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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四辑 婚恋·生育

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15247 字 更新时间:2026-7-9 00:50

郭靖应该怎么向黄药师提亲

《射雕英雄传》第十八回 写“西毒”欧阳锋带着侄儿(实为私生子)欧阳克、侍女、礼物,登桃花岛,向“东邪”黄药师提亲,请他将女儿黄蓉许配给欧阳克。黄药师本已应允了亲事,不想半路杀出一个“北丐”洪七公,也来向黄岛主提亲。

洪七公指着郭靖与黄蓉道:“这两个都是我徒儿,我已答允他们,要向药兄恳求,让他们成亲。现下药兄已经答允了。”欧阳锋道:“七兄,你此言差矣!药兄的千金早已许配舍侄,今日兄弟就是到桃花岛来行纳币文定之礼的。”洪七公道:“药兄,有这等事么?”黄药师道:“是啊,七兄别开小弟的玩笑。”洪七公沉脸道:“谁跟你们开玩笑?现今你一女许配两家,父母之命是大家都有了。”转头向欧阳锋道:“我是郭家的大媒,你的媒妁之言在哪里?”

欧阳锋料不到他有此一问,一时倒答不上来,愕然道:“药兄答允了,我也答允了,还要甚么媒妁之言?”

洪七公诘问欧阳锋“媒妁之言在哪里”,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传统中国,一桩婚姻的缔结,决不可儿戏,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将“媒妁之言”写入《唐律疏议·户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买卖有保”。没有“媒妁之言”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宋承唐制,也在法律上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按朱熹《朱子家礼》记载的宋人婚俗、礼法,男子十六岁以上,女子十四岁以上为成年人,可以议婚,议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先委托媒人前往女方家提亲,女方家同意了,男方家才可以请媒人正式求婚。洪七公替郭靖求婚,有媒人;欧阳锋替欧阳克提亲,却没有媒人,确实不合礼制。

这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不免让今人常以为古人亲事就是包办婚姻,新人只能听从父母摆布,双方要到洞房才第一次见面。有网友甚至忍不住脑补出一个场景:“古代婚姻,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多男女结婚前从没有见过。那相当于,洞房那一夜,新娘基本是和一个陌生人做那件事。我想问的是,那种感觉不会很怪异么?”

其实,这个想象至少对宋人而言是不准确的。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父母包办的意思,而是指缔结婚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程序。新人对于自己的婚事,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当然不能跟现代社会的自由恋爱相提并论),并非全然由父母说了算。而且,新人双方也不是要到洞房才第一次见面,在成亲之前,他们其实是见过面的。这个见面的程序,叫作“相亲”。

按宋人习俗,经媒人说亲之后、新人成亲之前,有一个相亲的程序。南宋笔记《梦粱录》对此有详细记述:

男家择日备酒礼诣女家,或借园圃,或湖舫内,两亲相见,谓之“相亲”。男以酒四杯,女则添备双杯,此礼取“男强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则以金钗插于冠髻中,名曰“插钗”。若不如意,则送彩缎二匹,谓之“压惊”,则姻事不谐矣。既已插钗,则伐柯人(媒人)通好,议定礼,往女家报定。

若彼此相中了,则男方给女方插上金钗,也很有礼节;若相不中,则男方要送上彩缎两匹,表示歉意。

这一相亲的习俗,一直沿袭至清代。蒲松龄整理的“聊斋俚曲”《琴瑟乐》说的是媒人登门提亲,是对清代山东淄博一带婚俗的生动展示。我们来看看:

园里采花,园里采花,忽见媒婆到俺家。这场暗喜欢,倒有天来大。爹正在家,娘正在家。若是门户对的好人家,祷告好爹娘,发了庚帖罢。

亲事初步说定之后,便是相亲的程序:

媒人又来了,媒人又来了,说是婆婆要瞧瞧。明天大饭时,候着他来到。故意心焦,故意心焦,人生面不熟,是待怎么着?嫂子来劝我,我仔偷眼笑。

说的是媒人说亲之后,男方家长前来相亲。准新娘很是激动:

婆婆来相,婆婆来相,慌忙换上新衣裳。本等心里喜,妆做羞模样。站立中堂,站立中堂,低着头儿偷眼望。看见老人家,倒也喜欢像。丢丢羞羞往外走,婆婆迎门拉住手。想是心里看中了,怎么仔管咧着口?头上脚下细端详,我也偷眼瞅一瞅。槽头上买马看母子,婆婆的模样倒不丑。

跟着未来婆婆而来的还有准新郎,两个年轻男女也相互偷偷打量:

那人妆娇,那人妆娇,往我门前走几遭。慌得小厮们,连把姑夫叫。他也偷瞧,我也偷瞧:模样俊雅好丰标。与奴正相当,真正一对美年少。

清代文人沈复,少年时与舅表姐陈芸娘订下亲事。沈复在《浮生六记》中追述与芸娘订亲之后的甜蜜交往:一年冬天——

值其堂姊出阁,余又随母往。……是夜送亲城外,返已漏三下,腹饥索饵,婢妪以枣脯进,余嫌其甜。芸暗牵余袖,随至其室,见藏有暖粥并小菜焉,余欣然举箸。忽闻芸堂兄玉衡呼曰:“淑妹速来!”芸急闭门曰:“已疲乏,将卧矣。”玉衡挤身而入,见余将吃粥,乃笑睨芸曰:“顷我索粥,汝曰尽矣,乃藏此专待汝婿耶?”芸大窘避去,上下哗笑之。

两个少年人表达情愫很含蓄,但这也是很美好的恋爱啊。

那古代有没有媒人说亲之前的恋爱呢?也有。宋朝的元宵节,实际上就是情人节,我们来看宋词《女冠子》的描述:

帝城三五,灯光花市盈路,天街游处。此时方信,凤阙都民,奢华豪富。纱笼才过处,喝道转身,一壁小来且住。见许多、才子艳质,携手并肩低语。

东来西往谁家女,买玉梅争戴,缓步香风度。北观南顾。见画烛影里,神仙无数。引人魂似醉,不如趁早,步月归去。这一双情眼,怎生禁得,许多胡觑。

讲述古代男女恋情的清人仿仇英《西厢记》插图

元宵之夜,谈情说爱的情人们肆无忌惮,手挽手、肩并肩。东京城里甚至设有专供少年男女谈恋爱的地点。《东京梦华录》有记载:“别有深坊小巷,绣额珠帘,巧制新妆,竞夸华丽,春情荡扬,酒兴融怡,雅会幽欢,寸阴可惜,景色浩闹,不觉更阑。”

我来讲一个宋话本《张生彩鸾灯传》的故事吧:南宋年间,越州有一个轻俊标致的秀士,年方弱冠,名唤张舜美。因来杭州参加科考,未能中选,逗留在客店中,一住半年有余,正逢着元宵佳节,便锁好房门,出客店游玩。恰好观灯时候,在灯影里看见一名楚楚动人的小娘子,不由怦然心动。张舜美便依着《调光经》的教导,上前搭讪。“那女娘子被舜美撩弄,禁持不住。眼也花了,心也乱了,腿也苏了,脚也麻了。痴呆了半晌,四目相睃,面面有情。”

上面提到的《调光经》,是流行于宋朝的“求爱指南”。《调光经》告诉男孩子,遇上了心仪的女孩子,当如何上前搭讪,如何博取对方好感,如何发展感情:要“屈身下气,俯就承迎”;“先称她容貌无双,次答应殷勤第一”;“少不得潘驴邓耍,离不得雪月风花”;“才待相交,情便十分之切;未曾执手,泪先两道而垂”;“讪语时,口要紧;刮涎处,脸须皮”;“以言词为说客,凭色眼作梯媒”;“赴幽会,多酬使婢;递消息,厚赆鸿鱼”;“见人时佯佯不睬,没人处款款言词”。

也有女孩子主动追求男孩子的情况。我再讲一个宋话本《闹樊楼多情周胜仙》的故事:宋徽宗年间,开封市民周大郎的女儿周胜仙与樊楼上卖酒的范二郎在金明池的茶坊中偶遇,二人“四目相视,俱各有情”。周胜仙会怎么向心仪的范二郎示爱呢?话本写道——

这女孩儿(周胜仙)心里暗暗地喜欢,自思量道:“若还我嫁得一似这般子弟,可知好哩。今日当面挫过,再来那里去讨?”正思量道:“如何着个道理和他说话,问他曾娶妻也不曾?”……你道好巧!只听得外面水盏响。女孩儿眉头一纵,计上心来,便叫道:“卖水的,倾一盏甜蜜蜜的糖水来。”

那人倾一盏糖水在铜盂儿里,递与那女子。那女子接得在手,才上口一呷,便把那个铜盂儿望空打一丢,便叫:“好好!你却来暗算我!你道我是兀谁?”

那范二郎听得道:“我且听那女子说。”

那女孩儿道:“我是曹门里周大郎的女儿;我的小名叫作胜仙小娘子,年一十八岁,不曾吃人暗算。你今却来算我!我是不曾嫁的女孩儿。”

这范二郎自思量道:“这言语跷蹊,分明是说与我听。”

卖水的道:“告小娘子,小人怎敢暗算!”

女孩儿道:“如何不是暗算我?盏子里有条草。”

卖水的道:“也不为利害。”

女孩儿道:“你待算我喉咙。却恨我爹爹不在家里。我爹若在家,与你打官司。”

……

对面范二郎心道:“他既暗递与我,我如何不回他?”随即也叫:“卖水的,倾一盏甜蜜蜜糖水来。”

卖水的便倾一盏糖水在手,递与范二郎。二郎接着盏子,吃一口水,也把盏子望空一丢,大叫起来道:“好好!你这个人真个要暗算人!你道我是兀谁?我哥哥是樊楼开酒店的,唤作范大郎,我便唤作范二郎,年登一十九岁,未曾吃人暗算。我射得好弩,打得好弹,兼我不曾娶浑家。”

卖水的道:“你不是风!是甚意思,说与我知道?指望我与你作媒?你便告到官司,我是卖水,怎敢暗算人!”(这卖水的被人拿来递话儿,自己还蒙在鼓里,好生可怜。)

范二郎道:“你如何不暗算?我的盂儿里,也有一根草叶。”

女孩儿听得,心里好欢喜。茶博士入来,推那卖水的出去。女孩儿起身来道:“俺们回去休。”看着那卖水的道:“你敢随我去?”

这子弟思量道:“这话分明是教我随他去。”

……

女孩儿约莫去得远了,范二郎也出茶坊,远远地望着女孩儿去。只见那女子转步,那范二郎好喜欢,直到女子住处。

总而言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法,并不排斥结婚之前的自由恋爱,而是说,男女两情相悦、欲结婚姻时,双方需要禀明父母,由父母出面,委托媒人,向对方尊长提亲。郭靖与黄蓉相识于江湖,不用说,自然是自由恋爱;如果郭靖要娶黄蓉为妻,则必须经过一套复杂的礼俗程序:

首先,郭靖要请家中尊长(他双亲已去世,可由“江南六怪”代表)作主,聘请媒人(这个大媒由洪七公来做最好不过了),带着“定帖”与礼物,前往桃花岛,向黄药师求亲。黄药师若同意这门亲事,会收下礼物,并回“定帖”。

男方的“定帖”,一般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年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

女方的“回帖”,通常也是写明议婚的是家中哪一个女儿,今年多少岁,生辰八字是什么,并具列陪嫁的财产:“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这一条很重要,因为按宋人惯例,女方带来的嫁妆,都归新娘子私有、支配,不计入男方家产。日后若是离婚,女方有权带走全部嫁妆。

因为郭靖与黄蓉早已两情相悦,相亲的程序就免了。那么交换婚帖之后,郭靖家还要请媒人往黄蓉家送“定礼”,女家接到“定礼”后,要备好香烛酒果,在宅堂中设香案,祈告祖宗神明,并在当天备好回送男家的礼物,叫“回定”。然后,郭家择日给黄家送聘礼,聘礼轻重并无一定之数,依男方家境贫富而定。送过聘礼,郭靖便可以挑一个黄道吉日,迎娶新娘子黄蓉过门了。当然,迎亲也有非常隆重的仪式,我就不一一细说了。

这一套缔结亲事的礼仪当然不是我编造出来的,而是详细记录在南宋吴自牧的《梦粱录》中,如今在广东潮汕一带仍有遗存,虽然是繁文缛节,但也彰显了婚姻大事的庄重。

郭靖与黄蓉是怎么避孕的

《倚天屠龙记》中,张翠山与殷素素在冰火岛生活了十年,为什么只生育张无忌一个孩子?难道当时就有非常进步的避孕技术吗?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网上有人说:“我们可以用生物学来解释:自然界中,如果生长环境恶劣、严重缺少食物,动物会自动减少生育。殷素素所住的冰火岛,临近北极,气候寒冷,食物匮乏,所以她的生育能力自然会受影响。”还有人从医学的角度提出了解释:“我们认为,可能性最高的假设是:殷素素为Rh阴性血型。这种血型的孕妇怀有Rh阳性的胎儿时,第一胎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从第二胎开始,就极易发生严重的新生儿溶血。”

嗯,都说得通。那好吧,张翠山与殷素素的问题且告一段落,我们还有另一个问题:《神雕侠侣》中,郭靖与黄蓉为什么在生下郭芙之后一直没有再生育?直到大女儿差不多成年时,他们才生了第二胎——郭襄与郭破虏(异卵双胞胎)。

要知道,郭靖与黄蓉婚后在桃花岛隐居,生活条件不错,衣食无忧,不存在“气候寒冷,食物匮乏”之类的问题。他们后来又成功生育了第二胎,所以也不能用“Rh阴性血型”来解释。只能说在郭芙出生之后,至怀上郭襄、郭破虏这十五六年间,靖哥哥与蓉儿一定采取了什么节育措施。

古来今往,节育措施无非是两大类:避孕、人工流产。那么在郭靖、黄蓉生活的时代,有没有可靠的避孕方法或者相对安全的人流技术呢?许多网文都在谈古人怎么避孕,什么服用水银,使用鱼膘或羊肠制成的避孕套之类,真真假假。下面我们依据文献,提供更靠谱的节育史知识。

美国弗利尔美术馆藏宋代《浴婴图》

如果去检索明清时期的通俗文艺作品,你会发现,当时很多偷情的男女都会主动买堕胎药物。在明代话本小说《张于湖误宿女贞观记》中,落第书生潘必正在金陵女贞观暂住,与观中女道士妙常私会,妙常有了身孕,郁郁寡欢。潘必正安慰她说,明日入城赎一帖堕胎药吃了。清代小说《八洞天》中也有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叫毕思复的员外,因中年无子,妻子单氏便给他买了一个小妾,但小妾买回来,却发现已有身孕,毕思复对妻子说:“若要留她,须赎些堕胎药来与她吃了,出空肚子,方好重新受胎。”

这两个故事说明,至迟在明清时期,城内的市场上是很容易买到堕胎药的。大概也因为主动堕胎的妇女太多了,清代一本《德育古鉴》将“劝人不堕胎”列为十大无量功德之一。因为古人相信,主动堕胎是杀生、造孽的事情。

不过,清代社会已出现了为堕胎行为辩护的非主流观念。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讲了一个故事:

医者某生,素谨厚,一夜,有老媪持金钏一双,就买堕胎药。医者大骇,峻拒之。次夕,又添持珠花两枝来,医者益骇,力挥去。越半载余,忽梦为冥司所拘,言有诉其杀人者。至则一披发女子,项勒红巾,泣陈乞药不与状。医者曰:“药以活人,岂敢杀人以渔利!汝自以奸败,于我何尤?”女子曰:“我乞药时,孕未成形,倘得堕之,我可不死,是破一无知之血块,而全一待尽之命也。既不得药,不能不产,以致子遭扼杀,受诸痛苦,我亦见逼而就缢,是汝欲全一命,反戕两命矣。罪不归汝,反归谁乎?”……医者悚然而寤。

还有一个叫作汪士铎的晚清学者,甚至提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设想:“施送断胎冷药”“吃冷药使勿孕”。他还呼吁“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当首行溺女之赏”,尤其是穷人,“非富人不可取妻,不可生女,生即溺之”。其主张之极端,令人难以想象。

比起所谓的“断胎冷药”,使用安全套应该是更安全也更人道的避孕方式。许多网文都提到古人用鱼鳔制作安全套的故事,不过我没有找到确凿的史料,不予采信。但至迟在晚清时,中国人已见识到西洋人发明的避孕套。同治年间,北京同文馆学生张德彝出洋游历,其日记《欧美环游记》记载说:“闻外国人有恐生子女为累者,乃买一种皮套或绸套,贯于阳具之上,虽极颠鸾倒凤而一雏不卵。其法固妙矣,而孟子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惜此等人未之闻也。要之倡兴此法,使人斩嗣,其人也罪不容诛矣。”

尽管张德彝对避孕套的发明感到愤怒,但不久避孕套便传入了中国。清末笔记《思无邪小记》载:“今之洋货肆或药房中,尝售有二物。一曰‘风流如意袋’,系以柔薄之皮为之,宿娼时蒙于淫具,以免霉毒侵入精管。因能防制花柳病也,故亦名‘保险套’。更有一种附有肉刺者,可增女子之欢情。”清末民初有一本世情小说,叫《人海潮》,第三十九回 的回目是“公子多情暗藏避孕袋”。当时的风流男子四处留情,随身带着安全套。跟今天的某些夜场年轻人有什么差别?

但我们前面介绍的是明清时期的情况。郭靖与黄蓉可是生活在南宋后期,那时候也有避孕等节育技术吗?

有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的教授李伯重先生写有一篇《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按李伯重先生的研究,宋人使用的节育方法包括利用药物或其他手段避孕、人工流产。

宋代的医生已经明白多种药物可以致使孕妇流产,北宋末刻印出版的《经史证类大观本草》与《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均收录了五六十种堕胎药,其中多种经现代药理实验证实确实具有致流产的药效。南宋陈自明的《妇人良方》还专门列出“断产方”,并称:“《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然妇人有临产艰难;或生育不已,而欲断之。故录验方,以备所用。”这个记载显示,宋朝人不但掌握了流产的药方,对民间的人工流产需求也能够给予正视,尽管人流被认为不合“天地大德”。

《妇人良方》还记载了避孕药方。此外,宋代有一些医书也收录有一些“断子方”,称服用后“月经即行,终身绝子”“永断孕,不伤人”云云。成书于南宋的《针灸资生经》则介绍了运用针灸“绝孕”“绝子”的方法。

限于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这些药方与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我们不应该高估。但是,从节育方法在宋代医书广泛记载的事实来看,我们可以确信,宋朝平民显然已经在有意识地尝试控制生育,至少有一部分宋人并不愿意自然地生儿育女。

事实上,由于从宋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育龄夫妇有意识地控制生育,自觉使用了节育手段,导致南宋以降江南地区的人口增速明显下降:江南地区的八府一州,“七世纪中叶约有10.3万户,十二世纪末叶则有102.1万户,即5个世纪内增加了9倍。而十三世纪初江南人口约有800万,到十九世纪中叶则为3600万,即6个世纪中只增加3倍”(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郭靖与黄蓉在生育了第一胎之后,基于种种考虑,比如生活比较忙碌(郭靖必须将全部精力用于抵抗元军),不打算那么快要第二胎,因此主动采取了一些避孕或其他节育措施,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欧阳锋与嫂子私通,会受什么刑罚

奸情与爱情一样,都是文学作品永恒的主题。《水浒传》里好几位好汉,都被戴上了“绿帽子”:从“病关索”杨雄,到河北大员外卢俊义,再到梁山第一把手宋江。而最著名的例子便是潘金莲与西门庆。金庸武侠小说也隐藏着好几个通奸偷情的故事,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欧阳锋与嫂子私通,还有一个私生子欧阳克;《天龙八部》中的马夫人康敏,生性放荡,与丐帮执法长老白世镜勾搭成奸,害死了丈夫——丐帮副帮主马大元。

《射雕英雄传》的故事背景为南宋,《天龙八部》的故事背景为北宋。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从先秦直至民国时期,都保留着通奸罪。那么在宋朝,一对男女如果被发现存在奸情,会受到怎么样的刑罚呢?

也许你会毫不犹豫地说,奸夫淫妇会被抓去沉塘、浸猪笼、骑木驴啊。对不起,这说明你戏曲小说电视看多了,被编造故事的小文人带进阴沟里去了。

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不会被浸猪笼,或者骑木驴,而是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即强制服一年半苦役),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再加半年刑期。也就是说,假如白世镜与康敏没有谋杀马大元,仅仅是通奸的话,即便被告上法庭,也只是获刑两年而已。

而且,对于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亲告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宋代通奸题材插图:明代绣像本《水浒传》上的武大郞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大约宋理宗时(正好是《射雕英雄传》故事展开的时间),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作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缘由,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是道士、女道士、僧人、尼姑与人通奸,罪加一等),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一些不肖男人竟然利用妻子做皮肉生意而生财,以致各地城邑都有不肖之辈争相仿效,败坏了社会风气。郑铁柯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纵妻为娼的风气,是因为司法有“奸从夫捕”的惯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亲告罪,作为当事人的丈夫如果不告官,旁人举报是没有用的,官府也不能主动捉奸。因此,郑铁柯提议: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积极举报妇人犯奸之事,官府严惩通奸之人,这样一来,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将通奸夫妇押送衙门,问个明白;一旦查实,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元典章》刑部卷之七)。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而且,从元代起,通奸的行为也变得非常冒险,除了要受国法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马夫人康敏应该庆幸她生活在宋代(但不幸的是,她遇到了手段歹毒的阿紫)。假设她与白世镜私通的奸情被乔峰无意中撞见了,乔峰可不可以跑到衙门检控呢?按照宋朝“奸从夫捕”的立法精神,作为旁人的乔峰是没有检举义务的,即使去检控了,衙门通常也不会受理。

宋朝法律对欧阳锋与嫂子这类通奸行为的惩罚,又不一样。因为叔嫂有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奸,而是乱伦。法律给予乱伦的惩罚更为严厉。《宋刑统》规定:(一)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或父亲的姐妹、儿媳、孙媳通奸,将会被判处死刑;(二)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兄弟的儿媳通奸,“流二千里,强者绞”;(三)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通奸,“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在所有的乱伦案中,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则将罪加一等。

欧阳锋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即与兄弟的妻子通奸,按律当流放到二千里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一则“弟妇与伯成奸”的判例。杨自智与杨自成是堂兄弟,自成娶妻邵氏,生男女三人。后杨自成去世,杨自智觊觎其财产,遂与邵氏私通,且合谋将自成男女尽皆弃逐,将自成田业尽皆盗卖。杨自成的兄弟杨自达将杨自智与邵氏二人告上法庭。这个案子不但有通奸乱伦的情节,还涉及图谋他人财产,不过法官对当事人的惩罚不算太严厉,男方杨自智被判处三年徒刑,女方邵氏则免刑。

到了明清时期,官方对这类通奸乱伦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明清艳情小说《姑妄言》里面有段情节说:“那神又呈上一卷,就有一个金貂少年,一个珠冠美妇跪下。王看毕,问道:‘曹植与甄氏罪状显然。当年萧何之律法三章,不足为据。以今日之大明律断之,叔嫂通奸者,绞。更有何疑?’”虽为小说家言,却是实情,按《大明律》或者《大清律例》“亲属相奸”条,与兄弟的妻子私通,将判绞刑。魏晋时期的曹植与甄氏私通,假如按大明法律,是要处死的。欧阳锋要是生活在明清时期,那就死定了。

生活在南宋时期的欧阳锋,如果真的因为犯了乱伦罪被告上法庭,他领受的刑罚也不是“流二千里”,而是比“流二千里”更轻一些。

因为宋代实行“折杖法”,除死刑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实际执行时均折成杖刑。《宋刑统》记载:“流三千里”的刑罚,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折“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徒三年”折“决脊杖二十”,然后当庭释放;“徒二年半”折“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折“决脊杖十七,放”……以此类推,最轻的笞二十、一十,折“臀杖七”,释放。

那么脊杖、臀杖会不会置人于死地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我们从电视剧画面中看到的水火棍,又粗又长,绝对可能打死人。但宋代用于行刑的常行杖其实并没有这么粗,也没有那么长,据《宋史·刑法志》,宋朝法律规定常行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

宋人认为,折杖法的推行,是轻刑化的体现,一洗五代时期刑法之苛严,折杖法可使犯流放罪的犯人免于流徙远恶之地,使犯徒刑罪的犯人免于服苦役,使犯笞杖罪的犯人减少了受杖之数。这正是先王立法的本意、省刑的体现。

根据宋代的折杖法,欧阳锋的“流二千里”之刑,即打脊背十七下,再服役一年就可以了。白世镜与康敏如果没有谋杀人的情节,打脊背十七下便可当堂释放了。

至于想象中的奸夫淫妇被沉塘、浸猪笼、骑木驴之类的惨烈画面,那不过是下层文人与文艺作品的再三渲染而强化出来的印象而已。并不是说古代社会从未有这类的事情发生,而是说,沉塘、浸猪笼、骑木驴并不是国家的正式刑罚,只是个别民间私刑而已,一般存在于一些偏远、封闭、落后的地方,而且这些残酷的私刑也一直受到传统主流社会的谴责。

张无忌悔婚,周芷若能起诉他吗

《倚天屠龙记》里面,张无忌与周芷若在荒岛之上,在谢逊的见证下,订下婚约,后来濠州婚礼上,赵敏突然出现,张无忌随赵敏而去,临走前对周芷若说:“芷若,请你谅解我的苦衷。咱俩婚姻之约,张无忌决无反悔,只是稍迟数日……”但毕竟还是悔婚了。其实《射雕英雄传》中的郭靖也是一名悔婚男:与华筝公主有婚约在前,与黄蓉成亲在后。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已有婚约的双方,如果一方悔婚,另一方是否可以到衙门起诉对方?

这个问题涉及法律如何看待民间婚约的效力。多数现代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如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缔结婚姻的诉讼,就婚姻不缔结而做出的违约金约定,在法律上为无效;婚约在普通法系的英国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不得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古代,不管是罗马的市民法,还是教会的寺院法,都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一经订立,双方便构成准婚姻关系,法律保护这一准婚姻关系。按罗马市民法,未婚夫有权对侮辱其未婚妻的行为提起诉讼;按寺院法,违反婚约的一方甚至要接受惩罚。

中国传统的律法同样承认婚约的效力,并将婚约纳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礼记·昏礼》规定,一桩合法婚姻的缔结,需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否则便如同私奔:“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这六礼中,前五礼均属婚约范畴,五礼完成,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订立了婚约。以后一方若违反婚约,另一方则有权提起诉讼。

按《唐律疏议》,在涉及婚约纠纷的诉讼中,悔婚一方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什么意思?就是说,两姓订下婚约之后,假如女方悔婚,男方可以将女方告上法庭,女方则将被“杖六十”,并强制履行婚约;不过,如果男方在订婚时隐瞒了“老、幼、疾、残、养、庶”等信息,女方可以解除婚约;假如男方悔婚,则不问罪,但不得索回聘财。女方违反婚约而跟第三方缔结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这是唐朝的情况。

宋元法律关于悔婚的规定,跟唐朝差不多:女方悔婚会被追究刑责,男方悔婚无刑责,但不可追回聘财。《宋刑统》的相关条文直接抄自《唐律疏议》,但后来又在编敕中增补了新条款:“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婚约如果三年内无故不履行,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元朝典章则规定,男女双方有婚约之后,“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将婚约的有效期延长到五年。也就是说,宋元法律承认女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婚约,较之古典的《唐律疏议》,无疑是进步的体现。

看了宋元时期的相关立法,我们可以知道,张无忌悔婚,周芷若有权起诉他,但张无忌不会因为悔婚而受到刑罚,只是他送给周姑娘的聘财将收不回来。(哪位知道张无忌送了周姑娘什么礼物?)

敦煌壁画中的唐代婚礼

那么张无忌与周芷若原来的婚约是否还有效?从法律上讲,旧时婚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即法官可以强制要求悔婚的一方履行婚约。不过,我们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宋人就认为,“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若是强制执行婚约,“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名公书判清明集》)

因此,宋朝法官在处理悔婚诉讼时,一般不会强制订婚双方履行婚约,而是援引“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的立法精神,根据法意,参酌人情,解除诉讼双方的婚约。(《名公书判清明集》)余下的事情,就是怎么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主要是聘财的处分。这一般看法律的规定,以及订婚双方怎么约定。许多人在订婚时,也会在婚书上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如黑水城出土的一份元代纳聘婚书,上面有这么一条约定:“先悔者□□□伍拾两与。”虽然有缺,但推测是先悔婚的人罚五十两黄金或白银给对方。

换言之,在宋元时期,婚约的强制执行效力已经有所弱化,法律往往只是将其当成一份民事契约合同,悔婚的一方按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法官有时候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参酌人情与法意,要求违约方履行婚约。我们来看一个小故事,原载于宋人笔记《青琐高议》,明代的冯梦龙整理宋元话本小说时,将它改编成《宿香亭张浩遇莺莺》,收入《警世通言》。

话说宋时洛阳有一才子,姓张名浩,与邻家女子李莺莺在宿香亭订下婚约,并互赠信物。但张家尊长后来却给张浩订了另一门亲事,女方为“累世仕宦、家业富盛”的孙家之女。张浩“不敢抗拒,又不敢明言李氏之事,遂通媒妁,与孙氏议姻”。但他却又不能忘旧情,托人告诉莺莺:“浩非负心,实被季父所逼,复与孙氏结亲,负心违愿,痛彻心髓!”莺莺说:“我知其叔父所为,我必能自成其事。”

李莺莺怎么“自成其事”呢?她以一纸状书,将张浩告上法庭,说她与张浩私许终身,山盟海誓,誓不悔言。如今张浩突然负心背盟,她呼天叩地,无所投告。听闻国有大法,顺乎人情,请法官主持公道。

受理诉讼的府尹于是传唤张浩到庭,问他:“你与李氏既已约婚,安可再娶孙氏?”张浩说:“与孙氏的婚事为叔父所逼,实非本心。”府尹又问莺莺:“你意下如何?”莺莺说:“张浩有才名,实为佳婿。妾身若能与他成亲,当克勤妇道。”府尹说:“天生才子佳人,不应劳燕分飞、彼此飘零。我今天就成全你们二人。”于是判张浩与李莺莺履行原来的婚约,解除与孙氏的婚约。

张李“二人再拜谢相公恩德,遂成夫妇,偕老百年”。

故事中的李莺莺,可谓是一个敢于追求自由恋爱与自主婚姻的巾帼豪杰。周芷若是江湖儿女,理应比莺莺更加敢爱敢恨。李莺莺敢告张浩悔婚,周芷若有何不敢?如果她与张无忌确实是情投意合,那她状告张无忌,未必不能获得法官的支持。

不论中西,婚约都曾经是婚姻关系的组成部分,存在于久远的传统中。即便在今天,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订婚的习俗,我们的语言习惯中也保留着“未婚夫”“未婚妻”的称谓。只是随着近代社会的来临,婚约的法律效力在很多国家都越来越弱化。

中国大陆现行的相关法规并不承认订婚,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说明:解除婚约时,若一方给付了彩礼并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是说,今天,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悔婚的行为,悔婚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民间社会仍有订婚的风俗习惯,由悔婚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所闻。法律对订婚习俗的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导致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常常感到为难。

其实,今天的欧美国家,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尽管都不承认婚约的强制履行效力,但都承认婚约具有民事缔约的性质,订婚双方具有守信的义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婚时的赠与物,甚至可以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有关民事的规定或判例上,对于解除婚约后的赠与物处分、损害赔偿请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假设张无忌与周芷若生活在今天的中国台湾地区,张无忌在婚礼上逃婚,给周芷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周芷若因此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台湾地区施行的有关民事的规定,周芷若不能请求法官判处张无忌履行婚约,与赵敏分手。但周芷若可以按相关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害”,“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要求张无忌赔偿,并返还赠与物。(哪位知道周姑娘送了张无忌什么礼物?)

但张无忌也可以根据规定中的“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约……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为自己辩护:他在婚礼上逃婚,是为了拯救义父谢逊,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事由”,因而不需要为解除婚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最后法庭将会如何裁决,那就看法官了。

韦小宝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看过《鹿鼎记》的朋友,都知道韦小宝艳福不浅,有七个老婆:沐剑屏、方怡、双儿、苏荃、建宁公主、曾柔、阿珂(按出场顺序)。但许多人未必知道,按照大清律法,韦小宝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什么?旧社会的男人不是三妻四妾吗?旧时不是一直实行一夫多妻制吗?怎么也有重婚罪?

其实,中国自古就实行明确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也很早确立了重婚罪,叫作“有妻更娶”,如《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生活在唐朝的男性,如果言明有妻,更娶一妻,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女方的罪责减一等,处科杖一百;如果唐朝男性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再娶一妻,女方不知男方已有妻室,则男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女方不坐罪。不管是哪种情形,重婚的婚姻都宣告无效,“各离之”。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清代,《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条规定:凡将正妻当作侍妾,丈夫判处杖一百之刑;正妻尚在的情况下(未过世或没有离婚),将侍妾扶正为妻子,杖九十,并勒令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如果已有正妻又娶妻子,同样杖九十,并勒令与后娶之妻离婚。只是法律不再区分男方是否隐瞒已有妻室的事实,一概判处重婚的男性“杖九十”之刑,并取消重婚的婚姻。

所谓“三妻四妾”不过是一种民间说法而已,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出现“三妻”的婚姻关系的,不管是在唐宋时期,还是在明清时期。

女性重婚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唐朝的女性如果重婚,则嫁娶(后婚)双方都将被判处“徒二年”的刑罚。明清法律对女性重婚罪的处罚更加严厉,“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妻子如果擅自离家出走,丈夫可以将她抓回去卖掉,如果擅自改嫁,竟然要被判绞刑。这是明代立法的野蛮痕迹。

说回《鹿鼎记》的故事。小说中金庸似乎没有交代韦小宝的哪一个老婆为“大房”,按道理说应该以建宁公主为正室,毕竟她是大清公主嘛,但沐剑屏也是前朝郡主,苏荃更不是吃素的,而阿珂还是韦小宝的最爱哩。我估计韦小宝自己也不知道该以哪一位为正妻,哪六位为妾。但如此一来,按照清代的婚姻制度,韦小宝显然触犯了“有妻更娶”的重婚罪,要被处“杖九十”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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