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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赤脚印 第4章 赤脚印

作者:沐轶 当前章节:15362 字 更新时间:2026-6-10 13:24

司徒策立即从检验箱里取出灰鼠指纹刷,蘸取少许银粉,将刷子竖起,在刷柄处轻轻弹了一下,使粉末均匀地散布在刷毛上,然后在那赤脚印上轻刷了两下,立即,一枚完整清晰的赤脚印便显露在了面前

他把指纹刷放回检验箱,又取出洗耳球吹掉赤脚印上多余的粉末,然后再取出大透明胶带,轮式覆盖在赤脚印上,按压,然后轻轻揭起,再拿过黑色衬底,将胶带贴在上面。

司徒策把东西收好,站起身走出柜台,低头看场中食客的脚,突然,他眼睛一亮,只见靠里一个座位上,坐着的一个小个子男人,便是光着脚丫子的。除他之外,场中其余人都是穿鞋的。

司徒策笑了,扭头瞧了一眼贺兰冰,然后走到那人面前,道:“麻烦你,把脚抬起来,让我看看你的脚底板。”

“做什么?”那人气势汹汹问道。

“官府查案,请你配合”

“你说什么?你一个算命的,我为什么要听你的”

司徒策回头看了看贺兰冰。贺兰冰对那小个子男人冷冷道:“按他说的做”

这男子似乎知道贺兰冰的厉害,缩了缩脖子,哗啦一下将桌上的碗筷菜肴扫到一边,抬起脚,咚的一声,搁在桌子上:“看吧老子脚底板有花不成?”

司徒策将手中赤脚印胶带搁在他叫旁边,对比一瞧,不禁笑了:“没错,你脚底板还真有花便是这花告诉我,你就是窃取掌柜的银子的盗贼”

此言一出,场中众人都瞪大了眼,不知道司徒策拿着个什么东西这么一比,怎么就知道这人是盗贼了。

贺兰冰也有些愕然,扭头看了看那炷香,才燃了一半都不到,这破案也太快了吧,心中不信,折扇一张,迈步走了过去。

那小个男人厉声道:“你胡说什么?刚才我在窗户那看外面两口子打架来着,何曾偷过银子?你别血口喷人”

贺兰冰也问道:“是啊,你如何认定他就是盗贼?”

“师爷请看”司徒策指着自己手里胶带上的赤脚印,“这是我从柜台里地下提取的赤脚印,场中所有食客,除了他,其余都穿着鞋子,所以,这赤脚印只可能是他的”

“这是你从柜台里提取的?”贺兰冰愕然,取过那胶带,翻来覆去查看。

“没错,我有办法找到罪犯在现场留下的手印或者赤脚印,就算是鞋印,我也能提取到。这就是我破案的手段”

“哦?”贺兰冰这次好生地看了看司徒策。

那小个子声色俱厉道:“凭什么说光着脚的只有我一个?盗贼也可能脱了鞋进去偷银子,出来再把鞋穿上啊”

“是有这种可能,”司徒策冷笑道,“不过,我从柜台里提取到的这赤脚印上有几道裂口,而你的脚底板也正好有这几道裂口,位置走向都一模一样。别人脚上就算有裂口,也不可能跟你脚底板上的裂口一样不是你又是谁?”

贺兰冰扫了一眼胶带上赤脚印的裂口和那小个子脚底板上的裂口,脸色一寒,缓缓点头,盯着那小个子:“你还有何话说?”

小个子抄起自己脚底板看了一眼,又瞧了瞧胶带上赤脚印,脸色变了,放下脚,梗着脖子道:“你说这赤脚印是从柜台里取的,谁信你?又有谁听过说能把人的脚印取下来的?呃?——你们说是不是?”小个子指着场中众人道,又斜眼瞧着左少阳;“你这算命的,跑江湖搞鬼惯了,说不定是你偷偷从别处取了我的脚印,来这里诬陷于我”

场中众人都瞧向司徒策,目光中也有些许的不信,这下,连贺兰冰都缓缓点头,瞧向司徒策。

司徒策知道,自己来历不明,一上来就跟贺兰冰叫板,又冒出透明胶之类的明朝没有的物品,难怪这贺兰冰等人会生疑。当下微微一笑,道:“你没见过不等于没有既然你们不相信,没关系,你在柜台留下不止一个脚印,我还可以再提取一枚,就知道我有没有本事提取脚印了。”

这是确定这小个子是盗贼的关键问题,贺兰冰必须搞清楚,当下点头,对捕快们道:“把柜台搬开”

几个捕快过来抬柜台,司徒策忙道:“小心点,别踩到里面”

柜台搬开,露出后面空地。窗户的光亮立即将地面照得亮堂堂的。

司徒策朝贺兰冰打了个手势,示意她跟着自己趴在地上观察,指了指那几个赤脚印:“贺师爷请看,这里是否有几个赤脚印?”

贺兰冰凝神一瞧,点头道:“没错。这脚印就在银柜前面,你若能当着我面取下一枚,我就信你说的话”

司徒策微微一笑,如法炮制,用指纹刷再次提取了一枚赤脚印,两个赤脚印一比对,一模一样

那小个子脸色一变,抓起桌上一叠菜,劈头盖脸朝贺兰冰砸去,随即转身,如燕子一般窜出窗外。

他刚落地,便看见了贺兰冰已经堵住了他的去路,缓缓回身瞧着他。

小个子当胸一拳朝贺兰冰捣去。贺兰冰怒喝:“找死”手中折扇劈出,正中那拳头,耳轮中便听到了骨折的咔嚓声。

小个子一声惨叫,握着手腕。贺兰冰更不怠慢,飞起一脚,将那小个子踢得倒飞出去,重重摔在屋檐下的石阶上,昏死了过去。

捕快跑上来,抖铁链哗啷啷将他锁上。

围观人群叫着:“贺师爷好手段”

贺兰冰扭头望去,看见围观人群后面有两人慢慢往后退,嘴角一声冷笑,扬手一指:“把他二人拿下”

那一男一女转身就跑,捕快们追上去,按倒在地,扭了回来,往贺兰冰面前一惯。

贺兰冰冷眼瞧着那披头散发还满脸血污的女人,折扇一摇,道:“你们两就是那对打架的夫妻吧?你们为何凭白跑到酒楼这里来打架,见到罪犯就擒便要逃离,所谓何故啊?不会是跟罪犯有所串谋吧?”

两人打了个哆嗦,爬起来哀求道:“贺师爷饶命啊,与我们夫妻无关,全是他的事,他花了一两银子让我夫妻到这里来故意打架,事成之后再给我二人一两银子,我们不知道他是盗贼,要偷酒楼的银子,要不然,打死我们也不敢帮他的啊。”

一边说一边磕头不已。

【大明律#183;刑律】(上)

【大明律#183;刑律】(上)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yin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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