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思想家。因其才华横溢而和苏轼、苏洵等文人并称为“唐宋八大家”。少年时期的雄心大志决定了他为官以后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他提出先进的“王安石变法”,但由于封建势力的种种阻挠与对抗,变法最终失败。但是却给后人留下了深刻而悠远的意义。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小字獾郎,被封为荆国公,宋抚州临川人,世称“临川先生”,是北宋时期一位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他出生于一个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全国各地做了好几任州县官。王安石从小喜爱读书,记忆力特别好,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庆历二年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官吏。治平四年,神宗刚刚即位,诏王安石知江宁府,后来又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官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钟山,谥文。
胸怀大志的王安石
王安石从少就有雄心壮志,好学善问,从小随父走南闯北,亲眼目睹了北宋“民劳财匮”的社会状况。在哲学,经济,教育伦理等方面,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荆公新学”,立场鲜明的标明自己的唯物主义立场,给当时的思想界带来一丝清新的空气,对后来中国的学术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同时为王安石的的政治改革铺平了道路。
王安石从22岁考中进士步入官场以来,在近三十年地方官的生涯中,兴修水利,发展生产,局部地推行了改革弊政的措施。1059年写了著名的《上宗仁皇帝言事书》,提出了全面改革的主张,为后来的熙宁新法构画出了一幅初步的蓝图。在1069-1076年间,王安石两度为相,在他的荆公新学思想基础之上,大胆的提出了“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政治主张。为改变北宋“积贫积若非”的政治局面,王安石不顾守旧势力的反对和阻挠,发动和领导了一场以“理财”“整军”为中心,以“富国强民”为目的,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声势浩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历史上称为“熙宁新法”。
王安石的文学与政治成就
王安石不但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而且也是一位卓越的文学家。在文学方面,王安石不但在理论上有独到的见解,而且在创作实践上更是别具风格。他的诗词瘦硬雄直,散文说理逻辑严密,行文凌厉,给后人留下1540多首诗歌,800多篇散文的丰厚文化遗产。他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把文学创作和政治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强调文学的作用首先是服务于社会。他反对西昆派杨亿、刘筠等人空泛的靡弱文风,认为“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所谓辞者,犹器之有刻镂绘画也。诚使巧县华,不必适用;诚使适用,亦不必巧且华。要之以适用为本,以刻镂绘画为之容也。”正因为安石以“务为有补于世”的“适用”观点视为文学创作的根本,他的作品多揭露时弊、反映社会矛盾具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至今留传下来的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临川先生歌曲》等。
学创作与政治理想的紧密结合
王安石的一生都致力于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把文学创作和政治活动密切地联系起来,由于他持有“适用”的文学创作观念,他的诗文都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直接为他的政治斗争服务的。王安石的散文大多以政论性为主。这些作品针对时弊,根据深刻的分析,提出明确的主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量。王安石的散文比较重视理论的说服力,很少注意酿造气氛,描摹物象,从感情上来打动读者。因此他的散文一般立意超脱,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概括力,语言简洁朴实。
王安石的诗和散文一样,具有充实的政治内容,倾向性很强,表现出对人民的同情,对社会前途的担忧。以及对传统思想的对抗,充分表达了他远大的政治抱负和积极的人生态度。很多咏物怀古的名篇,也大多表现了他远大的政治抱负和批判精神。
文学成就对后世的影响
王安石作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散文,雄健简洁,大都是书、表、记、序等形式的论说文,阐述政治见解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这些文章针对时政或社会问题,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横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保《上仁皇帝言事书》,是主张社会变革的一篇代表作,根据对北宋王朝内外交困形势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完整的变法主张,表现出作者“起民之病,治国之疵”的进步思想。《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在叙述并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的同时,尖锐地提示了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利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它对第二年开始施行的政,无异吹起了一支前奏曲。《答司马谏议书》,以数百字的篇幅,针对司马光指责新法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事,严加剖驳,短小精悍,言简意赅,措词得体,体现了作者刚毅果断和坚持原则的政治家风度。安石的政论文,不论长篇还是短制,结构都很谨严,主意超卓,说理透彻,语言朴素精练,“只用一二语,便可扫却他人数大段”,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与逻辑性。这时推动变法和巩固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的成果起了积极的作用。王安石的一些小品文,脍炙人口,《鲧说》、《读孟尝君传》、《书刺客传后》、《伤仲永》等,评价人物,笔力犀利,文风峭刻,富有感情色彩,给人以豁达的新感觉。他还有一部分山水游记散文,如《城陂院兴造记》,简洁明快而省力,酷似柳宗元;《游褒禅山记》,也记游,也说理,二者结合得天衣无缝。既使抽象的道理生动、形象;又使具体的记事变得深刻,使布局显得灵活又曲折多变。
王安石的词,保存到现在的约有二十余首。虽不以词名家,但其“作品瘦削雅素,一洗五代旧习”《桂枝香.金陵怀古》一词,通过描写金陵(今江苏南京市)壮景及怀古,揭露六朝统治阶级的腐朽生活,豪纵沉郁,被称为千古绝唱。它同范仲淹的《渔家傲》“塞下秋来风景异”一词,开了苏东坡豪放的先声,为后来词坛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晚年时期的创作
王安石晚年罢官退隐以后,生活和心情的变化,引起了诗风的变化,创作了比较多的描写湖光山色的小诗,也特别注意对诗歌艺术的锤炼。名作很多,如〈船泊瓜州〉“京口瓜州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这些小诗,立意新颖,谴词造句贴切自然,艺术上确实比早年成熟了,但以往诗中洋溢的那种政治热情,在这时却大大减弱了。
为了给变法确立理论依据并反攻保守派,王安石提出“天变不足畏”,“尚变者,天道也”,用“新故相除”的进化观点驳斥了守旧派的“道不可变”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同时又公然提出“祖宗不足法”,认为“祖宗之法,未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在变法过程中,他更设置专局,使子芳及门人修撰《诗》、《书》、《周官》三经新义,对新政从理论上加以解释与阐述,并通过政府力量作为学校诵习的定本,被称为“新学”,直接或间接为推行新法服务。上面的这些思想,都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从文学方面总结王安石的作品,无论诗、文、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成就。北宋中期开展的诗文革新运动,在他手里得到了有力的推动,为后来扫除宋初流行一时的浮华余风做出了贡献。但是,王安石的文学主张,却过分强调“实用”,对艺术形式的作用往往估计不够。他的很多诗文,又常常议论说理成分过重,缺少形象性和趣味性。还有一些诗篇,论禅说佛理,枯燥干涩,这些都是他在文学方面的局限性。
王安石变法
1067年,宋英宗病死,子赵顼继位称宋神宗,任王安石为知江宁府。1068年四月,王安石到开封,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八月,宰相曾公亮等上言“河朔灾伤,国用不足,乞今岁亲郊(皇帝郊祀),两府(政府、枢府)不赐金帛”,送学士院取旨。翰林学士司马光认为,救灾节用,应自贵近(贵官近臣)始,可听两府辞赐。王安石提出反对,说:“国用不足,非当今之急务”。司马光说:“国用不足真急务,安石的话不对。”王安石说:“所以不足,是由于没有善理财的人。”司马光说:“善理财的人,不过是聚敛以尽民财,民穷为‘盗’(起义),不是好事!”王安石说:“不然。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司马光反驳说:“天地所生财货万物,只有此数,不是在民,就是在官。不加赋而国用足,不过设法以阴夺民利,其害甚于加赋!”这场激烈的争论,揭开了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争论的序幕,也开了王安石变法的端绪。变法派的基本主张,即所谓“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一方面不去再加重国家赋税剥削,以免爆发农民起义,另一方面以所谓“善理财”来增加宋王朝的“国用”,方法是大力发展农业,并把大地主、大商人、官僚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这当然不能不引起大地主、大商人和官僚们的强烈反对。伴随着斗争的发展,王安石的变法活动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均输、青苗法的推行与论争
宋神宗没有即位以前,喜欢读《韩非子》,曾亲自抄录,命僚属校勘。即位后,对枢密使文彦博说:“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又说:“当今理财最为急务。”神宗二十岁做皇帝,很想有所作为,变法理财的意图是和王安石的意向很相似的。熙宁二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了变法。
很早就有志于改革的王安石,受命执政,生机勃勃,但朝廷上却是死气沉沉。宰相曾公亮年过七十,遇事依违两可,是所谓“老成持重”的官僚典型。宰相富弼(1069年2月复相),因循守旧,见行新法,便谎称病求退。另外两个参知政事唐介、赵抃都是变法的反对者。唐介在四月间死去。赵抃难以阻挠变法,便自叫苦。当时人讽刺说:五个执政者王、曾、富、唐、赵是生、老、并死、苦。神宗、王安石想依靠这些旧官员推行新法,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执政后,随即建立起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即皇帝特命设置的制定三司(户部、度支、盐铁)条例的专门机构。神宗任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同领其事,实际上都是由王安石主持。在这个机构中,任用了一批新人。原真州推官吕惠卿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大名推官苏辙上书指责朝廷害财之事在于冗官、冗兵、冗费。吕惠卿、苏辙都被起用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详文字”官,参与起草新法。
条例司在二月下旬才建立,三月间神宗就催要条例,急于实行。四月,王安石派人到各路察看农田水利和赋役利弊。在这一年期间,先后制定了均输、青苗两项新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在淮、浙、江、湖六路,颁行均输法。条例司上书,指出当时税收制度的流弊,大意是说:“今天下财用窘急,官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各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不敢多取,歉年不敢不足。三司、发运使按簿书征收,无所增损。遇到军国郊祀的大费,又遣使去搜括。几乎没有余藏。各路藏匿财富不实说,又以‘支移’‘折变’的名目加倍收税。朝廷需用的物品,多不按照产地和时令,富商大贾得以乘公私之急,从中擅轻重敛散的权”,财政官员上下内外不相知,因循守旧,不顾年岁的丰歉,产地的远近,结果是民间纳税加多,朝廷还是财用窘急,富商大贾却得以从中牟取暴利。条例司提出的均输法,要点是:设发运使官,总管东南六路赋入,有权周知六路财赋情况。凡籴买、税敛、上供物品,都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发运使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可以“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说这样就会“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神宗随即批准均输法,以薛向为发运使主管其事,朝廷给内藏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充用。
均输法显然是从充实宋王朝的“国用”出发,改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多少改变了因循的旧制,适当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并且明显地侵犯了“富商大贾”轻重敛散的利益。均输法出,一些朝官,从大商贾利益出发,纷纷反对。御史刘琦、钱俶等上书说:“薛向小人,假以货钱,任其变易,纵有所入,不免夺商贾之利。”知谏院范纯仁(范仲淹子)奏请罢均输法,说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条例司内部也出现了反对派。检详文字苏辙说:“均输法起源于汉代桑弘羊。虽说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而法术不正。现在此论复兴,众口纷然。朝廷破坏规矩,唯利是图,害处说不完。”不久之后,苏辙即辞官而去。反对派提出的均输的“害处”,主要都是对商贾不利,代表大商人说话的立场很坚决,反对的理由却很薄弱。神宗自然不为所动,继续用薛向推行新法。
青苗法
九月初,条例司继续颁布了青苗法。仁宗时,权知庆州李参,要当地农民自己估计麦粟产量的赢余,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大略是:各地常平、广惠仓以现有约一千五百万以上贯、石的储存,遇粮价贵,即较市价减低出粜存粮;遇贱,较市价增贵收籴。以所积现钱作本,依陕西青苗钱法,在夏秋未熟以前,借钱给农民。贷钱以酌中粮价折合,收成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缴还。
条例司奏呈青苗法时说,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困乏,“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据说,青苗法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是“散惠兴利”之急。“兼并之家”即各地的大地主们放高利贷,以百分之百的加倍利息,残酷地剥削农民。相对地说,青苗法收利较少,但仍是对农民的严重盘剥。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客户借钱,更须主人作保。借钱有限额,也按户等定多少。一等户十五贯文,二等户十贯,三等六贯,四等三贯,五等只一贯五百文。按此规定,实际是越贫困的农户,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多。因而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显然,青苗法的主要用意,还是在于为朝廷兴利,一是迫使富户出息,一是从地主富户手里部分地夺取高利贷剥削的利益。总的目标,仍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青苗法制定后,神宗立即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即推行于诸路。
农田利害条约
与司马光的“天地所生,只有此数”的论点相反,王安石早在万言书中就已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主张依靠人力,发展生产,增加封建王朝的财富。1069年11月,条例司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以利农业生产。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借钱,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一限半年)。官府借钱不足,并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还。青苗法与农田利害条约,相互为用,朝廷由此又可剥削取利,但为农田兴利,对推动生产的发展还是非常有好处的。
青苗法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即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因而比“夺商贾之利”的均输法遭到保守派官僚更为强烈的反对。九月间,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陈升之为相。接着,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司马光和吕惠卿在神宗面前辩论。司马光说:朝廷散青苗钱,此事不便。今闾里富民借钱给贫民收利息,还能蚕食下户,至于饥寒流离,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与,不愿者并不强借。司马光说:非独县官不强借,富民也不是强借。神宗说:陕西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玻司马光回答说:臣是陕西人,只见其病,不见其利。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指责“无故又创一司,号曰制置三司条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恐”。又说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使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活动,以为不会不与商贾争利;青苗法“亏官害民”,所谓不许抑配,也是空文;访寻水利是“徒劳”,“烦扰”。“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翰林学士范镇指青苗是“唐衰乱之世所为”,并借口近日“天鸣地裂”,建议神宗“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右正言(谏官)李常、孙觉也上言“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青苗法处于官员们的争论之中。
青苗法当初颁布时本是为自愿请领的。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抑配”“散垾”的办法,即按户等规定,强迫领借。地主富户因此要比贫户领较多的青苗钱出息。保守派反对青苗法,这是一个主要的口实。熙宁三年(1070年)正月,神宗听从了王安石的建议,下诏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遏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强迫富户出息,青苗法只是夺取了富户放债剥削的一部分利益。
但是,变法派的退让并没有取得保守派官员的支持,反而遭到激烈的进攻。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二月间上书,罗列青苗法实施办法,全面驳斥。韩琦的指责主要是:一、青苗法自一等户以下都规定借钱数目。乡村上三等人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出息,是官放息钱。二、贫下户见官中散钱,无不愿请借。请借甚易,纳还甚难,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强迫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三、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地主)为甲头。虽说不得抑勒,上等之户难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四、青苗钱夏秋随税送纳。若连两科灾伤,必然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渐有失陷。韩琦的奏疏,明显地是为上等户即地主富户的利益着想,但论到官本失陷却使神宗疑虑动遥神宗对执政大臣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青苗)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等也都附和指责青苗。王安石勃然进前驳辩,最后说:“臣论此事已十数万言,陛下尚不能无疑,天下还有何事可为?”第二天,就假称病而不上朝,奏请辞去官职。
王安石请退,司马光上疏,说:“青苗法行之才数月,中外鼎沸,皆以为不便。如不肯变更,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帑藏又空。请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诸路提举勾当常平使者”。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双方各坚持己见的争论中,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得有再将从从起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亦何足恤?”王安石说:“但力行之,不叫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钱物之理。”神宗转变过来,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在变法派和保守派第将从的论争中,王安石占了上风。
熙宁二年至三年春,变法派和保守派之间的斗争,不仅在于新法影响到了地主商人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且还在于政治、思想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后一方面的争论,更为尖锐,也更为曲折。
程颢曾经说过,这几个人中,只有司马光和邵(雍)、张(载)三人,学术“不杂”。苏辙说王安石“法术不正”。南宋朱熹也说王安石“学术不是”。从儒学观点来看,所谓的“不杂”和“不正”、“不是”,正是反映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保守派和变法派思想上的区别。王安石出身官僚儒者家庭,叔祖王贯之,父王益都是进士。王安石也从科举的途径中进士做官,所学仍以儒家的经学为主。但在《答曾子固书》中,自称“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显然,王安石的学术截然不同于所谓“不杂”的纯儒或俗儒。王安石《兼并》诗说:“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又曾指责司马光实际主张“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王安石要实行变法,就不能不在事实上背离保守的儒学,汲取管仲商鞅的变法思想。均输法出,侍御史刘述及刘琦、钱俶等上疏,指斥“安石操管(仲)商(鞅)权诈之术,规以取媚”。范纯仁上疏,弹劾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反对派的这一反击,正表现了王安石此时的思想观点。
对于保守派从思想、学术上的攻击,王安石从以下的两点作了回答。
一是对儒家经典提出了新的看法,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王安石请置条例司,即引据《周礼》有泉府之官“榷制兼并”,说“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均输可溯源于《周礼》。青苗收息,说也是“周公遗法”。后来陆续颁行的市易、免役等新法,也称“出于周官”。保守派以“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曰何必曰利”的孔孟之道,来反对变法理财。王安石回答说:“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对待孔、孟,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曾有所论述,但立论各自不同。王安石在中进士的一年,曾著文称“时乎杨墨,己不然者孟轲氏而已。时乎释老,己不然者韩愈氏而已。如孟韩者可谓术素修而志素定也”。这里称孟韩,并不在于推重儒学的道统,而在于所谓“变时而之道”,即变易时论,不“屈己以从时”的趋向。文章的主旨和王安石有志于变法、不恤人言的精神,是相通的。司马光以纯儒自命,著有《疑孟》一篇,表面看似乎是在反孟,其实文中全依孔子立言,疑孟旨在尊孔。王安石也依孔子立言,如《原性》篇,在人性说上反驳孟、荀、扬(雄)、韩(愈)四家,说“吾所安者孔子之言而已”。其实却是独立提出了“性不可以善恶言”、“以习而言性”的重要论点。又释“夫子贤于尧舜”,提出“因变制法”的论点,说:“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岂特孔子一人之力哉,盖所谓圣人者莫不预有力也”。这是告诉人们:古代“圣人”很多,不只孔子一人。孔子和儒家所祖述的“圣人”,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周礼》一书大约是战国学者依周制汇编增补成书,但宋人一般仍相信是周公所作。王安石以《周礼》作为变法的论据,抬出比孔孟地位更高的周公来,俗儒难以驳辩了。
对于保守派的围攻,王安石做出的又一回答,是公然申明承袭商鞅。早在仁宗时,王安石上万言书,就已主张“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指责法令“滋而不行”,“治之非其道”。不“加小罪以大刑”,“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苏轼依据儒家任德不任刑的观点,上疏攻击商鞅“见刑而不见德”,借以攻击变法。王安石作《三不欺》篇,提出任德、任察、任刑,三者兼用。商鞅《悦民篇》说:“刑生力,力生强。”《弱民篇》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王安石变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抑兼并来“富国”,和商鞅的思想是相近的。宰相曾公亮、赵抃指责“安石平居之间,笔舌丘、旦,有为之际,身心管、商”。即口头上讲孔丘、周公,思想行为是管仲、商鞅。王安石作《商鞅》诗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以后行保甲法,在给神宗《上五事书》中更直接提出,保甲之法起源于管仲、子产、商鞅。保守派把“操管、商之术”“崇尚商鞅”,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一大罪状,王安石理直气壮地公开举起管商的旗帜,保守派便也无能为力了。
保守派不但从学术思想上对变法派进行围攻,而且还从政治上进攻,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守“祖宗法度”。宋朝建国初期,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令制度,经过真宗以来的七十年间,早已向着消极的方向演变。所谓“遵守祖宗法度”,不过是因循守旧的一个借口。王安石开始执政,就对神宗说:“变风俗,立法度,今之所急”。御史吕诲劾奏王安石“惟务改作,立异于人”,“大奸似忠,大诈似信”,甚至说是“罪不容诛”。刘述等弹劾王安石:“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张,废而不用。”
司马光上书给神宗,批评王安石“不能辅陛下修祖宗之令典,乃更变乱先王之正刑”。王安石继续执政后,司马光又直接写信给王安石本人,严厉指斥:“今介甫(安石字)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变更祖宗旧法,必然要冲破袭故守常、因循苟简的积习,因此,保守派提出的另一攻击是新法实行,“天下汹汹”,“人皆以为不便”,“士大夫在朝廷及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其实非议主要是来自士大夫中的保守派。秀州军事判官李定来京师,说秀州实行青苗法,“民便之,无不喜者”。司马光大怒,借故大骂李定“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很明显,所谓天下汹汹,不过是保守派用来反对变法而编造的又一个借口。
1070年3月,宋神宗问王安石说:“你听到三不足之说么?”安石说:“没有。”神宗说:“外边人说,现在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这是什么道理?”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自己管理政事,没有流连享乐,这就是惧天变。陛下征询、采纳人们的意见,岂是不恤人言?然而人言固有不足恤者,如果合于义理,人言又何足恤?以人言为不足恤,并不是错误。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本来就应当如此。仁宗在位四十年,数次修敕(宋朝新定的法令)。如果法一定,子孙就当世世遵守,祖宗为什么还屡次变改?”保守派想以“三不足”说中伤王安石,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三不足”说却正好概括了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和气魄。王安石因势乘便,直接申明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有力地反驳了保守派的攻击。三不足说的驳斥,为这一段保守派和变法派的论争的又一回合中,使王安石又赢得了胜利。
变法的高潮
王安石战胜了保守派们的反对,变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了高潮。熙宁三年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原条例司已在五月罢归中书,由司农寺制定条例。此后,王安石以实任的宰相,掌握了政府的大权。被击败的保守派官僚,相继离开朝廷。司马光也在九月间出知永兴军。次年,又辞官回洛阳,声言“绝口不论政事”。王安石相继荐用曾布、章惇,以及吕嘉问、沈括等新人,自1070至1074年间,连续发行了一系列的新法。
宋神宗开始变法,即以所谓“富国强兵”为目的。在这一阶段,王安石一面仍遵循“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方针,继续为宋王朝增加国用,一面又强化了对国家军队和地主武装的管理,同时也对教育、科举进行了改革。
免役法
早在仁宗时期,一些地方上的官吏,如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越州通判张诜等都曾在局部地区,对职役法有所改革。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1067年,当时任三司使的韩绛上言“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1069年3月,神宗命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的利害,制定法令。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使民出钱雇役”最便。原来乡户承担职役者,“计产赋钱,募民代役”。1070年将此办法发到各路议论。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实施办法,经判司农寺邓绾、曾布等复议。熙宁四年正月,曾布拟就“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的主要之点是:一、原来衙前等各种职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钱,由官府雇人充役。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二等,上四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城市中六等以下户不纳。二、各路、州、县依当地吏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收缴,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三、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户等,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
免役法使官府职役仍然有人充当,收缴的各种役钱却超过了实际雇募的需用,官府又因此增加了一批收入。
市易法
1072年3月,颁行市易法。原来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官名)王韶在本路陇州古渭城设置市易司,管理商货,借官钱为本,每年获利一、二十万贯。1072年,有草泽人(不在官)魏继宗上书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人大姓得以操纵取利。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物价贱则增价收购,贵则减价出售。说可以使“商旅以通”,“国用以足”。中书据以制定市易法,在京师设立市易务,以内藏库钱一百万贯和京东市钱八十七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主要是:一、依据市场情况,由市易务评定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二、商人向市易务贷款,以产业当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纳年息二分。商人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取年息二分。两项办法原来都是由大商人操纵取利。市易法把这两项大利从大商人手里收归到朝廷,和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方法类似。市易法推行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先在京都开封实行,然后又推广到各地。
方田均税条约
大地主无休止地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乡村中、下户卖掉土地,仍负担赋税。田产不实,赋税不均,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1072年8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田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依据方庄帐籍,检验土地质色肥瘠,分等第定税额纳税。“诡名挟佃,合并改正”。丈量后立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方田为准。条约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各路。到1085年,先后在开封府界、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为宋王朝增加了大量的收入。
兵制的改革
真宗以来,兵员数量急剧增长,兵费开支庞大,兵将脱离,作战不力。强迫招募的士兵不断地起来反抗压迫。神宗、王安石参照仁宗时的一些改革主张,又加以改动,从两处着手对宋朝的兵制作了改革。
一是减兵并营。办法是裁减五十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三百人,步军四百人;又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五百四十五营省并为三百五十五营。原来聚集在京师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自1069年即开始减并,至1075年,禁军兵额减到五十六万八千余人。各地多用来服杂役的厢兵,也在熙宁四年十二月,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五百人。全国共八百四十指挥,兵额减到二十二万七千多人。全国禁兵、厢兵裁减后,总额不到八十万,比英宗时减少三十六万,约减三分之一。减并后使队伍精干整齐,也为宋朝节省了大量兵费。神宗大喜,对王安石说,裁并军营,“不惟胜敌,兼可省财”。这显然也是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一个方法。
二是置将练兵。仁宗时,范仲淹为陕西招讨使,开始变革兵将不相知的旧制,检阅延州兵一万八千人,分置六将教练。1073年6月,神宗下诏:京东武卫等六十二指挥的禁军,分隶诸路,差主兵官分部训练1074年,曾任泾原路经略使的枢密副使蔡挺进而请在各路置将教练。九月,神宗下诏:除河东、秦凤、永兴等路都总管司现管军马外,开封府界、河北、京东、京西路分置三十七将和副将,选经过战阵的使臣充任,专掌训练。十二月,在陕西的环庆、鄜延、泾原、秦凤、熙河等五路各地设置四十二将,统领当地的就粮、屯泊、驻泊等军。1081年,又在东南的淮东、淮西、浙东、浙西等路设置十三将。此后,“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各地设置的将官,都可以自专军政,州县不准干预。这在兵制上,显然是对宋朝“祖宗法度”的又一个很大的改革。
保甲法
在裁并国家军队的同时,神宗、王安石又加强了地主武装,以镇压农民起义。王安石早在向仁宗上万言书时,就曾举出汉代张角、唐代黄巢的起义,官吏不能及时镇压,作为宋朝的鉴戒。1070年7月,神宗与王安石谈到“民兵”(地主武装)。王安石建言,罢军职所得官十之二三,“鼓舞百姓豪杰(大地主),使趋为民兵,则事甚易成”。同年,开封府官员赵子几上书说,他往来畿内诸县乡村,近年以来“寇盗”(指起义农民)充斥,当地敌不过。纵然有的捕捉到官,余党互相帮助,起来报仇,非常厉害。因此,他建议实行从前有过的保甲制,归官府指挥“专于觉察奸伪,止绝寇盗”,即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保甲法旨在保护地主利益,镇压农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目的性是很明显的。如果说,王安石的理财诸法,虽然旨在增加宋朝的国用,但在打击大地主、大商人这一点上,符合于人民群众的愿望。那末,实行起源于商鞅的保甲法,就进一步说明了变法派站在地主阶级的一边,和广大农民处在了相对立的地位。
保马法
宋朝时期由牧监养马,侵占了大量的田地,因此每年消费很大。原来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省国费而养马于民”。1072年,神宗下诏许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养马,由提点司给配马匹。1073年,由曾布制定保马法颁行。保马法具体规定养马条例: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可给一匹,家产多者可给两匹。府县不超过三千匹,五路不超过五千匹。马匹可用来“袭逐盗贼”,即镇压农民。养马者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死病,保甲马由保主独为赔偿,社马由社赔一半。从那以后保马法被推行到其他各个方面。
练兵、保甲等法,暴露出变法派对农民起义的仇视。但同时也表现出,王安石对待辽朝和西夏,是反对屈辱妥协,坚持抗战自卫的。北方边地的保甲,可以利用来守土抗敌;减兵并营、置将练兵等措施,对于提高宋朝军队特别是边防部队的战斗力,更收到显著的效果,一度扭转了真宗、仁宗当政时期的被动局面。王安石任用王韶为秦凤路沿边安抚使,采纳王韶《平戎策》断西夏右臂的战略方案,出兵抵御西夏。1072年8月,王韶战败吐蕃部落,在武胜建镇洮军,又升为熙州。置熙河路。次年二月,王韶再次出兵占领河州,进据洮州、岷州、宕州、亹州,行军五十四日,共得五州,幅员二千里地,取得了北宋王朝对外作战的胜利。神宗把自己佩带的玉带赐于王安石,来奖赏他的成功。王韶进为左谏议大夫、端明殿学士。这次熙河之役,是变法派的一个胜利,也是对保守派的一次很大的打击。正因为如此,熙河之役的胜利,就更加招来了保守派官僚们的愤恨。
科举的改革
宋朝大部分文武官员都是由科举产生的。科举以进士科为主,考试诗赋,以声病对偶定优劣,完全着眼于文字形式方面。明经科考试贴经、墨义,死背词句。如出题引《论语》孔子的话“作者七人矣”,考试七人的名字答卷。出题写某经的上句,答写下句。或出经书一句,答写这句的注疏。1069年,王安石执政之初,就建议改变这种科举法,废除诗赋、明经各科,专以经义、论、策取士。保守派强烈反对。苏轼说:“贡举之法,行之百年”,不必改变。并说:“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数不胜数”;不以诗赋取士反而“无规矩准绳”,“无声病对偶”,“学之易成”,“考之难精”,弊端更大。神宗也被苏轼说得动遥王安石坚持“贡举法不可不变”的主张,向神宗指出:旧的贡举法是使士人困于无补之学,闭门学做诗赋,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神宗又转而支持王安石。1071年2月,中书省颁布对科举的改革:废除明经科,废除考试诗赋和贴经、墨义。进士科的考生在《诗》、《书》、《易》、《周礼》、《礼记》中选治一经,兼治《论语》、《孟子》。考试时,主要考这些经书的“大义”和殿试策。新的科举考试法比起雕琢文字、记诵词句的旧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王安石把改革科举标榜为“使学者得以专意经术”,依旧把经学作为学术的正统。
学校的整顿
推行新科举法八个月之后,王安石开始治理学校。首先改组太学。旧太学为保守派官僚、俗儒所把持,是反对变法的中心阵地。国子监直讲颜复,以“王莽变法”为题考学生,影射攻击王安石变法。变法派把颜复等学官尽行撤职,委任陆佃、沈季长等变法派作学官。保守派讥诮陆佃等晚上在王安石处受口义,白天到太学照样宣讲,“无一语出己”。这种指责只能证明太学是按照王安石“一道德”(统一思想)的主张行事,成为变法派造舆论、育人才的场所。太学内部规章也做了一些整顿,学生名额增至一千人,分外舍、内舍、上舍三级。上舍生成绩优异的,不必经过省试和殿试,直接就能授于官职。
整顿太学后,又相继在京师设武学、律学、医学。以重视实际应用的精神,建立这些分科学校,是教育方面很有意义的革新。建立专学法律的律学,更体现出崇尚法治的精神。变法派还陆续整顿了州县之学,规定学官由朝廷委任,按一定时期进行考核。
科举和教育方面的这些改革,使王安石的革新思想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直到北宋末年,王安石的学说仍在太学中留有很大的影响。
王安石当政期间,也还采取措施,推动了农田水利的发展。变法派广泛听取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胥吏、小商贩、农民、仆隶以至犯过罪的人,只要能讲求水利和理财,都可直接来东京,到司农寺或中书省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还要授官嘉奖。如金州西城县葛德修筑长乐堰,引水灌田,授予本州司士参军。潭州湘阴县李度修筑两乡塘堤,补为本州官吏。在王安石的大力提倡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自1070年以后的六年间,京畿及各路兴修水利一万七百九十三处,溉田三十六万一千多顷。其中两浙路修水利最多,共达一千九百八十处,溉田十万四千多顷。蜀州修筑新堰,也可溉田三万九千多亩。
熙宁年间,各地还开发了大量的淤田。汴河两岸作闸,引河水在京东西路淤田,又引黄河、滹沱河、漳河水在河北路淤田。仅滹沱河两岸就得田一万顷。据王安石估计,开封府界京畿一带的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王安石又派平民李复、王谌到川峡招募农民来京畿种稻,传播经验。京畿和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等路修水田一千五百多处,辟为稻田。变法派贯彻执行“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的方针,在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