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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四辑 婚恋·生育.2

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6691 字 更新时间:2026-7-9 00:50

说到这里,你或许会有疑问:“妻妾成群”在古代社会不是很常见吗?难道这不违背“有妻更娶”的法律?“妻妾成群”是不是很常见我们另说,不过古代确实有“纳妾”的制度,但“妾”与“妻”在法律上是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以妻为妾,或者以妾为妻,在法律上都构成了犯罪。

古人认为,“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班固《白虎通》)。妻子是与丈夫平等的法律主体,但妾不是,“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王世贞《渊鉴类函》)。妾只能承接男人宠幸,而不得有夫妻之名。不管是法律地位,还是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妾都不可与正妻相提并论。妻要用“娶”,有一套繁复的礼仪;而妾用“买”就行了。

古代之所以出现纳妾的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祖宗延续香火被视为一个男人最大的责任,因此,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那就应该允许丈夫纳妾。换言之,妾在古代男权社会,只是被当成生育工具。当然,男人为了彰显其地位,或出于贪图美色之心,也会纳妾,但台面上能够冠冕堂皇说出来的理由,还是“生育子嗣”这一条。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不是“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尽管纳妾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时的男人想纳妾就能纳妾,因为法律对纳妾也有限制。

按明代制度,贵族(宗室)当中,亲王(皇帝的儿子均封亲王)可以纳十个妾;郡王(亲王长子世袭亲王,其余诸子封郡王)婚后二十五岁如未有子嗣,经有司核实、批准之后,可纳二妾,如三十岁再无生育,可申请再纳二妾,一共可以纳四个妾;将军、中尉婚后,如果三十岁仍无子嗣,可以申请纳一妾,三十五岁再无子嗣,可再申请另纳一妾。

补充说明一下,将军、中尉均为明朝的宗室爵位,郡王长子世袭郡王,其余诸子封镇国将军,镇国将军诸子皆封辅国将军,辅国将军诸子皆封奉国将军,奉国将军诸子皆封镇国中尉,以此类推,到奉国中尉为止。

清代的婚姻制度跟明代差不多。亲王有福晋一名,侧福晋四名;郡王有福晋一名,侧福晋三名;贝勒有夫人一名,侧室两名;贝子有夫人一名,侧室一名。

至于不是贵族成员的一般士庶阶层,按《大明会典》规定的明朝婚姻制度,得四十岁以上,且无子嗣,才可以纳一妾:“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清初延续了这一纳妾制度,到乾隆年间才废除了庶人纳妾的年龄与配额限制。但韦小宝生活在康熙年间,还得接受“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的限制。虽说韦小宝是爵爷,但毕竟还是辞官了嘛。

当然,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的情况又是一回事。违律纳妾的事情肯定不会很罕见。不过,对一般平民而言,即使不计法律的限制,纳妾也非易事。因为纳妾需要一大笔钱,妾的价格从几十两银子至几百两银子不等,穷人家肯定掏不出这笔钱,能够纳妾的,通常不是有权势的贵族官宦之家,就是有钱财的富室。

有学者对清代皇族的妻妾数目做过研究统计,结果发现,上层宗室平均每人拥有妻妾3.98人,中层宗室的妻妾为2.15人,无封爵的下层宗室为1.59人。又有学者统计了明清时期浙江海宁查家(金庸即出身于海宁查家)、陈家两个家族的纳妾情况:陈家的纳妾率为14.28%,查家的纳妾率为4.28%。换言之,明清时期,在海宁查姓家族中,每100人只有不到5人纳了妾。查家为海宁望族,一般人家的纳妾率肯定更低。

所以说,所谓“妻妾成群”,只不过是今日男人的想象而已,只有少数有钱有势的男人才可以做到妻妾成群。

对于韦小宝来说,钱不是问题,但法律确实对他构成了形式上的限制——按照清初律法,他不可以同时娶七个老婆,只能在四十岁之后,以无子嗣为由纳一妾。

不过,在韦小宝生活的清代,有一种情况可以让一个普通的男人同时拥有两名妻子,那就是“兼祧”。所谓“兼祧”,是说甲乙兄弟二人,甲无子嗣,而乙有一子,那么可以由乙的独子承继甲乙两房宗祧。法律对兼祧的承认,为民间的双娶提供了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有些人家,亲父和嗣父双方都会给兼祧之子再娶一个妻子,这样,兼祧之子就同时拥有了两房正妻,为民间习惯所承认。

清代冷枚《簪花仕女图》上的女性

但法律不会承认双妻。前面我们说过,按大清婚姻法,“有妻更娶”的婚姻会被宣布无效,必须离婚。但法律对“兼祧子双妻”的处置相对宽松一些,清代《刑案汇览》记载,如果男子“兼祧”两房香火,冀图两房都有子嗣,因而娶了两房妻子,这是愚民不知礼数,与一般的重婚罪不同,可不必勒令与后妻离婚,但必须分先后、正名分。即根据成亲的先后顺序,将先娶者确定为正室,后娶者定为偏房(妾),没有判处离婚。一般来说,官府对民间的“兼祧子双妻”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理。

最后,我们顺便说说传统的纳妾制度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民国初年,法律还承认纳妾的婚姻形式,妾的身份被界定为“永续同居”,视为家族之一员,法律不作干预。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施行的《民法·亲属编》才正式废除了纳妾制度,但当时的司法解释却默认妾的存在:“《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1949年后,新《婚姻法》明文“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

但在中国香港,要等到1970年代才宣布废除纳妾制,这又是为什么?

《义律公告》称:“香港岛上之土生人等,及到访该处之所有中华土生人等,应按中华律例及风俗处之,任何类型之酷刑除外……所有女皇陛下之臣民及到访于该处但非该岛或中华土生人等,于香港所作之罪,则应受现驻华刑事及海事法庭为所管辖。”清朝灭亡后,《大清律例》的部分条款在香港仍然有效。

清律例承认纳妾的合法性,于是香港纳妾是合法的,这也是为什么香港富豪霍英东先生可以有三房太太的背景。

以现代的价值观来看,纳妾制度自然有悖于现代文明。呼吁废止纳妾制的团体与个人一直在发声,1960年代,香港报章发表评论《大清律例与婚姻法》:“香港是国际性的都市,在全世界都起了重大变化的今天,香港有所谓‘大清律例’的婚姻法问题,这不但可怜可笑,也充分显示出香港是一个怎样的社会……英国人对香港的真正态度如何。”但是,反对取消纳妾制的声音也很响亮。

在香港主流社会尚未对纳妾制的废存达成共识之前,英人出于普通法治理的思路,不会贸然废止一种显然没有构成社会危害的习惯。香港社会在等待一个水到渠成的机会,在此之前,政府只是提示更多的市民关注这个议题,并展开讨论,以期达成共识。

1971年7月10日,港府终于宣布开始实施《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正式废止纳妾的婚姻形式。不过法不溯及既往,条例实施前就已存在的纳妾婚姻可获得豁免。

澳门的情况跟香港差不多。你知道,澳门“赌王”何鸿燊先生也有四房太太,曾有记者问何鸿燊:“您娶有四房太太,不知依据什么法律?”何鸿燊回答说:“依据《大清律例》。”没错,在很长时间内,澳门的葡萄牙当局仍承认《大清律例》部分民法条款的效力。

我没有查到澳门是什么时候废除纳妾制的,估计应该在1980年代,因为1987年5月1日澳门《民事登记法典》(修正案)开始生效,按法典规定,所有在澳门缔结的婚姻必须向政府部门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之前根据中国传统风俗缔结的婚姻(包括纳妾),即使没有登记也会获得法律承认。很可能正是《民事登记法典》的施行终止了澳门社会的纳妾制。

香港与澳门社会纳妾制度的消亡,体现的是一种演进式的社会变革进程,缓慢,但水到渠成。

宋朝娘子可“休夫”

金庸写了不少神仙美眷,如《射雕英雄传》里的郭靖与黄蓉,《神雕侠侣》里的杨过与小龙女,《倚天屠龙记》里的张无忌与赵敏,《笑傲江湖》里的令狐冲与任盈盈。金庸也写了好几对感情不和的夫妻,但金庸武侠世界中似乎没有闹离婚的,哪怕夫妻反目成仇,也没有离婚。比如《天龙八部》中,段誉的母亲刀白凤忍受不了丈夫段正淳四处留情,宁愿出家做了带发修行的道姑,也未见她与丈夫提离婚;康敏和白世镜勾搭成奸又合谋害死丈夫马大元,却未选择离婚;《笑傲江湖》中,岳灵珊宁愿死在丈夫林平之手里,也没想到要离婚;她的母亲宁中则宁愿自杀,似乎也没有与岳不群离婚的想法。

这让我们忍不住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些江湖女子遇到不满意、不幸福的婚姻,却没有主动提出离婚呢?也许我们会说:古代社会是男权社会,江湖也不例外,尽管看起来挺快意恩仇,但还是男权社会,女子没有离婚权。这就引出了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在《天龙八部》的那个时代——宋代,女性能向丈夫提离婚吗?

先说答案:在几种情况下,宋代女子是有权利要求与丈夫离婚的。

一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奇怪,古代不是只有休妻吗?妻子怎么可能有离婚权呢?其实中国古代的离婚形式不仅仅只有休妻。以唐代为例,解除婚姻的方式有四种:违律婚断离、义绝、七出与和离。

“违律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如良贱为配、同姓为婚、有妻更娶(重婚),对违律婚,官府会强制勒令离婚;

“义绝”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亲属做出了严重伤害的事情,恩断义绝,官府也会强制要求离婚;

“七出”,指妻子若无子(无法生育),或淫佚,或不事舅姑,或口舌,或盗窃,或妒忌,或有恶疾,丈夫便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而不管妻子愿不愿意,俗称“休妻”;

“和离”则是指夫妻“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唐律疏议·户婚》),有点像今天的协议离婚。

违律婚断离、“义绝”都是国家强制的离婚方式,跟离婚自由完全没有关系,毋宁说,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的不离婚自由的剥夺。因此,决不能因为违律婚断离、“义绝”适用范围的扩大,就认为是对女性离婚权的提升。举个例子说,明律规定:丈夫若纵容妻子与人通奸,本夫与奸夫杖八十,并勒令妻子离异归宗。唐宋律无此规定。这便是“义绝”适用范围的扩大,而不能说是女性离婚权的拓展。

至于“七出”,既是古代男权社会中丈夫的离婚特权,又是对丈夫离婚特权的限制,因为按唐宋律法,妻子若未犯“七出”之条,而丈夫辄出之,要判处“徒一年半”之刑;按明清律例,妻子无应出之状而丈夫擅自出妻,也要“杖八十”。但不管怎么说,“七出”之律顶多只是保护了妻子的一点点不离婚权,与妻子的离婚权则毫无关系。

倒是唐朝以降历代律法均许可的“和离”,因为是夫妻协议离婚,至少从逻辑上来讲包含了妻子率先提出、丈夫表示同意的离婚形式。从事实的角度来说,“和离”在古代社会虽不能说如同今天这样习以为常,但也谈不上罕见。我们甚至可以有把握地说,宋时,女性主动提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因为宋人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这些女子将夫家视作旅馆,高兴了就结婚,不高兴就离婚。(《嘉定赤城志》)

宋苏汉臣《妆靓仕女图》中的宋朝女性

不过,我们这里要讲的女性离婚权,并不是指夫妻两相情愿的一般“和离”,而是指妻子单方面要求离婚而丈夫不能不同意的解除婚姻形式。宋代女性居然有这样的离婚权?是的。按宋朝立法,妻子至少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用管丈夫是否愿意,官府的态度一般是“听离之”,即同意离婚,所以我们姑且将这六种离婚情况概括为“六听离”,正好可以跟“七出”相对应。如果说,“七出”反映的是丈夫的休妻权,“六听离”体现的大致就是妻子的“休夫权”:

(一)北宋大中祥符七年(1014),宋真宗下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二)丈夫如果带着财产离家出走,导致妻子生活无法自给,妻子可单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二)南宋时编修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子)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即使强奸未遂,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

(三)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一则判例引述法条说:“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犯罪,被判“移乡”或“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单方面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这则判例还援引了另一条法令:“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归家,妻子也可解除婚姻关系,自行改嫁。

(五)《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另一则判例说:“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丈夫将妻子雇给他人为奴婢,妻子可提出离婚。

(六)古时婚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宋政府又在编敕中规定:“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名公书判清明集》)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三年内无故不履行婚约,女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

所谓“六听离”,便是法律赋予女性在上述六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要求离婚的特权,就如“七出”是法律赋予男性在七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的特权。可惜今人往往只注意到历朝律法中的“七出”,而忽略了宋代“六听离”权利可以与“七出”所代表之男权相抗衡的意义。

那么,我们能不能举出宋朝妻子单方面要求离婚并且得到司法支持的例子呢?当然可以。来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离婚案子:

南宋人林莘仲与卓五姐结了婚,后来林莘仲因为犯案,被处以编管之刑,移送他乡,六年没有跟妻子通问,卓五姐便要求离婚改嫁。按照法律,她只要单方面向官府提出解除婚姻的申请,便可以获得批准。不过她父亲卓一之出于情分,还是找女婿商议和离,并退还了聘财四十五贯钱(会子)。林莘仲表示同意,领走聘财,签了离婚文约。但过后林莘仲又反悔,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复婚。法官判曰:按大宋律法,丈夫若被判移乡之刑,妻子可提出离婚;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归,妻子也可改嫁。卓五姐改嫁并不违法,林莘仲要求复婚,是无事生非。林莘仲因为妄词,本来应当治罪,不过最后法官还是从宽处理,只驳回诉状,免于刑罚。

本案判词有一处细节,值得我们注意:林莘仲因为犯事,被判移乡编管之刑,且六年与妻子不相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念旧情,没有让女儿直接改嫁,而是找林莘仲商量,与议和离,立定和离文约。这里,法官显然将“揆之于法,自合离婚”与“与议和离”区分开来:前者是法律赋予妻子的离婚特权,妻子可以单方面提出来,不管丈夫同不同意,法官都应该“听离之”,并发给离婚凭证;后者则是夫妻双方的协商离婚,需要由丈夫签署离婚文约。

这样的女性离婚权,在其他朝代就难免被削弱了。我们翻检历代法律条文,会发现“六听离”不仅不见于《唐律疏议》,在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中也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流应配者,……妻妾从之”,丈夫犯罪被流放,妻妾必须跟随,不能离婚。《大明律例》与《大清律例》亦有类似规定:“凡犯流者,妻妾从之。”《宋刑统》虽照抄唐律相关条款,但后来便被“其妻愿离者听”的编敕代替了。又如,按南宋立法,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可离婚改嫁,元代则改为“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妻子等待的时间拉长了两年,且必须是丈夫弃妻逃亡(而非一般外出)的情况。元明清时期,女方无条件等待男方履行婚约的时间也是五年,比宋时延长了两年。

民国初期的一份休书

因此,我们敢肯定地说,就法律规定而言,宋朝女性单方面与丈夫解除婚姻的机会,相对于唐朝或元明清时期来说,无疑要更容易得到。康敏生活在宋代,《笑傲江湖》的历史背景不明,但从书中的蛛丝马迹可看出其时代背景当为明代,那么,宋代的康敏如果要跟马大元离婚,可能性肯定比明代的宁中则、岳灵珊这对苦命母女更大一些。比如说,康敏可以以马大元三年未归家为由(马大元是丐帮副帮主,奔走于江湖,长年不回家应该是其生活常态),向衙门提出离婚诉求;或者向衙门检举马大元有不法行为(丐帮是社会边缘群体,犯禁之事恐怕不会太少),一旦马大元被判“移乡”或“编管”之刑,康敏便可以主诉离婚,著名的南宋女诗人李清照就是运用这个法子成功地与第二任丈夫张汝舟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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