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曰,参谋部置参谋长一人,副长两人,参谋官若干人,由都督于将校中选深通军事学者亲任之。
第二十条曰,参谋辅佐都督,参划防战及关于用兵一切事项。参谋部应行各事,经都督核准画诺后,即移送于各该部管主任部课执行。
第五章为政事部。第二十二条曰,政事部置部长一人,副长一人,及七局如左:外务局、内务局、财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文事局、编制局。政事部条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