧团),《北平晨报》,一九三一
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中宣会召集电影谈话会》,《中央日报》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三、《中宣会昨召开电影座谈会》,《中央日报》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郑正秋先生在大夏大学讲中国电影教育之各方面观察》,《民报》一九
三四年三月二十四、三十一日。
五、《电影谈话会昨日闭幕》,《中央日报》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六、《费穆打圈的温,凑成两打》,《影迷周报》一九三四年十月十七日。
七、《费穆为联合导演辞职后贺孟斧将任联华导演》,《影迷周报》一卷十二
期,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八、《西席地米尔与电影清洁运动》,(费穆)《电影画报》一九三四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十七期。
九、《中国教育电影协会本届年会在杭举行》,《晨报》一九三五年三月十六
日。
十、《中国教电协会年会在京等会谈话》,《晨报》一九三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十一、《中宣会在沪召集国产电影二次谈话会》,《晨报》一九三五年四月十
五日。
十二、《为自由而战自由神之剧照》三期,《电影半月画刊》一九三五年六月
十五日。
十三、《娜拉的演员》,《民报》一九三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十四、《业余“雷雨”散记》,《民报》一九三五年六月十一日。
十五、《王莹与蓝苹在<自由神>中》(剧照),《中华日报》一九三五年六
月二十一日。
十六、《娜拉剧照》,《申报》(增刊)一九三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十七、《看过“娜拉”以后》,(海士)《民报》一九三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十八、《随笔——看“娜拉”后》,(白康)《中华日报》(上海)一九三五
年六月三十日。
十九、《观“娜拉”演出》,《晨报》一九三五年七月二日。
二十、《业余剧人公演“娜拉”》(剧照),《申报图画特刊》一百三十三期
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一日。
二十一、《蓝苹剧照》,《申报图画特刊》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一日。
二十二、《电通演员蓝苹》,《电影漫画》一卷四期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五日。
二十三、《论〈娜拉〉的演技》,(尤娜)《申报》《自由谈》一九三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
二十四、《电通》,《大美晚报》,(影剧特刊)一九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十五、《“娜拉”剧照二张》,《中华图画杂志》三十六期一九三五年八月。
二十六、《“自由神”中之要角蓝苹剧照》(自由神特辑),《电通半月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