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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作者:王晓丹 当前章节:15555 字 更新时间:2026-7-17 01:50

报导、判决书与小说的「爱女╱厌女」情结

2013年八里双尸案

作者|陈惠馨

现任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德国里根斯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中国法制史学会理事长(2015-2019),女学会会长(1998年),现为中国法与历史国际学会理事、女学会会员。研究专长为民法亲属与继承、清代法制史、德国法制史、性别关系与法律,着有《法学概论(修订十五版)》、《民法继承编 —— 理论与实务》、《向法规范回归之清代法制研究》、《德国近代刑法史(二版)》、《民法亲属编 —— 理论与实务》、《性别关系与法律 —— 婚姻与家庭》、《多元观点下清代法制》等多本法学专书。在女性主义的滋养下茁壮、行动,持续在法学研究与教学中融入性别观点,探究性别与法律的相关议题;并长期投入妇女运动,曾主持《性别平等教育法》之研拟,关注社会实践中的性别意涵,以及关系中的权力结构。

一、一个事件的多个表述:报导、判决书与小说

本文从「爱女╱厌女」的角度,分析2013年发生在淡水妈妈嘴咖啡店命案之相关文本,包括媒体报导、法院判决书以及跟此命案有关联的小说文本,主要的分析重点放在法院相关判决书之内容。

这桩发生在妈妈嘴咖啡店的命案在维基百科中称为八里双尸案。1这个案件在2013年轰动了台湾社会,各媒体曾以大篇幅报导本案。读者若以「八里双尸案」、「淡水妈妈嘴」、「谢依涵」等关键词,即可在网络世界查阅到关于此案件在当年以及后续发展的各种报导。

此件命案的被杀害者是一对夫妻;事件发生时,男性死者(夫)陈进福(以下简称陈男)年79岁,女性死者(妻)张翠萍(以下简称张女)年57岁;而被控杀人者谢依涵(以下简称谢女)年28岁。台湾法院最后判决确定,谢女犯下强盗杀人罪。

谢女是死者夫妻从2009年开始前往消费之咖啡店的店长。两位死者在2013年2月16日晚上八点多离开妈妈嘴咖啡店后即失踪。两位死者失踪多日之后,由于女性死者任教之大学开学,而她却没有前往上课,才受到注意。在经过多方寻找之后,在2013年2月26日淡水河畔发现男性死者之尸体。而这距离两位死者最后被目击的当晚,也就是2013年2月16日离开妈妈嘴咖啡店之后已经10天之久;女性死者的尸体则在2013年3月2日出现在淡水河畔。2

台湾最高法院在2017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69号」刑事判决驳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上诉之后,谢女被判强盗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至少25年的判决已经定案。根据台湾高等法院2017年1月11日「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判决书,谢女之无期徒刑「依法须执行25年以上,有竣悔实据始得假释出监,否则仍须继续监禁,与社会隔绝」。

目前八里双尸案的刑事判决在台湾的司法审判系统中,已经结案。3但是,这个命案却还有许多疑点让人无法理解,例如:为何谢女要杀害两位死者?这两位死者是多年来在她工作的咖啡店的熟识常客;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什么事情,让谢女非得杀害他们不可?此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提到,男性死者陈男跟谢女向来关系良好,陈男曾经有意收谢女为干女儿;甚至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男性死者曾给予谢女数十万的金钱。谢女真的为了强盗两位死者的财物而杀害他们吗?有无可能谢女杀害两位死者的动机另有其他原因?如果有,那是什么?

八里双尸案所牵涉杀人者谢女与两位死者间的关系,并非台湾社会中的少数特例;这个命案中的杀人者与男女死者间之三角关系常见台湾社会各个角落。只是,多数这种牵涉夫妻与婚姻外第三者(尤其是女性作为第三者)关系的案件,不必然会发展为类似本案的杀人事件。本文所欲探究的重点在于法院判决书中关于本案的论述,笔者认为本案的发生背后有台湾社会文化中的性别意涵,如果仅将这个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仅归结于被判决杀人者谢女之个人因素,将忽略这件命案所呈现的台湾社会文化中交织的爱女╱厌女情结。

本文将分析台湾媒体报导、法院判决书,以及作家平路女士的小说作品《黑水》对于本案件,尤其是对谢女的描述,试图呈现其中的「爱女╱厌女」情结。

二、新闻媒体再现的厌女现象

戴维.吉尔摩尔(David D. Gilmore)在《厌女现象:跨文化的男性病态》(Misogyny: The Mala Malady)一书中描绘了不同文化对于女性的各种歧视或者敌意的情境;该书中指出了不同文化的「厌女情结」的现象。仔细阅读该书内容可以发现,戴维.吉尔摩尔描绘的厌女情结主要偏重西方文化或者伊斯兰、印度等地区文化中对于女性的敌意现象;较少谈到亚洲地区,尤其是华人社会文化中的厌女情结。4

游美惠教授在《性别教育小词库》书中分析「厌女」一词如下:

就如同Allan Johnson所指出的:厌女文化在父权体制中扮演一个复杂的角色。它激起了男人的优越感,合理化了男人侵犯女人,使女人采取防守的姿态并且乖乖守住自己的本分。厌女文化对于助长女人厌恶她们身为女性特别有力,这是内化压迫的例子之一。5

游美惠教授并引用了亚伦.强森(Allan Johnson)关于厌女文化的讨论:

Allan Johnson针对「厌女文化」另外还指出:即使对于男人或男性支配最轻微的批评,常常都会引起「厌恨男性」或「抨击男性」的指控;但是在父权体制下,「厌女」常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却相对地不被重视。6

上面关于「厌女文化」或「厌女情结」的描述,主要是对于西方社会厌女现象的分析视角;究竟在当前台湾社会文化中,是否存在「厌女文化」或「厌女情结」?如果有,它们是如何被呈现?这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重点。笔者认为在台湾社会的「厌女情结」的运作模式值得探讨;台湾社会的「厌女情结」可能跟西方社会有所不同。

在八里双尸案中,新闻报导中以「蛇蝎女」、「毒蝎女」或「毒蛇女」等字眼描绘被控杀人的谢女时,明显呈现文化中对于被控杀人之女性某种「厌恶感」。例如新闻标题:「从『交谊匪浅」到下药杀人 『蛇蝎女』谢依涵犯案纪实」;7以及:「【凶宅打卡】夺魂妈妈嘴毒蝎女狠杀富商夫妻」8。直到今日在Youtube上可以看到标题为「八里妈妈嘴咖啡店毒蛇女店长」之影像。9

但台湾社会对于杀人之男性鲜少以「蛇蝎男」或「毒蝎男」加以描述;例如新闻媒体报导2010年以生鱼刀杀父110刀的陈昱安的新闻,可以看到媒体报导有「杀父百刀判死 陈昱安曾说:后悔不存在我心中」,10或者「逆子争产111刀弒父 母提告剥夺继承权」等标题,11媒体并未用「蛇蝎」、「毒蝎」或「毒蛇」等字眼描绘犯下杀父重罪的陈昱安。然而,媒体对此案中的谢女加诸「蛇蝎」、「毒蝎」或「毒蛇」等僵固性别意涵的形容词,以符合一般民众的性别偏见与刻板印象,其实只是简化案情,对于真相探讨与厘清,没有丝毫帮助。

三、犯罪背后难以探究的真实

在八里双尸案中,台湾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呈现审判者不愿意深入调查被告谢女所主张其与男性死者间的不伦关系,12让笔者认为从「法律与文化」的角度来看,本案有值得进一步了解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当台湾媒体以「蛇蝎女」、「毒蝎女」或「毒蛇女」等字眼描绘被控杀人者谢女时,是一种对于谢女的「厌女情结」;而台湾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拒绝调查谢女所陈述她跟男性死者的关系的现象是否可能也是华人文化下某种「厌女情结」的表现?是一种不自觉忽视女性某种处境的现象?

在阅读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关于本案的刑事判决之后,笔者决定以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有关本案事实之描述判决内容为核心,13希望透过此一判决书厘清八里双尸案中被判决确定之杀人者谢女与两位死者的关系,并希望在判决书中找到了解他们失去生命(两位死者)或自由(谢女)的关键因素。14

笔者多次、反复阅读八里双尸案审判文书之后,感受到本案被告谢女与两位死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面临无法一窥案件全貌的困境。在一次又一次阅读台湾各级法院有关八里双尸案的刑事与民事判决后,笔者逐渐理解「八里双尸案」全面的事实真相无法从判决书内容得知。造成无法知道全案真相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八里双尸案所牵涉事实的复杂性,超越想象。不管审判者有多么好的法学知识与审判经验,如果没有理解到这个案件中牵涉到的复杂性别关系与文化纠结;审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将受限于文化对于性别观点的局限,忽略跟命案之相关重要事实,并因而失去勾画全案事实真相的可能。

笔者也想在此强调,在某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不管审判者如何小心谨慎地进行审判,都将面临无法确定案件真实全貌的困境。审判者仅能竭尽所能,针对法律规定所强调的各项要件,拼凑出法律所关心的事实;至于跟法律规定看似无关的事实,可能会在审判中被忽略或视而不见。在真实生活中,各种命案的审判者所面临的挑战超越想象。在一个命案的现场,包括牵涉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例如本案中的两位死者与被控杀人之谢女)与周遭证人,都可能因为某种考虑或者因为自己都无法厘清的复杂情感,而忽略或隐藏案件相关的某些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命案的真实情节是无法被全面知悉的,当事人的真实生命故事如何也往往无法从案件现场、证物以及证人的叙述中被知悉与理解,这不仅牵涉当事人的不同立场与角度问题,这还牵涉我们社会的文化很少谈论到类似八里双尸案中当事人间的复杂关系。本文是笔者在阅读牵涉本案之法院审判文件后,寻找真实情境的历程与心得纪录。

四、从死刑到无期徒刑的改判,论证是否充分?

台湾各级法院关于八里双尸案的刑事裁判文件共有20多件,其中有许多是延长拘押被告谢女的裁定;有关于本案事实描述的刑事判决书主要有6件;分别为台北士林地方法院(1件)、台湾高等法院(3件)、最高法院(2件)之刑事判决。如前所述,本文主要以台湾高等法院2017年1月11日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之内容作为主要分析重点。此一判决判处谢女强盗杀人处无期徒刑且至少要服刑25年以上,且要有竣悔实据,才能申请假释出监,否则仍须继续监禁与社会隔绝,且此一判决已经最高法院确认。15

八里双尸案从2013年2、3月男性死者陈男与女性死者张女之尸体被发现到谢女被判处「强盗杀人无期徒刑」确定,共历经4年。在谢女被处无期徒刑确定之前,台湾各级法院多次判决谢女死刑,例如2013年10月29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2014年9月5日及2015年5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之判决。16在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定案的刑事判决中,法官对于谢女的犯罪行为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法院在判决书中先认定被告谢女「手段残忍,行径冷血,犯罪恶性至为重大,恶性严重」。判决书首先写着:

经本院逐一检视刑法第57条各款情事,综合考虑审酌被告觊觎陈进福夫妇财产,事前取得安眠药备妥刀械,欲谋财害命,约短短30分钟内,先后将陈进福、张翠萍搀扶至咖啡店附近红树林内,行凶之际无视陈进福、张翠萍之呼救、质疑,将二人分别刺杀3刀、7刀,并强盗张翠萍之随身提包,之后若无其事回到咖啡店内,手段残忍,行径冷血,犯罪恶性至为重大,恶性严重,本应与世隔离。

被告对有资助之谊之陈进福痛下杀手,并刺杀无辜之张翠萍7刀,于陈进福喊痛、呼救,张翠萍质疑时,犹不松手,依解剖所见,下手既重且狠,犯罪手法甚为残忍,1次夺走2条宝贵生命,可见杀意之坚,造成陈进福夫妇生命消逝,与家人天人永隔,损害永远无法回复,犯罪情节至为重大。

但接下来,判决书却开始对于被告谢女采取同情的论述。判决书提到:

惟犯罪是一场悲剧,是被告个人及其他种种非被告所得左右家庭或社会因素和合而成。本案被告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依卷内之咖啡店同事乃至鉴定人访谈之相关人员,对被告均无负评,甚至对其犯罪前之表现多所肯定。考虑被告之成长经验,缺乏处理压力及负面情绪之仿效对象,致父亲死亡之伤痛久久无法痊愈,面临与母亲、姊姊分散各地家庭崩解之情绪,感觉母亲不能面对失去丈夫之哀痛之压力,因压抑性格而未对外求援,暗中往来、接受如父亲般之陈进福资助,也不愿对外声张,因结婚在即,亟欲了断与陈进福间不寻常之往来关系与个人家计负担之资金需求,出此下策谋财害命,终酿成本案,被告犯后已经逐渐消化、反省所作所为,就自己性格缺失与如何避免再发生憾事,已有检讨反省,经宗教团体与监狱教诲师辅导,已见被告朝正向改变之迹象,鉴定结果亦认其再犯可能性低,而接受矫正、再社会化之可能性高,若施以长期监禁,辅以监所内之辅导教化,加上家人、以前顾客、友人对之不离不弃的鼓励与期待,当可促其深入反省,调整改变其性格与气质,改过迁善重返社会。而无期徒刑依法须执行25年以上,有竣悔实据始得假释出监,否则仍须继续监禁,与社会隔绝。17

从判决书并没有看到,有哪些具体事件呈现被告谢女已经在行为上表现出朝正面改变迹象,也无法了解,透过如何的鉴定,可以认定被告谢女再犯可能性极低。台湾高等法院上面的叙述几乎可以适用每个杀人案件的当事人,基于此一理由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论证是否充分?

这份判决书又提到:

总结而言,被告并非是一个典型的「罪犯」,从小被期待成为一个「可以放心会完成被交代的事,也会尽全力完成份内的工作」。

在判决书中的这段描述,被告被描述成一个友善、具有同理心、十分考虑他人感受的人。18但是这样一个人,为何会有杀害两个熟识人的行为?这难道不是审判时应该调查的重点吗?然而,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并未给予答案。

笔者在详细阅读本案之各级法院刑事判决之后,认为有极大的可能,审判者将被告谢女从「处死刑」改为「处无期徒刑」背后可能另有考虑。这个考虑可能除了台湾已经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国法化的因素外;另外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审判者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确定被告谢女是杀死两位死者的唯一行为人。19各级法院审判文件中,仅能确定多位咖啡店工作员工证实,被告谢女在2013年2月16日晚间,将身体状况明显异常的死者陈男及死者张女扶出八里妈妈嘴咖啡店;但没有任何证人直接看到谢女杀害两位死者。20八里双尸案的男性死者的尸体是在死者夫妻最后被目击的2013年2月16日之后的第10天被发现,也就是2月26日才被发现。而女性死者张女的尸体则是在2013年3月2日才被发现。从相关数据显示,法院审判过程中无法确定两位死者在2013年2月16日晚间到2月26日与3月2日之间的遭遇。两位死者真的是在2013年2月16日当晚或当天凌晨被杀害吗?为何男性死者的尸体到10天后才被发现?而女性死者在3月2日才发现?两位死者的死亡时间有无可能不在失踪当晚,而是更晚?他们被杀害的过程真的如谢女在审判过程中所述说的状况吗?如果不是,真实的状况为何?

由于两位死者的尸体是在2013年2月16日之后的十多天,在淡水河旁被发现,因此关于两位死者何时死亡,仅能靠推定以及谢女的说词加以认定,并没有直接证据。21笔者认为,台湾高等法院的审判者之所以将谢女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除了因为台湾社会想要遵守内国法化的人权两公约精神,因此尽量不宣判死刑之外,在这个案件中,审判者也有极大的可能,因为没有直接证据确定杀害两位死者的人就是(或仅是)谢女一人,因此无法判处谢女死刑。从各级法院之审判文书内容分析,有关谢女杀害两位死者的证据主要是谢女自白的证词以及谢女是最后被目击将两位死者扶出咖啡厅的事实,关于本案的事实,还有许多尚未厘清之处。22而这些无法厘清的事实,或许让高等法院负责审判本案的法官们,基于专业的立场有所考虑,并因此无法以现有的间接证据判处谢女死刑。

五、非典型的强盗杀人案件

台湾各级法院关于八里双尸案的刑事判决,主要认定被告谢女有强盗杀人行为,因此判处谢女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例外是2013年9月5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一次关于本案的刑事判决,在这个判决中,判决主文认为,谢女杀害死者陈男是普通杀人,但杀害死者张女则是强盗杀人。23然而,在后来台湾高等法院另外两次的判决,则都认为被告谢女对于死者陈男与死者张女都是强盗杀人。

问题的争点在于被告谢女是为了强盗两位死者的财物才杀死他们吗?还是杀死他们之后,才另起犯意,持两位死者的存折、印章前往银行或邮局提领两位死者财物。关于谢女究竟是一开始就起意要强盗杀害两位死者或者杀害两位死者他们之后,才决定盗领他╱她的存款,法院没有清楚的论证。笔者认为,八里双尸案中,被告谢女如果真的是强盗杀人,那么谢女强盗杀人的行为样态跟一般的强盗杀人行为样态有明显差异。我国《刑法》将强盗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332条第1项,其规定:「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学说上强盗杀人罪被认为是结合犯,是结合强盗罪(《刑法》第328条)与杀人罪成为一罪。在生活中,常见的强盗杀人案件是犯罪行为人以刀或枪等凶器要求他人交出财物,并在过程中杀害受害人。但是在八里双尸案中,法院判决书所认定被告谢女的强盗杀人行为,则是以药物喂食两位死者之后加以杀害,并前往银行盗领死者的存款。

然而,从判决书中所提到被告谢女跟死者陈男的关系来看,如果陈男活着,谢女应该有可能从陈男处得到更多财物。因此,被告谢女理论上不需要透过强盗杀害陈男取得其财物。至于谢女是否为了财物杀害死者张女,也很难确定。因为判决书中并没有说明,谢女如何知道死者张女在2013年2月16日进入咖啡厅时,皮包里有许多财物。24为何被告谢女选择在2013年2月16日当天杀害死者夫妻,耐人寻味。从种种迹象显示,八里双尸案并非典型的强盗杀人案。

笔者强烈怀疑被告谢女真的是为强盗两位死者财物,而杀害死者;从判决书中无法看出被告谢女对于如何取得两位死者财物的规划。谢女有很大的可能是在杀害两位死者之后,才另起犯意,盗领两位死者的存款。被告谢女如果是在杀害两位死者之后,才起意盗领死者的存款,那么谢女的行为是否为强盗杀人,有待斟酌。

六、为何不调查谢女与死者陈男是否有不伦关系?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判决中,虽然确定被告谢女与两位死者熟识,且认定陈男从2010年初开始资助谢女并提供资金,传授其投资股票。但对于谢女强调其与陈男有不伦关系一事拒绝进一步调查。判决书提到:

咖啡店员工陈资羿(见侦3265卷二第280页、第283页)、黄佳娴(见侦3265卷二第290页)、郭乃慈(见侦3265卷二第148页、卷四第58页)、李昀珊(侦3265卷四第12至13页)亦皆于侦查中证述陈进福系咖啡店常客,张翠萍亦会来消费等情明确。被告为咖啡店之店长,与店内常客熟识,亦不违常情。而陈进福曾有意认被告为干女儿一节,除被告自承在卷外,并经证人即被告之母亲陈贞秀(见侦3265卷四第79页)、张翠萍友人李刘凤珠(见侦3265卷四第86页)、戊○○(见侦3265卷四第91页)、咖啡店股东陈唐龙(见侦3265卷一第32至33页)分别于侦查中供述在卷。可见被告与陈进福间非仅止于店家与消费者之关系。25

被告在原审供称:陈进福除教导伊操作股票,还带伊到元大证券开立第24018-1号证券交易帐户,并提供资金供伊买卖股票等语……,并有元大证券102年5月28日元证北投字第……号函所附之被告委任授权暨受任承诺书及陈进福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在卷可稽……。稽之前揭授权书所载,被告之证券交易帐户系委任授权陈进福得全权代理被告进行交易,授权书上之受任人栏有陈进福之签名,陈进福在委任人与受任人关系乙栏则记载为亲戚等节,更在在显示被告、陈进福两人不仅熟识,在陈进福认被告为干女儿不成后,犹供给资金予被告,足认交谊匪浅。26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三次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提及拒绝调查、采证被告谢女所提到其与陈男有不伦关系一事。阅读法院判决书时,不禁让人不解:法院审判者为何完全相信被告谢女自白其如何杀害陈男与张女的描述,对其证词没有任何质疑;但不同层级的法院却一致认为谢女有关其与陈男有不伦关系之陈述,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判决书中反驳谢女的主张如下:

苟被告在本院供述其经常,或是在本院更二审称前后计5次,在半夜2、3点趁张翠萍睡着时至圣心别墅等处,私下与陈进福为所谓不伦接触属实,何以警方于案发后之102年3月20日至陈进福夫妇居住之圣心别墅采证,在2楼和室地面、和室棉被、卧室地面、3楼楼梯口、3楼卧房地面、3楼卧房棉被、卧房床单、3楼厕所、4楼瑜珈室采集毛发、卫生纸送验,鉴验结果,均未能比对发现与被告DNA型别相符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有关被告于102年3月26日警询及侦查中供称先前在陈进福家中睡着醒来发现衣服遭替换,质疑陈进福不轨,陈进福要求息事宁人,伊为经济因素只好继续此关系云云(见侦3265卷三第81至82页……),除被告之片面陈述外,查无任何资料可资左证。

何况,有关陈进福身上之特征,被告泛称陈进福身上有很多老人斑,主要分布在背后、手臂、大腿处,另有白色胸毛,及大腿处有不明显之伤口疤痕(见原审卷……)云云。惟陈进福身上无任何老旧疤痕,有解剖鉴定报告书在卷足参(见相字第107号卷……),被告所谓陈进福大腿处有不明显之伤口疤痕说法,与事实不符。良以陈进福于案发时系已近八旬,有年籍数据在卷可稽,所谓老人斑、白色胸毛,届此年纪之人比比皆是,无任何特殊性,何况被告所指部位皆非私密,只要陈进福穿着短衣短裤,不须任何亲密接触,任何人均可轻易看见,被告与陈进福已经熟识数年,纵令被告指证陈进福有白色胸毛属实,亦不能据为所谓不伦关系之左证。

被告以所持有之珠宝、首饰共17件之公证书,欲证明为陈进福为不伦关系之馈赠,固据提出公证书为证(见上诉卷……),姑不论该等公证书乃被告母亲在案发后片面公证,形式上虽可证明被告持有,但该等珠宝、首饰事实上是否陈进福赠与,不得而知。即便如被告所言是陈进福馈赠,以陈进福长期资助并有意认被告为干女儿之背景,纵令赠与也事出有因,究难执为双方有感情或关于不伦性纠葛之证明,当然也无勘验该等珠宝、首饰之必要。

被告又以其绘制之陈进福住处各楼层格局设备之示意图与实际情形相符,可证明被告因与陈进福在圣心别墅内发生不伦关系云云。然陈进福之子己○委任之告诉代理人何谨言律师于本院准备程序时指称:陈进福、张翠萍曾邀请妈妈嘴员工前往渠等住处,被告也在其中等语(见上诉卷……)。

辩护人于本院更一审理时又请求调阅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号移动电话于案发前之通联纪录,以证明被告与陈进福间过从甚密,有不伦关系及被告系依据陈进福之指示前往北投农会欲开启张翠萍保管箱云云(见更一卷……)。然被告与陈进福关系良好、交情匪浅,纵彼此间有频繁之通联纪录,亦不足凭为被告与陈进福间有不伦关系之证明。

台湾各级法院在面对被告谢女主张其与死者陈男间有不伦关系等之证词,明显不愿意进一步调查;这背后的考虑为何?有待深思。这是否显示八里双尸案的审判者们有意或不自觉地忽视谢女陈述的某种处境。如果谢女所言属实,她确实曾经多次半夜进出两位死者居住的房屋,那么透过调阅两位死者住所的警卫监视器或其他证人之证词,应该可以查出被告的主张是否真实?如果谢女所言为假,透过调查,厘清陈男与谢女的关系,是否对于陈男也更为公平?

2013年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写到:

谢依涵固曾于警询中供称:「(于102年2月5日)他(指陈进福)说他想要玩他之前跟我玩过的亲密游戏,我告诉他,他不能再这样做了,我就要下楼,陈进福就拉我,我与他发生拉扯并且不小心将他从3楼楼梯推下」(侦卷三第79页)

很遗憾的是,法院却不愿意进一步调查谢女的说词是否属实,判决书中仅以「实属虚构」否定谢女的陈述,不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让人不解。谢女与陈男的复杂关系有无可能是本案重要的关键事实,是解开本案谜题的重要关键?

为何台湾法院的审判者不愿意进一步调查这个事实呢?

七、被告谢女为何要杀死张女?

八里双尸案中的被告谢女在判决中提到,因为要结婚,而急于摆脱跟陈男的关系,并因此杀害陈男。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瞩上重诉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提到:

被告谢依涵就此依然无法提出任何具体证据,以供审酌,仅曾于警询中供称:102年1月份某天伊最后一次半夜去陈进福家时,陈进福看着伊,一脸陶醉的对着伊说:「我真的舍不得妳走,妳是我遇见过最甜美的果实」,那时候伊就知道,他绝对不会放过伊云云(侦卷……)。

在判决书中也提到谢女说明她为何杀害死者张女:

被告谢依涵在解释杀害张翠萍之缘由时,于原审及本院均供称:伊那时候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向张翠萍透露与陈进福之不伦关系,希望张翠萍能解决,就算把伊搞臭掉也没有关系,伊只希望要离开陈进福,但张翠萍漠不关心,回称那是伊与陈进福间之情事,浇伊冷水让伊失望,伊觉得尚未解释即被张翠萍否决,因而成为后来杀害张翠萍之原因云云(原审卷……)。27

如果被告谢女确实曾经在半夜2、3点至陈男与张女居住别墅并趁张女睡着时,私下替陈男刷洗身体,谢女是否想到她的行为已经侵害到张女的生活世界?为何谢女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她要离开陈男时,作为陈男配偶的张女应该表示关心并给予协助呢?被告谢女对于张女为何如此不尊重且充满敌意?如果谢女在第一次跟死者陈男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为何后来却愿意接受陈男要求,多次半夜进入陈男与张女的生活空间并跟死者陈男进行「替陈进福刷洗身体(类似泰国浴)及不伦肉体关系」呢?谢女在过程中,有何心态转换?

谢女从不愿意跟陈男发生性关系的态度转换为至少5次半夜进入两位死者家中,并跟陈男发生不伦接触的过程,有哪些考虑或者困境呢?当谢女在半夜2、3点进入已婚之陈男家中,跟陈男发生不伦接触时,她是否想到陈男的配偶就在同一栋房子的楼上?另外,谢女在跟陈男发生性关系与接受陈男汇款,学习买卖股票之间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谢女对于自己跟死者陈男发生性关系并收取陈男的金钱一事有何想法?谢女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伤害死者张女一事有何想法呢?促成她杀害张女的原因为何?

八、判决书留下的疑点

八里双尸案中的死者陈男真的爱谢女吗?他如何看待自己跟谢女的关系?他又如何看待跟配偶张女的关系呢?表面上他似乎是爱被告谢女?但那是「爱」吗?还是仅是感官上的刺激?如果陈男有性的需求,为何他不到声色场所发泄他的性欲?却要跟被告谢女产生暧昧关系?难道是用暴力或金钱引诱一个不是声色场所的女性,对他更具刺激性?所以谢女仅是他发泄性欲的工具吗?陈男真的「爱谢女」吗?

依据前述之法院判决书的记载,陈男不仅教导谢女操作股票,而且还带她去开立交易帐户,提供她资金买卖股票。28在这段论述中的陈男似乎是一个愿意帮助谢女的老先生。陈男在判决书中乐于助人的形象跟谢女所描绘形象之间的落差如何产生?陈男如何从一个乐于助人的老先生,转换成为谢女所描绘的发生不伦关系的对象并被她杀害的人呢?究竟谢女关于陈男行为的描述是否属实?29

同样的,如果谢女的描述属实,那么张女面对自己的配偶跟谢女之间的暧昧关系,她的想法为何呢?如果她知道谢女曾经多次半夜到她居住的住所跟自己的配偶发生不伦接触,她为何还愿意维持跟陈男的婚姻关系呢?在大学担任教授的张女在经济上并非无法独立,为何她愿意忍受陈男对她这样的对待?她没有提出抗议或采取任何行动吗?她如果知悉谢女与陈男的关系,她的心情为何?是否感到痛苦或难过?

在此,笔者也想提出,在八里双尸命案中,杀人者谢女真的无路可走吗?为何谢女在发生跟陈男的所谓不伦关系时,她似乎无视于张女的配偶身分?为何在她跟陈男想要结束她所称之不伦关系时,她理所当然地认为张女应该给予帮助?为何谢女在张女拒绝介入她跟陈男的关系之后,就要毫不留情地杀害张女?对于张女而言,当谢女要求她协助终止自己跟陈男的关系时,她能够如何反应?

九、小说《黑水》重构的「真实」

以上这些关于判决书的疑问,可能永远都得不到回答。八里双尸案的真相为何,或许世人也永远无法得知。但在2015年12月,在这个案件判决定案之前,作家平路女士出版了小说作品《黑水》,她在这部小说最末的〈问与答〉中指出:「睿智的读者早已看出,淡水河边那件耸动的咖啡店命案是这本小说灵感的起始点。不讳言地说,写出《黑水》与那件命案有着关连。」30因此,这部作品可视为小说家对于八里双尸案的重构,也是对于可能的真相的一种解读。

在阅读《黑水》时,笔者刚完成《民法亲属编 —— 理论与实务》、《民法继承编 —— 理论与实务》两书,在这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大量阅读了台湾各级法院有关亲属、继承之审判文书。因此,在读《黑水》时,我也试着与法院的判决书对读,企图厘清小说情节与八里双尸案间的关联性,希望找出其情节的相似或差异之处,究竟小说与真实案件中当事人的生命关联性为何?跟八里命案如此相似的小说究竟那一部分是虚构?哪部分是真实?

《黑水》一书描绘了男性死者洪伯(可对照八里双尸案中的男性死者陈男)对于小说中杀人者佳珍(可对照八里双尸案中的谢女)的爱恋情结。小说中描写了男性死者洪伯对于杀人者佳珍说「爱你」的场景。洪伯对佳珍说「爱你,小爱,我真的爱你」、「爱你,因为爱你,就是太爱你了」的描述。31小说有一幕是年老的洪伯帮年轻的佳珍洗澡,洪伯口中说着「帮你洗澡,这是父亲对小孩的爱」,这是一种「爱」的表现吗?洪伯对佳珍的「爱」,是真正的爱吗?那是什么样的爱?佳珍如何看待洪伯所强调对她的爱呢?

在小说《黑水》中,有一个场景是小学二年级的佳珍碰到某位「叔叔」。那个男人以可乐、贴纸、铅笔盒、玩具引诱佳珍,借机猥亵佳珍,那个男人对佳珍说「叔叔爱你,爱的是你,不必让别人知道」。这是一个残忍的画面,特别是对年仅八、九岁的小女孩来说,实在太过残忍。佳珍是以八里双尸案的谢女为原型所创造出来的小说人物,但这段童年性侵的经历完全出自虚构,或许可以追问,在小说中嫁接这一段虚构的情节,背后是否有更深的意涵?

阅读《黑水》小说中的脉络,让我们逐渐理解「厌女情结」往往隐藏在「爱女」的宣称中。洪伯对佳珍的「爱」,其实只是「厌女」的展现,「爱你,因为爱你,就是太爱你了」,这不是爱,这只是男性期望自身成为性主体,而将女性客体化的独白,因而读来有一种空洞、煽情与做作的感受。性侵年幼佳珍的那个男人口中的「叔叔爱你,爱的是你,不必让别人知道」,那更不是爱。真正的爱,是两个主体的相爱,而不是让某个主体将另一主体贬抑为客体,小说中的洪伯强行给予佳珍、以爱为名的「爱」,实质上是对佳珍的操控与支配。佳珍的杀人行动,或许对她而言,就是一种对「厌女」的逃逸;甚至可以说是「厌女」对佳珍的压迫,让她去杀人,造就了悲剧。

十、结语:女性主义的思考与策略是什么?

最后,让我们回到对于八里双尸案的思考。32或许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谢女有什么可能?死者张女与陈男有什么可能?可以让他╱她们逃脱杀人或被杀的命运。在这个案件中,杀人的谢女与两位死者陈男与张女可能让自己脱离既定命运的行动是什么?如果谢女指称其与陈男的不伦关系属实,是否表明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在悲剧发生之前为当事人带来帮助?在台湾社会,是否还有许多谢女、张女与陈男呢?这个案件是否只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女性主义者下一波的行动在哪里?透过对于八里双尸案的讨论与分析,下一阶段的女性主义能否发展出新的行动策略,改变杀人与被杀的命运?回到2013年,当一切正要发生时,女性主义可能给予这三个当事人逃离被杀或杀人命运的策略在哪里?

1参考网址:http://bit.ly/2H7A8iz,检索日期:2019年4月25日。

2同前注,参考维基百科有关八里双尸案的说明以及当时媒体之报导。

3参考司法院法学数据检索系统所收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669号判决以及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八里双尸案所牵涉的民事判决目前尚未定案。此案件之民事求偿,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死者陈进福的两个儿子向谢依涵、吕炳宏、两名股东等4人连带求偿新台币1031万元,一审法院判谢依涵须赔偿631万元,吕炳宏及两名股东免赔,案经二审并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台湾高等法院在2019年1月9日更一审判决(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5号)吕炳宏及股东们不负赔偿责任。但此案件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目前尚未定案。而另一死者张翠萍的母亲李宝彩向谢依涵、吕炳宏及两名股东求偿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谢依涵赔偿36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吕炳宏及两名股东与谢依涵连带赔偿368万元,目前这个案件已经最高法院判决定案。同一案件两位死者家属的求偿,却有不同结果,后续发展仍待观察。

4David D. Gilmore着,何雯琪译,《厌女现象:跨文化的男性病态》(Misogyny: The Mala Malady),台北:书林出版公司,2005年,尤其可从目录看出该书之讨论重点。

5参考:游美惠,〈厌女 Misogyny〉「性别教育小词库」,《性别平等教育季刊》第58期(2012年6月):页109。该文并收录于:游美惠,《性别教育小词库》,高雄:巨流出版社,2014年。

6游美惠在文章中提到的Allan Johnson关于「厌女文化」的论述主要取自亚伦.强森(Allan G. Johnson)着,成令方、王秀云、游美惠、邱大昕、吴嘉苓等译,《性别打结:拆除父权违建》(The Gender Knot: Unraveling Our Patriarchal Legacy),台北:群学出版社,2008年,页74-75。近年关于厌女情结的讨论请参考凯特.曼内(Kate Manne)的《贬抑女孩:厌女的逻辑》(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一书,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年。

7〈从「交谊匪浅」到下药杀人 「蛇蝎女」谢依涵犯案纪实〉,《ETtoday新闻云》,2017年4月20日,网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420/908044.htm,检阅日期:2019年4月25日。

8〈【凶宅打卡】夺魂妈妈嘴 毒蝎女狠杀富商夫妻〉,《壹周刊》,2016年9月5日,网址: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3468810,检阅日期:2019年4月25日。

9〈八里妈妈嘴咖啡店毒蛇女店长〉,《恐怖在线》,2016年12月6日,网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cm2pAK5T04,检阅日期:2019年4月25日。

10〈杀父百刀判死 陈昱安曾说:后悔不存在我心中〉,《联合新闻网》,2019年1月18日,网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601722,检阅日期:2019年4月25日。

11〈逆子争产111刀弒父 母提告剥夺继承权〉,《苹果日报》,2019年1月18日,网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8/1503239/,检阅日期:2019年4月25日。

12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在这个判决书中提到:「辩护人于本院更一审理时又请求调阅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号移动电话于案发前之通联纪录,以证明被告与陈进福间过从甚密,有不伦关系及被告系依据陈进福之指示前往北投农会欲开启张翠萍保管箱云云(见更一卷一第210 页反面、第258 页反面至259 页)。然被告与陈进福关系良好、交情匪浅,纵彼此间有频繁之通联纪录,亦不足凭为被告与陈进福间有不伦关系之证明。而102 年2 月5 日纵使被告在深夜与陈进福有通联纪录,因通联纪录仅能证明双方有所联系,并无法查悉通话之内容为何,亦难据以推论被告前往北投农会欲开启张翠萍保管箱系出于陈进福之指示,是辩护人请求调取上开通联纪录,显无必要。」

13台湾各级法院中有关八里双尸命案的刑事审判文件(包括判决与裁定)共有20多份;裁定部分主要是法院延长谢女的拘押的裁定。而除了刑事判决之外,还有关于死者陈男与张女家人对于谢女提出之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判决。本文主要分析高等法院的刑事判决之内容。尤其以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为主。

14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谢女强盗杀人,处无期徒刑并至少服刑25年的判决。

15同前注,此一判决全文共达四万多字。判决全文可在司法院法学数据检索系统之网页取得,此判决书指称之上诉人就是被告谢依涵,判决内文则以「辛○○」称谢女。判决主文如下:「原判决关于辛○○强盗杀人罪、民国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及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诈欺取财未遂罪部分暨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辛○○犯强盗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如附表一编号1至4所示之物,均没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编号5之犯罪所得新台币贰仟元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网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检阅日期: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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