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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作为思想资源的“蔡元培”.99

作者:郭德宏 当前章节:15381 字 更新时间:2026-7-23 03:06

但是,他又对一些同志的批评进行了反驳,如有的同志说他有领袖欲,想当总书记,反对毛泽东及《新民主主义论》时,他说“我在莫时确未反过毛”,“我曾〈从〉未反对过新民主主义论”,他只提了斯大林对中国革命提出了三个阶段,毛提出了两个阶段,当时他要求毛作过关于新民主主义论修改的声明,“是为的与国民党搞好些,以便更好的抗日”,“我心里也没有想过当总书记,季米特洛夫提出不许我当总书记”,“我的确想当大王,逻辑上得出的就是必然反毛,但心里并不那样想”。

与会同志插话对他进行了批评。在大家的批评帮助下,他表示愿好好改正,重新学习,重新工作,“我愿意做个驴子,慢慢走,跟毛走,看将来能赶得上吗?”[109]

《传记与回忆》说:“当王明同志又去出席会议时,毛泽东叫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在发言中批评王明(同时为了表示一下他们自己的态度)。后来,当王明同志第二次发言刚开始,就有康生、陈伯达等起来发问题叫骂,加以捣乱,但是王明同志一一给与驳斥。”

杨尚昆在日记中记载:“王明作第二次发言,没有彻底了解自己的错误,简直胡闹,致激起全会对之不满,纷纷质问,而自己总企图抵赖。康生说他的发言是吹、拍、骗。大家都指出其品质问题,要求他坦白,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而王的态度,是与全场对立的,且因继续挑拨,而对个别同志的质问,则采取讥笑的态度。总观此人是毫无进步,野心未死,还有待机反攻之企图。”[110]他在回忆中还说:“会议本来准备在12日结束,但因为王明第二次发言中,对同志们的批评反唇相讥,并且挑拨离间,态度非常对立,很多同志纷纷起来质问,会议延长到晚上9时仍难收场,只好延长一天。”[111]

3月13日 任弼时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批评王明。

杨尚昆回忆说:“在13日的会议上,任弼时同志出来讲话。他说:党对王明的方针是等待,欢迎他进步,而他自己却伺机反攻。不诚恳,个人主义,玩两面手段。昨日发言最后有进步,承认有个人主义。希望他继续进步,抛弃个人主义,党仍是欢迎的。”[112]

同日 毛泽东在《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总结》中,专门讲了如何帮助王明改正错误的问题,他说:

如何帮助王明同志改正错误?许多同志都讲了,王明同志的发言很不好。他昨天后半段的发言,比较有些进步。问题是他现在失掉了主动性,是被动的,其原因在于他没有自我批评,不愿意承认错误及其错误的基本点。他的“主动性”还停留在四中全会及十二月会议上,而那些是错误的,已经受到了批判,那是一条完整的错误路线,“左”的右的都有。在中国产生这样一条错误路线,恐怕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社会现象在党内的反映。

至于王明是否有个人野心,这一点他是不承认的,我认为也没有十分必要一定要他承认。但他承认了个人主义,这就是说不以人民利益为第一,而以个人利益为第一了。其实,个人而成了主义,这也就很可观了。个人野心,他觉得不好承认,实际上内战时期及抗战时期两次错误路线的总司令是他,虽然他并没有总书记、总司令的称号,名称只是什么委员等等,但那是没有关系的。实质是他企图按照他的面貌来改造党,这在内战时期表现为小资产阶级的形态,在抗战时期表现为资产阶级的形态。这种现象,在世界上别的国家也发生过。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有这种思想,王明是他们在党内的代表人物。内战时期的错误路线,讲完全一点是王明、博古路线,简单一点称王明路线也可以。抗战时期的错误路线,总司令就是王明,是他单人独枪担当的。立三路线的总司令是李立三,而不是向忠发,虽然向忠发是总书记。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王明路线在内战时期是“左”,在抗战时期是右,但它的阵容起了一些变化。王稼祥、洛甫在遵义会议就已觉悟了,六中全会后博古等也觉悟了,经过整风和路线学习,这些同志更觉悟了,而王明仍未觉悟。七大时,王明写过声明书,但两个月后他说那是被迫写的,想不承认。直到这次发言,他还未觉悟。他昨天发言的后半段说了些老实话,我们欢迎他这一点进步,看他以后怎样做。

党内曾经有些人想按照他们的口味来改造党,但没有达到目的;可是,要是他们达到了目的,那就坏了。这个问题的性质是社会上的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整风运动提高了同志们的嗅觉,缩小了教条主义的市场。有人说,这是阴谋,是要取而代之。其实,这不是阴谋,而是阳谋,也是要取而代之。王明对党内“左”、“中”、“右”一齐打,打了“左”派(反立三路线)打“中”派(反周恩来、瞿秋白的“调和路线”),打了“中”派打“右”派,把老人打得差不多了。许多人讲篡党、篡军、篡政,是确有其事的,是从四中全会开始的,不是从五中全会开始的,一直到王明在共产国际,到他从苏联回国,到六中全会。六中全会,一滴酒精使微生物缩小了。两个钦差大臣,一个是王明,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回来传达了所谓“国际路线”;一个是王稼祥,一九三八年夏天回来也传达了国际路线,但他传达的和王明的“国际路线”不同。王稼祥带回来国际文件,成了一滴酒精,滴下去,微生物缩小了。经过整风,微生物更大为缩小了,破除了迷信。但是王明的头脑里,仍有微生物,还没有消毒。

我同意要王明写个东西。博古、洛甫等过去都写过的。写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定案,以后还有完全的自由,完全推翻或部分修改都可以,不是像过去那样强迫签字,定成铁案。是否要限制一点时间?我看要,像过去那样没有时间限制,恐怕不妥当。我看可限定一个月的时间,但这要王明自己说说意见。(王明说:一个月可以。)这中间搬往北平的时间不算进去。以后还是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凡属在党内犯了错误的,都要给他分配工作。不仅要欢迎他积极找我们谈,我们也要找他谈,向他做工作。我们党内有许多同志懂得要向傅作义做工作,要向民主人士做工作,但只要一个人一挂上共产党员的招牌,就不向他做工作了,这是不好的。对于有错误的同志,我们还是要做工作。[113]

在这个总结中,毛泽东还批评了王明的一个提法,他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的统一,应该这样提法,这样提法较好。而不应该像王明同志的提法,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具体运用和发展’,这种提法不妥当。因为照王明的提法,则有点划分‘市场’的味道。世界上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范围很宽,一划分开,就似乎是说,斯大林只管那些工业发展的地方,而殖民地半殖民地就归我们管,那岂不就把马克思主义的‘市场’分割了吗?而且,我们说殖民地半殖民地归我们,可是有那么一个国家,提出不买你的货,而要直接到莫斯科去买货,这又怎么办呢?另外,如果是真理,那它就有点普遍性,就不能不超过一定的范围。比如,拿日本来说,按照王明的提法,它现在算归我们,将来美帝国主义撤走以后,它又该归斯大林管了,这岂不是笑话?”[114]

毛泽东在这个总结中还说:关于中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问题,他说,“毕其功于一役”,我是在流血的革命这一点上说的,就是说,流血的革命只有这一次,将来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那一次不用流血了,而可能和平解决。但这只是可能,将来是否不流血,还要看我们工作的努力。如果国家(主要的就是人民解放军)和我们党腐化下去,无产阶级不能掌握住这个国家政权,那还是有问题的。至于说,“政治上、经济上都毕其功于一役”,那是不能这样说的,王明同志这样说,那就错了。[115]

会议结束时,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决定要王明写一个检讨错误的声明书。

但王明在《中共半世纪》一书中对此加以否认,说并没作这个决定,只是毛泽东在《二中全会的闭幕词提纲》第六点中提出“如何帮助王明同志改正错误”。书中说:“对一九四八年十二月我同他的谈话,对我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发言,毛泽东当然满腔愤怒。因而他在二中全会的结论里,指责我始终反对‘毛泽东思想’,说我的发言里‘含有毒素’。而在发给全党内讨论的所谓他‘在二中全会上的结论的要点’中,专门写上一点:‘如何帮助王明同志改正错误。’借此又在全党发动一次反王明的运动。”[116]

3月16日 据王明《中共半世纪》一书说,毛泽东曾到他家里找他谈话。

书中说:“一九四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五时,毛泽东来我处(当时我们都住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这个村子里),把所谓博古、洛甫和杨尚昆同志的‘反省书’交给我,要求我也写这种所谓‘三骂反省书’,就是‘骂自己,骂他们(博、洛、杨等),骂俄国人的反省书’。毛泽东得意洋洋地叙述了他用什么方法强迫博古等人写‘反省书’后,喊道:‘如果你不写,我也用对待博古的办法对待你!’我当时不仅严词拒绝他这种无理和非法的要求,斥责他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动,而且严正警告他说:‘如果你敢于把你的手染上王明的血,你自己将永远成为反革命分子,成为共产主义叛徒。’我向他声明说:‘我不仅不写,而且不看这样的东西。’叫他拿回去。”“毛泽东面红耳赤地说:‘写不写由你决定,这三份东西留给你看吧。’我遵守自己的声明,从未看过。孟庆树同志大概看了一下说:‘这三份所谓博古、洛甫和杨尚昆同志的‘反省书’的主要内容,无疑都是毛泽东伪造的。”[117]

《写作要目》说:王明在七届二中全会闭幕时,王明撰写了“毛王关于二中全会上八个问题的谈话记录”。主要内容是:“毛指责王:1)不应说得太系统;2)不应引证马列主义著作和共产国际决议;3)不应说明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的异同点;4)不应说自己对革命转变问题的意见;5)不应说出王曾为了反对《新民主主义论》给毛写信事;6)不应说出毛王对季米特洛夫来电有争论;7)不应说功劳应归马列主义、党和人民,而不归于个人;8)所谓拉拢林彪等。王明同志当时即一一予以反驳。”

同日 作七绝《宁死不屈党人节(坚拒毛泽东要求写“三骂声明”)》,内容是:

“三骂声明”绝不写,任他逮捕与枪决;

文公取义照丹心,我愿舍生为马列。[118]

3月23~25日 从河北建屏(今平山)动身抵北平,住香山慈幼院附近。[119]

春 作七律《岳飞之死》。[120]

4月10日 《谢觉哉日记》记载:“王明及法委同志来谈:一搞新法学研究会,二办法律学校,三出法律刊物。限期写出计划。”[121]

4月 作七律《我军解放南京》,并于同年作七律《我军占领南京》。[122]

5月23日 写信给周恩来,说有几个问题请帮助解决:(一)您提议沈衡老、张之〈志〉让、沙千里、王之相加入法委会作委员,因须经中央书记处通过一下才好,请便中在书记处会上提出解决(冀贡泉、周新民是否可作委员或参加法委会议,亦请考虑示复)。(二)法委会和新法学研究会须有办公地点,有人提议将议会街法政大学旧址拨归我们,请代向华北局交涉一下如何?(三)沈老、张志让提议设法请苏州的陆鸿仪,上海的潘震亚、张定夫、史良、闵刚侯、俞仲骆等进步法学界人士来平,以便谈清新法学观点后,或者南下做法律工作,或者留平工作。能否办到,请便中示复。

5月27日 《谢觉哉日记》记载:“王明病,代为主持法委开会,讨论新法学会章程。”[123]

5月 家庭迁往北平东皇城根骑河楼孟公府2号,从此再未搬动。[124]

同月 对南下解放军工作团作报告。[125]

6月1日 致信谢觉哉、陈瑾昆两老并李木庵、何思敬、郭任之、杨绍萱,说送上致刘少奇、周恩来同志、林董二老信稿一件,请审阅并提示修改意见。信后附了6月2日关于新法学会问题致少奇等同志信。谢觉哉看后在信上批示:“法学会的领导核心,要王明同志参加才好”,郭任之署名同意。

6月2日 致信刘少奇、周恩来及林伯渠、董必武二老,说送上新法学研究会暂行简章草案,请即提出指示,以便遵示修改后,提交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作为向成立大会介绍通过的法案。发起人大会拟于下星期内召开,因各方面催促甚急,发起人名单亦一并送上(内有王明),请加以审阅指示。另外,信中还请示了几个问题。

《传记与回忆》说:“到北京后,刘少奇同志说:‘法律委员会要办两件事:一是组织新法学研究会,二是办政法学院。’王明同志办好后,交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徐平等同志负责。”

6月3日 致信周恩来,说沈衡老[126]来问我,准备成立的司法委员会与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关系如何?司法委员会除司法工作外,是否也管立法工作等?我因不知这些问题,不能答复,请您便中复示,以便他再谈起时,我可以将您的指示报告他。

6月4日 与谢觉哉联名致信刘少奇、周恩来,说将罗迈同志送来与李达先生谈话中涉及法委工作方面之记录转上一阅。实际上李达先生所提两个问题,乃我们许多司法同志,党外与法律有关民主人士的一致意见,实为当前立法工作中之急切问题。这两类问题是:一、关于立法方面问题——在正式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后,人民民主政权急需进行新法律的必要建设工作。而立法方面首要迫切之问题,则为起草七种法律大纲,即:(1)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2)民法大纲;(3)刑法大纲;(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5)刑事诉讼简易程序;(6)监狱;(7)检查制度暂行条例。二、关于训练司法干部问题——我们计划以政法大学与新法学研究会为基础,进行司法人员的训练工作。信后,有王明写的附注,汇报了本日上午法委会与司法部召集法律问题座谈会的情况,并说因所涉问题范围甚广,决定于下星期四晚上六点半再继续座谈。

6月 中国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成立,沈钧儒任主席,王明任副主席兼筹委会主任。

同月 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成立,沈钧儒为筹委会主席,陈绍禹为副主席。[127]

7月1日 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王明于这年写七绝《论人民民主专政(评毛泽东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128]

7月14~17日 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召开,王明被选为出席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

《谢觉哉日记》7月17日记载:“社代发起人大会毕。推举出席政协代表十五人,法学方面为陈绍禹、谢觉哉、张志让。”[129]

7月28日 谢觉哉等到孟公府2号王明住处开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常务委员会。[130]

7月 作五绝《悼季米特洛夫同志》:

国际风云变,舵师胆识佳。

四思风雨夕,闻耗泪如麻。[131]

8月22日 与谢觉哉联名致信陈毅、潘汉年,说北平政法大学及新法学研究院招生简章已于15、17两日先后公布,并曾发新闻广播,凡合于简章规定条件而又愿意学习改造的律师,可持上海人民政府介绍来平照章报考,说每期名额有限,上海来者最好不超过100人,请注意。

同日 写信给董必武转毛泽东,请求允许去苏联治病,未获允许。[132]

8月 与董必武、谢觉哉联名致信刘少奇,说遵示将中央关于接受国民党司法机关的补充建议(草案)加以讨论修改,请审阅指示,说其中“停止私律师职务也是对的”一句已删掉,并说明了私律师的两条出路。

同月 写一长信给刘少奇、周恩来,作为法委工作报告并请示有关问题。

夏 于北京西部作五绝《泪洒香山(悼任锐同志)》。[133]

9月2日 代中共中央起草关于上海市法院工作问题给上海市委的指示,经周恩来签发。文件说上海市伪法院接收工作报告收到,有四点意见提请考虑与答复。

同日 代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律师制度改革问题给上海市委并告华东局,各中央局及分局的指示,经周恩来签发。文件说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我们拟采取公律师为主私律师为辅的律师制度。旧律师愿在人民民主国家继续执行律师业务者,须一律重新进人民政府所办之政法学校或司法训练班或新法学研究机关受训。

9月18日 出席在北京饭店召开的新政治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9月21~30日 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被选为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举行第一次会议,任命王明为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原中央法律委员会取消,其任务移交给法制委员会。

《传记与回忆》说:“法制委员会除起草了婚姻法,还审查了中央人民政府各机关的组织条例,起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可惜除了婚姻法得以确认公布外,其他各种法规都未能确定,这里主要原因是毛泽东反对法律。他说:‘各种法规都是束缚手足的东西。’所以他经常以他个人意志决定一切,因而在所谓‘整风’、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时,更不用说在‘文化大革命’时,都是随便乱打乱杀,真是无法无天!”

同日 作七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34]

10月5日 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在北京成立,王明被选为理事会理事。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同志是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的理事。北京解放后,1949年曾带病给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给南下第三工作团(一千多人)、给政法五机关[135]、给北京大学等处作报告,题为《中苏友好、国内外形势与我们的任务》。在政法五机关作报告后,沈老钧儒说:‘王明同志!你的报告很好。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提法。’”

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发出任命通知书,说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陈绍禹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

10月21日 出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10月23日 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与王明谈话,指出他不尊重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检讨错误的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136]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请求到苏联治病的信“不但未允许,反而惹了祸来——毛泽东用中央政治局的名义派刘少奇同志于10月23日来到王明住处,找王明同志谈话,要王明按照二中全会决议写声明书(实则二中全会没有任何决议),并把自己过去在内战和抗战时期所写的各种论文都加以否定的批评”。

同日 致信季龙先生并转李、戴两老,说送上原张(曙时)、李(木庵)二位所拟之“法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并附上李木庵所拟几点意见,请加以研究修改。法委之组织,须视此工作任务而定等。

10月2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在决议事项第九项中指出:“由于王明同志尚未按照今年二月二中全会决定对所犯错误写声明书,刘少奇同志已在十月二十三日代表政治局和王明同志谈话,指出王明同志不尊重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中央政治局听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后,认为刘少奇同志对王明谈话时所采取的立场是正确的,王明同志必须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并按照二中全会上同志们对王明同志所作批评的方向及王明同志在会议上所作愿意写声明书的口头表示,从速写好声明书,交政治局审阅。”

秋 于北京作七绝《过文公祠》。[137]

11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由主任杨尚昆署名的通知,将10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王明的决议事项通知王明。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同志接通知后,气得几天几夜不能入睡,肝胆炎肠胃炎一齐发作,接着心脏衰弱。我找中西医生来帮忙,花了很大力气,才使病人转危为安。”

11月6日 写信给毛泽东,说:

您在本年三月二中全会作结论时,要求我对于您所指出的我在内战时期和抗战时期所犯的错误再写一次声明书,现遵示声明如下:

一、“关于内战时期错误问题,我于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已经写了一封信给六届七中全会,表示完全接受七中全会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去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主席四五次反复问我对《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还有什么意见?并说,如果我认为有那些不合事实的话,中央可以修改决议。前几次,我均答复已没有什么意见了。最后一次(十二月哪一天晚上,记不清了),当时我觉得既然主席这样反复地询问,不妨遵照主席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指示,将我想到的有些意见向党的领袖陈述一次,现在我再向中央正式声明一次:我完全接受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决议中提到的一些历史问题,再不向任何人发表对任何问题的不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抗战初期错误问题,中央作出结论,我是一个党员,一定接受和服从。”

11月27日 写信给毛泽东说:“我请求你最近几天来我处谈谈,并请抽出较久点的时间,我迫切地期待着,如何?请示复。”

12月29日 因王明经常累病,身体更加恶化,孟庆树写信给刘少奇,请他允许并设法让王明到苏联治病。过了几天,孟庆树接到刘少奇回信,他要王明自己也写信给中央。[138]

本年底或明年初 刘少奇在前门外某大礼堂召集全北京干部大会,要王明报告废除六法全书和马列主义对国家与法律的观点,会后与他一起到薄一波家里吃饭。[139]

本年 上海华夏出版社出版洛甫、王明著《青年学习问题》。[140]

1950年 46岁

1月1日 致信许鸿,表示问候,并说“到华中时可否就便将修高兄问题解决一下?他现在在长沙明德中学住闲”;自己“身体不行(肠胃心脏),一累即病,妨碍工作甚多”。[141]

1月9日[142] 张志让致信王明说:“顷与沈老谈京津两市二审法院事,其中有具体问题几个,须与先生先作一度商讨。拟请于医生允许后,侭先约时一晤。沈老当偕吴副院长闵秘书长及志来谈也。”王明即日在信后批示:“志让先生:请与各位明日(十日)下午四时来如何?”[143]

1月11日 写信给刘少奇,请允许到苏联治病。[144]

1月21日 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以下条例大纲的准备情况:1.婚姻条例草案,说前年冬季在西柏坡时已由妇委与法委合作拟出,并经少奇同志原则批准,争取在今年三八节前公布;2.刑法大纲,说预计于3月前后搞出一个草案来;3.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草案。最后询问他们对法委工作还有何指示,请即示知。

同日 中共中央妇委将《婚姻条例》草案呈送中共中央,并附上邓颖超致毛泽东、刘少奇、朱德、任弼时、周恩来并王明同志的一封亲笔信。信中说:“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145]

1月 刘少奇同王明谈话,要王明自己写信要求去苏联治病。王明却来了一个动摇犹豫的答复,要刘少奇考虑决定。刘少奇还是要王明自己提出确切意见,如他要求去苏联治病,中央可允他离开目前工作并可向苏联交涉,但王明迟迟不提出确切意见。[146]

2月1日 致信毛泽东主席,说送上:1.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通过的婚姻条例草案,请提出指示;2.婚姻条例草案参考资料选编;3.各方对婚姻条例草案意见汇集(密件),供研究条例草案时的参考。

2月5日 向刘少奇及毛泽东上报《中央法委会的工作报告(自1949年8月~1950年2月)》,内容分三部分:1.6个月的工作情况;2.法委会的组织和任务问题;3.法律草案的审核程序问题。

2月6日 主持召开监狱法律问题座谈会,讲了“对监狱工作的意见”,说“军事管理,民主生活,劳动教育,改造自新”这16字,“我认为基本上可指出监狱工作的方向”。

2月8日 签名上报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编译室1949年工作报告。

2月14日 参加中央法委会党组会议,会议讨论与决定了八项有关专门委员的责任等问题。

2月15日 给毛泽东写报告,说送上“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草案初稿)”,缓两天当面来听取批评指示。

同日 向董必武报告法委会党组2月14日决议事项,请指示,并附了两份提请加委的专门委员简历。

3月4日 向董必武写报告,说根据昨日政务院会议上提出的,以及近来我们从各方面得到的对婚姻条例草案的意见,今日的法委会党组会议将原婚姻条例草案作了部分增加和修改,这些增改是否正确,请予审核指示。

3月16日 向毛泽东写报告,说遵照昨日政治局会议指示,将婚姻条例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改,现送上修改稿,请即予以审核指示。

4月9日 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或婚姻法)草案的简单说明(初稿)》送毛泽东,请审阅批示修改意见。

同日 毛泽东在《为印发周恩来关于中苏条约的报告的批语》上批示:“此次政府委员会议,除周(恩来)、陈(云)、林(彪)、邓(小平)四同志讲话外……为解释婚姻法,王明似亦宜略作说明。”[147]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王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报告,一致通过了婚姻法。

王明的这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共分六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经过。其中说:婚姻法草案,是较长时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于一九四八年冬季准备婚姻法草案,至今约一年半左右)工作的结果;2.婚姻法的意义;3.婚姻法的原则规定;4.结婚和家庭问题底具体规定;5.离婚及其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6.婚姻法的施行问题。其中提出: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及由此产生的重婚纳妾、漠视子女权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要将它的三个组成部分全部废除,并将这种婚姻制度的各种副产品和补充品,全部禁止。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要将它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全部实行。某些人企图利用或故意曲解男女婚姻自由的意义,把它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其他有机部分割裂开来,把通奸、重婚、纳妾、男女关系上的杯水主义行为、漠视子女利益行为等,都拿所谓婚姻自由的幌子来掩盖或粉饰,是非常错误的和有害的。[148]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同志很详细地从理论上实际上解释新婚姻法的意义。报告后,一位素不相识的国民党左派(孙科派)的傅秉常当众拍着肚子,大声说:‘今天才听得够味,过瘾了。’”

4月18日 给毛泽东、朱德分别写信,送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报告(初稿)》,请他们于两三天以内提示意见。

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是由他口述,我笔记。17个钟头他一口气下来。他的口述能力很强。17个钟头的口述形成了两万三千字。”[149]

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在《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中说:除了上述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150]

4月21日 给邓颖超写报告,说遵示草拟了《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问题给各级党委的通知(初稿)》,请您和总理审阅修改后,再送少奇同志审核。这个通知经审改后于5月1日发出。

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后,毛泽东主席此日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曾参加起草《婚姻法》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对王明的这段工作做过如下评论:“六届六中全会后,实际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给他个任务,成立中央法制委员会,让他当主任。从那时起,一直到建国。他虽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制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学毕业,这方面比较专,王明也较专”;“周总理、董老的法制思想是正确的,王明的法制思想是对头的”。[151]

不少论著认为,《婚姻法》是王明主持起草的。《解放日报》网络“开国部长”栏目的《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说:“王明在法制委员会首先主持了婚姻法的起草、立法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制定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的工作。实际上,王明从延安撤至山西临县时就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定。”“为了制定好婚姻法,王明和他的同行们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学习了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照了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还亲自带头翻译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以供参考。”“为了解旧中国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反映,王明与法制委员会的同行还将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的某些史料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婚姻章加以批判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共同努力下,先后‘搞了41个稿子’,终于草拟成文,它凝结了王明等人的心血。”[152]江海波在《王明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前后》中说:《婚姻法》“初稿是由他口述的。那天,王明一口气口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万字的初稿。”[153]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在《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中说:“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对工作非常投入。据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由李光灿记录的。那天,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李光灿的这一说法多少有些夸张,但也不乏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口述能力。”[154]有的文章还说: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155]陈秋红在《毛泽东“宽”待王明》中说:“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王明及其领导下的法制委员会承担了《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和党中央对他的工作是满意的”。[156]

但罗琼在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来信中,认为《婚姻法》并不是王明主持起草的。她说:“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157]黄传会在《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中说:罗琼的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当年婚姻法7人起草小组的成员是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罗琼。“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158]汤兆云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的吗?》一文中也说:“虽然王明代表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但不能说是由王明领衔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59]

在此前后 曾到清华大学讲过《婚姻法》。[160]

5月12日 给刘少奇写报告,请示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姻的七个问题如何解释和解决,以及党政军民机关内供给制干部的结婚是否仍需受限制并经首长批准。另外还说,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稿及关于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稿,又经12人的委员会详加修改,现正抄寄,今晚或明天定可送请审核。

6月9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三中全会,王明因病没有出席。由于王明迟迟不遵守二中全会的决定写检查自己错误的声明书,这次中央全会讨论了对他的处理问题。

毛泽东说:“关于王明同志的问题,现在是来不及处理了,有两个方法,一个就是遗[移]交下去,二是作一个决议,还是要他办。因为他在二中全会上口头上承认在二月以后写。他是总头子,他犯了错误他不写,他怀疑少数人有意整他。如果不把这个英雄整下来,别的英雄整不下去。我和他谈过一次话,把他批评了一下,他在上面检查了,讲出了那个话:说我讲知无不言,所以就说……和我谈,我把他批评了一下,第二天就他说他重写。那个东西还算有效。我们说如果有关于历史问题不合乎事实,几年也可以修改;一段不合事实修改一段,一句不合事实修改一句。他发表的一篇,是完全把他的若干历史问题推翻了。我们希望他对他的错误真正有所反省。他说他现在很孤立,人家不理他,我说:你只要有所反省,人家还会不理你?!你自己没有自我批评,人家就不敢惹你。一切过去犯错误的同志作了自我批评就好了。他不愿意这件事情,现在有两个办法,一个就是移下去,一个就是像二中全会那样,让他写,他写不写那是他自己的事,看那样好?”

在进行讨论时,大部分人都主张维持二中全会的决议案,让王明写一个检查错误的声明书。彭真说:“为了促进他反省这个问题,还是让他写好。”(毛泽东插话:“比他轻一点的同志都写了,为什么你不照其他同志的办法?为什么你的权利就特别大?”)饶漱石说:“在全党反对无纪律、无组织的这种情况下,中央再三通知他要执行二中全会的决议,而王明同志却公开违反二中全会的决议,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如果允许,中央就是提倡无组织无纪律。如果下去,他再不写,我感觉王明同志应该被开除中央委员会。”徐特立说:“还是让他写,让他有一个机会考虑,留待下次解决。表示我们还是看重他。”洛甫说:“要他写,他没有写这是错误的,是无纪律;第二还是让他写。假设再不写,四中全会根据这个东西处理。”毛泽东说:“对他不执行二中全会决议这件事情,我们是希望他有所反省改正错误,可是他拒绝了,政治局正式派刘少奇同志和他谈,他根本拒绝。现在提出了两个解决的办法,做两个决议:一是因为他过去不执行二中全会的决议是无纪律,这是错误的。另外就是三中全会还是维持二中全会的决议案,继续写,把时间搞长一点,在四中全会以前写好。是不是这样好?没有意见就这样了。”

根据讨论中的意见,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一个《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王明同志在内战时期和抗日时期所犯的政治路线的错误,1949年2月[161]党中央在第七届第二次全体会议曾决定王明同志应写一个声明书,提交政治局审阅。当时王明亦曾在全会上口头表示接受这一决定。但是事实上,王明同志对于这一决定的执行,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中间虽经政治局的催促,并于1949年10月23日派刘少奇同志代表政治局与王明同志谈话,指出王明同志不尊重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听了刘少奇同志与王明同志谈话情形的报告以后,又曾将政治局的决定通知王明同志,指出:“王明同志必须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并按照二中全会上同志们对王明同志所作批评的方向及王明同志在会议上所作愿意写声明书的口头表示,从速写好声明书交政治局审阅。”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志写信给主席说,他对于内战时期所犯错误问题,已在1945年4月20日写了一封信给六届七中全会,表示完全接受六届七中全会194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虽然他在后来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这个决议,但他除表示接受这个决议外,拒绝再有所声明。他对抗日时期的错误问题,除准备接受中央的结论外,亦拒绝声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见。

三中全会认为王明同志至此时为止,对于他过去所犯的错误是拒绝反省的,对党中央所采取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对不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向政治局写声明书的行为是无纪律的行为。

因此,三中全会决定,王明同志仍应执行二中全会的决定,对于他在内战时期及抗日时期所写的各种文章、小册子和其他文件中所犯的原则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借以证明他自己是深刻地认识了并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而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此次声明写好后,应即提交中央政治局审阅,并在必要时,由政治局提交以后的中央全会讨论。

王明在《中共半世纪》一书中说:“在我坚决拒绝写所谓‘三骂声明书’后,毛泽东又想出新的花招来反对我。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他要求中央政治局在决议中写上‘第九项’(关于王明的),而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又要求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都是要求王明写声明书,承认毛泽东在‘整风运动’中所伪造的所谓‘王明在内战时期和抗日时期所犯的政治路线错误’。”[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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