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江湖社会形成于北宋
如果不计《越女剑》这个短篇,金庸先生构建的武侠世界是从北宋开始的。《天龙八部》展现了波澜壮阔的北宋武学体系与江湖体系。不妨说,宋朝是江湖纪年的开端。
当然,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侠”是从宋代开始走向式微的。我们都知道,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从最底层的贵族——士中分离出一个游士与游侠阶层,这些游侠以武犯禁,轻生死而重信义,一诺重金,士为知己者死。
及至秦汉,游侠之风仍然盛行。汉时长安多游侠,《汉书·尹赏传》提到长安城内一群收人钱财替人刺杀官吏的游侠——“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司马迁著《史记》,专门辟出《刺客列传》与《游侠列传》。
隋唐之时,游侠仍然是诗人歌咏的对象,李白即写过《侠客行》:“赵客缦胡缨,吴钩霜雪明。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这一首《侠客行》还被金庸演绎成侠客岛上的绝世武功秘籍。
入宋之后,尚武之风稍息。汪藻《浮溪集》说:“迨宋兴百年,无不安土乐生。于是豪杰始相与出耕,而各长雄其地,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游侠自此归于沉寂。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说“宋朝是江湖纪年的开端”呢?这是因为,尽管“侠”的群体从宋代开始式微,但与此同时,一个生机勃勃的江湖社会,却在宋代拉开了序幕。
虽说汉唐之时尚有游侠遗风,但汉唐政府实行的社会制度却严重抑制了江湖社会的形成。以前我们说过,江湖的最大特点便是流动性,即允许人口的自由流动,否则怎么走江湖?而从秦汉至隋唐,却有一项旨在限制流动性、禁止人口自由流动的社会制度一以贯之。那就是“过所”制度。
“过所”就是人们外出的通行证。换言之,如果你生活在汉唐时期,政府是不准许你私自出远门的,你想出趟远门,必须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请一张“过所”,然后带着这张“过所”才可以启程。后来明王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只不过将“过所”换成“路引”。
申请“过所”的程序是相当麻烦的。以唐朝为例,首先,申请人要请好担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里正交代清楚出门缘由、往返时限、离家之日本户赋役由谁代承;然后,由里正向县政府呈牒申报;县政府接到申请后,核实,签字,再向州政府请给;州政府又逐项审核,勘验无误,才发给“过所”。
“过所”通常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案。“过所”上面会注明持有人的姓名、身份、年龄、所携带随员的身份与人数、所携带财物数目、往返的地点,等等。唐朝政府会在各个关卡勘验“过所”,没有携带“过所”出关的人,会被抓起来治罪,处一年徒刑,并没收财产。
在这一制度下,根本是不可能产生战国时代那种游侠的。所以汉代的游侠,慢慢不再远游,而是与地方势力结合,演化成坐地的“豪侠”。唐朝的游侠,也无非是长安城内一些不良少年在街头斗鸡走狗、纵马驰骋,引人注目而已。
“过所”之制,在晚唐时开始荒废,到了宋代,宋人已经不知道“过所”为何物了,南宋洪迈《容斋四笔》说:“‘过所’二字,读者多不晓,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可知这个时候,“过所”退出宋人的生活应该有很多年了。而宋代之后的元明时期,官府又恢复了通行证制度,只不过通行证的名字从“过所”换成了“路引”。
不过,宋朝也有类似于“通行证”的东西,一般叫作“公凭”或“引据”。但宋朝的“公凭”与汉唐的“过所”还是有区别的:(一)“公凭”的申请手续没有“过所”那么烦琐;(二)只是在出入军事要塞的关禁时,才需要验看“公凭”,一般情况下,走州过县是不用通行证的。也就是说,宋朝社会具有比汉唐社会更大的人口流动自由,这是江湖社会得以形成的首要条件。允许人口自由流动,人们才得以摆脱户籍与土地的束缚,闯荡江湖去也。
事实上,跟汉唐时期与朱元璋时期相比,宋朝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流动性非常活跃。宋人说:“古时实行井田制,乡人皆有田地,比邻而耕,所以大家都安土重迁,倘若被流放远方,失去了土地,便没有安身之本,只能当奴隶,困辱终身。近世之民则不一样,他们的人身并没有束缚在土地上,田地可以转手交易,也就没有安土重迁的观念,而是习惯于背井离乡,转徙四方,即使被流放远方,也不会患难。”(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这里的“近世”,当然是指宋代。
正如宋人不识“过所”为何物一样,生活在宋朝的人也不知道“街鼓”是怎么一回事儿,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说:“京都街鼓今尚废,后生读唐诗文及街鼓者,往往茫然不能知。”那么街鼓又是什么东西呢?它可不仅仅是一面可以敲响的鼓而已,而是代表了两项盛行于唐朝的城市管理制度:坊市制度与夜禁制度。
所谓坊市制度,是说北魏—隋唐时期,官府将城市划分为两大功能区:生活区叫作“坊”,商业区叫作“市”。“坊”内原则上是不准开设店铺做生意的,你想买卖交易,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市”,并且在政府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坊”和“市”都有围墙,入夜之后,街鼓敲响,宣布夜禁,坊门与市门关闭、上锁。《新唐书·百官志》载:“日暮,鼓八百声而门闭;乙夜(二更时分),街使以骑卒循行嚣呼,武官暗探;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鼓三千挝,辨色而止。”
唐朝的夜禁时间是从“日暮”、击鼓八百下之后开始(即一入夜就开始禁行人),至次日“五更二点”、击鼓三千下结束,换算成现在的时间单位,大约从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晨4点为夜禁时段。夜禁时间大约为九个小时。在夜禁的时间内,人们只准待在各个坊内,不可以偷越坊墙,走上大街晃荡。夜里在大街晃荡的话,会被巡夜的兵丁抓起来,笞二十。(《唐律疏议》)可以说,街鼓就是中古前期城市制度的象征。
从晚唐开始,坊市制逐渐瓦解,有些坊墙倒塌了也不见官方来重修,有些坊内开起了店铺、酒楼。入宋之后,坊墙更是不知什么时候被全部推倒,坊市制完全解体,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
在潮水一般的世俗生活力量的推动下,“夜禁”也被突破了,出现了繁华的夜市,我们去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吴自牧《梦粱录》,不管是北宋东京城,还是南宋临安府,“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通宵买卖,交晓不绝。缘金吾不禁,公私营干,夜食于此故也”。“金吾”,即掌管宵禁的官员;“金吾不禁”,就是取消了宵禁的意思。
树立在宋朝城市的街鼓,于是慢慢成了一个没有实际功能的摆设,再没有人去敲响它。生活在宋神宗时代的人说:“二纪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废矣。”(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二纪为二十四年,由此可推算出,至迟宋仁宗年间,开封的街鼓制度已被官方彻底废除了。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的城楼内有一面街鼓
因此,海外汉学家称宋代发生了一场“城市革命”。一种更富有商业气息与市民气味的城市生活方式从此兴起。
这种新的生活方式才是适合江湖人生存的社会环境。如果说,旨在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过所”制度的消亡,为江湖带来了活跃的流动性,那么,“街鼓”所象征的坊市制度与夜禁制度的瓦解,则为江湖的夜行人创造了生存的时空。江湖人都是夜行动物,他们的夜晚比白天更重要,不管是“月黑风高杀人夜”,还是“夜深灯火上樊楼”,江湖中的事情往往都适合发生在夜晚。
我们想象一下:假设盛唐之时,有一位任侠的少年,想出远门当游侠、闯荡江湖,不想刚经过某州的关禁,就遇到官府检查“过所”。任侠的人哪里有什么“过所”,所以立即被抓起来,“徒一年”。哪还闯荡个啥的江湖?就算躲过了关卡的盘查,入夜之后,想要找个酒店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却发现整个城市的酒店都歇业了,根本没什么夜市,“六街鼓歇行人绝,九衢茫茫室有月”。你只能待在客栈里,洗洗睡。你如果想溜到大街上逛逛,很可能就会被巡夜的兵丁捉住,说你“犯夜”,痛打二十大板。
这个时候,你还有什么心思闯荡江湖呢?不如回家好好种田吧。
为什么说朱元璋时期的江湖很寂寞
让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哪一个朝代最适合拿来作为武侠小说的时代背景?有位网友说:“个人认为,最适合写武侠小说的历史时期,应该是各种矛盾最为激烈的年代。皇帝、忠臣、奸臣、宦官、锦衣卫、东厂、西厂、倭寇、百姓、民间组织、帮派,每一个元素之间都存在矛盾,都可以当作写作的材料。”显然,他说的这个时期就是明朝。
但令人大感意外的是,金庸的十五部武侠小说,除了架空历史背景的《连城诀》《侠客行》《笑傲江湖》《白马啸西风》我们略过不谈,《越女剑》的故事发生在春秋末年,《天龙八部》发生在北宋后期,《射雕英雄传》发生在南宋宁宗朝,《神雕侠侣》发生在理宗朝,《倚天屠龙记》从南宋末年写到元朝末年,止于朱元璋建立大明前夕,《鹿鼎记》《鸳鸯刀》《书剑恩仇录》《雪山飞狐》《飞狐外传》的故事背景均为清朝,明确以明代为背景的,只有一部《碧血剑》,但那也是明王朝快灭亡的时候了。
金庸为什么不写明朝前期,特别是朱元璋时期的江湖与武林?这或许跟金庸个人的好恶有关,但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会发现朱元璋时代的江湖——如果那时尚有江湖的话——是多么的寂寞,波澜不兴,根本不适合江湖侠客与绿林好汉生存。
我们常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其实未必。江湖的形成,需要很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流动性。江湖永远是流动不居的,所以江湖中人才将他们的生活方式叫作“走江湖”“闯荡江湖”。热爱冒险的游侠、出没不定的盗贼、繁华的市井、过往的商旅、押送货物的保镖、暂时歇脚的客栈、游戏人间的浪子、漂泊的剑客、游方僧人、游手好闲的城市闲汉,等等,构成了永远也平静不下来的江湖。没有流动的江湖客,便不会有江湖。
但江湖社会的这一特征,是朱元璋无法容忍的,他建立明王朝之后,马上就镇压社会的流动性,以举国之力建设静止、安宁、井然的社会秩序。朱元璋相信,上古时候,游手好闲、祸害社会的游民极少,为何?因为天下田地都是官府所有,官府实行井田制,验丁授田,农夫都有地可耕、有地必耕,因而便不会有游手好闲、四处流窜、不劳而获之辈。(朱元璋《大诰续编序》)他的全部努力,就是要恢复这个他想象中的“上古”秩序。
为此,朱元璋全盘接过元朝的“诸色户计”衣钵,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大明会典》)。
朱元璋还亲制《大诰》《谕户部敕》,要求士农工商四民都必须固守本业,农民老老实实待在农田上,不可脱离农业生产。想弃耕从商?那是必须禁止的,只准在农隙之时卖点土特产;而且,农民也不准脱离原籍地,平日里,每天的活动范围都应该控制在一里之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邻里之间要彼此知晓作息安排;就算碰上饥荒,逃荒外出,官府也有责任将他们遣送回原籍;从事医卜之人,也不得远游,他们的出入作息,乡邻也要知晓。
居民如果确实有出远门的必要,比如外出经商,必须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当时叫作“路引”“文引”。《大明会典》载有朱元璋创设的路引制度,我们来看看它是怎么规定的:
朱元璋画像
其一,军民如果要离乡百里,就必须申请通行证,经官府批准之后方许启程;获准外出的商民,在按规定的日程回到原籍之后,还要到发引机关注销,“验引发落”。
其二,发引机关对“路引”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如果发证机关给不该领引的人发了路引,或者私填路引给人,或者有人冒名领取路引,或者将自己的路引转让给他人,都要受到惩罚。
其三,居民如果不带路引,擅自出远门,后果很严重。被官方发现、抓获的话,轻则打板子,重则充军、处死。发现身无路引出远门的人而不报官,或者收容无引之人,与无引者同罪。
洪武六年(1373)七月,常州府有一名居民,因为祖母得了重病,需要远出求医,情况紧急,来不及申办路引,结果途中被吕城巡检司盘获,送法司论罪。朱元璋得报,说:“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感谢皇上开恩,这名小民才逃过罪罚。
还是洪武年间,朝廷开胭脂河,大征工役。这个工程累死了很多人,好不容易挨到工程完工,有一个工人却绝望地发现,他的路引不小心弄丢了,依法难逃一死,无计可施,只好等死。幸亏督工百户可怜他,跟他说:“主上神圣,吾当引汝面奏,脱有生理。”替他求情。朱元璋说:“既失去,罢。”再次感谢朱皇帝开恩。但是,如果皇帝未开恩,恐怕那名工人就要被处死了。
直到明朝后期,路引制度还一直保留,只是官府对路引的盘查与检验不似朱元璋时代那般严苛而已。一旦遇上官府严查的时候,没有携带路引的流动人口,还是要倒大霉。陆容《菽园杂记》载有一事:成化末年,由于京师多盗,当时的兵部尚书派官兵守住各条街巷,挨家挨户审验有无寓居的外来人口,凡身上未带路引的都被当成强盗抓起来,一两日间,京城的监狱人满为患;在店肆当佣人的外来工都闻风匿避,许多店铺只好闭门罢市。
按朱元璋的要求,除了外出之人必须携带路引,邻里也需要掌握出远门者的日程,对他们何日离家,出外干什么活,按计划何日归来,都要心中有数,如果发现有人日久未归,要向官府报告。《南京刑部志》收录有洪武二十七年(1394)的一则榜文这么规定:
今后里甲、邻人、老人(耆老)所管人户,务要见丁着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告者,一体迁发充军。
农村中,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成了朱元璋严厉打击的对象。他亲订《大诰》,告知天下万民:
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着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着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朱元璋画像
如果邻里对游食之人坐视不理呢?《大诰》警告说:“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好可怕!
城市中的游手也受到朱元璋的残酷镇压。他在南京修建了一座“逍遥楼”,命令官兵凡看到市井中有下棋的、养禽鸟的、游手游食的,都抓起来,关入逍遥楼,让他逍遥个够,活活饿死。又下令:在京的官兵,如果有学唱曲的,割了舌头,下棋的,斩断手;踢球的,砍断脚;做买卖的,发配边恶地方充军。
经过朱元璋苦心孤诣的努力,社会的流动性被成功地限制在最低程度,明初果然是一派宁静、死气沉沉,“乡社村保中无酒肆,亦无游民”(《博平县志》)。明末历史学家谈迁回忆说:“闻国初严驭,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凡饮会口语细故,辄流戍,即吾邑充伍四方,至六千余人,诚使人凛凛,言之至今心悸也。”(《国榷》)
如此井然有序的中世纪社会,还有哪一个人敢出去闯荡江湖?此时就算还有一个江湖存在,也该是多么的寂寥、平静!
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诸色户计”制度的松懈,“洪武型体制”的逐渐解体,海外白银的流入,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期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江湖才重新活了过来。
乔峰真要生在宋朝,又何必自杀
乔峰的人生悲剧始于他的身份错位:身为宋朝丐帮帮主,却是一名契丹人。当契丹人身世的秘密被公开之后,不但乔峰自己产生了身份认同的迷茫,而且整个丐帮与中原武林都将他当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国家公敌。最后,处于大宋、大辽夹缝中的乔峰进退两难,只好选择了自杀。
乔峰当然是一名向壁虚构出来的人物,他的家国情仇其实也是金庸按现代民族主义冲突模式凭空想象出来的。如果北宋真的有乔峰这个人,他完全不会因为契丹人身份而受到宋人的敌视,他也犯不着自杀。
实际上,北宋时期,在宋境之内,生活着非常多像乔峰这样的具有契丹血统的居民,他们被宋政府称为“契丹归明人”,意思是,他们原来是契丹人,现在回归大宋,成为大宋的子民。
宋朝对契丹归明人的态度,不是排斥,而是欢迎。不但欢迎,而且一直给予优恤。优恤包括几个方面:其一,政府赐给田宅,按宋神宗元丰年间制定的标准,“归明人应给官田者,三口以下一顷,每三口加一顷;不足,以户绝田充”(《续资治通鉴长编》)。也就是说,一户契丹归明人家庭,如果是三口人及以下,可以分配到官田一顷;家庭每增三口人,可以申请再分配一顷田地。一顷,即一百亩,在宋代,拥有一百亩田产的家庭,可以划入三等户,即中产阶层,可见宋政府对于契丹归明人确实是厚加存恤的。
宋哲宗时,朝廷又诏“今后归明人未给田,听权借官屋居住”(《续资治通鉴长编》)。尚未分配到田产的契丹归明人,可以先借政府公屋居住。当然,契丹归明人对政府分配的官田与官屋,一般来说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政府并不允许他们将田宅卖掉,法律规定:“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宋会要辑稿》)
辽胡瓖《出猎图》上的契丹骑士
其二,对国家有贡献的契丹归明人,还可以被授予官职,一般都是武职。比如元丰年间,宋政府“录北界人翟公仅为三班借职,差江南指使”(《宋会要辑稿》)。“三班借职”是一种低阶武职。
在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之前,北宋还一直保留着一个叫作“契丹直”的军事组织,编入禁军,隶属于殿前司。组成这个契丹直的士兵,都是契丹人。到熙宁九年,契丹直才并入“神骑”部队。如果乔峰早出生十几年,以他的身手,加入契丹直是毫无问题的。就算没有加入契丹直,他也完全可以当个三班借职之类的武官。
其三,到了宋徽宗时,宋政府开始允许契丹归明人参加科举考试。时为政和四年(1114),朝廷下诏:“新民归明后,经十五年,并依县学法施行。虽限未满,而能依州县学法呈试者依此。”(《宋会要辑稿》)意思是说,一名契丹归明人只要在大宋生活了十五年,便可以获得完全的国民待遇(类似于从持绿卡者到入籍),按照州县学条例参加科举考试,考试通过则可以获得授官。
当时有一些契丹归明人就参加了宋朝的科举,如宣和年间,有一个叫赵炳的契丹人,原为辽国中京人,随父归顺宋朝,上书申请参加科举考试。小说中的乔峰生活在宋哲宗朝,如果他不自杀,再等十几年,就可以契丹归明人身份参加大宋的科举考试了。你要说乔峰是个武人,不是读书种子,文化程度不高,就算参加了科举,只怕也考不上,我也没意见。不过没关系,他可以参加武科举,也可以进入学校进修。
宣和年间,有归明人李勿父子,以前在辽国时参加过科考,但辽国科举以词赋取士,大宋科举则以策论取士,李勿父子不熟悉宋朝考试内容,因此申请进入州学读书,学习宋朝的礼仪与文化知识,以备将来参加科举考试,获得宋政府批准。(《宋会要辑稿》)宋政府还说,以后凡需要入学补习的归明人,都可以按李勿例办理。
当然,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宋政府对契丹归明人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主要是居住地的限制、婚姻的限制、任官的限制。
按宋朝法律,归明人需要内迁,不准于“在京”“三路”“缘边”“次边州”居住。(《庆元条法事类》)这里的“三路”指河北、河东和陕西,“缘边”州指处于北方边境的州,“次边”州指与边境州接壤的州。这些靠近边境的州,是不允许归明人居住的。
宋政府又立法规定,归明人不得跟三路及缘边州的居民缔结婚姻,其他州则不受限制。与乔峰相爱的阿朱是姑苏人,不在缘边州,乔峰跟她结婚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
此外,归明人获得授官之后,不许安排到缘边州县任职,无故不得出州界,地方的兵权也不得交给归明人。
以上限制,体现了宋政府对契丹归明人的戒备之心。不过,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当时宋朝与辽朝是势均力敌的两个政权,以前还有过战争,现在虽然和平共处了,但彼此都在边境驻兵对峙,双方也一直互派间谍渗透,难保归明人中没有辽国间谍。但是,像《天龙八部》描述的那样,宋人一听说乔峰是个契丹人,立马就视之为仇雠,拔刀相向,那就是小说家的向壁虚构与凭空想象了。
按金庸自己的说法,造成乔峰人生悲剧的源头,乃是宋辽两国的仇敌关系,乔峰自杀是无可避免的宿命:“这是没办法的,天生的。他一开始生为契丹人,那时契丹与汉人的斗争很激烈,宋国与辽国生死之战,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样厉害,他不死是很难的,不死就没有更加好的结局了。”(金庸《寻他千百度》)
金庸此说,完全不合历史真实。实际上,自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厌倦了战争的宋辽签订了“澶渊之盟”之后,双方约为兄弟之国,互称南朝、北朝,早已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和平。在乔峰生活的宋哲宗朝,宋辽两国已有近百年未曾发生战争。辽国边地若发生饥荒,宋朝照例都会派人在边境赈济;每逢重大节日,两国均要遣使前往祝贺,并互赠礼物;遇上国丧,对方也要派人吊慰;一方若要征讨第三国,也会遣使照会对方,以期达成“谅解备忘录”。
被金庸描述成心存南侵野心的一代枭雄——辽国国主耶律洪基,其实也是一位极力维护辽宋和平的君主。《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说,有一年,因为有宋朝骑兵越过边境线,并引弓发箭射伤了辽人,耶律洪基致信宋神宗,说,自订立“澶渊之盟”以来,宋辽约为兄弟之国,义若一家,愿永守和平,不要发生冲突。与乔峰生活在同一时代、曾出使辽国的苏辙这么评价耶律洪基:“在位既久,颇知利害。与(宋)朝廷和好年深,蕃汉人户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栾城集》)
这么一位辽国君主,怎么可能会处心积虑挑起伐宋的战争?既然耶律洪基并无南侵之心,乔峰也就不需要在雁门关外胁迫辽主退兵。既然乔峰无须做出这等“威迫陛下”之举,自然也犯不着自杀谢罪。
总而言之,如果宋朝真的有乔峰这个人,不管从当时宋辽两国的关系来看,还是从宋政府对契丹归明人的政策来看,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哪怕乔峰公开了自己的契丹人身份,也不会被中原人视为国家公敌,更也不会被迫回关外。他完全可以归明人的身份,继续当他的丐帮帮主——《神雕侠侣》时代的丐帮帮主耶律齐,不就是一位契丹人么?
虚竹是不是一个奴隶主
《天龙八部》的另一个主角——少林弟子虚竹,阴差阳错得到了逍遥派的真传,又莫名其妙当上了灵鹫宫的主人。灵鹫宫的组织形式跟中原武林门派有一个很大的差异:中原武林门派一般都实行师徒制,而灵鹫宫则实行奴隶制,梅、兰、竹、菊四大女剑客,严格来说,并不是灵鹫宫的弟子,而是宫主的婢女。
话说虚竹先生刚当上宫主时,非常不习惯,梅、兰、竹、菊四婢女要服侍他沐浴更衣,吓得虚竹连连叫她们快走。
菊剑道:“主人要我姊妹出去,不许我们服侍主人穿衣盥洗,定是讨厌了我们……”话未说完,珠泪已是滚滚而下,虚竹连连摇手,道:“不,不是的。唉,我不会说话,什么也说不明白,我是男人。你们是女的,那个……那个不大方便……的的确确没有他意……我佛在上,出家人不打诳语,我决不骗你。”
兰剑、菊剑见他指手划脚,说得情急,其意甚诚,不由得破涕为笑,齐声道:“主人莫怪。灵鹫宫中向无男人居住,我们更从来没见过男子。主人是天,奴婢们是地,哪里有什么男女之别?”二人盈盈走近,服侍虚竹穿衣着鞋。不久梅剑与竹剑也走了进来,一个替他梳头,一个替他洗脸。虚竹吓得不敢作声,脸色惨白,心中乱跳,只好任由她们四姊妹摆布,再也不敢提一句不要她们服侍的话。
就这样,虚竹成了一名奴隶主。尽管虚竹本人并无当奴隶主的意思,但身处于奴隶制度之中,他也只能无奈接受,竟不敢废除这一制度。
灵鹫宫在西夏境内,保留有奴隶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西夏社会确实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先解释何谓“奴婢”,又跟“奴隶”有什么不同。奴婢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从先秦到清末,一直都存在。但在各个时代,奴婢的含义并不一样。
从魏晋到唐朝,奴婢都属于贱口,法律上的地位跟牛羊猪狗等家畜差不多,是主家的私有财产。按《唐律疏议》的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生下的子女,如同“马生驹之类”,被当成“生产蕃息”。主人可以像牵着牛马一样牵着奴婢到人口市场中卖掉,这是完全合法的。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国家籍没的罪犯家属,或者是从战争中掠来的战俘,这些人往往会被剥夺自由民的身份,划为贱口,发配为奴。二是人口市场上的奴婢交易。尽管唐朝法律禁止将良民当成奴隶卖掉,但总有不少良家女子被迫卖身为奴。
换句话说,唐朝的奴婢贱口,就是奴隶,其法律上的身份与其说是“人”,不如说是“物”,即财物。
到了宋朝时,这类贱口奴婢越来越少,逐渐消失,因为宋政府极少籍没罪犯家属为奴,也没有在战争中掠夺生民为奴,相当于主动堵塞了产生贱口奴婢的源头。于是唐朝式的奴婢制度开始走向瓦解。当然,宋朝社会也有奴婢,但宋朝奴婢的法律身份比之唐朝奴婢,已经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法律上讲,宋朝奴婢属于自由民(虽然北宋前期尚有贱口奴婢的残余,但已处于消亡的过程中),并不从属于主家,不是主家的奴隶,更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只不过是跟主家结成了经济上的雇佣关系。这一雇佣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而且有雇佣期限,期限一到,雇佣关系即解除,有点接近于我们现在从劳动力市场雇用的保姆、家政工人。所以宋人又将奴婢称为“人力”“女使”。
宋画上的大家闺秀与婢女
不妨这么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当然,并不是说宋人实际生活中就没有形同奴隶的奴婢,但那是一些非法的个例,奴婢贱口制在北宋开始瓦解,到南宋已完全消亡。
但是,在宋朝那个时期,西夏社会还推行唐朝式的奴婢贱口制度。与西夏、北宋同时并立的辽国,与南宋并立的金国,也都同样保留着奴婢贱口制度。辽人所说的“宫户”,便是划入宫籍的奴婢贱口,辽主常常将宫户赏赐给臣下。
西夏政府通常也会将一部分俘掠来的蕃汉军民、籍没而来的犯罪人口及其亲属,罚为奴婢,以供奴役。如按西夏《天盛律令》规定,一些犯罪人口受到的处罚是“入牧农主中”“租户家主”,意思就是罚为牧农、租户的奴隶。
西夏人将人身依附于主家的奴隶贱口,称为“使军”“奴仆”。根据西夏法律《天盛律令》,主人可以自由使唤奴隶,“诸人所属使军、奴仆唤之不来、不肯为使者,徒一年”。主人也可以将奴隶卖掉,或者用于偿还债务,“诸人将使军、奴仆、田地、房舍等典当、出卖与他处时,当为契约”,也就是说,“使军”与“奴仆”跟田地、房舍一样,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
灵鹫宫里的奴婢,从法律地位来说,就是“使军”与“奴仆”。按照西夏的法律,灵鹫宫主人役使“使军”与“奴仆”,是完全合法的。实际上,在当时的西夏社会,许多寺院都养有大量奴仆。但是,如果在宋朝的管辖范围内,灵鹫宫的奴隶制度就是非法的存在了。
宋朝之后,唐朝—中世纪性质的奴婢贱口制度又出现回潮。征服中原王朝的元廷贵族,从草原带入了“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按照元朝法律,“诸人驱口,虽与财物同……”(《元典章》)驱口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财物。
明代在法律上也承认奴婢贱口制度——这很可能是来自对元朝制度的继承。尽管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曾下诏书解放奴隶:“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火者(遭阉割的仆役);违者依律论罪,仍没其家人口,分给功臣,为奴驱使;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吕毖《明朝小史》)但这份诏书同时又透露了一条信息:国家仍然保留着籍民为奴的制度,凡违反诏书的人,将被籍没人丁,发配为功臣的奴隶;而功臣之家,则保留有役使奴婢贱口的权利。所以明朝人雷梦麟在《读律琐言》上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若有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庶民之家,不许存养奴婢,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
清兵入关之前,在旗人中本来就实行中世纪式的奴隶制,旗人有贵族与奴隶之分,贵族中的贵族是皇帝,因而旗人对皇帝又自称“奴才”。入关后,清人又带入更野蛮的“投充制度”,所谓“投充”,即满洲人圈占了大量土地,掠夺汉人为农奴,无数失地农民只能投靠满洲人,世代为奴,称“投充人”。投充人从事繁重的劳役,丧失了人身自由,因此大量逃亡,清廷又制定残酷的“逃人法”,严惩逃人。直至康熙亲政后,才下诏停止圈地和投充。而旗人中的奴隶制,则一直保留到清末,宣统元年,清廷才下诏:“凡旗下从前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大清现行刑律》),“其未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概照新章以雇工人论”(韦庆远《清代奴婢制度》)。
奴隶制的本质就是严厉的人身依附制度。人身依附乃是中世纪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凡一个社会的文明形态尚处于中世纪,都会保留着人身依附制度,包括奴婢贱口制度、农奴制度。而社会文明的进步,表现之一便是人身依附制度的消亡。用英国历史学者梅因的话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盛唐,还是西夏、辽国、金国,抑或是元朝、明前期与清朝,都处在中世纪,只有宋代,庶几迈入现代文明的门槛。
袁承志能在海外建立一个共和国吗
金庸《碧血剑》的结尾,海外华人张朝唐邀请袁承志到南洋的浡泥国散散心,袁承志心想寄人篱下,也无意趣,忽然想起那西洋军官所赠的一张海岛图,于是取了出来,询问此是何地。张朝唐道:“那是在浡泥国左近的一座大岛屿,眼下为红毛国海盗盘踞,骚扰海客。”袁承志一听之下,神游海外,壮志顿兴,不禁拍案长啸,说道:“咱们就去将红毛海盗驱走,到这海岛上去做化外之民罢。”当下率领青青、何惕守等人,再召集孙仲寿等“山宗”旧人、程青竹等江湖豪杰,得了张朝唐等人之助,远征异域,终于在海外开辟了一个新天地。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好像只有大航海时代的欧洲白人在美洲、大洋洲等新大陆建立了新的国家,从未听说明清时期的华人移民也在海外辟土立国,因此袁承志在海外开辟新天地似乎是金庸先生的幻想。
其实,18世纪时,移民南洋的海外华人曾经建立过多个独立的城邦国家。如广东潮州人张杰绪,在安波那岛成立了一个没有特定名号的王国,自任国王;福建人吴阳,在马来半岛建立了另一个没有特定名称的王国;广东嘉应州人吴元盛,在婆罗洲北部建立了戴燕王国,自任国王;同为嘉应人的罗芳伯,在婆罗洲西部建立了一个国号为“兰芳大总制”的政治实体,立国百余年,后为荷兰人所灭。张朝唐所说的“红毛国”,即是荷兰。
《碧血剑》提到的浡泥国,又称“婆罗乃”,位于今之文莱一带(浡泥、婆罗乃、文莱,均为Brunei的音译)。相传元末明初时,有福建人黄森屏率众至浡泥国,之后又与浡泥国王(苏丹)联姻,黄森屏本人曾为浡泥国摄政。17
世纪英国人收藏的明代东西洋图,画出了东南亚、印度洋诸国地形
浡泥国也位于婆罗洲。跟白人到达前的美洲大陆差不多,婆罗洲“长林丰草,广袤无垠,土人构木为巢,猎山禽野兽而食”(余澜馨《罗芳伯传》)。我们甚至可以想象袁承志在婆罗洲建成一个“共和国”——这不是异想天开,因为罗芳伯缔造的兰芳大总制就是一个共和国。
罗芳伯生于清乾隆三年(1738),大约比袁承志晚出生了一百年。史料称他“生性豪迈,任侠好义,喜接纳”(《罗芳伯传》)。乾隆三十七年(1772),他从虎门放洋南渡,直抵婆罗洲西岸,经数年征战,终于打下一片疆土,并于1777年成立自治政府,定国号为“兰芳大总制”,罗芳伯也当选为第一届“大唐总长”(又称“大唐客长”)。
据罗香林教授《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政府成立后“所部各员与民众,咸请上尊号,芳伯谦让未遑,以此来侥幸得片地于海外,皆众同志协谋发展之功,若拥王号自尊,是私之也,非己志所愿;顾无名号,又不足以处理庶政,乃由各代表决议称大唐总长,建元兰芳”。吴元盛建立的戴燕王国则为兰芳大总制的藩属国。
罗香林教授将兰芳大总制界定为“共和国”:罗芳伯等建立之兰芳大总制,“为一完全自主之共和政体”;“兰芳大总制建立之元年,即美洲合众国胚胎之次年,华盛顿率美人谋独立运动被举为第一任大总统之时代,约当于罗芳伯荡平坤甸等地土众受推为首任大唐总长之时代。兰芳大总制与美洲合众国,虽有疆域大小之不同,人口多寡之各异,然其为民主国体,则无二也”。19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中文翻译官也将兰芳说成“共和国”。
不过罗芳伯及其继任者,从未明言兰芳大总制为“共和国”,甚至也从未明言兰芳为一独立国家。学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罗芳伯建立的兰芳公司根本不是什么国家,而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类似“天地会”的会社。
但是,兰芳拥有管辖的领地与人口,有独立的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有众人认可的习惯法,有民选的领袖,有武装力量,当局向辖地民众收税,同时为居民提供治安、公共建设、公共教育、开拓与维护市场等职能,就算没有明言建国,也跟一个邦国没有什么分别。再据兰芳第十届总长刘阿生的女婿叶祥云所著《兰芳公司历代年册》记载,罗芳伯“初意,欲平定海疆,合为一属,每岁朝贡本朝,如安南、暹罗称外藩焉,奈有志未展,王业仅得偏安”。如此说来,罗芳伯肯定也将自己缔造的兰芳视为是一个地位如同安南、暹罗的国家。
荷兰人与罗香林教授称兰芳大总制为“共和国”,也并非没有依据。
考兰芳内部制度,“在未成文的宪法条例下,总长和其他高级官员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可能未设任期。当发现官员不胜任或者失职的时候,他们将会被选民弹劾而重选。总长如果辞职、生病或者临死前,都有权推荐几个继任者候选人给选民。在选举和确认继任人成为总长之前,由副总长代行职权”(罗香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书后附记英文提要,李欣祥译)。有例为证:第五届大唐总长刘台二曾推荐谢桂芳接任,但民众因为不满刘台二与荷兰人勾结,否决了他提名的人选,另举古六伯为第六届总长;其后古六伯因与土酋作战失败,受民众弹劾,被迫辞职。
再来看兰芳的权力结构:“总长几乎对各种大问题,皆须于次级官吏磋商”,“公司的权力乃由乡村起,一层一层委托上去,不是源自最高当局,由上而下”。(霍普金斯《婆罗洲华人史》)尽管我们不知道兰芳大总制是否设有内阁行使执政的权力,但总长下面,有理事厅,执行政府权力;又有议事厅,议决国内大事;还有裁判厅,负责司法与仲裁。理事、议事、裁判三厅,尽管不可与西方的所谓“三权分立”制度等同,但仿佛又有几分相似。
难怪荷兰人在接触到兰芳公司之后,要将兰芳描述为一个“小型共和国”。
现在的问题是,兰芳大总制的这套治理制度从何而来?罗芳伯出洋之前,不过是梅县的一名下层读书人,没有证据显示罗芳伯接受过西学的训练。作家张永和撰写的传记文学《罗芳伯传》说罗芳伯“在东万律首次举办民主政治理论研讨会,把他从雅典带回的古希腊民主文献印发给大家学习”,显然是文学作者天马行空的想象,完全不可信。在18世纪,古希腊的城邦民主理论与华盛顿的共和建国经验不可能传至南洋的华人社会。
那么罗芳伯的“共和”治理经验从何而来呢?荷兰汉学家高延认为,兰芳公司“实质上是中国村社(家族)组织在海外的重建。中国传统村社制度具有它自己的独立性与共和民主倾向,这是被历代中国统治者所认可的;正是村社制度孕育培养了下层华人移民在异国他乡建立独立平等社会组织的能力”(袁冰凌《高延与婆罗洲公司研究》)。这个视角的解释并非没有道理,中国不少传统的村社共同体,比如乡约、社仓,都保留着公推领袖、在乡绅领导下实行自治的惯例。罗芳伯显然也是一位乡绅式的人物。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兰芳公司的制度乃是“脱胎于天地会”,甚至有说罗芳伯本人就是天地会会员的。但我们认为,并无证据说明兰芳公司是天地会组织、罗芳伯是天地会成员。恰恰相反,有证据表明兰芳并不隶属于天地会:罗芳伯早期在西婆罗洲“打江山”时,曾跟控制了当地农业的天地会数度交战。不过,罗芳伯对于天地会的组织结构应该是熟悉的,在设计兰芳大总制的制度时(也可能并非有意设计,只是将自己熟知的经验与习惯付诸实践),参考了天地会的组织结构也不是没有可能。
天地会的领袖与各级执事人员正是由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可以是会内头面人物提名,也可以毛遂自荐。《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收录有一份义兴公司各级首领候选人的公示,可作佐证:“义兴公司欲立上长……兹本公司内众兄弟欲立诸人为上长,今议定着,理宜声明。倘若诸上人若有违法不公平不宜立为上长,祈诸兄弟务必出头阻止,方无后患,而后可以改换别人,是为告白。”(朱育友《兰芳公司制度乃脱胎于天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