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论法的精神》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完结】 > 论法的精神.txt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 类别:海外名作

https://www.dlgyc.com/tupiao/51201187.jpg【内容简介】《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 ...

点击: 0 次
回复: 0 次
字数: 526.85 万
章节列表
文章简介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一节 论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及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国家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多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中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人的某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用于何处 第八节 对古人有关风俗的一个悖论所做的解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 第四节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养简朴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与政体的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 第十节 君主政体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权利的授予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君王给予的恩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简繁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 第四节 规范裁决的方式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君王可以充当裁判官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理案件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轻重度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节 具有道德感的人民可以减少刑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脆弱性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六节 罪与刑之间的恰当比例 第十七节 拷问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九节 同等报复[15]的刑律 第二十节 子罪作父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君主国是用限制奢侈的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为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 第十四节 罗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十五节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概要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第九节 贵族怎样倾向于维护王室 第十节 专制政体腐化的原则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十四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 第十五节 保持三种原则极为有效的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政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七节 某些思考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如攻击力量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第四节 被征服的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第六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政府征服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 第十一节 战败民族的风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维持征服领地的新方法 第十六节 实行征服的专制主义国家 第十七节 续前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民主一词的含义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六节 英格兰政体 第七节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第八节 为什么古代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 第九节 亚利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看法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 第十四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从何开始 第十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丧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二十节 本章小结 [11] 《政治学》第3卷第14章。 [1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9章 [17]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卷第 [54]塞内《论恩惠》第3卷第7章。 [71]参见第五章第十九节,并见第二、三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 第一节 本章概要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第三节 续前 第四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定罪 第五节 有些控告尤其需要克制和审慎 第六节 性反常最 第七节 亵渎君主罪 第八节 渎圣罪和亵渎君主罪的滥用 第九节 续前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不当的言辞 第十三节 文字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对廉耻的破坏 第十五节 解放奴隶与控告主人 第十六节 亵渎君主罪中的诬告 第十七节 揭露阴谋 第十九节 共和国为何停止实行自由 第二十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残酷性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内侵犯自由的事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平易近人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德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当尊重臣民 第二十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 第三十节 续前 [1] 《政治学》第2卷第8章。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12章 [11]梯奥非拉克都斯《玛乌列斯帝传》第 [24]参见《朱利安法典》第3章第7条。 [26]参见《朱利安法典》第2章第7条。 [31]迪奥《希费林》第55卷第5章。 [37]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2卷 [41]专为个别人制定的法律。见西塞罗《 [49]见普卢塔克《夫里乌里斯·卡米露斯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所谓从重征税好的论调是荒唐的 第三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税收 第四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共和国的税收 第五节 存在农奴的君主国 第六节 存在农奴的专职国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的税收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第九节 一种无理的赋税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十一节 税收处罚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节 什么样的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第十四节 赋税的类别和政体的关系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第十六节 伊斯兰教徒的征服战争 第十七节 扩军 第十八节 免税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 第二十节 包税人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在各种不同气候条件下有什么差 第三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四节 东方国家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 第五节 不抵御气候缺陷的立法者就不是好 第六节 在炎热气候下种田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的良好风尚 第九节 促进工业发展的办法 第十节 有关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十一节 与气候疾病有关的法律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18]的法律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十五节 气候不同,立法者对人民的信任 [14]参见柏拉图《法律》第2卷;亚里士 [16] 例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 [19]见《日耳曼法》第58章第1、2节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来源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来源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第九节 普遍建立起公民自由的国家 第十节 各种奴隶制 第十一节 法律对奴隶制该做什么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病 第十三节 奴隶过多的危害 第十四节 武装起来的奴隶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的预防措施 第十七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规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第十九节 获释奴隶和太监 [6]见《伦巴底法》第1卷第32章第5节 [18]见塔西佗《史记》第13卷第27章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 第一节 家庭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中两性的天然不平等 第三节 一夫多妻与抚养能力 第四节 一夫多妻制及有关情况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条法律的由来 第六节 多配偶制 第七节 多个妻子的平等对待 第八节 男女的隔离 第九节 管家与治国的关系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配偶无关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生的廉耻心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的家庭管理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的休婚与离婚 [10]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27 [12]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12 [16] 《罗慕露斯传》第11章。 [18]《菲利普二世》第69章。 [20] 《著名作家言行录》第2卷第4章 第一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胆量的差异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 第四节 以上局面的后果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的征服活动及其影响 第六节 亚洲的奴役与欧洲的自由的又一个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对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最适合于耕种的地方 第四节 地区土地肥沃与贫瘠的其他影响 第五节 居住在岛屿上的人民 第六节 人类用智慧建起家园 第七节 人类的劳动成果 第八节 法律的普遍性 第九节 美洲的土地 第十节 人口数量与谋生方式的关系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和蛮族 第十二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国际法 第十三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民法 第十四节 非务农民族的政治状况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的民族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权利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条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国王的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国王的婚姻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国王的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对待收养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的残酷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国民议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神职人员的权力 [3]见第17章第5节。 [6]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6章。[7 [11] 《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0章。 [14] 《撒利克法》第61部分第1章。 [17]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9章。 [19]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3章。[ [24]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 [27]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2章。[ 第一节 本章的主题 第二节 要有接受最好法律的思想准备 第三节 专制 第四节 一般精神 第五节 如何保护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 第六节 不要什么都纠正 第七节 雅典人和拉栖弟梦人 第八节 社交情绪的作用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心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第十一节 感想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道德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礼仪 第十四节 改变一个民族道德礼仪的自然途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支配人们原则的混淆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殊性 第十八节 前一节的推论 第二十节 对中国人的一种怪现象的说明 第二十一节 法律与道德、礼仪的关系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二十四节 续前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七节 法律在形成一个民族的风俗礼 [6]见迪奥《罗马史》第54卷第17章。 [9]见《世界史纲》第44卷第2章。 [16]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8卷 [20]见西塞罗《第二菲利毕克》第69章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兴旺的航海业所产生的某些后果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第八节 如何限制经济等贸易 第九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十节 适合于经济等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关于民事拘禁 第十六节 优越的法律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第十九节 君主不易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不易经商的国家 [7]最早这样做的是葡萄牙人。见比拉尔所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 第一节 几点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欧洲南北方各民族生存所需的差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代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和他的远征 第九节 亚历山大后希腊诸国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航海的天性 第十四节 罗马人经商的天性 第十五节 罗马人同蛮族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同阿拉伯以及印度各邦的 第十八节 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败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冲出野蛮的欧洲贸易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和欧洲的状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获得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6]参见普利因所著《自然史》第6卷第2 [21]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37]见普利因《自然史》第2卷第64章 [39]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17章 [42]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47]见《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75]见弗朗所索瓦·比亚尔《旅行记》第 [80]见亚里士多德《奇妙的事情》和狄特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理想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发现印度时,为什么利息会减少一 第七节 在标记性财富的变化中如何确定商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与银相应的稀少性 第十节 兑换 第十一节 论罗马人采取的货币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实施货币措施的 第十三节 皇帝时期的货币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束缚专制国家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诸侯国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得到银行家的救援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偿还问题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第二十二节 续前 [6]见《撒克逊人的法律》第18章。[7 [38]见本书第11章第9节。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与动物的种群繁衍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地位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法定妻子 第六节 关于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问题 第七节 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权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决定婚姻的因素 第十一节 暴政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的男女婴数量 第十三节 关于海滨港口的人口繁衍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与人口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观点看待人口繁衍问 第十七节 关于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以前的各民族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衍人口的政策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衍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婴儿 第二十三节 罗马灭亡后的世界人口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产生的变化与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制定的鼓励人口繁衍的法 第二十八节 如何对人口减退进行补救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7]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卷第4 [11]见本书第16章第4节。 [25]见《政治学》第7卷第16章。[2 [41]见苏维多尼乌斯《尼禄》第10章: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 第一节 概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的谬论 第三节 温和政体适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性看 第五节 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 第六节 培尔的另一个谬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至善尽美”的法律 第八节 宗教法规同道德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古犹太教埃森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克古哲学流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赎罪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的力量如何适应民法的力量 第十五节 法律如何纠正虚伪的宗教 第十六节 论宗教法规如何纠正政治体制的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法规如何具有民法效应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学说 第二十二节 论宗教被琐碎事物激发产生厌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戒规 第二十五节 宗教从一国转输到他国的不便 第二十六节 续前 [5]见《政治学》第7卷第17章。[6]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 第二节 信奉各种宗教的动机 第三节 寺庙 第四节 宗教的使者 第五节 应该对僧侣的财产加以限制的法律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导致的奢侈 第八节 教皇的职位和任期 第九节 宗教的宽容性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变更宗教信仰 第十二节 刑事法律 第十三节 告诫西班牙、葡萄牙宗教裁判所 第十四节 日本厌恶基督教的原因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播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 第一节 本章的宗旨 第二节 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 第三节 民法与自然法的对立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因自然法原则变更而依据民法原则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取决于政治法和民法 第七节 自然法的事物不应按宗教的箴言来 第八节 应按民法原则处理的问题就不应按 第九节 应按民法原则处理的问题不能按宗 第十节 什么场合应按民法所允许的去做而 第十一节 人类法庭不应以来生法庭的箴言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婚姻应何时遵循宗教法规,何时 第十四节 近亲婚姻,什么时候依从自然法 第十五节 以民法原则为依据要做的事情不 第十六节 应依照政治法的规则裁决的东西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应当研究一下那些显得矛盾的法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处置的事情不应依民法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应依民法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能由政治 第二十二节 印伽王阿杜阿尔巴的不幸命运 第二十四节 警政规则与另一民法不属于同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民族法律的不同 第二节 蛮族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西哥特法》和《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罗马法为什么能在伦巴底人的领地 第七节 罗马法为何在西班牙消亡 第八节 假敕令 第九节 蛮族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亡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消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蛮族的法律和罗马法 第十四节 另一个区别 第十五节 思考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沸水取证法 第十七节 我们先辈的思想方法 第十八节 决斗取证为何能广泛传播开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及《敕令》消 第二十节 名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观念的新思考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相关的习俗 第二十三节 关于决斗裁决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决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决所作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与证人之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当事人与领主家臣的决斗以及 第二十八节 对司法过失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时期 第三十节 上诉的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 第三十五节 诉讼的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被人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人们如何采用教皇手谕的审判形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决权和世俗裁决权的此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所引发的后果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3] “凡是在村庄居住的人就会有自己的 [9] “根据罗马法,教会生活在罗马法之 [14] “允许哥特人和罗马人互通婚姻。 [32] “为此事,所有的人都向皇帝进谏 [39]他们只拿着盾牌和棍子。波马诺亚《 [51]至少要有四人。参看戴方丹《劝言》 [59]骑士们是可以当裁决官的。戴方丹《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那些看起来与立法者意图相背离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 制定这些法律的必要性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会有相似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 第十节 看起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与立法的目 第十一节 用什么方法可以比较这两种不同 第十二节 看起来相同的法律有时确实是不 第十三节 不应该把法律同制定法律的目的 第十四节 不应该把法律与制定法律时的情 第十五节 有时最好让法律自己校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一致的观念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起源 第三节 臣属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征服法兰克人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土地分割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在土地分配领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蛮族人分到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法兰克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奴隶征收“贡赋”而不向自 第十六节 近臣与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服务 第十九节 蛮族人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建立于第二朝代末期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的《在高卢建立的 第二十四节 续前 对杜波基本理论的看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 第一节 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第二节 民政是如何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的制度中所能看到 第五节 宰相们如何取得军队指挥权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败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宫廷宰相支配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为封地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为封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形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封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职的混合体制[34]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事由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宽容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终于能拥有封 第二十五节 第二代衰败的主要原因 自 第二十六节 封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封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统治以来封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如何摆脱查理曼家族的控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的王权怎样传 第三十三节 封地永久性的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8] “国王产生于贵族,首领产生于品德 [46]参见本书第30章第13节。 [52]参见第30章末节。 [58] 793年《律令》,附加于《伦巴 [62]《封地论》第1卷第1章。 [71]参见奥登·德·佛里兴《佛烈德利克 [81] 926年缔结,载欧柏·勒米尔, [95] 757年,参见《法兰克人史记》
猜你喜欢