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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人物

作者:李叔同 当前章节:401 字 更新时间:2026-5-11 14:24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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