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国学名著 > 《日知录之馀》作者:[明]顾炎武【完结】 > 日知录之馀.txt

第 2 页

作者:明-顾炎武 当前章节:14522 字 更新时间:2026-5-11 13:32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

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

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

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

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

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

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

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

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

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

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

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

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

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其香’。

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

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

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

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

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

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

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

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

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

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

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

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

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

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

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

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

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

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

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

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

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

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

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

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

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

残我百■。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

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

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

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

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

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

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

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

酒糜■,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

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屡登,

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

斛九斗,英■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

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

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

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

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

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

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

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

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

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

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

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

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

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

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

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

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

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靡■之多,无逾醒醴曲

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

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

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

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

况糜■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

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

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

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

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

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

○禁种糯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种糯。其略

曰:“予自创业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惧弗胜任。但以军国之费,不免科

征于民,而吾民效顺,乐于输赋,固为可喜。然竭力畎亩,所出有限,而过取之

重,心甚悯焉。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间造酒醴,糜米麦,

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

不可得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丰积而价平,吾民

得所养,以乐其生,庶几养民之实也。”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

九月癸未,都人进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赐北边军吏。

○禁凿石

後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

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发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

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葬陇者,斩之。”

○禁毁淫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坏郡国诸房祀。”

《後汉书》:“栾巴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尝破赀产以祈祷,

巴素有道术,能役鬼神,乃悉毁坏房祠,剪理奸诬。于是妖异自消,百姓始颇为

惧,终皆安之。”

《晋书·载记》:“石勒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

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植嘉树,准岳读以下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费财,前典所绝,

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词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传》:“梁时为青、冀二州刺史,性刚正,所更州郡,必禁

止淫祀。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

费极多。及神念至,便令毁撤,风俗遂改。”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

效,济南尤甚。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

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

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乱,崇信巫史,至

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

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为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

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读名山川泽,各有定

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

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笃,

潜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

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

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攘祠。”诏曰:“不在词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词自蒋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贤及以勋德

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蒋子文以下祠并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

修起蒋山词,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

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膘骑大将军。四

方诸神威加爵秩。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诸杂神、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俗多淫祠,仁

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于顺传》:“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疾其淫祠废生业,神字皆撤去,

唯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

《宋史·陈希亮传》:以殿中丞知■县。毁淫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馀

家。

《太原志》:秦伟,三原人。正德中,为山西参政,毁淫祠百余区,凡佛像、

圣母及大山,二郎,无孑遗者。

林俊为云南副使,滇崇释,信鬼。鹤庆玄化寺,称有话佛,岁时士女会集,

争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数百两,输之官。毁淫祠三百六十区,所

在学宫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

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

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到,皆毁坏祠

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绝,”

《抱朴子》:“第五公诛除妖道,而既寿且贵。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

终。文翁破水灵之庙,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庆来假。”

《华阳国志》:王浚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种松柏,浚以为非礼,

皆废坏烧除,取其松柏为舟船,唯不毁禹王词及汉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于是

蜀无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书·任城王澄传》:“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

下车,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庙。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

甚。”

《旧唐书·张镒传》:“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

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留当千于内侍省。镒上疏论之曰:‘伏见赵纵为

奴所告下狱,人皆震惧,未测圣情。贞观二年,太守谓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谋

逆,此极弊法,特须断决。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自有他人论之,岂藉其奴

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许受,便令决杀。由是贱不得干贵,下不得陵上,

教化之本既正,悖乱之渐不生,为国之经,百代难改,今纵非叛逆,奴实奸凶;

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于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

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左贬循州司马,当千杖杀之。”

《大唐新语》:“则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罗告其主,以求官赏。润州刺

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诅,草状以

闻,先于玉阶涕泣不自胜,曰:‘庞氏事状,臣子所不忍言。’则大纳之。迁季

旭给事中,庞弃市。将就刑,庞男希■诉冤于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览状曰:‘正

当枉状,停决。’以闻,三司对按,季旭益周密其状,秋官及司刑两曹既宣,复

而自惧,众迫有功,有功不复申,遂处绞死。则天召见,迎谓之曰:‘卿此按失

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

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减死,放于岭南。”

《通鉴》:唐大宗贞观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

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

仍斩之。’”

《东观奏记》:“大理卿马曙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犀甲,曙罢职,以一

二十领自随。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一日,奴有犯

罪者,曙答之,即告于御史台,称曙蓄兵器,有异谋。命吏发曙私第,得甲不虚,

坐贬邵州刺史。谏官上论,以奴诉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杀曙奴于青泥驿,曙

再贬岭外。上奏,人臣无不感悦。”

晋赵王伦篡位,孙秀擅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隙,浑诱颢奴晋兴诬告颖

有异志。秀不详察,即收颖及襄阳中正李迈杀之,厚待晋兴,以为己部曲。

《晋书·石季龙载记》:“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

威刑日滥。公卿以下,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

《魏慕传》:“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马曙从人王庆告曙家藏甲兵,

曙坐贬官,而庆无罪。慕引法律论之,竞杖杀庆。”

《裴度传》:“王稷家二奴告稷换父遗表,隐没进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

中使往东都,检责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没之後,其家进奉已多,今因其

奴告,检责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帅闻之,必有以家为计者。’宪宗即日召中便还,

二奴付京兆府决杀。”

《册府元龟》:“肃宗至德二年,凤翔张谦奴附子告谦与逆贼为细作,三司

推鞫虚妄。诏曰:‘自下讼上,败俗乱常。附子宜付凤翔郡集众决杀。’”

敬宗宝历元年五月,琼王府司马谢少莒奴沙桔告少莒为不轨,诏委内侍省推

鞫。不实,沙桔杖流灵州,少莒释放。凡告人不实,法当反坐,况其家仆?则沙

桔止于决杖,仍流近处,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传》:“李嵩坐奴告变族诛,弘肇取其幼女以为婢子,于

是前资故将失职之家姑息僮奴,而厮养之辈往往胁制其主。”

《李嵩传》:“嵩弟屿仆葛延遇为屿商贾,多乾没其赀,屿笞责之。是时高

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贞反,延遇上变,言嵩与其甥王凝谋,因山陵放火焚京师,

又以蜡丸书通守贞。逢吉送李嵩侍卫狱,嵩出乘马,从者去无一人。嵩恚曰:

‘自古岂有不死之人,然亦岂有不亡之国乎?’乃自诬服,族诛。嵩素与翰林徐

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冯道,请诛葛延遇。道以数经赦宥,难之。

枢密使王峻闻之,多台符有义,乃奏诛延遇。”

《唐景思传》:“为沿淮巡检。景思有奴,尝有所求,不如意,即驰见弘肇,

告景思与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将三十骑往收景思。奴谓吏曰:‘景思,

勇者也,得则杀之。不然,将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两手抱吏呼冤,请

诣狱自理。吏引奴与景思验,景思曰:‘我家在此,请索之,有钱一千为受外赂,

有甲一属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军籍粮簿而已,吏悯而宽之。景思请械送

京师以自明。景思有仆王知权,在京师,闻景思被告,乃见弘肇,愿先下狱,明

景思不反。弘肇怜之,送知权狱中,日劳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

之京师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斩奴,而释景思。”

《册府元龟》:“弘肇专恣刑杀。故相李嵩为家童诬告,族戮于市,而取其

幼女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隶者,皆以姑息为意。而旧勋故将之後,为厮养辈

之所胁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贩为业,尝以钱十四万,市得玉

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无行,隐福殷货财数十万。

福殷责其偿,不伏,遂杖之。未几,家童诣弘肇,上变,言虏主之人汴也,伪燕

王赵延寿遗福殷赍玉枕,阴遗淮南主,以致诚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备至。

福殷自诬,连罪者数辈,并弃市,妻女为弘肇帐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没。”

《宋史·李孝寿传》:“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

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

日持诣府,告其主效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

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辽史·刑法志》:“景帝时,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

其诬,若案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罪。若奴婢

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元史·速不台传》:“钦察之奴来告其主者,速不台纵为民。还以闻,帝

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术传》:“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术言:

‘如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有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传》:“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庆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赃者,中

立曰:‘是必挟他怨也。’鞭卒窜之。或曰:‘贷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

持短长以制其上,则人不自安矣。’”

《文彦博传》:“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为乱。彦博召都指挥使许怀

德,问虞侯何如人,怀德称其愿可保。彦博曰:‘然则卒有怨,诬之耳,当亟诛

之以靖众。’乃斩卒于军门。”

《苏拭传》:“知定州。有卒吏以赃诉其长,拭曰:‘此事吾自治则可,听

汝告,军中乱矣。’立决配之,众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龟付狱。廷尉高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

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拷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那?”柔曰:“廷

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词旨深切,帝意悟,

乃下京,即召还讯,各当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贪,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

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

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

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贞,以擅造公字器用为吏所告,湖广按察司

鞫之。以闻,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

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

是长猾吏告计之风矣。”敕安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

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

于弟之于父兄,下计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奏吏抗己,吏亦摭谦不法事以诉

刑部,请并逮谦鞫之。上曰:‘命谦自陈,而械示吏于院门。’谦陈状伏罪,遂

宥之。”

○小校杀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为帐下小校所杀,蜀平,小校赴京言状,中

书省奏请赏,上曰:“小校杀本管,非义也,何赏为?”不许。

○妻子告家长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运使姜毅所言悖妄,指

毅妻子为证。帝曰:‘妻子岂为证者耶’诏勿问。”

○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文帝时,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

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

开凶狡诬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讼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则

皇自敬德。在汉,大宗亦除诽谤妖言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

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罪之!’

于是遂绝。”

○吏告前官

《旧唐书·阳城传》:“出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脏罪,观察使方推鞫之。

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为功,城立杖杀之。”

○禁御状

正统四年八月,浙江嘉兴府知府黄懋,言所治人民多系无赖,以告计为能。

编者按:此处有脱文。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词所连及,动百八十,

旷岁无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兴有陈诉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

天下皆然,何独嘉兴?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谋反重情许诉于京,馀皆自下而上,

违者以蓦越罪之。

○应募杀兄弟

《实录》:“洪武七年三月乙亥,兰州人郭买的叛,诱番兵人寇,诏立赏格

购捕之。兰州卫遣其兄著沙与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从,遂夜斩其首以归。奏闻,

请赏。上曰:‘买的罪固当死,然为弟兄者劝之不从,执之而已,今手刃之,有

乖天伦。若赏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获牛马给之。”

○禁参谒座主

《全唐诗话》:“进士题名,自神龙之一,过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

题名。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复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为座

主而趋附其门,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真实之士,

所宜行崇风俗,义本君亲,然後升于朝廷,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

化之根源,自谓门生,遂成胶固,所以士风浸坏,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

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参谒。有

司宅置宴,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缘初获美名,实皆少隽,既

遇春节,难阻良游,三五人自为宴乐,并无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为宴会,

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谨具如前,奉敕宜依。于是向之题名各尽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

门、师门,及自称门生。”

○贷回鹘钱

《旧唐书》:“李晟子■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

至数千万。其子货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为定州司法

参军。”

○围棋免官

宋颜延之,初仕晋,为镇东司马,坐围棋免官。

○禁中表为婚

西魏文帝大统九年正月,禁中表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污辱宗女

《旧唐书》:吴取,通玄宗室女,为外妇,贬泉州司马。德宗召见临问,责

以污辱近属。行至华州长城驿,赐死。

○母丧宴饮

《旧唐书》:宪宗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

欢宴夜饮。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不能

训子,削阶。

○母丧薄游

《旧唐书·皇甫■传》:授监察史。丁母忧,免官。坐居丧时薄游,除詹事

府司直。

○妇丧宴饮

晋庐江太守周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长史周■等同会。刘隗奏

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难逭,请免龛官。■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各夺俸一月。

○期功丧不预朝贺

《旧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贺;未终丧,

不预宴会。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

教既亏,实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断。”

○山陵未成宴饮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王况,绥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

免。

《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

免官。

○国丧未期宴乐

晋成帝初,钟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

“臣闻放勋之殂,八音遏密;虽在凡庶,犹能三载。自兹以来,历代所同。肃宗

明皇帝背弃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位血临朝,百僚惨怆,动无欢容。陶无大

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宪。

请下司徒,论正清议。”穆後临朝,特原不间。雅直言绳违,百僚惮之。

○国忌禁宴饮

《旧唐书》:德宗贞元十二年、驸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

辰宴饮,贬官归第。

○忌日行香

《旧唐书·崔蠡传》:上疏论国忌日设僧斋,百官行香,事无经据。诏曰:

“朕以郊庙之礼,严奉祖宗,备物尽诚,庶几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谓终身之

忧,而近代以来,皈依释、老,微二教以设食,会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圣灵,

冥资福祚,有异皇王之术,颇乖教义之宗。昨得崔蠡奏论,遂谴讨寻本末,礼文

令式曾不该明,习俗因循雅当整革。其两京、天下州府,以国忌日于寺观设斋焚

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罢。”

○匿忌日

《旧唐书》:祝钦明历刑部、礼部二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匿忌日,为

御史中丞萧至忠所劾,贬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

言,美三千于为政。是以在上不骄,处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安。

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

卯,《礼》云不乐。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