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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蓝鼎元 当前章节:15211 字 更新时间:2026-5-10 03:44

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

 戊申二月五日,有吏人过普邑之东郊。一人肩行李以从,后两人似学步舆夫,舁一人,被伤憔悴,投宿邱兴旅店。

次日清晨,肩行李者先驱,从郡城大路以去。舁者尚卧弗起,吏人偕两舆夫将行未行。邱兴问之,吏人曰:“窃银贼也。将禀官究治,以病未能行。”有顷,吏人及两舆夫亦去。邱兴往视病者,则其族人邱阿双也。询之,不能答,以手指画,似言被殴将死状。

邱兴怖愕。白乡长高伯友,共迫行者。走二里许,及之,三人皆与俱归。伯友问其故,乃知为海阳县吏李振川。自省归来,至葵潭,雇募邱阿双代肩行李。在云落旅店,夜失四金。

阿双认窃未偿,因拉赴普邑,欲禀究追耳。其两人林阿雄、吴阿尾,亦阿双之俦类也。

阿双有兄邱阿楚,为普禁卒。邱兴唤之,来看视,则阿双已不能言,过午后死矣:乃相与赴禀县尉,收振川三人于狱,申详到潮邑。

余星夜旋普相验。右额角有木棍伤,两手大指有绳索捆伤,头上周围有篾箍伤,左右额角又有木片支榍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俱有烈火烤烧伤。遍身丛殴条条,有似藤条乱击伤。余曰:“噫!惨哉!谁横逆至此!极乎!勿论邻邑书吏,即当路显官,如此所为,我必令偿其命也!”

当场鞫讯,则李振川自认失银疑窃情由,及以折床 木栓,击其额角一伤。余皆云落汛蔡管队及兵丁四人所为,与己无涉。而吴阿尾、林阿雄亦言,捆、打、箍、烧诸事果系汛兵鞫贼,欲追客银,有店家徐阿丙可讯。

余思:此等异刑,惟捕盗营兵乃有之,恐所言未必无因。

复见阿尾左手大指上,亦似有绳索痕。问之,阿尾固称无有。

余不信,复视其右指,亦然。合而观之,则以细绳连捆两大指,悬之梁间,俗所谓双飞燕吊法也。睇审其头上,亦有篾箍痕。解其衣,则肋胁之际,亦有火烧痕。余曰:“噫!奇哉!汝一身与死者无异,但伤痕较轻。汝何以缄默不言?至我问及,尚再称无有。则彼银非邱阿双所窃,实汝窃之,汝故不敢言也。毕竟是谁刑汝?亦当言之明白。”吴阿尾曰:“亦蔡高也。”余曰:“蔡高如此横逆,汝何以不言?”阿尾曰:“振川令我勿言,恐作命案内干证,拖累死耳。”余曰:“蔡高所为之事,振川令汝勿言,无此理也。”阿尾言:“振川怜我负贩穷人,遭波累解审,无所得食。失银系彼切己事,当为蔡高所累,万不可免,多我一人无益也。”

余照例录供,填注图册通报。一面移檄云落汛,提到蔡高及店家徐阿丙。蔡高极口称冤。而吴阿尾、林阿雄尚附和指证。

因复移檄惠来营,将蔡高革除名粮,以便刑讯。一面移取纵兵职名,附详题参,复吊集犯证,虚公研审。则徐阿丙证词与众大异,称振川有族侄,医卜长途,不能存活。先一日来投云落店,初三日夕,偶尔相逢,亦与同宿。恳振川借给资斧,俾得还家。振川许之。越日黎明,振川失银四两及钱八十文。因谓同宿者曰:“官银被盗,事关地方,汝众人不协力追求,将遍累汝等矣。”店中之人皆大恐,互相盘问。佣夫林阿雄等,佥谓邱阿双终夜不寐,开门出入二次。遂以阿双为偷窃,直向追求。阿双不服。振川曰:“盗窃官银,打死勿论。”取折床 木栓,击伤阿双额角,复命族侄共系之。族侄恨其窃银,致振川所许资斧竟成空虚。以细绳合捆阿双两大指,悬之梁间,拔柬薪之坚直而长条者,鞭之数十。众人皆劝阿双供认,阿双仍不服。振川复与其侄,用竹篾扎成圈子,箍其头脑之四围。削两木片,支其左右头角,使箍内满而紧束,目睛若将吐出,然阿双仍不服。复用山茅然火,灼其脑后、腮颊、腋下、下身。阿双言:“吴阿尾同床 ,何以得免?”振川叔侄复疑阿尾同窃,亦缚阿尾,以治阿双之法治之。而阿尾亦不服也。

振川以阿双倔强,银不得出,始赴汛弁,言其事。把总王大振以事关地方,遣红旗蔡高至店查问。阿双自度不免,信口支吾,蔡高亦以为果偷儿也。劝振川解其缚,押搜前银,终无所得。回复汛弁,王把总曰:“鞫贼乃文官之事。”令振川带赴普邑,禀县究迫。振川叔侄遂以阿雄、阿尾偕阿双往普宁作证。

甫行数里,阿双又称银在店中。振川等复将阿双回店,遍处搜寻,仍无踪迹。日将暮,蔡高复至店中,恐阿双夤夜脱逃,为地方累,令振川以绳缚其手足而睡。至初五日黎明,阿双巳受伤深重,不能行走矣。振川乃许阿雄、阿尾酒食,令其舁阿双至普邑,尚望退出原银,不意一朝毙命。此当日实情也。

余不信,命夹之。谓:“振川、阿雄、阿尾前言已尽,岂汝一人所能饰说?汝得蔡高贿几何?欲脱有罪害无辜乎?”徐阿丙曰:“天日在上,夹死不敢妄言。请从容细审,到水落石出之后,如非振川叔侄所为,则以我偿其命矣。”问振川族侄何名?阿丙曰:“不识也,当问振川乃知之。”问营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并无他兵,夹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唤阿尾、阿雄与之对质,阿丙詈其昧心诬良,必遭迅雷击死。阿尾、阿雄不敢与辩。命夹之,两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我等前日误听振川商谋,谓人命重事,祸累无休,家贫不能备具棺殓,与原告和息。不如三人合供营兵打死,汛官必惧而求和。邱阿楚得赂领埋,可免通报,我等皆无祸难。于是捆、打、箍、烧诸事,悉诿营兵,而木条细伤,供为弓弦所打。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经通报,徐阿丙话口现在,供证凿凿,我等岂能复昧良心乎?此人实系李振川叔侄打死,与营兵无干涉也。”

余思:“一尸一场验讯之时,吴阿尾匿伤不言,原有情弊。设非振川凌虐,何以教令勿言?”因复讯阿尾曰:“汝当日身伤,亦言是蔡高所为,今何谓营兵无涉?”阿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我因听其谋,欲冀和息,所以当场默默。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烧我,我肯为之隐讳乎?今日所供乃是实情,虽斩首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讯蔡高,蔡高抵死不承。乃讯振川,振川叹曰:“前生夙孽,愿死无所言。”余曰:“阿双一命,毕竟毙于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余曰:“阿双强壮,汝羸弱之躯,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贿买耳。”振川曰:“族侄李阿显助我,非受贿也。”因将当日捆打箍烧情形备述不讳。与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问前供何以不及阿显?阿显家居何处?有父母妻子与否?

振川言:“彼时欲推诿营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显,并自己亦不承招。今则道其实耳。阿显家在恶溪,韩文公驱鳄之处。无父母妻子,孑然一身,东食西宿。自普邑先回之后,不相闻问者数月,未知复出周流道路否也。”

余星夜关移海阳县,专差守提,果获李阿显到案。当堂一讯,不待刑鞠,速将当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双情形,直言不讳。与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后吻合。余曰:“噫!是矣!”乃定爰书,拟振川抵偿,阿显杖流三千里。蔡高、徐阿丙不行劝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实,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审明,转解臬司。

臬司以初报供指为凭,今审系振川、阿显致毙,与原详不合,檄驳复审。余复虚心静鞫,详慎研讯,再无可疑,仍照原拟解上,大拂臬司意,时必欲坐蔡高凶手,取约兵不严职名附参。余不依,檄驳翻案。不胜愤怒,欲加以易结不结罪名,劾余落职。余曰:“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不如削职,入深山读书,仍不失故吾也。”

臬司复调余至省,令复讯,且面谕曰:“汝恃才执性,目无上司,我原檄如何驳诘?汝竟置若罔闻!此案若非营兵凶手,何能为此酷刑?汝从前验报如彼,今日审详如此,何以达部结案?兹付汝再审,汝其慎之。”

余曰:“某无才末职,安敢任性?已照宪檄严审,而犯证矢口不移,无如何也。海滨之人,为盗捕盗,无所不谙。捆打箍烧之事,原不必待营兵而后能。振川身任县胥,岂不知杀人者死?阿显并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饴,此则鬼物凭之。人命关天,不偿不已,岂人所能强乎?蔡高实系无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愿,恐受抵者亦不愿也。当时录供通报,则据所言如彼。今日审出实情,则定爱书如此。大部驳诘,亦无如何。去官事小,枉杀非辜事大,惟有静听参革而已。”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骂,欲行揭参。左右曰:“免冠,叩响头谢罪。”余笑曰:“免冠亦不妨;但头何能响?此事我未之学也。”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虚心再审,不必执定意见。”余曰:“不敢也。”

余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讯解府,府讯解司,则缓不及事,因将案卷、人犯带赴本府公署会审。驳诘刑讯,以府宪一胡一 公为主,余从旁静而听之。命胥役亦于其旁,并记口供。则振川、阿显、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诸人,坚供如前,至死不变。

余更改问语,补新供,再将原谳叙入,携质臬司。阅毕大怒,骂曰:“汝止自改问语耳,供谳则仍旧。真目无上司,视我若狗吠者也”余曰:“不敢!问语出自问宫,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关系,岂问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谳语自难更张。今日之案,实无疑义,请宪台明镜亲审。如有谬戾,罪不敢辞。”臬司曰:“亲审若有别情,揭参必不可易。”余曰:“愿之。”遂趋出。同列皆为我危。余曰:“我自幼贫贱,以至今日,一官有无,何足轻重?杀人以媚人,此官尚可为哉!”

越数日,臬司亲讯,疑振川等受人贿,嘱将遍刑之。振川日:“我在公门数十载,岂不知杀人者死?虽有千金之贿赂,而无性命以受享,得此欲何为哉?吾以四金不能舍之故,误杀一人;今复诿罪于无辜之人,是我又杀一人也。此案不枉,即夹死亦无他供矣。”阿显曰:“我杀人不认,乃当刑夹。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祸他人,又何夹焉?”蔡高曰:“吾今日即死于夹,不敢代人偿命,使邱阿双含怨九泉也。”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实,今日夹死亦再不能转移尔。

臬司顾书吏而笑曰:“伊等作手如此精妙乎?吾欲翻案,则无从翻起;欲刑夹,则无从夹起。”书吏曰:“此是实情,非作手也。且将此案商之抚宪可乎?”臬司曰:“善!”即以其情入白之。抚宪曰:“可矣。”遂依拟题结。而李振川、李阿显数日之间,先后俱卒于番禺县狱,不待刑法之及也。

译文戊申年二月初五,普宁县城东郊走来一位官差模样的人。

他后面跟着个挑行李的,还有两个好像轿夫一样,抬着一个遍体鳞伤、面容憔悴的人,到邱兴开办的旅店投宿。

次日清晨,挑行李的先动身走了,顺着通往潮阳的大路而去。受伤的人尚未起床 ,官差和两个轿夫正准备上路。店主邱兴上前询问,官差指着躺着的伤号说:“他是个偷钱贼。正想禀官追究查办,因为有病未能走。”过了一会,官差和两个轿夫也离开了。邱兴忙去看那生病的人,却原来是本家的邱阿双。

问他话,不能回答,只是用手比划着,那意思是说他被人殴打,伤势很重,恐怕不久于人世了。

邱兴又惊又怕,立即报告乡长高伯友,共同追赶官差一行人。约摸追了二里路才赶上,即将官差和轿夫三个人一起带了回来。高伯友问这是怎么回事?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阳县衙门的书吏,名叫李振川,从省城回来。到葵潭,雇邱阿双挑行李。

在云落店住下,夜里丢失四两银子。邱阿双承认偷窃,但未偿还,因此拉他到普宁县来,予以追究。另外那两个叫林阿雄、吴阿尾,同邱阿双是伙计。

邱阿双有个哥哥,名叫邱阿雄,在普宁县做狱卒。邱兴把他叫来见阿双,这时阿双已经不能说话,刚过午后即断气了。

于是,二人一起将此案禀告县尉,把李振川三人收狱监禁,同时行文到潮阳向我申报。

我星夜返回普宁查验。见邱阿双右额角有木棍击伤痕迹,两手大拇指有绳索捆一绑伤痕,头上周围有篾条箍勒伤痕,左右额角还有木片楔子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全被烈火烤伤。浑身上下道道伤痕,好像是用藤条乱抽留下的印记。我不禁感叹道:“唉!好惨啊!是谁这样横逆,真太过分了!不要说他是邻县书吏,即便是当道的显官,下此毒手,我也一定让他偿命!”

当场审讯,李振川承认因丢失银两,怀疑邱阿双行窃,并用折床 木栓,击伤邱阿双额角。至于其余伤痕,都是云落驻军蔡管队蔡高及四个兵丁干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吴阿尾、林阿雄也说,捆打、箍勒、烧烤等事,确系兵士审讯贼人,为客人追回银两才干的。如认为不实,可以讯问云落店店家徐阿丙。

我暗自思忖:这等异刑,只有追捕强盗的营兵才干得出来,恐怕他们所说未必没有道理。但我又见吴阿尾左手大拇指上也像有绳索捆一绑的伤痕。问他,他却一口否认。我不信,再看他的右指,和左手指一样。把两手放到一起来看,显然是用细绳联捆两个大拇指,悬吊在房梁上留下的。当地把这种捆一绑悬吊称为“双飞燕”。再看他头上,也有篾条箍勒伤痕。解开他的衣服,只见胁肋之间亦有烧伤痕迹。我说:“噫!奇怪呀!你身上的伤痕与死者无异,只是较轻而已。但你为何沉默不言?

待我问起,还说没有。看来,那银子并非邱阿双所偷,实际上是你偷的!所以你才不敢说。究竟是谁把你打伤的呢?你应该说个明白。”吴阿尾说:“也是蔡高打的。”我说:“蔡高如此横蛮凶狠,你为何不说?”吴阿尾说:“李振川不让我说,恐怕被当作命案干证,牵连受刑而死。”我说:“蔡高所干之事,为什么李振川不让你说出去呢?哪有这样的道理?”吴阿尾说:“李振川可怜我是个做小买卖的穷人,怕遭连累被解送审问,生活无靠。丢银是他自己的事,恐怕要为蔡高所连累,万难幸免,何必再将我牵扯进去呢?多连累我一个对他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

我将他们的招供原原本本记录下来,填上通报图册。同时向云落守军发去文书,提审蔡高及店家徐阿丙。蔡高满口称冤,而吴阿尾、林阿雄仍附和指证。于是我又向惠来守军发去文书,将蔡高革职除名,以便刑讯。一面行文追查纵容士兵行凶的军官姓名,附在上报文书之后。又把犯人和证人都召集来,细心审问,仔细推敲,不料徐阿丙的供词与别人一大不一样。据他说,李振川有一个本家侄子,在外乡占卜看病为生,不能养活自己。前一天来投云落店,初三傍晚偶然与李振川相逢,住在一起。他恳求李振川借他路费,好回家乡。振川答应借钱给他。

但次日黎明,李振川便发觉丢失四两银子及八十文钱,于是对同住的人说:“官银被盗,事关地方,你们若不协力追查,将都被牵连进去!”店中所有的人都十分惊恐,互相盘问起来。

雇工林阿雄等都说邱阿双整夜未睡,两次开门,出出进进。于是大家便以为官银是邱阿双偷窃的,直接向他追索。邱阿双不服。李振川说:“盗窃官银,打死勿论!”他便拿起折床 木栓,击伤李阿双额角。又命本家侄子一起捆一绑阿双。那侄子恨阿双把钱偷走,以致使李振川许给他的路费泡汤,便用细绳合捆邱阿双两个大拇指,悬吊在梁上。又从一捆柴中抽出又长又硬的木条,在阿双身上鞭打了几十下。众人都劝邱阿双供认,但邱阿双仍不服。李振川火气上升,和侄子一起用竹片扎成圆圈,箍在邱阿双头上。削出两块木楔,插进左右额角,使圆圈箍勒得更紧,勒得邱阿双的两颗眼珠子都鼓出来了,但仍然不服。

李振川叔侄再用山里茅草点燃,燎烤他的后脑、腮颊、腋窝、下身。邱阿双说:“吴阿尾和我同床 而睡,怎么就不审问他?”

李振川叔侄又怀疑吴阿尾与邱阿双合伙偷钱,也把吴阿尾捆一绑起来,用惩治邱阿双的方法来惩治他。吴阿尾也不服。李振川因阿双倔犟,追不出失去的银子,才到驻军那里说起这事。把总王大振认为事关地方,派遣兵士蔡高至云落店查问。邱阿双自感难以幸免,信口搪塞。蔡高也认为他就是偷儿,劝振川解去他的捆一绑,搜查失银,但终无所得,于是回军营禀报。王把总说:“审讯盗贼乃是文官之事。”令李振川将邱阿双等带赴普宁,上告县衙追究。李振川叔侄便让林阿雄、吴阿尾和邱阿双一起到普宁作证。刚走数里,邱阿双又说银在店中。李振川等人再带邱阿双回店,四处搜寻,仍无踪影。太阳快落山的时候,蔡高又来到云落店,恐邱阿双深夜逃脱,连累到地方,令李振川捆一绑邱阿双手足而睡。到初五黎明,邱阿双已伤势沉重,不能行走了。李振川答应为林阿雄、吴阿尾提一供酒食,让他俩把邱阿双抬到普宁,仍想追出失去的银两。不料想阿双突然死去。

这便是当时的实情。

我不相信徐阿丙的话,命令上刑,并对他说:“李振川、林阿雄、吴阿尾早已把事说清,岂能听你一人花言巧语?你得蔡高多少贿赂,竟想为罪人开脱,陷害无辜?”徐阿丙说:“天日在上,夹死我也不敢乱说。请老爷从容细审,等到水落石出之后,如果邱阿双不是李振川叔侄所伤,我愿偿命!”问他李振川本家侄子叫什么名?徐阿丙说:“我不知道,问李振川就知道了。”问营兵四人何名?徐阿丙说:“那天只有蔡高一个人,并无其他兵丁。你就是夹死我,也不能造出四名兵丁姓名。”

我又唤来吴阿尾、林阿雄和徐阿丙对质。徐阿丙大骂二人昧着良心诬陷良善,说他们将来必遭五雷劈顶。吴阿尾、林阿雄不敢和徐阿丙争辩。我让给二人上刑,两人都说:“徐阿丙所说属实,我俩前天糊里糊涂听信了李振川的话。他说人命关天,事情重大,牵扯进去无止无休,你们家里又穷,买不起棺材殓埋死者,来求得和原告和息。不如我们三人合供阿双是营兵打死。守军官员必然害怕而求和。到那时,邱阿楚得赂贿埋了一尸一体,我们几人就均无祸难了。于是,捆打、箍勒、烧烤等情节,全推给营兵。而将木条细伤,说成为弓弦所打。如今,守军军官不肯和息,命案已经通报,徐阿丙活口现在,人证物证确凿,我等怎能再昧着良心不讲实话呢?邱阿双实为李振川叔侄二人打死,与营兵没有干系。”

我现在才明白,验一尸一审讯之时,吴阿尾呀明受伤,偏偏不说,原来内有情弊。如果不是李振川凌虐,李振川何必叫他不要吐露实情呢?于是再审吴阿尾,问他说:“你当日挨打受伤,也说是蔡高所为;今天又为什么说与营兵没有关系?”吴阿尾说:“因为是差官李振川打伤我,他叫我不要说。因我中了他的计,希望此案了结,所以当场沉默。如果蔡高真正捆我、吊我、箍我、烤我,我肯为他掩护吗?今日所供全是实情,就算砍头落地,也不敢说凶手不是李振川叔侄了。”

我又审讯蔡高,蔡高至死不服。于是我审讯李振川,李振川叹气说:“这是前世冤孽,情愿一死,没有什么可说了。”我问:“邱阿双一命,究竟死在何人之手?”李振川说:“死在我手。”我说:“阿双强壮,凭你这瘦弱的身体,怎能制其死命?看来,你必然被蔡高贿赂买通,才替他承担罪责。”李振川说:“有家侄李阿显帮助我,打死邱阿双。我没有受贿。”于是将那天捆打、箍勒、烤烧邱阿双情形详细述说,毫不隐讳。李振川所说与徐阿丙所言全相吻合。

我问他前供为什么不提及李阿显?阿显家住哪里?是否有父母、妻子?李振川说:“当时想推给营兵,和息了事,所以未提阿显,连自己也不招认,今天只好说出实情。阿显家在恶溪,就是韩文公驱逐鳄鱼之处。既无父母,又无妻子。独自一身,东食西宿。自从他离开普宁先回家之后,已有数月没有听到他的音讯,不知是否又出来串乡周游。”

我星夜向海阳县发出通报文书,专门差人看守捉拿,果然将李阿显捉拿到案。当堂审讯,未等上刑,他很快便将当日和叔父李振川一起施用酷虐手段折磨死邱阿双的情形,直言不讳地供了出来,与徐阿丙、李振川等所供一致。我说:“噫!是了!”于是便写口供文书,拟定李振川抵偿邱阿双性命,阿显重杖、流放三千里。蔡高、徐阿丙未能劝救,吴阿尾、林阿雄初供不实,各打八十重杖。将他们解至府衙审问明白,再转送省里臬台衙门。

臬台大人以初次上报文书为凭,而这次审问结果是李振川、李阿显为杀人元凶,与原文不合,驳回复审。我重又虚心静审,详细勘问,再无可疑之处,仍照原定刑名解送,这大大违背了臬台大人之意。当时他非要将蔡高判为凶手不可,以追查云落驻军军官对下属管束不严之罪。见我不依照他驳回的文书翻案,不胜愤怒,打算加给我一个易结不结的罪名,将我罢官革职。

我说:“杀害无辜之人,以保我一己的功名,这种事岂是我做的吗?那还不如罢官革职,进入深山读书,仍不失我清白的本色!”

臬台大人又调我到省里,让我复审,并当面训斥道:“你恃才任性,目无上司,我原下的文书是怎样驳诘的?你竟敢置若罔闻!此案若非营兵行凶,怎能用此酷刑?你从前那样验报,今天又这样审结,前后不一,怎能上达刑部结案?现将此案给你再审,你可要当心谨慎!”

我说:“卑职无才位低,怎敢任性?已照大人檄文严加审问,而犯人证人矢口不移,我又有什么办法?海滨一带的人,做强盗、捕强盗无所不会。捆打、箍勒、烤烧等事,本来不必非等营兵才会干出来。李振川身为县吏,难道不懂杀人者偿命?李阿显并未受刑,也情愿认罪,难道这是鬼使神差?人命关天,杀人不偿命不能完结,岂是别人所能强迫的吗?蔡高确实是无辜的。委屈他抵命,不只他本人不肯,恐怕连接受抵命的人也不心安。当初录供通报,是根据那时他们所说。今天审出实情,则按实情这样拟定文书。即使刑部驳回,我也没有办法。丢官事小,枉杀无辜事大。我只有静候参劾革职而已!”

臬台大人听罢,怒不可遏,连跳带叫,又吵又骂,就要行文参劾。左右的人忙提醒我:“快脱帽!叩响头!谢罪!”我笑着说:“脱帽不妨,但头怎能响?我还真未学过呢!”这话把臬台大人也逗笑了,但怒气仍未消,说道:“你且虚心再审,不必固执己见。”我说:“不敢。”

我心想:期限已经迫近,如果等待再审讯,解送府衙;府衙审讯,解送臬台衙门,则太慢来不及。因此将案卷、人犯带到知府衙门公署会审。驳诘刑讯,以知府一胡一 大人为主,我只在旁边静观细听。命胥吏衙役也在一旁,一起记录口供。结果李振川、李阿显、蔡高、徐阿丙、林阿雄、吴阿尾诸人,坚持口供如前,至死不变。我更改问话,补充新供,再将原定判决叙入,带去呈报给臬台大人。臬台大人看完大怒,骂道:“你只是更改问话,口供、判词仍和原来一样!真是目无上司,把我的话当成狗叫了!”我说:“不敢!问语出自问官,可以更改。

口供出自犯人,生死攸关,岂是问官所能改变的?口供既然不可改变,判词自难更改。今日之案,实无疑义,请大人明镜亲审。如发现其中有差错,我承担一切罪过。”臬台大人说:“我是要亲自审理,若有别情,必然行文参劾于你!”我说:“情愿。”说罢大步走了出来。同僚都为我捏着一把汗。我说:“我自幼贫贱,以至有今日。一官有无,何足轻重?为了保官,杀无辜以取悦于上司,这个官还能再当吗?”

过了数日,臬台大人亲自审讯。他怀疑李振川等人受了蔡高贿赂,要对所有犯人、证人都再加刑罚。李振川说:“我在衙门数十年,岂不知杀人者偿命?即使有千金贿赂,而无性命以享受,要这贿赂做什么用呢?我因为舍不得四两银子的原因,喉杀一人。今天若再将死罪推诿于一个无辜之人,就等于我又杀一人了。此案我不冤枉,即令夹死我,也没有别的口供了。”

李阿显说:“我杀人如不认罪,那应当上刑。既已招供明白,不敢再嫁祸于他人,又为什么再动刑呢?”蔡高说:“我今天即使死于夹下,也不敢代人偿命,使邱阿双含怨九泉之下。”

徐阿丙、林阿雄、吴阿尾也都说前供是实,今日夹死也不能再改变了。

臬台大人回头看着书吏笑道:“你们的手脚做得如此精妙,我想翻案也无从翻起,想上刑也无从上刑!”书吏说:“这是实情,并没有谁做手脚。那么就将此案上报巡抚大人好吗?”臬台大人说:“好吧!”随即将此案结果上报巡抚。巡抚大人说:“可以了。”就将此案按原判了结。李振川、李阿显在数日之间,亦先后俱死于番禺县监狱,没等到给他们施及刑法。

第十五则 三山王多口

有陈阿功者,以急究女命来告。云其女勤娘,嫁邻乡林阿仲为妻。于归三年,未有男女。仲母许氏,素酷虐,憎女贫窭。

“此九月十三日,我造其家看视之,则女已杳无踪迹,不知系打死灭一尸一?抑嫁卖他人也?”

问:“汝女曾否往来汝家?”曰:“八月来,九月初六日方去,有王阿盛可质。”

摄讯之,则阿仲母许氏切切鸣冤云:“寡守十七年,始娶一妇,而媳妇连月归宁。七月间往复者二,八月六日再去,十七日、廿四、初三,速之数次,皆不还。不知何故?至此十三日,陈阿功忽到我家,欲索女命。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 ,欲图改嫁,故藏匿耳。”

问陈阿功:“女在汝家,以何日旋去?舆耶?步耶?何人偕之?”曰:“女九月初六日言归,贫人不能具肩舆,遣其弟阿居送之半途,步行而去。”问:“汝两家相距远近几何?”

曰:“十余里。”阿仲母子大呼曰:“并无归来,左右邻可质。”

问王阿盛:“汝于何日、何处遇见陈女旋家?”曰:“闻阿居言之耳,未见也。我家里许,有三山国王庙。我九月六日,锄园道左,见阿居自庙归来,言:‘吾父命我送姊还家。’我问曰:‘姊在何处?’阿居曰:‘去矣。’我所闻如此而已,余不知也。”问陈家贫富何如?阿盛曰:“贫甚!”“至庙几里?”曰:“三里许。”“林家至庙几里?”曰:“六七里。”

呼陈阿功诘之曰:“汝女既已适人,汝家又非甚富,值此米珠薪桂之秋,日日归宁何为?且夫家促回三四,汝不听去,又何为?初三来请,汝既不依,岂有初六无故自行送去之理?又不令汝子送至其家,半途而返,与无干之王阿盛言之,何意?汝子无心一言,汝又何从而知?遂援引以作证据?其为汝改嫁,播弄机巧,无疑也。”

阿功呼天扑地哭曰:“父子至情,蔬水可甘,何必富?婿家催促再三,坚不之许,自觉过当;送还补过,理所当然。儿子尚幼,离家不敢太远,至于半途,则婿家亦已在近。我怪儿回太速,诘以未至半途。儿言已经过庙,有阿盛叔看见。今女无踪,是以牵连及之。我非不知女子从一而终,岂有婿在别嫁之理?”

唤阿居问之,则年方十岁,云:“送姊至庙前而返。”问:“何不送至其宅?”曰:“父命我回家牧牛,听姊自去。”吓之曰:“姊现在汝家嫁人,何敢欺我?汝不实言,断汝指矣!”阿居惧,哭而不言。再三饵之,总曰:“无此事。”问:“庙有僧否?”曰:“无有。”“有乞丐否?”曰:“无有。”“左右有人家否?”曰:“无有。”“有树林否?溪、河、池塘否?”曰:“无有。”问:“汝家左右邻何人?”曰:“左右俱无邻居。”

余终疑陈阿功,所卖较成机局。而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于刑讯。思南人畏鬼,当以言试之。召两造谓曰:“汝两家俱无确证,难定是非。既道经庙前,则三山国王必知之。汝等且退,待我牒王问虚实,明日再审。”

越次日,直呼陈阿功上堂,拍案骂日:“汝大非人类,匿女改嫁,且听信讼师,欲以先发制人,汝谓人可欺乎?人可欺天不可欺,举头三尺有神明,三山国王告我矣,汝尚能强辩乎?汝改嫁何人?在于何处?得价几两?我俱知之。汝不赎还,今夹汝阿功俱不能答,伏地叩头求宽。余曰:“赎还,宽汝。”阿功曰:“是也。为穷饿所驱,嫁在惠来县李姓者,聘金三两。

愿鬻牛以赎之。”即将陈阿功痛杖三十,枷于市,命之曰:“赎还,释汝,不赎不还,枷死乃已。”

于是阿功使其妻王氏,往惠来求赎。李姓勒令倍偿财礼。

王氏鬻一牛及幼一女,得六金赎之。林阿仲闻有六金,怼勤娘失节,遂私与王氏议和,得金更娶,而勤娘仍归李矣。陈阿功荷校两月,几毙命,谓其妻曰:“早知三山王多口,悔不将牛及幼一女早卖,兔受此苦楚也。今事毕,宜禀官释我。”王氏以其言来告,余笑而释之。

译文有个名叫陈阿功的人,用为寻找女儿的下落前来告状。据他说,女儿名唤勤娘,嫁给邻乡的林阿仲为妻。出嫁三年,未生儿女。阿仲之母许氏生性酷虐,恨他女儿出身贫寒。九月十三日,到林家看望女儿,女儿已杳无踪迹。不知是被打死灭一尸一?还是嫁卖他人了?

问他:“你女儿曾来你家吗?”回答说:“八月里来过,九月初六才走,有王阿盛可以作证。”

将林阿仲母子拘捕讯问,林阿仲母亲许氏哀哀切切,鸣冤不已,说:“我守寡十七年,才娶下儿媳,而媳妇连月回娘家省亲。七月间往返两次,八月六日又回去。八月十七日、廿四日、九月初三接请她数次,都不回来,不知是何缘故?就这样到了九月十三日,陈阿功突然来到我家,声言要素女儿性命。

这一定是陈阿功存心不良 ,要让女儿改嫁,故意将她女儿隐藏起来了。”

我又问陈阿功:“勤娘在你家,是何日返回婆家的?是乘轿,还是步行?有谁和她同行?”回答说:“女儿九月初六回婆家,穷人家哪有轿子,只好让她弟弟送到半途,步行回去。”

我问:“你们两家相距多远?”回答说:“十余里。”听到这里,林阿仲母子大声喊道:“勤娘并没有回来,左邻右舍可以作证。”

我叫来王阿盛问:“你在何日何处遇见陈阿功女儿回婆家?”

他回答说:“我是听阿居说的,并未看到。离我家里把路的地方,有一座三山国王庙。我九月初六那天在道旁菜园锄地,看到阿居打庙里回来,说:‘我父亲让我送姐姐回婆家。’我问他:‘你姐姐在何处?’他说:‘已经走了。’我听到的就是这些罢了,其余的就不知道了。”我又问:“陈家家境如何?”王阿盛说:“穷极了!”再问:“到庙里有几里路?”他回答说:“三里左右。”“林家到庙里几里?”他回答说:“六七里。”

我叫过陈阿功来责问道:“你女儿既已嫁人,你家又不是很富,现在米薪腾贵,她天天回娘家做什么?况且夫家再三再四地催促她回去,你不许回,又是为什么?九月初三来请,你既然不准回去,岂有初六无故自行送回的道理?又不让你儿子送她到家,半路而返,偏偏和毫无干系的王阿盛说起此事,这是何用意?你儿子无心说的一句话,你又是怎么知道的?你把这话作为证据,看来是为你女儿改嫁,故意耍弄的手段,这是没有疑问的了。”

陈阿功呼天抢地,哭叫道:“父女情深,吃点菜,喝口水也是甜的,何必富贵?女婿家再三催促,我坚持不许返回,自觉过分,送她回去理所当然。儿子还幼小,不敢离家太远。送到半路,则离女婿家已不远了。我还怪儿子回来得太快,盘问他有没有送到半路?他说已经过庙,有阿盛叔看到了。现在女儿无有踪迹,所以把阿盛牵连进去。我不是不知道女子应从一而终,岂有女婿还在就叫女儿另嫁的道理。”

叫来阿居讯问,只见他年方十岁,说送姐姐至庙前后返回。

我问他:“为什么不送到姐姐家里。”他回答说:“父亲让我回家放牛,让姐姐自己回去。”我故意吓唬他说:“你姐姐在你家嫁人了,你怎敢骗我?你要是不说实话,我就砍断你的手指!”

阿居害怕,光哭不说话,再三诱他,总是说:“没有这回事!”

我又问他:“庙里有和尚吗?”他说:“没有。”我又问:“有乞丐吗?”他说:“没有。”我问他:“庙左右有人家吗?”他说:“没有。”我又问:“有树林、河流、池塘吗?”他还是说:“投有。”我又问:“你家左邻右舍是什么人?”他说:“左右都没有邻居。”

我始终怀疑陈阿功,卖女大概已成定局。但陈阿功刁悍,阿居幼小,都难以用刑审讯。忽然想起南方人怕鬼,何不用言语试探一下。于是召来原告和被告两方,说道:“你们两家都无确证,难定是非。既然说经过庙前,那么庙神三山国王必然知道这件事。你等暂且退下,待我投书三山国王探问虚实,明天再审。”

第二天,我直接叫陈阿功上堂,拍案骂道:“你简直不是人,竟然藏女改嫁。且听信讼师,要先发制人。你以为人可欺吗?人可欺而天不可欺,举头三尺有神明。三山国王已经告诉我了,你还强辩吗?你将女儿改嫁何人?嫁于何处?从中得多少银两?我全知道了。你若不赎还女儿,我今天就要动刑把你夹起来!”

陈阿功害怕了,不能回答,伏在地上,叩头求饶。我说:“把你女儿赎还就宽大你。”阿功说:“是!因为穷饿驱使,我将女儿嫁到惠来县一个姓李的人家,得聘金三两银子。我愿卖牛把她赎回来。”当即将陈阿功痛打三十板,上了枷,押到市上示众,对他说:“赎还女儿放你;不赎还,就枷死你才算完!”

于是,陈阿功让他老婆王氏去惠来县求赎。姓李的勒令加倍偿还彩礼。王氏卖了一头牛和小女儿,得六两银子,准备赎还女儿。林阿仲听说有六两银子,怨恨勤娘失节,遂与王氏私下议和,得到银子去另娶,这样一来,勤娘仍归姓李的了。陈阿功颈上带枷两个月,几乎死去,便对他老婆王氏说:“早知三山王多嘴,后悔没将那头牛和小女儿早卖了,也免得受这份苦楚了。如今事情了结,该禀告官老爷放我了。”王氏把这番话告诉我。我忍不住笑了起来,接着便把他释放了。

第十六则 西谷船户

 潮为郡,故产谷之区也。三岁两饥,民生艰食。雍正五年,制、抚大吏请于朝,议发西谷十万石,匀贮潮属各县仓,备赈恤平粜之用。诏报可,兵民以手加额相庆慰。而是年夏禾半收,冬稔八分以上,谷价稍平。秋冬间,抚、藩派拨省仓西谷,发运惠、潮。

观察楼公,故广州郡守也。公在广府任内,平粜出入,存留未买谷价五万四千二百八十石。应买谷还新守补仓。而潮为公所属郡,乃议往高州买谷运潮,省劳费。

时岭东谷价石尚八钱。西谷上者不过五钱,中者、下者在三四钱之间,一举两美。制、抚以为便,于是运潮之谷。

楼公毅然任之,领出谷价,远近并买,遣潘田司巡检宋肇炯、乌槎司巡检张宏声、三河司巡检张德启、招宁司巡检范仕化,分途押运。

潘田司素有干才,能权子母,将谷价于佛山购广锅、棉布之属,带往高州发市,然后买谷以归。稍延时日,误风汛,即在高州洋面,沉失西谷二千八百石。又在香山海洋,报称被盗。

又报漂没三舟,而私货毫无损失。或者疑之。

乌槎司亦在海丰洋面沉失西谷二千八百石。招宁司专在省城领运近买之谷一万五百五十石,全付潮阳。

范巡检以海船险苦,先由陆旋潮。拥运人役,各与船户串通,沿途盗卖,每卖谷一石,押运得钱百文,以为定例。所督八船,自二月十八日在省开驾,至四月二十八日到潮邑之磊口。

余适会海门、潮阳、达濠三营将官,勘酌修造战船、木植,闻西谷备极不堪。兵以发饷为患,因檄行押运巡检范仕化,就八船中各起好谷一石,送至县堂。会同海门营参将许君讳大猷、潮阳营游击刘君讳廷俊、守备永君讳福达、濠营守备吴君讳昆,即于县堂之上,眼同风扬。每谷一石,有扇净八斗二三升者,有七斗五六升者,合计匀算,石可得净谷八斗。复令范巡检会同弁目碾米,每石得米三斗八九升,或四斗不等,色黟且碎。

三营有难色。余谓范巡检曰:“闻西谷素佳,道宪轸念民瘼,岂忍以有名无实之谷,失嗷嗷待哺之人心?皆君辈不慎,致使船户舞弊至此!将奈何?”范愤然作色曰:“此皆道宪所买之谷,好丑唯道宪是问,船户不敢损毫芒也。”时道府檄催收谷甚急,且言船泊海上,风涛不测,万一有意外之虞,将谁任咎?余曰:“然!且受之。”

遣书吏黄遇、赵平、邱潮、黄辉、陈良、陈智等,带领小船数百,往磊口接运。则见船上高飘黄旗,大书“奉旨押运”。

宪役高光等十人,及招宁司外甥马相公、弓兵董明,皆正容端坐,作上司差员行径。舵梢水手,如虎如狼,指挥呵叱。

黄遇等相顾慑息,莫敢出声。先以水浸烂谷搀和量一交一 ,群吏以不堪贮廒为请。船户厉声曰:“大老爷发下之谷,虽粗糠沙泥,谁敢不受?汝主欲做官否也?”吏皆曰,“非敢不受,但湿谷另一交一 ,可以摊晒。干湿混杂,恐干者亦为所累。”船户曰:“我不管也!”吏不敢复言,亦屈意受之。

是时,船上诸人骄横无比,言必称“大老爷”。范巡检与吏言船户,必曰“大老爷船户”。言舵工水手,必曰“大老爷舵工”、“大老爷水手”。而船户水手,日日轮流置酒,与招宁司高宴,妓女顽童,昼夜不绝。

诸水手又设为欹量之法,将斛斜放,谷面不俟上满,辄尽力向下刮之。群吏曰:“如此则每斛少一升有奇矣,我等将何以一交一 仓?”船户曰:“大老爷斛面如是,汝等上仓与否,我安知之?”

吏黄辉不能忍,出怨言曰:“如此,则我等每人须赔谷数十石。汝辈伤天害理,不存良心,动辄称大老爷。大老爷岂教汝如是乎?”

船户黄兆太怒,鸣锣一党一 众,将黄辉楚挞破额。辉跳入小船逃生。兆遣王阿受、李阿二等追至小船,扑击之。小船户陈阿牡、蔡阿相皆被伤。

招宁司马相公目视之而无言。时五月十一日也。于是小舟尽逃,群吏踉跄归来,莫敢再往。尚有三千余谷在船未收。

余不得已,复雇募小船,于十三日檄委巡检范仕化,带领一交一 收。范仕化不肯。余思仕化身为运官,船户其所管辖,又现任招宁司巡检,以潮邑之属员办潮邑之公事,有何推托之处?

于十五日再行檄催。至十七日,仕化犹不动,且言:“道宪系属至一交一 ,经连日具禀陈明,早晚谷船疏失,不知是谁之罪?”

余闻其语,为之毛发悚然。知此人奸险能干,为上宪腹心重用之员。既经连日具禀,恐夤夜将谷搬藏,凿舟入水,我咎其可逭乎?因胪列事由,详明列宪。即于十八日清晨,躬率小船出海接运。而西谷愈出愈丑,有水注烂者,有发热如火者,皆收而不问。惟秕扁太多,似非原谷,疑道宪所买未必至于此极。

而范巡检力争,称系道宪贱价所买。海阳、揭阳皆是此谷发付,不干船户之事。余亦不与之辩也。

越次日巳刻,吏复取扁谷来观,中多米粒。余思道宪买谷焉有搀米之理?此确系船户盗取碾米,仍将糠秕搀下耳。碾米必在附近人家,吾得其间而入矣。因闲问两岸有乡村否?舟子言:“树林内有之。东为松子山,西为棉花村。”余佯言舟中热甚,登岸乘风,坐于松荫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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