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一词的logos(常译为“逻格斯”),它的原来含义比较宽广,包括字词、思想、法则等意思。所以,逻格斯的意思是“用语言表达思想”,诉诸“理智”(reason)和“理解力”(intellect)。辩论说理中的逻格斯也就是理性。亚里士多德称逻辑是存在于证明本身之中的。逻辑是说理中最重要的说服手段,有逻辑的说理就说得通,而没有逻辑或是逻辑混乱的说理则说不通。人天生有逻辑辨别能力,但并不充分;这就像人天生有语言能力,但不完善一样。一个人哪怕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别人也可以与他说理,他也不会完全弄不明白“说得通”与“说不通”的区别。但是,只有通过学习(不只是技艺,而且是与他人平等相处的道理),他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说理能力。
说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学习获得的能力。一个人说理的时候,一定是在对他人说理,他说理,是想要说服他人。说理并不总是相互争执、相互对立的辩论或争辩(“文革”中的那种“大辩论”),说理并不需要老是与他人针锋相对,也并不需要以自己压倒对方为目的。说理常常是与他人“一起”讨论,“共同”辨明事理,虽有不同看法,但能相互了解,这样才有可能与他人形成共识或者作进一步讨论。说理的目的不是统一思想,更不是洗别人的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说理与宣传是不一样的。
说理的第二个起作用的部分是“信誉”,ethos这个词往往译成“气质”或“性格”,亚里士多德称其为“存在于说话者品格中的东西”。在说理中,信誉与伦理(ethics)相关,有好品质的人才会有信誉,才会让别人觉得可靠。这样的人说话,才会对别人有说服力。一个人是否可靠或可以信赖,当然是一种印象,但却是一种合理的印象。一个人因为一贯诚实、言而有信而被别人看成是可靠之人,反之则是一个无信之人。这不能保证可靠之人一定不会说谎,或无信之人就一定不可能说真话。但人们一般不这么看,一旦他们形成了可靠或不可靠、可信或不可信的印象后,便很难轻易改变。可靠性或可信度在说理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个人或其他说话者都是一样。一个人、一份报纸、一个组织、一个政府,如果有说谎的历史,自然也就被人们视为不可靠、不可信,即便在某个具体问题上说的是真话,也还是会被人怀疑,难以取得说服他人的效果。
人们觉得谁可靠或可信往往是出于习惯的力量,与说话人的职业、知识、地位等因素有关。如果你信任一位医生,那么他嘱咐你做什么,即使你不完全明白为什么,也还是会照着他的话去做。同样,如果你尊敬某一位师长,他说服你去做某一件事,你就算不完全明白他的用意或者甚至不完全同意他的理由,你也还是会被说服。相反,如果你不相信一个人,就算他把道理说得再明白透彻,再坚持表明他对你的善意,你也未必会被说服。因此,在一个信任普遍匮乏的社会环境里,当人们普遍觉得难以信任他们本该信任的那些有地位、身份或权威者时(如官员、教授、医生、专家、神职人员),说理也就成为一个社会性的普遍问题。
说理的第三个因素是“情绪”,pathos这个字的意思是哀婉、同情、同感,感情。亚里士多德称“情绪”是“存在于听众那里的东西”。说理不只是晓之以理,而且还需要动之以情。所谓情,当然不只是哀婉,还可以是怜悯、快乐、崇敬、热爱、恐惧、愤怒、仇恨等等。人们常常凭感情接受说服,并不需要先弄清道理,也不在乎说话者可靠或不可靠。“文革”时,四川地主刘文彩的“收租院”是阶级斗争的典型教材,为此制作了宣传纪录片。这个纪录片的制作者后来回顾,当年成千上万的人到刘文彩的老家去参观收租院和里面的“水牢”,参观的人接受了宣传,一进院子就义愤填膺,热泪盈眶,还有激动得昏厥过去的。后来证实,那个宣传片是按“上面的精神”夸大编造的,而那个闻名全国的“水牢”其实也根本就不存在。虚假的宣传有如此巨大的“说服”效果,起决定作用的便是听众的“动情”。
逻辑说理是理性论证的主要力量,但是单单依靠这种力量往往并不能起到预想的说服效果。有的哲学家甚至认为,单纯逻辑的说理是枯燥无味的,很难引起人们愿意被说服的意愿,逻辑对于没有兴趣被说服的人是无能为力的。哲学家罗蒂 (Richard Rorty)就曾因此提出“背弃理论,转向叙述”的说理主张。所谓叙述,就是要让听众运用他们的想象,这是一种诉诸pathos的说理方式,它甚至显得不是在说理,而是在说故事。说故事引导对方想象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你我他都能认同或感同身受的境遇,由此形成的共识是被创造出来的,而不是推理出来的。
梁启超为了作“新民”的国民启蒙,在办《新民丛刊》的同时办了《新小说》,就是考虑到小说特殊的说服效果。他在《新民说》中说:“国也者,积民而成……欲其国之安富尊荣,则新民之道不可不讲。”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则说,“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故欲新道德,必新小说;欲新宗教,必新小说;欲新政治,必新小说;欲新风俗,必新小说;欲新学艺,必新小说;乃至欲新人心,欲新人格,必新小说。何以故?小说有不可思议之力支配人道故。”用小说来说服读者接受新民说,因为说故事有“不可思议之力”,而这主要就是pathos的力量。
说理中的pathos毕竟与小说中的不同,更需要恰当和适度的把握。完全干巴巴的逻辑论证并不能起到好的说服效果,好的说理需要有pathos的力量。1902年,黄遵宪在给梁启超的一封信里这样评价他主办的《清议报》,“清议报胜时务报远矣……清议报所载,如国家论等篇,理精意博,然言之无文,行之不远。计此报三年,公在馆日少,此不能无憾也。”黄氏之言是恳切的。《清议报》发行三年,梁启超亲身主持的时间,是前期和后期,当中一段他先后离开报馆共一年又六个月之久。在他离开的这一段时间里,不暇执笔,不见他的文字。报务由他的同窗好友麦孟华代为主持。历史学家张朋园在《梁启超与清季革命》中对此这样评说,“麦氏虽然也有一支相当出色的笔,但究不如任公笔端的富于挑逗。”梁启超在《清议报》上的议论文章当然是公共说理,他的文章以情感饱满著称,富有文采,极能调动读者的情绪,这也就是黄遵宪所说的那种在“理精意博”之外的“文”,或是张朋园所说的“富于挑逗”。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术语说,那就是论理的pathos力量。
中国人在谈论写作时一般比较笼统,并不特别区分出我们今天所关心的“说理”部分,更不能言及pathos。他们往往只是从如何“为文”来考量,运用的主要是“言”和“辞”的概念,后来则演变为比较具体的“辞格”问题。在比较现代的修辞研究中,这被称为“积极修辞”,主要是文学性的语言运用,与此相对的是一般应用文的“消极修辞”。正如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所说,“古代流传给我们的诗话、文谈、随笔、杂记、经解之类,偶然涉及修辞的,又多不是有意识地在作修辞论,他们说述的范围,照例是飘摇无定。”
古人所谓的“言”,并不是我们今天一般所说的“表达”,而是借助文采(“辞”)的效果来调动读者的情绪,打动他们的感情,其实也就是pathos。古人也似乎考虑到pathos的适度。只是没有把它当作一个专门的问题提出来,所以在不同涉及的部分之间会显得自相矛盾。例如,孔子说,“‘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之不远。……非文辞不为功。慎辞也!”为了说话更有效果,需要文饰辞藻。但孔子有时却又反对过分的文饰,以为只要能通情达意就好了,他说:“辞达而已矣。”“辞无常,逊而说。辞多则史,少则不达。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孔子有时甚至站在教育家的立场,说:“巧言令色,鲜矣仁!”又说:“仁者,其言也讱。”他以为言语迟钝的人才是仁者,这时候,pathos(巧言动情)与ethos(说话人的人品和可信任程度)有了联系。后世学人为孔子圆其说,也都因为没有新的论述概念而跳不出他的矛盾。例如,清魏禧说,“孔子曰:‘言之不文,行之不远。’……文以明道,而繁简、华质、洪纤、夷险、约肆之故,则必有其所以然。……孔子曰:‘辞达而已矣。’ 辞之不文,则不可以达意也。”前面是说,文之华质须适情应景,该华就华,该质就质。后面则又强调文饰,以为非文饰辞采,则不足以达意。这两个部分是矛盾的。其实,孔子或后人那些看起来是前后矛盾是说法,都是由于缺乏某种概念(如pathos)来专门讨论用文辞打动感情的适度问题造成的。
过度的“辞”会成为“巧言”。关于孔子所说的“巧言”,唐代经学家孔颖达的疏义说:“言君子情貌欲得信实,言辞欲得和顺美巧,不违逆于理,与巧言令色者异。”如果以“不违逆于理”的目的为首要,那么,言辞(“辞”)是为“说理”(“实”)服务的。朴实达意的语言比文辞修饰的语言更容易与“实”的目的一致。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孟子直接提出了言语要朴实的主张。他强调的是“实”:“言无实不祥。”他认为,偏颇的言辞(诐辞)、过于藻饰的言辞(淫辞)、不正常的言辞(邪辞)、躲闪的言辞(循辞),都妨碍了“实”,都是会被人识破的:“诐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循辞知其所穷。”他认为藻饰(淫辞)应该适可而止,如果藻饰过度,反会害了辞意,使人不容易明白。对于那些用夸张辞的句子,他以为和文字上雕饰过度的藻饰是不同的,应该从那辞义中,追测作者的本意,才是正当的读法:“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虽然并不是直接讨论“辩”的问题,但他对言辞的看法对我们今天避免在说理(书面的和网络上的)中的片面、夸张、乖戾、隐匿,乃至轻佻、油滑、粗鲁、尖酸刻薄仍然不失为是有益的提醒。
荀子也是鄙视过度的文饰的。在《乐论》篇中,他说:“乱世之征……其文章匿而采。”他把文章隐晦而多采饰看成是是乱世的征象(这令人想起谎言社会里的假大空)。他指出君子“言辩而不辞”。所谓“不辞”,是不驰鹜于华丽的辞采。荀子在《非相》篇里对谈话劝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谈说之术:矜庄以莅之,端诚以处之,坚强以持之,譬称以喻之,分别以明之,欣驩、芬芗以送之。……如是,则说常无不受,虽不说人,人莫不贵。”以严肃庄重的态度去面对对方,以端正真诚的心地去对待他,以坚定刚强的意志去扶持他,用比喻称引的方法来使他通晓,用条分缕析的方法来使他明了,热情、和气地向他说明。像这样劝说,别人往往就不会不接受,即使你不能说服别人,别人也不会不尊重你。
荀子还区分了“小人之辩”、“君子之辩”和“圣人之辩”,在这个区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辩者的人品、人格和基于此的可信任度(ethos)是与他说话的方式相互联系的。圣人之辩是“不先虑,不早谋,发之而当,成文而类,居错、迁徙,应变不穷”。不预先考虑,不早作谋划,一发言就很得当,既富有文采,又合乎礼法,措辞和改换话题,都能随机应变而不会穷于应答。君子之辩是“先虑之,早谋之,斯须之言而足听,文而致实。博而党正”。预先考虑好,及早谋划好,片刻的发言也值得一听,既有文采又细密实在,既渊博又公正。小人之辩则是“听其言则辞辩而无统,用其身则多诈而无功;上不足以顺明王,下不足以和齐百姓”。说话言辞动听但没有条理,任用他做事则诡诈多端而没有功效;上不能顺从英明的帝王,下不能使老百姓和谐一致。
古人谈论“言”和“辩”,无论是辨析文质、考量华实,还是区分君子小人,虽然对我们认识辞与意的消长、人品与言谈的关系等等不无教益,但对今天一般人学习公共说理却并没有直接的帮助。古人说述“言”、“文”、“辩”时所运用的概念已经不足以支撑我们今天对公共说理的分析和讨论。学校里的说理教育更需要明确的概念,以便帮助学生们辨认和领会说理所运用的逻辑、说理者的可信度和形象、说理在听众那里引发的情绪或心情。这三个基本因素经常是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不同的结合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说理效果。
在说理中,逻辑、可信度、动情都是必要的手段,但也都可能被滥用或不当运用。一般来说,正确的逻辑是在避免主要是非形式逻辑的谬误上建立起来的(参见第七讲)。说理者要建立好的信誉和形象,需要能够对讨论的问题有比较全面、深入、独特的了解,有比较成熟、周详的思考,能够持论客观公正,不偏激,不光表述自己的理由,而且也了解和尊重对方的看法。当然,他还应该能够了解读者的需要和兴趣,平等、尊重地对待读者,表现出对读者的善意和信任(参见第五讲)。除了说理的逻辑和信誉,正确使用打动人心的说理方式也有助于增强说服力,其中重要的便是运用尽量具体的说理手段,如使用具体而恰当的例子与说明、生动而具体的叙述、形象、准确和具体的用词、恰到好处的比喻,鲜明但不卖弄的个人风格,等等。文笔简洁,鞭辟入里,适度运用排比句、类比或警句格言也都是打动听众的有效手段(参见第六讲)。
说理的三个因素都是美国大学的“论证与说服”课(Argument and Persuasion)的内容。在“论证”与“说服”之间是有一些区别的,那就是,论证着重于逻辑,而说服则加入了伦理与感染力的因素。说服更加重视说理者应该如何建立信誉,应该如何运用正当的手段去影响听众的情绪,而不是在接受心理上操纵和控制他们。论证与说明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往往只是侧重不同而已。在说理实践中,没有一种手段是绝对正当或不正当的,也没有一种手段是绝对可用或不可用的。但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之间却是有区别的,也是可以辨别的。这个辨别便是对说理的“评估”的结果,评估不能光凭印象,需要找出规律和建立标准,因此是特别需要通过留意和学习来培养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我们自己好好说理(不说歪理)与接受别人说理(包括拒绝歪理)都是必要的(参见第七讲)。
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
说理是一种具有结构特征的陈述。说理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主张(claims,或称结论)、理由(reasons,或称证据)和保证(warrants,或称假设),在这一讲里先讨论前面两个部分,第三部分在下一讲里讨论。
对“理由”批评审视我们已经知道,“说理”与“非说理”的区别在于说理有结论,并有理由,而非说理则只有结论,没有提供理由。为什么没有提到作为说理中介保证的“假设”呢?这是因为在作为陈述的说理中,假设往往是省略的。往往只是在我们需要思考一个说理陈述是否可靠时,我们才特别注意那个在陈述中省略掉的假设。假设可以从陈述中省略,但不可以在说理中省略。例如,说尼克松是一位好总统(结论),因为他擅长外交事务,建立了中美外交关系(理由)。这是一个说理的陈述,但并不是可靠的说理,因为单凭提出的理由,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在理由与结论中那个被省去的假设(“一个擅长外交的总统是好总统”)是片面的、有问题的,擅长外交并不是一个好总统的全部合格标准。
主张是说理陈述最重要的部分,没有主张就无法知道说话者要“说什么”,主张可以陈述一个“事实”,也可以陈述一个“看法”,事实一般来说是没有争议的,而看法则几乎没有不含有争议或不同看法的。如果说“中国是一个亚洲国家”,那便是一个事实,如果说“中国是亚洲强国”,那便是一个看法。有时候,将什么认定为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看法。一部分人认定是事实的,因此是不容争议的,可能在其他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看法,因此是可以争议的。例如,信徒们认为“上帝存在”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而非信徒们则不承认这个“事实”。
在一个群体中,如果所有的人,或绝大多数的人都持有某种看法,他们不会意识到那是一种看法,这个看法也就会变成为他们的某种“事实”或者不言自明的“真理”。例如“文革”时,大家都有“英明领袖毛主席绝对正确”的看法,把这当成了一个真理事实。“文革”后无数的冤假错案暴露出来,得到了平反昭雪,这时候,许多人才明白,原来以前当作真理事实的,不过是看法。
一种看法、陈见或偏见往往要等到有人对它提出质疑时,才会显示出它的非事实来。这时候,有人提出不同的主张和看法,并为此提供可靠的理由,那就已经开始在说理了。因此,说理是一种解放思想、得到教育的行为和过程。对于学生,尤其是高中和大学生,这种教育作用尤其重要。哲学家罗蒂说,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两种启蒙(扫盲)教育,一种是“文化扫盲”(cultural literacy),另一种是“批判能力扫盲”(critical literacy),公共说理应该是兼及文化和批判能力的一种教育。
“批判”一词的希腊语(kriticos)和拉丁语(criticus)词义都是指审察和辨析。在说理中,批判也是这个意思,指的是分析与判断,不是“文革”中那种“谴责”和“声讨”意义上的“大批判”。通过批判能力教育,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对一个看法、提法、说法,获得比较充分的理解能力,形成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轻易被别人或宣传左右。批判能力对于说理特别重要,这是因为,有时候别人给你一个结论和一个理由,由于理由看起来不错,与结论一起似乎已经构成了一个相当完备的说理。但是,如果你仔细审察,就会发现,那个看起来很不错的理由原来是虚妄不实的。例如,有人劝你说:“在冬天应该使用氧气枕头,因为冬天树叶少,氧气就会不充足,需要补充。”这个理由看起来颇有道理,也很科学。但经过批判性审察,你就会发现并非如此。第一,空气中有很多氧气,减少一点,人是察觉不到的。第二,新的氧气只有一半是由陆地上的绿色植物提供的,其余的则来自海洋。第三,北半球是冬天的时候,南半球是夏天。第四,地球上四分之三的绿色植物生长在赤道附近,在那里,冬夏的变化并无太大影响。审察和辨析可以对貌似科学的理由作出证伪,让人们发现,原来看似有理的理由其实是一个欺骗。
并不是所有的虚假理由都能用这样的方法去证伪的。例如,当某种意识形态被用作理由时,便不能用简单的科学事实去对它证伪。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话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如何识别不同的“主张”说理提出的主张应当是关于具体议题的主张。不管是就一个问题还是一件事情,或是与他人论理,都需要先弄明白议题是什么,然后才能就议题发表主张或者表明看法。对不同的“主张”进行分类,源自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传统,这是一种实用的,而非纯学术的分类。在说理中确定主张的类别,乃是为了明确什么是讨论或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点),以避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鸡同鸭讲,不着要领。在古典修辞学里,争议点叫stasis,它的希腊词源的意思是“立场”(stand)。古希腊修辞学家赫尔玛格拉斯(Hermagoras)划分了四大争议点(事实、定义、品质、程序),为罗马修辞学家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uintilian)所继承,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古典修辞学有五个组成部分:立意构思(inventio),也就是提出观点和主要看法;布局(dispositio),把观点或要说的话用合适的结构组织起来;文采(elocution),用令人愉悦的文字来表达;记忆(memoria),记住要说的话,不要照本宣科;和陈述(pronuntiatio),现场发布。“争议点”理论是立意构思的一部分,起源于法庭论辩。现在说理教学中运用的图尔敏论证模式也与法庭论辩有关。法庭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说理场合,法治与说理的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必然结合在一起,也必然成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校里使用的说理教科书都会介绍不同的“争议点”[称作“主张”(claims)],并且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对学生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主张”的分类虽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辞学,但并不强调这一层渊源联系。不同教科书对主张的分类多有不同,简单的只分三种(事实、价值、政策),复杂一些的则多至五种(事实、因果、诠释、价值、行动)或六种(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参见第十五讲)。
说理的主张应该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则就是老生常谈,众所周知的事实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张,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中国的首都是北京。不过,当有的事实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时,重新陈述事实也就成为有意义的主张。例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种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实和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说理,说服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渐渐变成显而易见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两位曾为民权作出贡献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国人瑟腾(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鲁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腾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知名人士,曾为激进的黑人民权运动重要人物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当过辩护律师。有人就这两位民权先驱的事迹写了一篇题为《现在争论,但将来会显而易见吗,谁正确》的文章,提出一个问题: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公共说理的意义是长远的,对具体问题、事件的说理,不仅关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关未来,不仅对我们自己必不可少,而且还可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也非常必要。
说理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另一种是“限定”的。先来看绝对的主张,例如,我们说,“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这里有两个绝对陈述,前一个可靠,后一个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绝对陈述未必没有意义。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发生瘟疫以后人们的道德状态,由于对瘟疫充满恐惧,雅典人开始疏忽死而必葬的传统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对逝者死而不葬便成为存活者人性堕落的标志,因为只有动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种主张陈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数杀人犯都是男性”,“专制往往导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时”、“大多数”、“经常”、“有的人”、“可能”等说法来表示。为了强调主张,有时候限定主张会用绝对陈述来表达,例如,“大多数的官都是贪官”会变成“无官不贪”,这种绝对陈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为一种修辞性的强调手法,却是经常在被使用的,严谨的说理应当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是说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价值、原则、伦理、选择的评价因此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或“主张”。评价性的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关乎实用目的、趣味选择和伦理价值。我们在对别人或群体的建言中也都常常会有这三类主张,如果没有理由,单单从主张往往看不出是什么性质的主张。下面是五个评价性主张的例子:
1. 为了长寿,应该戒烟,多多运动。2. 任何人都不该醉酒驾车(或谋财害命)。3. 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4. 官员不应该腐败。5. 我们应该反对低俗文化。第一个建议是实用性的(戒烟和运动是为了长寿),而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确定说理主张的内容不仅涉及修辞辨析,而且也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个建议都可以是实用性的(醉酒驾车、谋财害命、打学生、贪污腐化可能会要付出坐牢的代价),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这些行为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对于体罚,赞成或反对都不仅涉及体罚的功利效果(促使学生更用功,更守纪律),而且还会涉及体罚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关心教育、不放纵溺爱等等)。官员应该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员的大面积贪腐会“亡党亡国”,自己会断送大好前程,得不偿失),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无论贪污是否会被惩罚,会不会造成一个党丧失权力,都是坏事)。
第五个建议很可能是一个行政命令。文化选择本是一种趣味选择,有人喜欢在闲暇时间看“非诚勿扰”或“达人秀”来娱乐放松一下,有的人觉得这些节目太低俗,不如把时间用来唱红歌或看革命电影。这本来就像有人偏爱红色,有人偏爱绿色,有人喜欢青菜,有人喜欢萝卜一样,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反低俗的建议者或命令者一定会使用某种伦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这么一来,趣味选择的主张也就变成伦理价值的了。但是,由于什么是“低俗”是一个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把低俗趣味选择转化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会引起争议。既然有争议,就需要有说理的公共讨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张中,只有第二个主张涉及的是一个事实,因为什么是醉酒驾车或谋杀都是可以从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规定,照章办理就行。但是,主张三、四、五却不是这样,它们每一个都包含一个有待界定的关键概念——体罚、腐败、低俗,而如何界定议题的关键概念,则正是不同主张会有分歧的关键所在。
理由的“证据”与“呼吁”我在说理写作班上曾经以“是否允许体罚”为题布置过一次作文,结果发现,学生们对是否可以进行体罚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由对“什么是体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而起的。我在布置作文的时候所用的“体罚”一词,是明确特指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这是一种源于英国学校的体罚形式,美国现在还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国传统的打屁股,虽然别的身体责罚方式已经是被禁止的了。
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但是,作文争论的论题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或“老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发生了论题偏差,写偏了论题。
这样的论题偏差是很容易发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曾引起了民众的责疑,认为“批评”一词过于模糊,掩盖了当前有的学校对学生粗暴体罚的严重问题。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有权批评”这个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
只有主张明确了,才能决定用什么理由加以支持,所提出的理由也才会有相关性。在文字说理中,主张又称为“论点”或“主要思想”,在文章中,主张一般由一个“主题陈述”(thesis statement)来表述。每一个段落中也需要有一个主要思想,一般放在段落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中。在写作课上,老师应该告诉学生如何写好主题陈述和主题句。主题陈述不等于“主题”(subject),主题陈述应该是一个关于主题的句子。例如,“控制人口”是主题,而“为了持续、有效地保证国民生活的品质,我们应该继续控制人口”便是一个主题句,这个主题句比主题多两个其他的部分,第一是说理者对主题的“立场”(position)或“看法”(opinion),第二是讨论这个主题的“目的”(purpose)。立场是用“应该”或“必须”来表示的,而表示目的的信号词(signal word)则是“为了”。一个好的主题陈述应该包括主题、立场和目的,当然,不需要一定是在同一个句子里。在学生的说理作文中,一篇文章应该集中地讨论一个主题,而写好主题句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字说理中,理由又称为“支持”(support),也就是说理者用来帮助说服读者的材料。理由有两种,一种叫“证据”(evidence),可以是事实、权威的意见、研究成果、统计数字(当然是需要解释其意义的)、个人的经验等等;另一种叫“呼吁”(motivational appeals),它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信仰或观念。例如,主张控制人口,可以提出经济学研究成果、历史先例、教训和经验作为证据,而同时也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观,如自我牺牲精神(现在控制人口可以惠及子孙后代)。兼及证据和呼吁两种理由,能使说理更有说服力。
“呼吁”在有关公共生活的价值说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说:“如果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破坏了公民与国家的契约,法律就免除了公民服从法律的义务,公民失去了说理的权利,就赢得了抵抗的权利。”这个主张使用的便是一个呼吁的理由:公民自由。不仅如此,从国家-公民契约的观点来看,它同时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又例如,有人说,由于在民主制度中不同意见往往难以统一,所以专制是一种比民主有效的治理方式,而国民则应该忠诚于为他们提供有效治理的国家政权。这个主张所呼吁的价值是“效率”,而不是“自由”。反对这种主张的人会说,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政权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的权利),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让渡指的是,即使有的公民为了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强大,自己同意放弃这些权利,国家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仍然是非正义的,而一个统治一旦是非正义的,它就成了暴政。主张公民权利不可让渡,它所提出的理由中便有对“正义”的强烈呼吁。
在公共说理中,用以支持结论的理由应该是可能被多元公众接受的那种理由。在不同的听众范围内,可以起说服作用的理由是不同的。在公共说理的理由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人们有说服作用的理由,如宗教信仰、党派信念、顿悟、信任、盲从、迷信等等。例如,17世纪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在他的《思想录》中说:“对耶稣基督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先知的预言。”对于基督教信徒来说,先知的预言是可以用来说服人的最好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在公共说理中是不适用的,因为公共说理的听众包括基督教信徒和非信徒,由先知提供的理由未必会被非信徒当作是一种具有可靠性的理由。同样,一个党派、团体、社团,在内部说的理由,即使在“自己人”听起来非常充分、有力,但仍然有可能在更大的公众范围内被视为不正当的和不可靠的理由。
说理中的“事实证据”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的一篇题为《人大教授:小清新觉得美国很好?傻帽!》的报道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说,‘今年1月他去美国时,美国人觉得美国很好,不需要改革,可是,11月再去时,发现美国人因政府停摆很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认为要改革。而我们国内小清新却说美国很好……纯属傻帽!’”一位学者以如此的逻辑和口气说理,似乎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如果报道无误,不妨以此为例,了解一些与说理中事实证据有关的问题。
说理中的“结论”(看法、主张)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称“证据”或“证明”(proofs)。亚里士多德将证明分成二类,一类叫“非人为诉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实证”(hard evidence),如事实、证物、统计数字、个人经历、见证陈述、证词等等。另一种叫“人为诉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辞性的诉求,现今又指“推断与常识”(reason and commonsense)。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不同的证明,而非绝对的区别。这两类证明有重叠之处,具体的证据是人为还是非人为经常见仁见智,不易断定。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指出,非人为诉求不过是收集了一些“事实”而已,要让事实成为有效的证明,则需要能干的修辞家精心组织、巧妙利用,这样方能让事实成为有力的、能吸引人的有用证据。有的证据看上去是事实,其实正是使用者精心组织和巧妙利用的结果。
例如,2003年2月5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出示了一些照片和一小瓶白色粉剂,试图以此为实证,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在伊拉克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武器,所以鲍威尔所作的证明其实只是根据一些看上去是实证之物所做的推断。对于中国“抗战”,我们以前的历史书或教科书里也有许多国民党不抗战、专门打内战的“实证”,但今天更多的其他实证证明,国民党军队确实积极进行了抗战,以前的实证其实并不真实。
在说理中,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实证也是很罕见的,绝大多数的“实证”,如个人经历叙述、历史材料、统计数字、民意调查(“你幸福吗?”),都是经过说理者的搜集、整理、解读和解释才成为证明的。能否用作确实无疑的事实证据经常是有争议的。例如,2012年8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有专家完成的一项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中华民族复兴指数为06274,已完成了62%的复兴任务。这是很确实的数据(姑且不论它是否可靠,是怎么得来的),但是,凭这个数字,是否就有了证明“民族复兴”的充足“事实证据”,则是大可商榷的。
再来看金灿荣教授为他的结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在他那里,事实证据就是他在一年之中两次去过美国。但是,去过美国这件事本身并不能用作证明结论合理的根据(“理由”)。如果他把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详细记录下来,这样的个人经历是可以用作证据的。在说理中,个人经历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证据。以具体事实为内容的个人经验或者他人经验都可以拿来证明“美国不好”或“美国人沮丧”的结论。但是,没有具体内容的“经历”却不是事实证据。金教授不可能像看到一棵树、一块石头,或者美国人的肤色有白有黑那样,直接看到“美国人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沮丧”是他对某些人或事的个人看法,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
金教授的说理错误在于他把到过美国的经历误以为就是他对美国的可靠知识。我们知道,有经历不代表有知识。一方面,许多多次到过美国或在美国住过好多年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了解美国。另一方面,关于美国的知识,没有到过美国的人未必就不如到过美国的人。所以,金教授说自己了解美国(有知识),就需要提供与知识有关的证据,光说自己到过美国是不行的。金教授以为他对美国的看法就是他的知识,但那可能只是一个不可靠的印象。因此,为了有说服力,他需要为他美国知识的可靠性提供证明,例如,告诉我们他的知识是从怎样的经验观察得来的(去美国多久,与哪些人接触交流,有哪些调查研究,观察是否全面客观,等等)。金教授说“国内小清新”是“傻帽”,在下这个结论之前,他应该先考虑到这样一个可能的事实,那就是,许多跟金教授一样有知识或比他更有知识的人会与他有不同的看法,会认为美国不坏,绝大多数美国人并不沮丧,而“国内小清新”可能与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说理中,这叫考虑不同观点和看法。金教授不应该因为别人的看法与自己不同就把他们叫作“傻帽”,这种口气太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在说理中,一个人越是咄咄逼人,别人就越有理由要他拿出事实证据来。
在说理中,个人经历起到的是怎样的事实证明作用呢?这其实也是我们可以就他人经历、证词、口述史、见证陈述等事实证明提出的问题。不妨用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在说理写作课上曾用过阿根廷—智利作家阿里尔·多尔夫曼(Ariel Dorfman)的《但愿我们都能说两种语言》(“If Only We All Spoke Two Languages”)一文,配合学生说理写作中的论题“美国学校是否应该实行双语教育”。多尔夫曼是支持双语教育的,他的论据便是他的亲身经历。1945年,二岁半的多尔夫曼随父母从祖国阿根廷来到美国纽约。他得了肺炎,在曼哈顿的一家医院里住院三周,期间他惊讶地发现,医生、护士都只说英语。从此,他也只说英语,一个西班牙语字也不说,就这么过了近10年。由于只说英语,他成为一个“畏惧外国人的、完全美国化的孩子”。但是,1954年他又随父母移居智利,于是他又重新在一家英国人办的学校里学习已经忘掉了的西班牙语,“成了一名说双语的青少年”。20世纪60年代,南美出现了激进政治的风潮,多尔夫曼受此影响,“我愚蠢地想重新回到单语,把英语看成是帝国主义强权控制拉丁美洲的工具,发誓不再说一个英语字”。可是,1973年智利发生政变,多尔夫曼不得不又流亡到美国,从此“成为一个两栖的语言动物”,也成了一位同时用英语写回忆录、用西班牙语写戏剧的作家。多尔夫曼的结论是,坚持单语是一种文化上的自我封闭,许多美国人以为,全世界都在用英语,所以他们无须学习外语,这是错误的。他劝导美国家长们,“不要害怕学习外语。你们的孩子不会失去莎士比亚,他们会得到塞万提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