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判决主文:「谢XX犯窃盗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又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参月。伪造「张翠萍」之署押壹枚,没收。又犯强盗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主文:「原判决关于壬○○强盗杀人罪、被诉民国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诈欺取财未遂罪部分暨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壬○○犯强盗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没收。又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陆月,扣案之假发壹顶、墨镜壹副,均没收。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水果刀壹把、假发壹顶、墨镜壹副均没收。」关于此二判决请见司法院法学数据检索系统网页: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检阅日期:2018年8月30日。
17取自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内容
18同前注。
19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关于此公约的描述如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内国法化后,关于死刑量刑在实体法上之判准,自应连结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中所谓『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之概念与刑法第57条量刑事由之关系而适用。」
20台湾高等法院在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及各级法院相关判决。
21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提到:「陈进福尸体于102年2月26日11时30分许,经人发现后报案,由于面容已呈现相当程度变化,难以尸体外貌辨识其身份」,「而张翠萍之尸体嗣于102年3月2日7时50分,经被告发现报案,因尸体面容亦已呈相当程度变化,难以尸体外貌辨识其身份」。除此之外,维基百科中「八里双尸案」词条也整理案件历程,网址:http://bit.ly/2H7A8iz,检索日期:2019年4月25日。
22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瞩上重诉字第44号与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提到:「被告谢依涵虽曾于102年3月6 日警询、侦讯指称:本案系由吕炳宏、钟典峰、欧石城共同谋划,并指示其参与部分行为分工(侦卷一第209-215页、第236-241页),但翌日原审讯问时,即坦承先前所述不实(侦卷一第262-268 页)。其后被告谢依涵于102 年3 月24日坦承由其一人独自杀害陈进福(侦卷第9-10页)。
23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瞩上重诉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主文,主文为:「……又杀人,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没收。又犯强盗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没收。」
24在审判过程中,谢女也是如此辩解。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被告虽一再辩称:陈进福夫妇到咖啡店消费不一定带钱包或背包,是杀人后另行起意取走张翠萍皮包,个人不缺钱,没有谋财害命之动机,绝非强盗杀人犯云云。」
25引自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
26同前注。
27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瞩上重诉字第44号刑事判决。
28参见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
29在2019年1月8日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5号陈男两位儿子针对吕炳宏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判决书中,有下面一段描述:「(三)上诉人年幼即移民美国,迄今已逾30余年,期间鲜少与陈进福联络,甚至陈进福火化当天亦未返国奔丧,则上诉人对陈进福遭谢依涵杀害所受之痛苦及影响为何,应审酌与陈进福间父子关系疏远以酌减慰抚金数额。又谢依涵对陈进福家中位置摆设过于清楚明了,足见关系匪浅,显有不正常之往来关系,并有金钱上之纠葛,甚至谢依涵陈称与陈进福谋议犯罪计划。此外,陈进福以金钱诱惑其他年轻女性,疑似男女关系复杂。是陈进福对于与谢依涵此种异于寻常店员顾客关系,且时常邀请谢依涵至其住家,甚有不明、可疑金钱往来,将招致自身之人身安全,难谓毫无预见或无从防堵,故陈进福对于本件损害之发生与有过失,不论何人与谢依涵成立雇佣关系,均应得酌减损害赔偿金额。」这段论述是否属实,由于并非审判的重点,因此无法查证。
30平路,《黑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5年,页239。
31平路,《黑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5年,页168、195、197。
32在八里双尸案中,还有一件值得讨论的议题,那就是为何咖啡厅的老板与工作人员,在2013年2月16日晚上,对于明显需要被帮助的两位死者陈男与张女袖手旁观不提出任何协助。为何他们中没有人进一步关心看起来身体明显有不舒服症状的两位常客。判决书中,多位工作人员证实他们在2013年2月16日晚上看到两位死者闭眼坐在椅子上的情形,但似乎没有人上前关怀他们或询问他们。咖啡厅的老板与工作人员知道什么?感受到什么?又当2013年2月20日两位死者家人报警说他们失踪时,难道他们没有开始怀疑谢女吗?他们在判决书中都提到,两位死者失踪当晚9、10点之间,他们看到谢女穿着湿的衣服回到店里,他们也提到,谢女说自己是因为跌到水里,所以衣服弄湿。为何这些人对于两位死者的失踪跟谢女之间的可能关联性,完全不起疑?参见104年度瞩上重更(二)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于102年3月24日警询、102 年3月26日、4月2日侦查及原审审理中陈称:102年2月16日晚上陈进福、张翠萍大约19时许来店内,我跟郭乃慈、李昀珊都在,下药时,李昀珊在厨房,郭乃慈在扫厕所,她们都没有看见,张翠萍饮料喝下去后10到15分钟药效发作,大约是19时30分至20时许(此部分被告记忆有误,详下述),趁郭乃慈、李昀珊在厕所、厨房忙的时候将张翠萍扶出去,约10分钟,回来之后又马上跟陈进福一起出去,大约在晚上8时30分左右杀害陈进福、张翠萍,从扶张翠萍出去,到将两人杀害回到店内,总共花掉约半个钟头;之后回到店内郭乃慈在吧台,李昀珊在扫地,我有跟郭乃慈讲我掉到水里,李昀珊晚间9时许离开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