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格拉底构建的所有学说中,知识论是对后世影响最深的。苏氏知识论的效用最直接的表现在于推翻了智者所倡导的“真理就是知觉、感觉”的论点,以此恢复了真理的客观标准。苏氏所倡导的就是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对待真理的源头,这就是柏拉图哲学体系中的主导,即“相论”。什么是“相”呢?这就是“概念”或是“共同的质”。“相”是某一事物具有的普遍的而且不变的质的特性。这是由归纳比照同一类型、同一种属各事物的性质而来的,将这些事物的相似性质保持,摈除它们各自特殊而且互异的性质,这样就能为某一事物确立其“相”。譬如,人们不能把棕色这一性质归纳入“马”这一“相”中,因为有些马虽是棕色的,但并非所有的马都是棕色的,同时也并非凡棕色的东西即是马。这一点倒有些与我国古籍《战国策·策秦》中“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的论述相近。这也就是揭示事物与概念之间、个体与一般之间的差别,但其间也有共同的“本质特性”。反之,人们可以把“四只脚”这一性质归纳入内,因为所有的马都是四只脚的。伦理道德可以通过归纳比照确立其“相”。由于这样,智者就不能说:“我所认为对的,对于我就是对的,我所执意要去做的,无论如何,这对我而言,这就是合乎道德的。”因为,我们若是要看某一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只要考虑这一行为与伦理道德的相是否相符即可。通过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苏氏的“相”说,就某些方面而言,在科学上有根本的定义,而在另一方面,则是伦理道德的理想标准与规范。
最后应该着重说明的是,苏格拉底十分重视伦理道德的标准,因为有了这些,是非曲直才有公断,不至于模棱两可,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