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现代文学 > 《明亮的对话(出书版)》作者:徐贲【完结】 > 明亮的对话.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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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贲 当前章节:15240 字 更新时间:2026-7-18 15:41

刘佩琦主张精英超生,逆向说理比较明显,这是因为,今天大多数中国人都有关于是人就应该平等的公民常识。然而,也有的逆向理论因公民缺乏有关常识的缘故(或不能公开驳斥),而并不充分显现其逆向的性质,但是辩论的难易还是可以比较出来的。例如,证明宪政不利于中国,军队不应该国家化,中国存在一个比公民社会优越的“人民社会”,比证明宪政有利于中国,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公民社会就是人民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有能力自治自理的社会要困难得多。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都是逆向说理,很难说它们一定会比刘佩琦的逆向说理更成功。

因价值观的逆反而产生的逆向说理与一般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的“少数人意见”说理是不同的。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区别只是人数的不同,人多人少是会有变化的,不足为奇。少数人与多数人意见不同,但价值观可能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对一些核心价值孰轻孰重有不同看法而已。在价值共识和群体核心价值比较明确、一致的国家里,多数人与少数人或均势人群之间的分歧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同立场者就具体问题的说理,分歧也经常发生在在中介保证的价值原则上。例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对个人收入的“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因为它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它的中介保证是“法治之下,平等待遇”,完整的说理结构是:

结论: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

理由:单一税制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

中介保证: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

这个中介保证是有力的,因为它符合美国人的核心价值(平等对待所有人,美国生活方式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但是,主张者不能因为有这个伦理原则作依据,就以为只有他自己正确,以为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是反对美国核心价值。在说理时,他应该问一问自己,美国实行累进税制,赞成的人也很多,是不是也有他们的道理,是不是我的考虑有所不周?这时候,他在说理中就会兼顾到图尔敏所说的“反驳”了。

在美国,主张累进税制的一方依据的也是美国的一项核心价值:公正。在说理中,它是这样表述的,“累进制比单一制更公正,因为收入高的人付得起更高的税,他们的实际收入受纳税的影响也比较小。”这个价值依据同样也是有力的。在税制问题上,分歧双方都以某种美国价值为依据,谁也不能说服对方,因此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在纳税问题上分歧的一个争论焦点。要得出政策结论,必须借助说理之外的裁决机制,那就是国会的决策程序。

由于双方都无法否定对方的价值原则,争论便可能从伦理原则转向实用原则。例如,主张单一税制的一方会说,“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可取,因为这样可以简化报税并防止欺诈行为。”然而,即使实用原则确实具有合理性,它仍然不能代替伦理原则,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理由,并非所有人都愿意为现实或功利目的而放弃伦理目标,更何况有的功利实用目的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在公共说理中,伦理原则和实用原则,哪一个被当作比较重要的依据或较有说服力,经常要看是在什么样的群体中进行何种说理,也就是说离不开具体的对象和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在核心价值比较模糊和不确定的群体中,实用原则可能比较有效。反之,人们则会更多地重视价值原则。例如在美国,简化报税的理由固然不错,但由于大多数人认为它有碍于社会公正,并不会因为怕麻烦而接受单一税制。一件事麻烦,不是不去做它的理由。如果只是为了方便,那么不纳税岂不是更加方便?同样,美国人不会因为民主选举麻烦、费钱,而停止实行民主制度。但是,在一些别的国家里,就会有人以民主选举效率低和耗费钱财为理由,反对实行这样的政治制度。他们是否只是用这些理由当借口,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果有分歧的双方都有可靠的价值依据,但却是谁都无法说服对方,那么,他们之间进行的就可以是一个“罗杰斯式说理”。说理的目的不是要争辩出一个我是你非的结果,也不是一方一定要说服另一方放弃原来的主张或看法。说理是为了建立双方的信任,展示讨论的诚意,争取通过讨论对问题取得更全面的共同认识,达成某种妥协,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双方可以认可或双赢的结果。累进税制于14世纪出现在英国,在美国由1862年的“收支法案”(the Revenue Act)确定下来,并由林肯总统签署生效,代替了实行单一税率的1861年“收支法案”。150年来,单一税制还是累进税制的争论,在美国既没有停止,也没有消失,虽然没有争论出个谁胜谁负的结果,但却增进了许多普通美国人在国家税收、社会公正、收入平等、纳税人主观幸福感等多方面的知识。相比起没有这种争论的国家的民众,一般美国人在税收等方面的知识显然比较丰富,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公民素质,也有助于他们能经常比较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税收和支出。

公共说理中与价值观有关的中介保证直接影响到说理者是否能有说服力。中介保证的价值观在公共对话中经常被讨论、检讨、对比、修正,有助于形成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逆向说理并非坏事。“逆向”是会随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的。例如,在美国反对同性恋婚姻、反对妇女拥有公民投票权、主张种族隔离或黑人学生分校就学,以前是主流立场,今天已成为逆向。在中国提倡阶级斗争、批判人性论的年代,主张人性是逆向的,但是,今天连官媒都有了“党性是人性的优化、升华和结晶”的说法,反人性成了逆向。说理的时候,想一想自己的理是否逆向,对谁逆向,为什么逆向,都是必要的。逆向不逆向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重要的是尊重、提倡、守护怎样的价值观,为什么要尊重、提出和守护那些价值观,一个社会必须在这些问题有相当的共识,才有可能认真地讨论人们共同认为是重要的问题,也才不会因为持有不同的意见,把彼此视为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敌人。

第四讲

概念和定义

在公共说理中,首先需要辨认“事实”和“看法”的区别。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看法只是个人的看法。任何看法、想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需要证明其正确性。证明也就是说服别人,清楚地告诉别人,为什么你的想法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要清楚地表达主张和理由,就需要对重要的用词有清晰的概念和定义。

许多常用的字词看上去明白,其实在说理和辩论中都需要做某种定义。例如,有一次演员阿特金斯(Christopher Atkins)接受采访时,谈起自己的“成功”观说:“对我来说,成功就是别人如何看你。我是说,如果你逢人便说,‘我有一辆绿色保时捷跑车’,你可能会遇到一个人对你说:‘嘿,那又怎么样,我也有一辆绿色保时捷,还有一栋别墅。’你一下子就觉得不成功了,就是这样,成功在于别人怎么看你。”在今天的报纸等媒体上,“成功”、“成就”、“幸福”都是常用的字词,但关于这些观念的公共讨论却像阿特金斯一样,很少有对这些字词细加定义的,好像根本用不着这么做似的,这会使得以此为论题的说理无法展开,当然也无法深入。

定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从论据中排除暧昧含混的成分,明确地将注意力集中到正在进行讨论的实际问题上。强调定义对于说理逻辑也是重要的,因为说理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一般定义中得出的推论。具有说服力的说理必须遵守清楚定义和概念准确的原则,否则就会给人造成支吾搪塞、故弄玄虚、耍滑头的不良印象,这当然也就不可能起到说服别人的作用。

“事实”与“看法”客观事实与个人看法之间有两种辨认方式。第一,人们可以共同确认“事实”是否确切,例如,中国是一个亚洲大国,共产党是1921年成立的。而对“看法”则必须通过说理、讨论,共同确认。例如,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共产党是英明的。第二,事实陈述使用那些比较可以共同认可词义的字词,如圆形、欧洲、木头、有毒物质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则是有待个人理解的字词,如美好、丑陋、棒、爽、折腾、胡闹。

亚里士多德说,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断言”或“论断”,定义不能是单个的语词,而必定是某种短语,用以论断事物专有的性质。说理的争论往往就发生在定义上,所以不能把自己的定义当作是当然正确、不容置疑、不容他见的真理。在群众社会中使用定义含糊不清的词语,这往往是一种蓄意误导的宣传手段。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词语的威力与它们所唤醒的形象有关,同时又独立于它们的真实含义。最不明确的词语,有时反而影响最大。例如像民主、社会主义、平等、自由等等,它们的含义极为模糊,即使一大堆专著也不足以确定它们的所指。然而这区区几个词语的确有着神奇的威力,它们似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眼下高频率使用的和谐、代表、发展、崛起等都是这一类词语。

在许多情况下以及在许多特殊的场合,言辞中的词汇所传达的并不是它们在字典中定义的含义。定义只是一个词的“指示意义”或“本意”(denotation),在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词义,那就是“联想意义”(connotation)。例如,“祖国”的定义只是一个人在公民身份上所归属的国家,但联想意义却极为丰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联想,强烈程度也完全不同。联想意义是感情的,而不是理智的。勒庞指出,“说理与论证战胜不了一些词语和套话”,因为这些词语和套话的定义不明,但联想意义却特别强烈,特别富有感染力和传染性。这类词语和套话对群众极具煽情和蛊惑的作用,“只要一听到它们,人人都会肃然起敬,俯首而立。许多人把它们当作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它们在人们心中唤起宏伟壮丽的幻象,也正是它们含糊不清,使它们有了神秘的力量。它们是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信众只能诚惶诚恐地来到它们面前”。

这类词语和套话会在不断的重复使用或变化的环境中逐渐减弱和失去感染力,例如,“文革”中的“革命”(“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革命小将”、“革命样板戏”)现在已经很难产生当时那种强烈的煽情效果。于是便会有产生“新说法”的需要。勒庞把说法翻新看成是宣传吸引群众兴趣的一个主要手段。他指出,“当群体因为政治动荡或信仰变化,对某些词语唤起的形象深感厌恶时,假如事物因为与传统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无法改变,那么一个真正的政治家的当务之急,就是在不伤害事物本身的同时赶紧变换说法……就是用新的名称把大多数过去的制度重新包装一遍。用新名称代替那些能够让群众想起不利形象的名称,因为它们的新鲜能防止这种联想。‘地租’变成了‘土地税’,‘盐赋’变成了‘盐税’,如此等等”。

“文革”后出现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说法,如“改革开放”、“和谐社会”、“三个代表”等等。“文革”和“文革”前的新说法往往是恶狠狠的:“反右斗争”、“阶级斗争”。“斗争”是一种有争辩的字词,人们对是不是非要斗争,看法肯定不同。“文革”后的宣传已经基本上放弃了这类“坏词”。此后创造的新说法有一个新的共同特点,那就是用一些根本不容争辩的“好词”。没有人会说不该改革开放、不该和谐、不该代表。问题是,这些好词中可以塞进与它们应有的意思相违背的东西。如果和谐用来消除来自社会的合理批评,和谐就会变成不和谐;如果改革开放用来辩护社会不公正,开放就会为腐败打开大门;如果代表用来强迫人民被代表,代表就会变得不代表。

概念是用字词来表达的,说理、论理、辩论都是通过运用和阐述概念来进行的。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看似明白,甚至“深刻”的论断,其实根本就是暧昧不清的,毛病就出在主要概念含糊不明、闪烁其词,有的是出于疏忽,有的是故意的,只要就它的主词的含义提出疑问,便不难看出它的深刻其实不过是一种假象。例如,“开种族的玩笑是一种种族主义”(什么是“种族主义”),“大多数艺术家神经都不正常”(什么是“神经正常”),“不折腾能保障中国发展30至50年”(什么是“不折腾”),“警惕骆家辉带来美国‘新殖民主义’”(什么是“新殖民主义”和美国“新殖民主义”),“要用中华武德压倒‘军队国家化’思潮”(什么是“中华武德”)。有时候,含糊不清或故意保持模糊的不是名词的主词,而是附加于名词的修饰词,尤其是定语,例如“中国不搞西方那一套多党国会三权分立”(什么是“西方”),“坚持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什么是“中国特色”)。

在说理辩论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时候会变化成为对一个名词概念的争论。例如,1978年在美国发生了一件震惊世界的邪教屠杀事件,称“琼斯镇事件”。琼斯镇(Jonestown)是美国“人民圣殿”(People’s Temple)教会在南美洲圭亚那建立的农村公社。1978年11月18日,在教主吉姆·琼斯(Jim Jones)的指挥下,该地的信徒集体服氰化钾自杀,死亡909人。事前在附近机场已发生集体枪杀案,事后消息传至圭亚那首府乔治敦教会办事处,又发生女信徒与子女互相杀害事件,以示响应,死亡人数最终达918人。这一事件引起美国公众的极大反响,许多人对政府管制邪教的要求演变成对什么是“邪教”(cult)的讨论。与此同时,什么是“管制”也是一个被讨论的问题。人们发现,在邪教与非邪教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限,从不信教者的角度来看,就算是一般的宗教也都具有某些可以称为“邪”的因素。但是,从信教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无神论者的政党或组织(如纳粹、红色高棉的杀人组织、秘密帮会),那才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属于后一类的政治邪教集团犯下的大屠杀罪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人民圣殿”。因此,政府是否应该禁止邪教的辩论便集中到了“什么是邪教”、“邪教为什么‘邪’”、“哪些是具有‘邪教’性质的组织”等问题上来。

说理从定义开始古典修辞学争议点理论(stasis theory)中有四个争议点:事实(coniectura)、定义(definitiva)、品质(generalis or qualitas)、程序(translatio),前两个都与定义有关,这是因为说理中要说服听众接受的“事实”,如果有争议,关乎的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由理解和解释所确定的“事实”。这样的“事实”其实是一个包含着定义的“看法”,它的“事实主张”(categorical claim)是事物的类属和属性的名称,或者是“名称即实质”意义上的那种实质,但并非客观实质。“事实主张”包含的定义往往是以命题陈述或其他类似形式出现的,用来修饰、说明、确定主语的性质或类属。例如,滑轮是一项体育运动,涂鸦是一种艺术,红歌像莎士比亚作品。

说明、确定事物的性质,为它做某种定性,这是说理最基本的功能。说理的其他功能,如确定因果关系、判断价值或品质、倡议行动等都会涉及如何确定讨论对象的性质,如何对基本观念有所定义的问题。清晰的概念对于任何一种理性、逻辑的说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说理都是从定义开始的,尽管未必都以定义为争议点。

以事实或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有所区别,也有所关联。以事实为争议点的说理提出的是“事实主张”,它要说明的是某某事物“是什么”,如果那个“是什么”的“什么”本身并不清楚,本身就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对那个“什么”进行说明和定义,于是也就成为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它提出的是“定义主张”(definitional claim),这在下面还要谈到。

在“事实主张”中,确定一个事物的性质或本质,给它一个名称,所用的字词并不总是客观中立的,而是往往带有感情或倾向性的色彩,产生能够影响听众倾向的修辞效果,因此本身就可能引发争论。例如,1957年知识分子向党提意见,是“善意建言”还是“猖狂进攻”,不速之客的电子邮件是“商业广告”(合法的自由言论)还是“垃圾邮件”(应予禁止的“骚扰”),在有女性的饭桌上讲“荤段子”是“说笑话”还是“性骚扰”,这里面的区别很大,因此很可能成为说理的争议点。

“事实主张”给事物一个名称,是对它作一个解释性的陈述,发表一种看法,用以主张某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如“中国不存在人权问题”,“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或者主张某事物具有何种属性(“中国是民主国家”)。在“事实主张”中,名称只是一个被说成是事实的“事实”,与可以客观确认的事实是不同的。例如,“秃鹰在动物保护的名单中”,这是可以确认的(只要查考一下名单就可以了),但“秃鹰是濒临绝种的动物”,这便是一个“事实主张”,而不是事实,因为可能有人认为秃鹰还没有到濒临绝种的地步。

支持“事实主张”最常用、最有效的办法是举例,例如,说美国是一个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就会举出它种种违反人权的例子,如“发动战争造成人道主义灾难”、“在驱逐‘占领华尔街’的人群时,阻止媒体接近现场,还封锁了空中领域以防止媒体用直升机航拍。不仅如此,警方还对记者使用胡椒喷雾,逮捕了国家公共广播电台、《纽约时报》等多家媒体的约200名记者,肆意践踏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然而,不管用多少例证,“事实主张”都可能引起反驳,例如,斯大林统治下有无数家破人亡的例子,但是,对于“斯大林是极权独裁者”这样一个事实主张,仍然还是会有人提出异议来反驳。反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否认事例的准确性(例如,指责受害者在夸大其词,或者说受害者人数统计不准确),第二是举出相反的例子(斯大林时期人民生活幸福、国家富强、国际地位崇高等等,或者主张对斯大林的评价应该三七开),第三是对事实名称的定义提出怀疑(例如,对什么是“极权”、什么是“独裁”作“符合苏联国情”的反定义)。

在第三种反驳中,我们可以看到,说理的“事实主张”已经延伸和转化为“定义主张”。说理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定义,第一种是说理的“必要定义”(needed definition),在说理中经常会有一些重要概念或中心词需要加以特别的说明或限定,一般的字典定义是不够的。另一种是说理的“争议定义”(disputed definition)。说理的“定义主张”就是对某种观念、价值、原则或重要概念提出看法,进行说理,这是一种关于“争议定义”的说理,也就是古典修辞四个争议点之一的“定义争议点”。例如,批评一个国家违反人权,那什么是人权和违反人权呢?人权只是生存权吗?违反人权是一般的警察暴力,还是国家对广大公民的统治暴力,如动用国家机器,剥夺公民们自由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

“定义主张”的说理结构一般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设立标准,例如,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好公司应该避免环境污染、应该善待员工、应该有益于客户而不是唯利是图。第二个部分是用这些标准来衡量“定义主张”的对象(某某公司是不是一个好公司)。这是一个“定义主张”说理的例子:“海克力斯制鞋公司虽然没有污染环境,虽然生产了有益于社会的产品,但它并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司,因为它没有能善待工人。”

这个定义主张的说理中有一个“省略三段论证”,那就是,“海克力斯制鞋公司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好公司,因为它没有能善待工人”。我们可以用图尔敏模式更详细地显示这个说理的结构,请注意,下面这个结构分析中的“保证”部分其实就是“定义主张”说理结构的第一个部分(设立标准)(参见第二、三讲中的图尔敏模式部分)。

主张(claim):海克力斯制鞋公司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好公司。

理由:它没有善待个人。

论据(grounds):它在亚洲国家开设的是“血汗工厂”,那里的工人工资低、劳动强度大,这样的工作条件在美国是不允许的。

保证(warrant):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司应该善待工人。

支持(backing):善待工人不仅符合人道原则,而且对社会也有好处。只有当工人们的生活水准和品质得到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才不至于成为一种剥削和不义的制度。

可能的反驳(rebuttal):社会正义要放到具体的环境条件中去衡量,那些亚洲国家是发展中国家,不能与美国相比。在那些国家,海克力斯制鞋公司为工人们支付的工资比当地工人要高,不能说不善待他们。

在关于海克力斯制鞋公司的“定义主张”说理中,有两种定义,第一种是直接有争议的“社会责任心”的定义(争议定义),第二种是对“善待”和“社会正义”这些中心词的定义(必要定义)。在说理中,这两种定义的方法和种类并没有什么不同,都大致有下面介绍的五种。

五种常用的定义方式对概念字词的定义大致有五种方法。它们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也并非只有这五种,它们每一种都有用处,但也都有可能被误用。第一种是词典或百科全书等工具书的定义。这是最一般的意义,对于说理来说,往往并不充分,要么太宽泛,要么太狭窄。例如,“粗俗”(obscene)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谈吐、举止等)粗野庸俗”,《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对obscene的解释是“冒犯趣味,肮脏,令人讨厌,遭人反感”。汉语或英语词典用来解释“粗俗”一词的说法,如粗野庸俗、肮脏、讨厌、反感,它们本身的含义都是模糊不清的,也都需要作进一步的定义。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粗俗”作了一个限制意义的规定:粗俗应由地方社群根据自己的标准自行决定,但是即使如此,对于哪些书籍因“粗俗”而儿童不宜,一直到今天还是争论不休。

第二种定义法是“特指”,英语中称stipulation,这个字的拉丁文原义是“讨价还价”,也就是由说理者根据具体的议题范围、内容而特别规定一个词的意思,将它限定在某一个特定的使用范围内。引用权威人士的说法或论述也是一种特指定义的方法(称“报道式定义”,reportive definition)。虽然说理离不开特指定义,但还是有人认为,不应该随意运用特指定义,因为特指定义会使公共语言的词义变得不明确。还有论者指出,公共权力随意决定词义更是一种不民主的行为,“在我们的文明中保持词义的清晰和纯粹,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以此对权力者或者想篡夺权力者进行民主约束”。例如,“爱国主义”一旦作了特殊定义,就会变成爱国即爱党或者不爱党就是不爱国。“反粗俗”和“扫黄”一旦作了特指界定,就会变成对公民言论和媒体自由的不当限制。

在儿童文学作品《爱丽丝漫游奇境记》中,爱丽丝问“蛋人”(Humpty Dumpty)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字词来指不同的东西。蛋人傲慢地说:“我使用一个字词的时候,我要它指什么意思,它就是什么意思,不多也不少。”2011年10月杨振宁在与《中国新闻周刊》的访谈中说“中国现在很民主”,他扮演的就是蛋人的角色,他和蛋人一样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在公共说理中,任何人都不应该随意对字词作特别定义,更不应该随心所欲地使用字词,以致是非不辨。

第三种定义是反面定义,或否定性定义,如“民主不是专制,不是独裁”。反面定义只能告知一个事物不是什么,但不能说明它是什么,因此,否定定义之后还必须要有正面的具体定义。否定定义的主要作用是排除,如“从植物学来说,马铃薯不是蔬菜”。曾经担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校长的毕塞尔(Claude T. Bissell)在《大学是做什么的?》(“What the Colleges Are Doing?”)一文中这样定义“研究”:“‘研究’一词常常被用在很狭隘的意义上,但我不想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例如,研究并不只是指发现特别的新事实,或者某种新的科学程序,尽管这些确实是研究。研究也不只是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我所说的学术,除了这一些,还指出版一部传记、一个诗集、做一次能让学生开动脑筋的讲座。”2011年8月,有人批评贺卫方,说他没有学术论文,不配当教授,毕赛尔的看法显然与此不同,而他的说理则是从如何理解“研究”和“学术”开始的,运用了否定性的定义,也提出了正面的主张。

第四种是举例定义,例如“水果”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可以吃的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的统称,如梨、桃、苹果等”,就是使用了举例。例如,定义“新教”:“欧洲16世纪基督教改革运动中,因反对罗马教皇统治而分裂出来的基督教各教派的总称”,便可以再加上:例如德国的路德教派、英国的清教、苏格兰的长老会、法国的胡格诺教等。又例如,“道德滑坡”指的是什么,并不容易界定,但如果列举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则意思变得具体而清楚。

第五种是词源或历史定义法。有时候,词源或词义变化的历史可以帮助定义,我在定义“说理”、“说服”等词时就用了这个方法,这种定义法有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指定义,限定一个字词在特定范围或语境中的意义。字词的意义最初往往比较单纯,比较复杂的意义大多是后来衍生的。例如“粗俗”(obscene)一字就是从希腊语来的,原义是“舞台外”(不让观众看见)。在希腊悲剧中,舞台上不表演暴力场面,暴力往往都是在舞台外发生的,如俄狄浦斯挖掉自己的双眼,安提戈涅的未婚夫自杀。暴力还经常是由一位“信使”来报告。不表演暴力是因为暴力令人厌恶(虽然实际上是发生的),因此避免从暴力得到娱乐是一种文明行为,反之便为粗俗,以这一标准来看,中国那些充满杀戮场面的电影、电视剧,包括所谓的经典之作(如《三国演义》)都是“粗俗”的。当然,今天粗俗主要是指性暴露的东西,而暴力则是相对被人们接受了的。“粗俗”一词的变化反映了历史中价值观的变化。字词的原义可以帮助人们丰富对词义的了解。

这五种以及其他的定义法,如描述、分析、比较,可以混合运用,形成较长、较全面的复式定义。除了知道可以如何定义,同时还要知道应该避免哪些常见的不当定义方式,如直接引述《现代汉语词典》或别的词典、循环定义(折腾就是不稳定,不稳定就是折腾;诗人就是写诗的人;红歌是革命歌曲,革命歌曲是红歌)。说理中还要避免“诗意定义”,例如,美国女诗人艾米莉·狄金森(Emily Dickson)的著名诗行——“希望是有羽毛的东西”(Hope is the thing with feathers)就不能用作说理的定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它的词义太宽泛,许多有羽毛的东西,如鸟类、头饰、鸡毛掸子并不是“希望”;另一方面,它的定义又太狭窄,因为作为一种情绪或情感,希望并不总是如飞起的羽毛那样轻快飘扬,希望还有别的表现形式,如集中营和劳改队里囚犯们顽强生存便是一种沉重的希望。

有些概念的定义往往不能只用一个句子或一个段落来定义,需要对定义进行更系统、深入的分析阐述。像幸福、贫困、和谐、暴力等就是这类概念。以“暴力”为例,可以用上述的五种定义法定义,但仍然可能没有说清暴力的本质,因此需要进一步运用“扩展型定义”(extended definition)。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Johan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为了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暴力”,他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直接性暴力的形式(杀戮、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压迫形式(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性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最野蛮的形式。社会越现代化,直接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针对暴力对象的肉体。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以及恶俗文学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性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方面。加尔顿对暴力的分析形成了一个扩展型定义,这样的定义本身就已经显示为一种以理性的概念分类和逐层分析为标志的说理了。

类别概念与先入为主在说理中,人们会有意无意地用“类别概念”去理解或解释他们观察到的现象,不同的类别概念会使他们对相同的事情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类别概念往往会与其他成见相互影响,一起发生作用。例如,“文革”中同样是打人(如个人之间的肢体冲突),“好人”打“坏人”是“革命行动”,“坏人”打“好人”就是“阶级报复”。“打人”的意思本来是以人为对象的暴力攻击行为,但由于受当时具体环境文化的影响,同样的攻击行为却成了两件不同的事情,这是通过好人、坏人的类别概念,以及“革命行动”和“阶级报复”这种受意识形态支配的成见发生作用的。人被分成了“好阶级”和“坏阶级”的类别,这样的类别概念不仅助长和加强了关于打人行为的偏见,而且成为确定具体个人其他行为性质和意义的有色眼镜。

2005年9月,美国海湾地区遭受飓风卡特里娜袭击后,有许多报道灾区生活的照片,其中有两张被一个叫Daily Kos(绿色网)的政治博客网站一左一右地一起贴出,左边一张是合众社摄影记者Dave Martin拍摄的,照片里是一个年轻的黑人正在涉过齐胸深的积水,他一手抱着一箱可乐饮料,一手拖着一个装满东西的黑色塑料袋。合众社为这张照片提供的解说词是“抢劫食品杂货店”。右边一张是摄影师Chris Graythen为美国Getty Images图片公司拍摄,并由法新社刊发行。照片里有两个白人青年正在涉水而行,也是齐胸深的积水,走在前面的是名女性,她拖着一箱可乐饮料,肩上还有一个背包,后面是名男子,也是背着一个大背包。照片的解说词是,“在当地食品杂货店找到了食物”。Daily Kos网站对这两张照片的评论是:“只要你是白人,你就不是抢劫。”(It’s not looting if you’re white)。对“黑人”和“白人”的分类使得人们对看到的景象有了偏见。“抢劫”并不只是一种对某类行为的客观描述,而是一个概念。人们用这个概念来理解或解释他们观察到的现象,并得出原已包含在这个概念里的结论(坏人趁火打劫),这个结论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

我们对别人的成见往往要比对自己的成见看得清楚。在说理中,我们应该对概念可能带有成见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运用概念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带有成见的概念,而这一点经常是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和读者在阅读与理解报道时所忽略的。

2013年12月2日在北京发生的外籍男子撞倒大妈事件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媒体先是报道大妈讹诈外籍男子,后来又报道说是外籍男子撞倒大妈后不但不认错,反而对她粗口谩骂。每次报道,网民的反应都是一边倒,“国族意识”鲜明,愤激的谴责远超过理性的分析。

先是有众多网民为大妈的“讹诈行为”感到羞耻,责骂大妈“把中国人的脸都丢到外国去了”。继而更多网民表现了极度愤慨,他们认为,外籍男子不仅侮辱了那位大妈,还侮辱了所有的中国人,“必须向中国人民道歉”。前后两种反应虽然看上去截然相反,但却同样隐含着“类别思维”(categorical thinking)的偏见——一个是“讹人大妈”,另一个是“辱华洋人”。著名的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高尔顿·奥尔波特(Gordon Allport)指出,人类自然、正常的思维需要类别概念,“人的思维离不开类别的帮助……类别一旦形成,就会成为预先判断的基础。有序的生活离不开它。”但是,类别思维也会造成先入为主和刻板印象,妨碍有效的理性思考。

先入为主(preconception)和刻板印象(stereotype)之间有联系,但又有所区别。先入为主经常是因为某种先例而形成的一种习惯性推断,以为以前曾经发生过的,现在也就一定会发生。“先例”是先入为主思维的条件。先入为主又称偏见(prejudice),也就是在还没有弄请情况之前就下定论(prejudgment)。

刻板印象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类型人、事、物的一种概括的看法。这种看法来自同一类型的人中的某个个体给旁人的观感,可能有经验根据,也可能根本就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并没有经验的根据。先入为主的印象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刻板印象却绝大多数都是负面的。

由于媒体以前对多个“扶人被讹”事件的报道,许多人在头脑里形成一个定型了的“好人无好报”情节,它的定型反角便是“老太”或“大娘”。人们对老太、大娘原本未必有什么不好的先入之见,但对这个情节中的老太、大娘却有了负面的预先想法。如果说“讹人大妈”缘于先入之见,那么“辱华洋人”便是刻板印象,这是因为,洋人至今仍被不少国人视为对中国人怀有敌意的非我异类。

从一些人的行为推断同类人的行为,这种基于类别思维的论证很常见,有时候是不知不觉,有时候是明知故犯。类别思维的一个逻辑特征是:有些A是B,所以所有的A都是B。因此,有的大妈讹人,跌倒的大妈都会讹人。这样摆出来,不难见出推断的谬误。可是,如果不说“有些A是B”,只说“A是B”,那么谬误说法就会不那么明显。例如,跌倒的人会讹人,你见了别多管闲事。笼而统之地说“公知不是好东西”(臭公知),把“公知”当作一个带有偏见的类别概念来说事,也是这种谬误逻辑的一个表现。

用少数先例或刻板印象来推理,又叫“凭印象”,它不只是推导逻辑不周,而且是一种以我为中心的有倾向偏见。例如,因为有些不利于某人的言论不确实,所以,所有不利于他的言论都是谣言。但是,如果不实的是他自己的言论,针对的又是别人,那么他就根本不会把自己的不实言论当成谣言。

“凭印象”的以偏概全还能产生一种荒唐可笑的类别混淆。例如,所有的牛都是四足兽,所有的骡子都是四足兽,所以,所有的牛都是骡子。这个推理逻辑看起来很荒唐,但在网络上却随处可见。例如,美国人讲人权,一些中国人也讲人权,所以这些中国人是美国人的走狗(“美狗”)。

先入为主和刻板印象不仅会误导人的推断,而且会让人根本上不动脑筋,就“不加思索”地有结论或有所行动。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亨利·泰弗尔(Henri Tajfel)指出,先入为主的想法或刻板印象所起的都是简化信息的作用,让复杂多变的信息变得容易辨认、记忆、预测,把人简单归类的信息可以使人很迅速地对人或事有便捷的反应。我们所熟悉的“对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敌人要像严般冷酷无情”就是这样一种捷径思维。人被简单地分成“同志”和“敌人”,对待他们的方式也就被简单化和绝对化了。

“讹人大妈”和“辱华洋人”这样的类别思维是自然的,但不是不可避免的。正由于它是自然的,我们需要在思考过程中对它特别有所察觉和警觉,以免被它在不知不觉中把我们的思考和判断引入说理和逻辑谬误的迷途。

准确概念与有效比较在说理中,概念经常是“定义主张”(claim of definition)所讨论的对象和议题。就概念说理,或直接就一个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进行说理,主要不是为了提供关于它的新知识,而是对它进行澄清。一个事物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讨论概念不是为了获得关于这个事物更多的知识,而是得到对它起限定作用的最本质的知识。例如,讨论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就不是为了获得关于“民主”的更多知识,而是为了得到关于一种虽被称为“民主”但其实需要特别概念的事物的专门知识。

准确概念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定义主张,其他种类的主张也都需要以明确的概念为说理基础。明确概念的问题经常出现在涉及比较的说理之中。比较可以是用一件熟悉的事情来廓清一件不熟悉的事情,因此形成关于后者的清晰概念。就其主张(stasis)的性质而言,“比较”还可以是一种以选择为目的的“提案说理”(proposal argument),也就是说,通过比较,决定孰优孰劣,然后取优汰劣,在两种可能的行动方案中二选其一。被比较的两个选择对象必须对等,选择才会有效,而选择对象是否对等,衡量的主要标准便是它们在概念上是否对等。概念模糊会阻碍有效选择。在比较中概念含混不清,有的是因为缺乏思考训练,逻辑混乱、用词不当,有的则是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混淆议题、转移话题、偷换论题。

2013年12月有媒体刊登一篇题为《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以下简称《模式》)的文章,顾名思义是将两种“制度”放在一起比较。但从“非同类不成比”(非同类也就是概念不对等)的说理原则来看,这两者的比较并不恰当。要比的话,也是选拔制与选举制的比较,但这二者前面分别加上了“中国”和“西方”的限定词,只会模糊比较的实质对象。这首先是因为,实行选拔制的除了中国之外还有别的国家(如朝鲜),而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也不只是西方国家(如曼德拉当过总统的南非)。而且,西方国家也并不全然是选举制,而是选举与选拔相结合的(例如,美国的大法官就是由总统提名、国会认可的)。再者,西方国家之间的选举方式和频繁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中国的选拔制到底是与哪个西方国家的选举制相比呢?

那么,如果只是比较中国的选拔制和某一个西方国家(如美国)的选举制,把比较只是限定在两个具体的国家之间,这样的比较是否就会合理一些呢?这当然要比泛泛而谈“西方”好一些,但仍然不是有效的比较,问题就出在比较所运用的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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