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
作者:[明]顾炎武
内容简介:
《日知录》是顾炎武"稽古有得,随时札记,久而类次成书"的杂记体著作。内容宏富,贯通古今。有条目一千余条,其内容大体划为八类,即经义、史学、官方、吏治、财赋、典礼、舆地、艺文。本书是作者花费毕生精力而精心结撰之作,自视为名山事业。本书对后世影响巨大,尤其是它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态度,对清代学风起到了导乎先路的作用。
《日知录之馀》:顾炎武去世后,所撰《日知录》三十二卷即由弟子潘耒整理刊刻于闽。而《日知录之馀》四卷,溢出于《日知录》之外,流传甚稀,学界罕见。当是潘耒整理顾炎武遗稿,刊刻日知录后,没有收录的残存稿件,有好事者不忍心其泯灭,遂收拾遗存,编成四卷,行之于世。内容涉及书法、历代禁止之事、徙民、国史律令等方面,虽大多抄录史传各书编辑而成,然广博该洽,识见高妙,体现了顾炎武经世致用思想,是研究顾炎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史料。
●邹福保序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专以著作传,而著作亦为振古以来所未有。所辑《日
知录》,孤怀闳识,殚见洽闻,国史本传称之为“精诣之书”。然止云三十卷。
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数之外,此四卷又溢出于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欤?
余维自古磊落奇伟之士,其绪论足以扶世翼教者,虽残编断简,至一句一字之微,
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惮流传至于千百祀之久,况乎道德文学经济气节岿然
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为经师、人师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宜乎人之甄采遗佚,而不忍使其磨灭于尘蠢中也。
余尝谓先生之学卓然成大家,足与前代之郑渔仲、王伯厚、魏鹤山、马贵与
诸公相颉颃。厥故有二:一多读人间有用书,一多交海内益友。凡群经诸史、金
石图篆、文编说部有关于历代掌故、国家典制、天文舆地、河漕兵农之属,咸悉
心研■,穷极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无一刻离书,出行挟
以自随,有疑则发箧对勘。此所以洞烛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迹半天下,所
交皆巨人长德,虚怀若谷,广益集思,其学究天人,如王阐熟精《三礼》,如张
尔歧旁参互证,如阎若璩博闻强记,如吴任臣读尽有字之书,如朱彝尊专精六书
之业,如张绍能包他人之所有,并能拓他人之所无,又与傅山,李容,归庄、七
宏撰诸君子或辨析道义,或切刺名理,往复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诣愈峻,敛
华就实,经世淑身,而不为虚■诡异之说,是足多已。嗟乎!时至今日,儒术衰
微,卮言纷纷遍华夏,几不知正学为何事。有心世道者,侧身环顾,愀然有忧思
焉,以为当世不见先生,亦不复知有先生矣。犹赖圣明在上,表章潜德,诏举先
生从祀文庙两院,凡薄海内外贤士大夫之闻风者,私相庆慰,俱憬然于斯道垂绝,
尚有一线留贻,奉先正之典型,挽狂澜于既倒,不可谓非吾党之幸也已!
此编余于家藏旧书中检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见,重写授梓,以广其传,世
之瓣香《日知录》者,得此益窥全豹,岂不快哉!岂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国利病书》、《音学五书》、《杂著十种》及诗文
集等,至今风行字内,家有其书。并闻《利病书》之原稿,曾经先生于简眉册尾
手自细注者,尚存昆山祠堂中,可得披览。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云藏洪
琴西观察家,然未及睹。又《区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义门曾于东
海相国所偶见一帙,而世无传本,存否难知。又《皇明修文备史》四十帙,中间
所辑书七十五种,皆有明一代之事,盖先生当时有志于明史,而未暇成书者。乾
隆时,武进赵亿孙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呜呼!吾吴不乏劬书耆学之君子,
有注意于乡邦文献、■遗订坠者乎?采访雕镌,匪异人任,能令先生未经传播之
书,一一长留于天地间,区区之心,不胜大愿。
抑犹有说焉,先生乃我苏之乡贤也,郡城中应有专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
之祭祀,以为邦人士之师资。余怀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窃自愧恨;桑
梓馨香之报,其安能无望于後之来者乎!
宣统二年庚戌秋七月乡後学元和邹福保谨序
●卷一
○书法
晋卫恒《四体书势》序曰:“昔在黄帝,创制造物,有沮诵、仓颉者,始作
书契,以代结绳,盖观鸟迹以兴思也。因而遂滋,则谓之字。有六义焉:一曰指
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声,‘江’‘河’
是也;四曰会意,‘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
‘令’‘长’是也。夫指事者,在上为‘上’,在下为‘下’也。象形者,‘日’
满‘月’亏,效其形也。形声者,以类为形,配以声也。会意者,止戈为‘武’,
人言为‘信’也。转注者,以‘老’为‘考’也。假借者,数言同字,其声虽异,
其意一也,自黄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书,焚烧先典,而古文绝矣,汉
武帝时,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尚书》、《春秋》、《论语》、《孝经》,时人
已不复知有古文,谓之‘科斗书’。汉世秘藏,希得见之。魏初,传古文者,出
于邯郸淳。恒祖敬侯,写淳《尚书》,後以示淳,而淳不别。至正始中,立三字
石经,转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县人盗发魏襄王冢,得
策书十余万言。案敬侯所书,犹有仿佛。古书亦有数种,其一卷论楚事者,最为
工妙,恒窃说之,故竭愚思以赞其美,愧不足厕前贤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
……昔周宣王时,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与古同,或与古异,世谓之籀书者也。
及平王东迁,诸侯立政,家殊国异,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
乃奏益之,罢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苍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爱历篇》,太
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自秦坏
古文,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
书,七曰殳文,八曰隶书。王莽时,使司徒甄丰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复有六书:
一曰古文,孔氏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三曰篆书,秦篆书也;
四曰佐书,即隶书也;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书,所以书幡信也。及许
慎撰《说文》,用篆书为正,以为体例,最可得而论也。秦时李斯,号为二篆,
诸山及铜人铭皆斯书也。汉建初中,扶风曹喜少异于斯,而亦称善。邯郸淳师焉,
略究其妙。韦诞师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诞为武都太守,以能书留补侍中,魏
氏宝器铭题皆涎书也。汉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为古今杂形,然精密简
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汉
因行之,独符印玺、幡信题署用篆。隶书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
至灵帝,好书。时多能者,而师宜官为最,大则一字径丈,小则方寸千言,甚矜
其能。或时不持钱诣酒家饮,因壁书,过观者以酒雠,计钱足而火之。每书辄削,
而焚其札。梁鹄乃益为判而饮之酒,候其醉而窃其札,鹊卒以书至选部尚书。宜
官,鹄宜为大字,邯郸淳宜为小字。鹄谓淳得次仲法,然鹄之用笔尽其势矣。汉
末,有左子邑,小与淳、鹄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钟、胡二家,为行书法,俱
学之于刘德升。而钟氏少异,然亦各有巧,今大行于世。……汉兴而有草书,不
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时,齐相杜度号善作篇。後有崔瑗、崔■,亦皆称工。杜氏
杀字甚安,而书体微瘦。崔氏甚得笔势,而结字小疏。弘农张伯英者,因而转精
甚巧,凡家之布帛必书而後练之,临池学书,他水尽黑,下笔必为楷,则号‘匆
匆不暇草书’,寸纸不见遗,至今犹宝其书,韦仲将谓之“草圣”。伯英弟文舒
者,次伯英。又有姜盂颍、梁孔达、田彦和及韦仲将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于
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罗叔景,赵元嗣者,与伯英并时,见称于西州,而矜巧自
异,众颇惑之。故英自称‘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罗、赵有馀’。河间张超亦有
名,然虽与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汉时策书,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称皇帝以名,诸侯王三公
其罪免亦赐策。其异者隶书,用尺一木,两行而已。
○隶书
《汉书·艺文志》:“《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与孔氏壁中古
文异体。《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爱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
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
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
也。汉兴,间里书师合《苍颉》、《爱历》、《博学》三书,断六十字以为一章,
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凡将篇》,无复字。元帝
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时,将作大匠李长作《元尚篇》,皆《苍颉》
中正字也,《凡将》则颇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学者以百数,各令记字
于庭中。杨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训纂篇》,顺续《苍颉》,又易《苍颉》中重
复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复续杨雄作十三章,凡一百二章,无复字,六艺群书所
载略备矣,《苍颉》多古字,俗师失其读。宣帝时,征齐人能正读者,张敞从受
之。传至外孙之子杜林,为作训故,并列焉。”庾肩吾《书品序》:“隶体发源
秦时,隶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见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难制,遂作此法,
故曰隶书。今时正书是也。”
张守节《史记正义·论例》曰:“程邈变篆为隶,楷则有常。後代作文随时
改易,卫宏官书数体,吕忱或字多奇,钟、王等家以能为法,致今楷文改变,非
复一端。”
《南齐书·刘休传》:“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隶法,世共宗之。右军之
体微古,不复见贵。休始好此法,至今此体大行。”
《梁书·萧子云传》:“子云善草隶书,为世楷法。自云善效钟元常、王逸
少,而微变字体。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赏,随世所贵,规摹子敬,多历年所。年
二十六,著《晋史》,至《二王列传》,欲作论语草隶法,言不尽意,遂不能成,
略指论飞白一势而已。十许年来,始见敕旨《论书》一卷,商略笔势,洞彻字体,
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犹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隶式,始变子敬,全
范元常,逮尔以来,自觉功进。”
《後魏书·江式传》:式表云:“晋世义阳王典词令任城吕忱表上《字林》
六卷,寻其况趣,附托许氏《说文》;而按偶章句,隐别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
隶,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于是撰集字书,号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体依许氏《说
文》为本,上篆下隶。”
《水经注》:“昔在汉世,洛阳宫殿门题多是大篆,言是蔡岂诸子。自董卓
焚宫殿,魏太祖平荆州,汉吏部尚书安定梁孟皇善师宜官八分体,求以赎死。太
祖善其法,常仰系帐中爱玩之,以为胜宜官,北宫榜题咸是鹄笔。南宫既建,明
帝令侍中京兆韦诞以古篆书之。皇都迁洛,始令中书舍人沈含馨以隶书书之。景
明、正始之年,又敕符节,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诸桁榜题皆是式书。”
刘勰《文心雕龙》引庾肩吾《书品》:“隶体发源秦时,隶人下邳程邈所作。
始皇见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难制,遂作此法,故曰隶书,今时正书是也。
草圣起于汉时,解散隶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创之义,故曰草书。建初中,京兆
杜操始以善书知名,今之草书是也。”
《北齐书》:“赵仲将善草隶,虽与弟书,书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
若施于人,似相轻易。若与当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尔,是以必须隶书,”
晋成公绥《隶书体》云:“虫篆既繁,草稿近伪,适之中庸,莫尚于隶。”
是则篆、草之中惟有隶也。又云:“若乃八分、玺法,殊好异制。”是八分虽别
一体,亦谓之隶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则後人之名为楷者,从此
出矣。
王羲之《题卫夫人笔阵图後》云:“夫书,先须引八分、章草人隶字中,发
人意气。”
《宣和书谱》:“为八分之说者多矣。一日东汉上谷王次仲以隶字改为楷法,
变八分。此蔡希综之说也。一曰去隶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谓之
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语也。前世之善书类能言其书矣。然而自汉以来,至于
唐千百载间,金石遗文之所载,特存篆、隶,行、草,所谓八分者何有?至唐,
则八分书始盛,其典型盖类隶而变方广作波势,不古不严,岂在唐始有之那?杜
甫作《八分歌》,盛称李潮、韩择木、蔡有邻,是皆唐之诸子。而今所存者,又
皆唐字。则希综、蔡邕之论安在哉?盖古之名称与今或异,今所谓正书,则古所
谓隶书;今所谓隶书,则古所谓八分。至唐则又于隶书中别为八分以名之,然则
唐之所谓八分者,非古之所谓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张彦远、曰贝
冷该、曰于僧翰、曰释灵该,是四子俱唐人,则知今之八分出于唐明矣。故不得
不辨,以诏後世云,”
《金石录》:“右《东魏大觉寺碑》阴题‘银青光禄大夫臣韩毅隶书’,盖
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隶书,今之正书也。’张怀■《六体书论》亦云:‘隶
书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书。’自唐以前皆谓楷字为隶,至欧阳公《集古
录》,误以八分为隶书,自是举世凡汉时石刻皆目为汉隶。有一士人力主此论,
余尝出汉碑数本问之:何者为隶?何者为八分?盖自不能分也。因览此碑,毅自
题为隶书。故聊志之,以法来者之惑。”
《老学庵笔记》:“周越《书苑》云:‘郭忠恕以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
破而隶书出,隶书悖而行书作,行书狂而草书圣。’以此知隶乃今真书。赵明诚
《金石录》谓误以八分为隶,自欧阳公始。”
《项氏家说》曰:“程回可父辨隶书曰:周兴嗣《千字》:‘杜稿钟隶。’
萧于云启云:“论草隶,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价《五体序》云:
‘篆则科斗、玉■、垂露、薤叶,隶则羲、献、钟、庾、欧,虞,颜、柳,八分
则酌乎篆,隶之间者。’《书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隶字八分取二分,割李
篆字二分取八分,于是为八分书。’以诸家参之,则今之称隶者,乃二八分书;
古之称隶者,真书,行书也。唐与国初并无此误,自欧阳以来始误。故少游遂疑
程邈帖不当为小楷,疑非秦书。盖不知先有真书,後有八分书也。黄公绍曰:
‘按《唐六典入校书郎正字所掌字体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
印玺、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经、碑碣所用;五曰隶书,典籍表奏,公私文疏
所用。’则程说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东汉、魏,晋皆用八分,唯铭刻之阴或用隶字也。许昌
辨臣劝进与受掸坛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谓为隶书,乃今正书耳,
世俗亦往往谓之隶书,且相尚学焉。不知彼将以何等为古八分,又将以今正书为
何等邪?”
《水经注》:“古文出于黄帝之世。苍颉本鸟迹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
字有六义焉。自秦用篆书,焚烧先典,古文绝矣。鲁恭王得孔子宅书,不知有古
文,谓之科斗书。盖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于周宣王之时,史籀创
著。平王东迁,文字乖错。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书谓之小篆,故有大篆、
小篆焉,然许氏字说专释于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隶之书起于秦代,而篆字文繁,
无会剧务,故用隶人之省,谓之隶书。或曰即程邈于云阳增损者。是知隶者,篆
捷也。孙畅之尝见青州刺史傅宏仁说,临淄人发古冢,得铜棺,前和外隐起为隶
字,言‘齐太公六世孙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馀同今书。证知隶自古出,
非始于秦。”
洪适《隶释》云:“今之言汉字者,则谓之隶;言唐字者,则谓之分。殆不
知在秦汉时,分、隶已兼有之。唐张怀■《书断》云:‘蔡邕八分入神,隶入妙。’
又云:‘张昶八分碑在华阴,今华山所存汉碑凡四,华亭一碑乃昶分书也,’又
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时官务稍多,得次仲文,简略,赴
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汉和帝时,贾鲂用隶字写《三苍》,隶法由
兹而广。盖八分为小篆之捷,其赞八分则曰:‘龙腾虎踞兮势非一,交■横戈兮
气雄逸。’其赞隶则曰:‘摧锋剑析,落点星垂。’详其说而察其字,则孙根及
华亭碑为汉人八分无疑矣。唐人自称八分,盖有自来,考古博雅之士更为辨之。”
《宋史·选举志》:“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
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
赵古则《学范》曰:“隶即汉八分,真即汉隶,古今传习异辞,始随常名,
使人易晓。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补笔谈》曰:“今世浴谓之隶书者,只如古人之八分书,谓初从篆
文变隶,尚有二分篆法,故谓之八分书。後也全变……隶书,即今之正书,章草、
行书,草书皆是也。後之人乃误谓古八分书为隶书,以今时书为正书。殊不知所
谓正书者,隶书之正者耳,其余行书、草书皆隶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
‘陈苍石鼓文已讹,大小二篆生八分。苦县光和尚骨立,书贵瘦硬方通神。’苦
县《老子朱龟碑》,光《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和《华山碑》皆今所谓隶
书也。杜甫诗亦只谓之八分。’又《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
分、未尝用隶书。1111汉魏碑文,皆八分,非隶书也’”。
元吾邱衍《学古编·辨字》:“一曰科斗书,科斗书者,苍颉观三才之文,
及意度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画文象虾蟆子,形如水虫,故曰科斗。
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苍颉形意配合为之,损益古文,或同或异,加之■利
钩杀,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
天下书者,比籀文体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谓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谓籀
文为大篆。四曰秦隶。秦隶者,孙邈以文牍繁多,难于用篆,因减小篆为便用之
法,故不为体势。若汉款识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隶也。便于佐隶,故曰隶书。
即是秦权、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谓之篆,误矣。或言秦未有隶,且疑程邈
之说,故详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汉隶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隶则易识,比
汉隶则微似篆,若用篆笔作汉隶字,即得之矣。八分与隶,人多不分,故言其法。
六曰汉隶。汉隶者,蔡邕石经及汉人诸碑上字是也。此体为最後出,皆有挑法,
与秦隶同名,其实异。写法载前卷十七举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识,款识文者,
诸侯本国之文也。古者诸侯书不同文,故形体各异。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
学者取款识字为用,一纸之上,齐、楚不分,人亦莫晓其谬。今分作外法,故未
置之,不欲乱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举曰:隶书,人谓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头,方是
汉隶。《书体括云》:方劲古拙,斩钉截铁。备矣。”
●卷二
○禁烧金
宋开宝四年,诏:“西汉法,作伪黄金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闻京城
之内竞习其业,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今犯者,并置极典。”
○禁销金银箔
魏齐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
百余斤,销冶以供军用。”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
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陈书》: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
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
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
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
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
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
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
“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
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
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
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
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逸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
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
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
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
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
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
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
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徐悉
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
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
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
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
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
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
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奠李传》:“贾似道怒李,喉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悟用金饰斋匾,
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
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後
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
有六十万斤。莽藉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
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黄金尚有四十馀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
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
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匾,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
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
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
无关神抵,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後,有欲铸铜像者,悉诣
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
後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
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
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
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
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
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
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
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
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
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
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
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
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
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
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
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宜
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
实,严为之禁。”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
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
其家,著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
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
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
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
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
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
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
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
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
用■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
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
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
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
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
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
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
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
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
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
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
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
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
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
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
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
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
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
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
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
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
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
■蓬勃。”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
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
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
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
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
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