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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顾炎武 当前章节:14586 字 更新时间:2026-5-11 13:32

道丧乱,礼仪紊毁,此礼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

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

不易。贻之後昆,殷鉴斯在。”

○子孙伐墓柏贬官

《唐书,韦述传》:为吏部尚书,以子孙伐墓柏,坐不能禁,贬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传》:“‘愕见礼教凋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

卖之,遂成风俗,乃上书曰:‘臣闻追远慎终,人德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

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

于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衰■,

强傅铅华,位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

堪斯忍?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亲老兄弟,及其亡没,遂同行路,

朝闻其死,夕窥其妾,方便求聘,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朋友之义。”上览

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

魏武帝令曰:“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後百五日皆绝火寒食,云

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今则人不得寒食;若犯

者,家长半岁刑,主吏百日刑,令长夺一月俸。”

《魏书》: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诏介山之邑,听为寒食,自馀禁断。

《晋书·载记》:“石勒时,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鸡子,平地三尺,■下丈

余,行人、禽兽死者万数。历太原、乐平、武乡,赵郡、广平、钜鹿千余里,树

木摧折,禾稼荡然。勒正服于东堂,以问徐光曰:‘历代以来,有斯灾几也?’

光对曰:‘周、汉、魏、晋皆有之,虽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为变,所以敬

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或者以为未宜替也。一

人呼嗟,王道尚为之亏;况群神怨憾,而不怒动上帝乎?纵不令天下同尔,介山

左右,晋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书曰:‘寒食既并州之旧风,朕生

其俗,不能异也。前者外议,以子推诸侯之臣,王者不应为忌,故从其议。倘或

由之而致斯灾乎?子推虽朕乡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乱也,尚书其促检旧典,

定议以闻。’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洞堂,给户

奉祀。勒黄门郎韦搜驳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阴气发泄为雹。自子推以

前,雹者复何所致?此自阴阳乖错所为耳。且子推贤者。曷为暴害若此?求之冥

趣,必不然矣。今虽为冰室,惧所藏之冰不在固阴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侧,气

泄为雹也。以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

于是迁冰室于重阴凝寒之所,井州复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误》曰:“《论语》曰:钻燧改火,春榆夏枣,秋柞冬槐。则是

四时皆改其火。自秦、汉以降,渐至简易,唯以春是一岁之首,止一钻遂。而适

当改火之时,是为寒食节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旧。今人待新火曰勿与旧火相

见,即其事也。又《礼记·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则禁火之义昭然可

徵,俗传禁火之因,皆以介推为据,是不知古,以钻燧证之。”

《困学纪闻》:“《司■》郑司农引《鄹子》与《论语》马融引《周书·月

令》同。晋时有以洛阳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续不灭,火色变青。《後汉·礼

仪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钻燧改火。’”

《升庵集》:《容斋随笔》谓: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观《十六

国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许禁火,後有冰雹之异。徐光曰:介推,帝乡之神

也,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书定议以闻,韦■曰:子推

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令并州复寒食如初。

容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复禁改火,观隋李崇嗣‘普天

皆灭焰,匝地尽藏烟’之句,及元缜《连昌宫词》自注:‘唐时京城寒食火禁,

以鸡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极严矣。火禁迨今则绝不知,而四时亦不改火。

自胡元人中国,卤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复,改火乃先圣节宣天道,可因元人而

废之呼?”

○禁刻书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

○禁馈送

宋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监司郡守,互送以赃论。

○慈幼局

《宋史·理宗纪》:淳九年正月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

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

○吏部令史

《魏书》:孝静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润等伪假

入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

《旧唐书·杨虞卿传》:“改吏部员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等六人,

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钱者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

虞卿按得伪状,捕■等,移御史台鞫劾。■称六人,共率钱二千贯,与虞卿厅典

温亮,求不发举伪滥事迹。乃诏给事中严休复、中书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

司推按,而温亮逃窜。■等既伏诛,虞卿以检下无术,停见任。”

○江南典选

《旧唐书·刘滋传》:“兴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选事。时京师寇

盗之後,天下蝗旱,■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使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

时称举职。”

○两都试举人

《旧唐书·贾至传》:“广德二年,转礼部侍郎。以时艰岁歉,请举人赴省

者两都就试。两都试举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

士三十三人,其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实有词艺,为时所称。皆以父兄

见居重位,不得令中选。’诏令翰林中书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考复,敕曰:

‘彦卿等所试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如涉请托,自有朝

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闻。’”

○食禄子弟复试

唐宣宗大中元年,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云云,侍郎韦琼考复,

敕放及第。

宋太祖汗宝元年三月癸巳,权知贡举王佑进士合格者十人,陶■子邴名在第

二,翌日,■入谢,上谓左右曰:“闻■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书复

试,而哪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非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

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欺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

析以闻,当复试。”(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校勘。《宋会要辑稿·选操三》

文字略有差异。)

○幸执子弟不预科名

《旧唐书》:“王■苦学,善属文。以季父锋作相,避嫌不就科试。”

《旧唐书·杨严传》:“会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贡部,选士三十人,严与杨

知至、窦缄、源重、郑朴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复奏,武宗敕曰:

‘杨严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大唐新语》:“大中末,令狐绚罢相,其子■应进士举,在父未罢相前,

拔史解及第,谏议大夫崔宣上疏,论■漓‘弄父权势,以举人文卷须十日前送纳,

岂可父尚居于枢务,男私拔其解名,干挠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

门,请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之子宗锷、参政吕蒙正之子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

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间,举进士试,皆人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并进,

但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皆罢之。

韩维尝以进士荐礼部,父亿任执政,不就廷试。仁宗患缙绅奔竞,谕近臣曰:

“恬退守道者硅擢,则躁求者自当知愧。”于是宰相文彦博等言:“公好古嗜学,

安于静退,乞加甄录,召试举士院,”辞不赴,除国子监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浩陈尧

咨,责授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

悉糊名校等。尧咨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别,几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

不预举。

《宋史·赵肌传》: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亲党于要

途,多处管库,甚者不使应科举,与寒士争进。自王安石柄国,持内举不避亲之

说,始以子■列侍从,由是循习为常。资望浅者,或居事权繁重之地;无出身者,

或预文字清切之职。今宜杜绝其源。”

《韩维传》:以进士奏名礼部,以父亿辅政,不肯试大廷,受荫入官。

《唐义问传:锁厅试礼部,用举者召试秘阁,父介引嫌,罢之。

○优给大臣子孙

《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张茂昭立功河朔,举族归

朝,义烈之风,史册收载。如闻身没之後,家无余财,追怀旧勋,特越常典。宜

岁赐绢二千匹,春秋二时支给。’”

○禁保留官长

後周太祖广顺二年八月甲午,敕诸州县吏民、缁黄继来诣阙,留举刺史、县

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轻,系■庶之惨舒,布朝廷之条法。若廉勤奉职,抚字

及民,自有政声达于朝听,何劳民庶远致举留,既妨农作之时,又耗路途之费。

所宜厘革,免致劳烦。今後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解事状,朝廷当议奖

升,百姓僧道更不举请,一切止绝。”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

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脱脱朱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

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之。”

○主员招谣僮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乙未,广东高安县学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僮,首

贡香烛至京。上谕礼部臣曰:“生员当居学肄业,顾舍所学而超干办,其志陋矣。”

礼部因请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而禁约诸■僮獠州县,毋得令

生员招抚。

●卷三

○废释道二教

《晋书·佛图澄传》:“澄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庙,

相竞出家,真伪混淆,多生愆过。虎下书料简,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国之

神,非诸华所应词奉,汉代初传其道,惟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

皆不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今可断赵人悉不听诣,寺烧香礼拜,以遵典礼。

其百辟卿士逮众隶例皆禁之,其犯者与淫祠同罪。其赵人为沙门者,还服百姓。’

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书曰:‘朕出自边戎,添居诸夏,至于飨祀,应

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

《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诏曰。‘愚民无识,信惑妖

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

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

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

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明相宣告,咸知咸闻。’”

七年三月,诏诸州坑沙门毁佛像。

《高宗纪》:“兴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复佛法。”

《宋书·蛮夷传》:“太祖元嘉中,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世祖大明二年,

有昙标道人与羌人高阁谋反,上因是下诏曰:‘佛法讹替,沙门混杂,未足扶济

鸿教,而专成速薮。加好心频发,凶状屡闻,败乱风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

精加沙汰,後有违禁,严加诛坐。’于是设诸条禁,自非戒行禁苦,并使还俗。

而诸寺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释老志》:“世祖即位,富于春秋,既而锐志武功,每以平定祸乱为先,

虽归宗佛法,敬重沙门,而未存览经教,深求缘报之意。及得寇谦之道,帝以清

净无为,有仙化之证,遂信行其术。时司徒崔浩博学多闻,帝每访以大事。浩奉

谦之道,尤不信佛。与帝言,数加非毁,常谓虚诞,为世费害。帝以其辨博,颇

信之。会盖吴反杏城,关中骚动,帝乃西伐,至于长安。先是,长安沙门种麦寺

内,御驺牧马于麦中。帝入观马,沙门饮从官酒,从官人其便室,见大有弓矢矛

盾,出以奏闻。帝怒曰。‘此非沙门所用,当与盖吴通谋规害人耳!’命有司案

诛一寺。阅其财产,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又为屈

室,与贵室女私行淫乱。帝既忿沙门非法,浩时从行,因进其说。诏诛长安沙门,

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又诏曰:‘彼沙门者,假西戎虚诞,

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养沙门者,皆

送官曹,不得隐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沙门身死,容止者诛一门。’

时恭宗为太子监国,素敬佛道,频上表,陈刑杀沙门之滥,又非图象之罪。今罢

其道,杜诸寺门,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毁灭,如是再三,不许。乃下诏曰:

‘昔後汉荒君,信惑邪伪,妄假睡梦,事胡妖鬼,以乱天常,自古九州之中无此

也。夸诞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乱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礼

义大坏,鬼道炽盛,视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来,代经乱祸,天罚亟行,生民

死尽,五服之内鞠为邱墟,千里萧条,不见人迹,皆由于此。朕承天绪,属当穷

运之敝,欲除伪定真,复羲农之治。其一切荡除胡神,灭其踪迹,庶无谢于风氏

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铜人者,门诛。虽育胡神,问今胡人,

共云无有。皆是前世汉人无赖子弟刘元真、吕伯强之徒,接乞胡之诞言,用老庄

之虚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实,至使王法废而不行,盖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

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

佛图形象及胡经尽皆破击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是岁,太平真君七年三

月也。恭宗言虽不用,然犹缓宣诏书,远近皆预闻知,得各为计。四方沙门多亡

匿获免,而土木宫塔,声教所及,莫不毕毁矣。高宗践极,下诏诸州县,各听建

佛图一区。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

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风,朝不及夕,往

时所毁寺图仍还修矣。”

南齐武帝,诏公私不得出家为道,及起塔寺,以宅为精舍,并厌断之。

齐显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论难于前,遂敕道士皆剃发为

沙门,有不从者杀四人,乃奉命,于是齐境皆无道士。

《周书》: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断佛、道二教,经象悉毁,罢沙门,

道士,并令还民,并禁诸淫祀,礼典所不载者尽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复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复行佛、道二教。旧沙门、道士诚积自守者,

简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诏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练行者,

迁居大寺观,给其衣食,毋令阙乏;庸猥粗秽者,悉令罢遣,勒还乡里。京师留

寺三所,观二所,诸州各留一所,馀皆罢之。

《旧唐书》:“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甚清静,诏曰:‘释迦

阐教,清静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欲,所以宏宣胜业,修植善根,开道愚迷,

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仟身心,舍诸染著,衣服饮食,咸资四

辈。自觉王迁谢,象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

浮情之人,苟避谣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

周旋■■,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

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义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

每罹宪网,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譬兹稂秀,有秽嘉苗;类彼淤泥,

混夫清水,又伽蓝之地,本曰静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来,多立寺舍,

不求闲旷之境,惟趋喧杂之方,缮采崎岖,栋宇殊拓,错舛隐匿,诱纳奸邪,或

有接延■邸,邻近屠酤,埃尘满室,膻腥盈道,徒长轻慢之心,有亏崇敬之义。

且老氏垂化。本实冲虚,养志无为,遗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谓玄门,驱驰世务,

尤乖宗旨。朕膺期驭宇,兴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护持。欲使玉石区分,薰获

有辨,长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

精勤练行守戎律者,并令大寺观居住,给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进,戒行有

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粹。听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声,

悉宜停断,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徐天下诸州各留一所,馀悉罢之。’事竟

不行。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门、道士亏违教法,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

选青年高行实之,徐皆罢废。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还依旧。

《旧唐书·彭偃传》:“大历末,为都官员外郎。时剑南东川观察使李叔明

上言,以佛,道二教无益于时,请粗加澄汰,其东川寺观,请定为二等,上等留

僧二十一人,上观留道士十四人,降杀以七,皆精选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兰

若、道场无名者,皆废,德宗曰:‘叔明此奏,可为天下通制,不惟剑南一道。’

下尚书集议,僵献议曰:‘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下因,循

常守固者为下,故非有独见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为万代

法,若不革旧风,令归正道者,非也。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鲜重,乱政犹轻,

惟有僧尼颇为秽杂。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国,去圣日远,空门不行五浊,比丘但行

粗法。爰自後汉至于陈、隋,僧之废灭,其亦数乎?或至坑杀殆无遗馀。前代帝

王岂恶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盖其乱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静无为,若以

色见,即是邪法,开示悟人,惟有一门,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况今日出家

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在于王者已无用矣,况是苟避征徭,于杀

盗淫秽无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

者不必是,无益于国,不能息好。既不变人心,亦不因人心,强制力持,难致远

耳。臣闻天生■人,必将有职,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禄,不肖者

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

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

可知。陛下日■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

每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

才智者令人仕,请还俗为平人者听。但令就役输课,为僧何伤。臣窃料其所出,

不下今之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其年过五十者,请

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

欲嗜已衰,纵不出家,心己近道,况戒律检其性情哉。臣以为此令既行,僧道规

避,还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尽为人师,则道、释二教益重明矣。’议

者是之,上颇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圣奉之,不宜顿扰,宜去其太甚。

其议不行。”

《新唐书·李叔明传》:“叔明素恶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无为

者也;道,清虚寡欲者也。今迷其内而饰其外,使农夫、工女堕业以避役,故农

桑不劝,兵赋日屈,国用兵储为■耗。臣请本道定寺为三等,观为二等:上寺留

僧二十一名,上观道十四名,每等降杀以七,皆择有德行者,馀还为民。’德宗

善之,以为不止本道,可为天下法,乃下尚书省杂议。于是都官员外郎彭偃曰:

‘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不因为下。今道士有名无实,俗鲜

归重,于乱政轻。僧尼帑秽,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于乱人甚。今叔明之请虽

善,然未能变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杰民,必将有职,游闲浮食,王制所

禁,故贤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税,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织而衣,

一僧衣食,岁无虑三万,五夫所不能致。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不赀。臣谓道士

年未满五十者,可令岁输绢四,尼及女冠输绢二,杂役与民同之,过五十者免。

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况有戒法以检其情性哉。刑部员外郎裴泊言曰:‘衣者,

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

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

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臣请僧、道士一

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馀悉还为编人。官为计

口授地,收废寺观以为庐舍。’议虽上,罢之。”

《旧唐书·李德裕传》:“元和以来,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

节度使王智兴,聚货无厌。以敬宗诞月,请于泗州置僧坛,度人资福,以邀厚利,

江淮之民皆群党渡淮。德裕奏论曰:‘王智兴于所属泗州置僧尼戒坛,自去冬于

江淮以南,所在悬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闻泗州有坛,户有

三丁,必令一丁落发,意在规避王徭,影庇资产。自正月已来,落发者无算。臣

今于蒜山渡点其过者,一日一百馀人,勘问惟十四人是旧日沙弥,馀是苏,常百

姓,亦无本州文凭,寻已勒还本贯。访闻泗州置坛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纳二缗,

给牒即回,无别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诞节,计江淮以南失却六十万丁壮,

此事非细,系于朝廷法度,状奏。’即日诏徐州罢之。”

《武宗纪》:“会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门下条疏闻奏:

‘据令式,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圣尊容,便

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废。其上都、东都两街请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

‘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废毁。其合行香日,官吏宜于道

观。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两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荐福,右街

留西明、庄严。’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磐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

本州铸为农器,金、银、输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

敕出後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

依旧。’又奏:‘僧尼不合隶祠部,请隶鸿胪寺。其大秦穆护等祠,释教既已厘

革,邪法不可独存。其人并勒还俗,递归本贯,充税户。如外国人,送还本处收

管。’八月,制:“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後,象教浸兴,是由季时

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多。以至于蠹耗国风而渐不觉,诱惑人意而众益迷。

洎乎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工,夺人利于

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

夫不甲,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耕而

食,待织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居,晋、宋、齐、

梁,物力调擦,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

理华夏,执此二柄,是以经邦,岂可以区区西方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

尝厘革,划除不尽,流衍转资。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

而中外诸臣协予至意,条疏至当,宜在必行。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

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馀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

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

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穆护妖二千余人还俗,不杂中华

之风。於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浮游不业之徒己逾

十万,废丹■无用之室何啻亿千!自此清静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齐政,成一

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

予意。’”

《通鉴·武宗会昌五年》:“上恶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赵归真等复

劝之,乃先毁山野招提、兰若,敕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

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

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诏陈释教之弊,宣告中外。几天下所

毁寺四千六百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大秦穆护妖僧二千余人,毁招提、

兰若四万余区,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所留僧皆隶主客,不隶祠部。

百官上表称贺,寻又诏东都只留僧二十人,诸道留二十人者减其半,留十人者减

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进奏官谓曰:‘汝趣白本

使,五台僧为将必不如幽州将,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为虚取容纳之名,染于人

口?独不见近日刘从谏招聚无算闲人,竟有何益?’张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关,

曰:‘有游僧入境则斩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听留两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隶功德使,

不隶主客。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字。虽云异方之教,

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宏,其灵山胜境,天下州

县,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

止。”

《通鉴》:“是时君相务反会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复其旧。”五年夏六月,

进士孙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织,不自温饱,而群僧安坐华屋,美衣精撰,率以

十户不能养一僧。武宗愤其然,■十七万僧,是天下一百七十万户始得苏息也。

陛下即位以来,修复废寺,天下斧刀之声至今不绝,度僧几复其旧矣。陛下纵不

能如武宗除积弊,奈何兴之于已废乎!日者陛下欲修国东门,谏官上言,速为罢

役。今所复之寺,岂若东门之急耶?所役之工,岂值东门之劳耶?愿早降明诏,

僧未复者勿复,未修者勿修,庶几百姓犹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书门下奏:

“陛下乐奉释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扰人,望委所在长

吏量加搏节,所度僧亦为选择有行业者,若容凶粗之人,则更非敬道也。乡村佛

舍,请罢兵日修。”从之。

冬十月乙卯,中书门下奏:“今边市已息,而州县诸寺尚未毕功,望且令成

之,其大县远于州府者,听置一寺;其乡村毋得更置佛舍。”从之。

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

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听设戒坛。禁僧

俗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令两京及诸州,每岁造僧

帐,有死亡、归俗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

百三十六,见僧四万二千四百四十,尼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废于显德中,不得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

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岁度一人,以诵经五百纸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

度者四千人,已度者万数,天子惊骇,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馁

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无转死之民!东南之俗,游

情不职者跨村连邑,去而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诏不

许创修寺观院宫,州县常行觉察,如造一间以上,许人陈告,所犯者依法科罪;

州县不切觉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节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请创造寺观,

开置戒坛。如违,御史弹奏。”是岁,又诏诸处,不系名额寺院,多聚奸盗,骚

扰村乡,况有条贯,不许存留,并令毁拆其舍宇,三十间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诚等焚毁《道藏》伪妄经文及板。

十月己酉,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著,棕皆後人伪

撰,宜悉毁。”从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

成宗元贞元年正月,诏道家复行《金■》,《科范》。

○改佛为道

宋徽宗大观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阶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诏改佛

号大觉金仙,棕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

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老学庵笔记》:“政和初,神霄玉清万寿宫,初止改天宁万寿宫观为之,

後别改宫观一所,不用天宁。若州城无宫观,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宫观,止改僧

寺。初,通拨赐产千亩,已而豪华无涯。西京以崇德院为宫,据其产二万一千亩,

赁舍钱、园利钱又在其外。三泉县以不隶州,特置。已而凡县皆改一僧寺为神霄

下院,■■日张,至宣和末方已。”

○禁铸佛写经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静,存乎利益。今两京城

内,寺字相望,凡欲归依,足申礼敬。下人浅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

水。浸以流荡,颇成蠢弊,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口食酒肉,手

漫膻腥,尊敬之道既亏,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缘求福,因致饥寒。言念愚蒙,

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诸身,道则不远。溺于积习,实藉

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写经为业。须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礼。

须经典诵读者,勤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并准此。”

○禁与僧尼往还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与僧尼往还。

○禁僧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门不得去寺浮游民间,行者

仰以公文。诏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

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

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资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後听行,

违者加罪。’”

《旧唐书·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

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颇峻。”

《全唐诗话》:“贾岛为僧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後出寺。岛有诗云:不如牛

与羊,犹得日暮归。”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释迎设教,出自外方;汉主中年。渐

于东土。说兹因果,广树筌蹄;事涉虚玄,渺同河汉。故三皇作义,五帝乘时,

未开方便之门,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

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

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惟财是敛。

津梁自坏,其教安施?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

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

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

断还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

《辽史》: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金史·王修传》:“知大兴府事。时僧徒多游贵戚门,修恶之,乃禁僧午

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

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师肃然。”

李荐《浮屠论》:“浮屠初入中国,英睿之君、忠义之臣欲除其弊,终有不

能。何哉?销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曰:‘吾将使汝不出

户,治其佛之说而躬行之。’礼部著以为令,刑部防以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尼。时上以释、道二教,

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乃令府州县大寺观

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著为

令。

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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